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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子人格教育思想的平等理念

2020-03-16

关键词:平等性本心圣人

叶 飞

(南京师范大学 道德教育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97)

论及孟子的伦理学说及其人格教育思想,一般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孟子学说中充斥着专制主义的等级观念,其宗旨是培养专制权力社会的奴隶人格,而毫无平等精神可言[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孟子人格教育思想中蕴含着质朴的人文主义精神,它推动了儒家学说更充分地尊重了人性和人格尊严[2]。显然,第一种观点是旧分析框架的产物,它把孟子思想仅仅视为专制主义的“思想代言”,而忽略了孟子思想本身所内含的复杂性与超越性;第二种观点虽然对第一种观点有所突破,但是它对孟子思想学说的平等观念还是缺乏足够的重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对孟子人格教育思想的研究。孟子人格教育思想中不仅蕴含着深厚的人文主义精神,并且其对于人格平等的阐释和发扬也是异常恢宏而壮阔的,他甚至将人格平等放在了一个非常突出的位置,从而把先秦儒家哲学及教育思想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是我们必须加以关注的。

一、道德本性的平等理念——“人皆有良知良能”

孟子人格教育思想中的平等理念,首先体现于其认为人在道德本性上是平等的,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先验道德禀赋,都具有同样的“良知”和“良能”。这就彰显出了人性在起点上的平等性。显然,在一个以专制权力和专制伦理为基础的等级社会里,孟子这一思想是大胆而独特的,也是难能可贵的。并且,与同处轴心时期的西方哲学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相比,孟子伦理思想中的平等精神也是非常突出的。柏拉图主张,人性内含着金、银、铜铁等三种不同质料(对应治国者、护卫者和生产者三种不同类型的人)[3],因此人在天性上就是不平等的,处于不同的等级序列之中;亚里士多德则把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奴隶在天性上就是被统治者,他们仅仅是“有生命的工具”[4]。由此可见,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建构一种人性、人格的等级序列,并试图以这种不平等的人性预设来建构理想的国度。但是,在孟子的伦理思想及人格教育学说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种不平等的人性预设,相反,我们看到了深刻的平等意涵。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人性理论,系统性地提出了人具有同等的道德禀赋,从而在人性的源头上赋予了人以平等的地位。

在孟子看来,人从来都不是一个道德上的“零”,而是先验地具有某种“道德心理图式”,或者说“良知”和“良能”[5]。尤为重要的是,这种“良知”和“良能”是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的,并不存在特权或者等级的划分。所以,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尽心上》)人在道德层面上的“良知”和“良能”是人类共通的本性,是先验的道德禀赋。因而,哪怕是不知世事的婴儿,也知道亲爱(仁)自己的父母,尊敬(义)自己的长辈。这种仁义之心是人性之所同然,是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的。因此,人在本性上都是善的,并且这种善具有普遍的平等性,并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异。关于这一点,孟子和告子之间曾有过一次经典的学术辩论。告子认为,人的本性没有善与不善的区别,正如水没有东流和西流的区别,“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孟子·告子上》)而孟子则给予了有力的反驳:“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人在天性上是善的,只是因为情势和环境的影响才会做出不善的事情,就像水会受地势和环境的影响而向不同的方向奔流一样。由此,孟子肯定了人性具有共通的善性,每个人都含有道德的本心,从而人性在起点上是普遍平等的。

人的这种共通的善性使人作为一个“类”与其他动物区别了开来。与其他动物相比,人不仅具有自然的生命,受到生存本能和感官欲望的束缚,同时人还具有精神生命和道德生命,人的本性要求人超越于自然生命而达至更高的道德生命。这种道德生命犹如夜空中的星星一样照亮了人性的世界,使人摆脱了盲目的感性冲动,获得道德与精神的超越体验。因此,孟子曰:“舜之居深山之中,与木石居,与鹿豕游,其所以异于深山之野人者几希。”(《孟子·尽心上》)孟子在这里所提到的舜代表的是一种质朴、原初的人类形象,而不只是圣人的形象。舜在深山中与麋鹿、野猪为伴(正如原初人类一样),他和这些野兽、野人的区别是细微的(几希),但是这种细微的差别却把他与深山中的野兽从本质上区别了开来。这种细微的差别就在于,他的本性中先验地赋有无可遏止的向善的动能,具有仁、义、礼、智之四端。因而,在听闻一善言、善行之后,其内心之“四端”就不断向外扩充,犹如江河之决堤而难以阻挡。这也正是人的“类本质”,他表明了人具有共通的善性。所以,在人性的本质上,人是普遍平等的,并没有等级或者阶级的差异。没有谁是天生道德高尚的,也没有谁是天生道德低级的。每个人都具有先验的道德本性,具有仁、义、礼、智之四端,所谓“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孟子·公孙丑上》),这是具有普遍性的。由此观之,孟子从道德哲学和人性理论的高度肯定了人在道德本性上的平等性和共通性,赋予了人以人性起点上的平等。

二、道德修习的平等理念——“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

孟子人格教育思想中的平等理念,不仅体现于对共通的道德本性的肯定,同时还体现于其对道德修习过程中的自主性与平等性的建构。在孟子看来,道德修习不是一个主客体分离的、外在的灌输过程,而是一个以平等的道德主体身份来进行自主建构的过程。孟子主张在人格教育的过程中,应当把道德学习者当作平等的道德主体来看待,倡导主体性的内省和自修,给予人们更加平等的道德选择空间,从而完成道德人格的自主建构。逻辑地分析,孟子主要是从三个维度来提出道德修习的平等理念:一是主体身份的维度;二是学习方法的维度,三是行为选择的维度。

首先,从主体身份的角度而言,孟子强调道德修习者和道德教育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甚至道德修习可以是一个在道德教育者“缺席”的情况下展开的一种自主学习。没有“指手画脚”的道德教育者,没有强制灌输的“道德命令”,有的只是学习者在主体性状态下的道德自觉和自我教育。人格修养和人格教育不是一个外在的、强加的灌输过程,而是一个内在的自主建构和自我发展的过程。对于道德学习者而言,并不存在一个外在于自己的教育主体来居高临下地“教育”自己,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道德修习过程中是平等的。甚至在更多的时候,道德修习本身就是一种自我修炼,因为仁义礼智是发端于自己的本心,本心就是自己的施教者。因而,孟子曰:“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作为一个平等的道德主体,学习者不是向外去寻求仁义礼智,而更多的是向自己的本心去寻求仁义礼智。因此,在孟子的人格教育思想中,并不存在一个凌驾于自身的道德权威或道德主体,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真正决定道德修习过程的与其说是外在的施教者,而毋宁说是自己内在的道德本心。这就正如哲学家康德所言,道德主体所遵循的“道德律令”是出于自己的意志,并无强制的成分,因为人既是道德律令的执行者,同时也是道德律令的立法者[6]。正如康德一样,孟子也认为道德修习的过程是一个自主、自觉、自律的过程,是基于平等的道德身份的自主建构。这种平等的道德身份,拒绝了外在的、灌输性的道德权威,肯定了人在道德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使人成为了道德生活中的平等主体。

其次,从学习方法的角度而言,孟子认为道德修习应以反省、内求为主要方法。这种学习方法强调道德学习者作为平等的道德主体自主权利,强调道德学习过程的无干涉性和无强制性。在这一点上,孟子比较好地继承了孔子和曾子的思想。孔子和曾子都主张“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吾日三省吾身”,主张通过反身内求来完善自身的人格品质。同样地,孟子也认为道德品格是一种内在的心性品质,是从内心生发出来的一种人格修养。因此,道德修习是一个不断向内心去追寻、去反省的过程。孟子曰:“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礼人不答, 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孟子·离娄上》)。在孟子看来,学习成为仁人君子,关键的是要深刻反省自己在生活中的一言一行,看看是否能够达到仁义礼智的标准。在这种反身内求的道德学习过程中,道德学习者的人格是平等的,可以自主地进行反思和提升,而不需要外界的强制和干涉。所以,这种道德学习包含着内在的平等观念,肯定了学习者的道德自觉和平等人格。

最后,从行为选择的角度而言,孟子主张对道德学习者进行合理的“赋权”,给予他们平等的道德选择权。在孟子之前,儒家学者(包括孔子)对于人的平等权利、选择权利是不太重视的,受教者和施教者往往处于不平等的位置,受教者在观念和行为选择上必须服从于儒家教条,接受道德价值观的灌输。但是,孟子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这种思维教条,并主张道德学习者可以在不同的道德情境下做出不同的道德选择(也就是孟子所谓的“权”),彰显道德学习者的平等的选择权,赋予了行为者更多的道德选择空间。关于这一点,集中体现于孟子与齐国辩士淳于髡的学术争论当中。淳于髡对孟子进行质疑:既然儒家规定了男女授受不亲,那么当自己的嫂子不慎溺水的时候,是否可以伸出手去援救?孟子以“权”的理念给予有力的回击:“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离娄上》)在孟子看来,个体在特定的道德环境中可以进行更为自主的道德选择;那种为了“死的”教条而弃“活的”生命于不顾的人,要么是书呆子,要么就是假道学。并且,死抱教条而不知变通的做法,不仅无法发扬儒家义理,反而极大地戕害了儒家义理,“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孟子·尽心上》)由此观之,孟子的人格教育思想突出了人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做出自主的、平等的行为选择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向道德学习者进行了“赋权”,从而打破了儒家教条的思维束缚。这对于儒家伦理及人格教育思想的发展无疑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

三、道德人格尊严的平等理念——“此之谓大丈夫”

孟子不仅强调人在道德本性上的平等性以及道德修习过程中的平等性,他还非常强调道德人格尊严的平等性。在孟子看来,道德人格尊严具有独一无二的价值,人格尊严是不可侮辱和毁伤的,也是富贵、贫贱等外在因素所不可侵夺的。作为一个有人格尊严的人,应当以“大丈夫”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遵守道德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做一个“道德挺立”的人,捍卫社会的道义观念和正义秩序。孟子的这种思想学说体现出了一种凛然的道德正义感和坚定的平等观念,其磅礴的气概超过了绝大多数的儒家学者。具体而言,孟子对于道德人格尊严的平等性的强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孟子倡导了“大丈夫”伟岸、挺立的道德人格及气节,主张人的道德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因而也就极大地凸显了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平等。孟子说,君子“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在“大丈夫”的道德人格上,孟子思想有所超越于孔子思想。孔子更多的是关注人的道德内省和道德自修,而较少关注人的“道德挺立”和道德气节,缺乏对于人格平等的伦理关注。但是,在孟子的人格教育思想中,人格的尊严和道德的挺立是重要内容,其对于人格平等、道德挺立的强调几乎超越了先秦时期所有的儒家学者。正如李泽厚先生所言,“孟子紧紧遵循着孔子,但气概是更为阔大伟壮了。”[7]在孟子的人格教育思想中,我们处处都可以看到其对于道德人格尊严和道德主体性的重视,体验到其深刻的人格平等理念。在孟子看来,“大丈夫”是道德挺立的人,他在捍卫社会道义的同时也捍卫了个体的道德尊严。这种道德挺立是人之平等的精神基础和人格基础。一个人只有坚守人之为人的道德原则、秉持社会的正义观念,他才能成为道德挺立、人格独立的君子,才能真正成为平等、伟岸的道德主体。

其次,孟子还提出了“天爵”和“人爵”的观念,这也在一定意义上超越了专制等级身份的束缚,形成了道德身份的平等观念。所谓“人爵”,它凸显的是社会等级身份体系,是帝王将相、草根百姓的等级差异;而所谓的“天爵”,指的是上天赋予的道德“爵位”,它不是以权势、财富、地位等为衡量标准,而是以人的道德良善作为衡量标准。孟子认为,“人爵”是不平等的,它按照权势、地位和财富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但是,“天爵”是平等的,一个人只要具备了道德良善的品质,它就具有了“天爵”。因而,“天爵”所标示的是一种平等的道德身份。孟子曰:“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孟子·告子上》)孟子指出,权势、地位和财富给人以不平等的身份,但是,以此三者来评价人是不正确的。事实上,道德良善才应当是评价人的首要标准,一个人只要能够“仁、义、忠、信,乐善不倦”,那么他就自然地拥有了“天爵”,也就自然地享有了平等的道德人格。那些具有权势、富贵和地位的人,如果他们不能以道德伦理来规导自己的行为,那么他也只能是一个道德人格低下的人。孟子的这一思想显然含有对社会等级身份的批判旨趣,同时他也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了道德的分量,凸显了人的平等人格。

最后,孟子还经由道德人格的平等最终走向了政治人格的平等,形成了一种朴素的政治主体意识,进一步彰显了人格的平等与尊严。唐君毅先生曾指出,儒家讲平等只是在道德层面上来讲,在政治层面上则很少讲平等,因此“未能充量地发展为一种政治精神”[8]。这一观点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孟子思想学说在政治层面上也是有突破的,他倡导了一种朴素的政治平等的观念。因为,孟子始终认为君主并无凌驾于臣民的权力,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平等的政治主体。这种平等关系一方面可以限制君主权力的过度膨胀,另一方面则可以使臣民得到更大限度的保障。孟子曰:“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孟子·离娄下》)由此可见,孟子也是比较强调人在政治层面上的平等的,他主张君主怎样对待臣民,臣民就可以怎样对待君主,这其中无疑凸显出了孟子所认为的君主与臣民在政治人格层面上的平等性。孟子的这个思想主张在儒家学者中是非常罕见的。他不仅在道德观念上支持了人的人格平等,同时在政治思想上也主张人在一定程度上的政治人格平等。

四、道德境界的平等理念——“人皆可以为尧舜”

孟子人格教育思想的平等理念,还集中体现于其对孔子的圣人境界观的崇高性、至上性和神秘性的解构。虽然孟子也是以圣人作为理想的道德人格目标,但是他并不主张把圣人加以过度的崇高化和神秘化,而是主张以平等的视角来看待圣人和凡人,从而在道德境界层面上阐发人人平等的观念。孟子的这种平等观念最终也使得儒家的圣人观得以重新回归于人间,促进了儒家人格境界理论在现实中的落实和发展。

在孔子看来,圣人是一种至高无上的人格境界,具有很强烈的崇高、神秘的色彩。孔子曰:“圣人,吾不得而见之矣;得见君子者,斯可矣。”(论语·述而)又曰:“若圣与仁,则吾岂敢?”(《论语·述而》 )可见,圣人在孔子的心目中是至高无上的存在,他是崇高、神秘的道德化身,他是远远凌驾于凡人的。在孔子看来,成圣是很艰难的事情,甚至连尧舜都难以做到。所以,孔子才说:“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论语·雍也》)因此,在孔子的思想观念里,圣人境界也就几乎成为了“现实世界中可望而不可及的乌托邦”[9],圣人成为了远高于凡人的道德存在。与孔子不同,孟子致力于弥合圣人与凡人之间的距离。他认为圣人可学而至,主张道德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在孟子的人格教育思想中,其对于圣人和凡人的理解体现出了一种普遍平等性的理念,而这种平等理念可以使带着崇高、神秘色彩的“圣人”重新回到凡间,实现圣凡同一。就逻辑而言,孟子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解构了孔子以来所形成的圣人境界理论,从而彰显了人格境界的平等观念:

首先,孟子强调圣人也是人,而不是超凡脱俗的“神”,圣人的存在与我的存在同一。这就可以有效地去除了圣人境界观的神秘色彩,使圣人形象从神秘的“乌托邦”回归于世俗的烟火人间。孟子的这个思想,集中体现于其与滕文公的对话当中。滕文公当时还是世子(还没有继承王位),对孟子的圣人之道既有认同也有疑惑,因此在途中两次向孟子请教圣人之道。孟子对滕文公说:“世子疑吾言乎?夫道一而已矣!……颜渊曰:‘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孟子·滕文公上》)在孟子看来,滕世子(即滕文公)把圣人之道过度地神秘化了,总是认为圣人之道玄而又玄,这反而阻碍了他对于圣人之道的切实领悟。事实上,圣人之道并没有那么神秘,圣人也是人,圣人之道其实就是发扬人的仁义礼智之心。人只要不断地扩充自身的仁义礼智之心,就可以成圣成贤,所谓“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孟子的这个思想观点在客观上解构了圣人的神秘色彩,剥离了被孔子所覆盖于圣人之上的层层面纱,还圣人以本来的面目。在与曹交的对话中,孟子进一步进行了这种剥离工作。曹交问是否人人都可以成为尧舜这样的圣人?孟子作出了肯定的答复:“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子服尧之服,诵尧之言,行尧之行,是尧而已矣。”(《孟子·告子下》)尧舜之道至简,只要遵循孝悌忠信等儒家义理,人人都可以成为圣人。由此可见,孟子在圣人境界上选择了一条和孔子完全不一样的道德理路。孔子以圣人的可望不可及增强了圣人的神秘性,并且通过圣人的神秘性而维持了儒家义理的神秘性。而孟子则强调了圣人境界的世俗性,肯定了圣人与凡人的平等性,主张“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孟子彰显了人格平等的理念。

另外,孟子以“圣人之心与我心所同然”为普遍平等性的依据,肯定了人的道德本心与圣人之心的同一性,从而解构了圣人境界的崇高性,为人格平等提供了进一步的道德理念基础。在孟子的思想中,圣人的心即是你的心,也是我的心,正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所以,孟子说:“圣人与我同类者”(《孟子·告子上》)。孟子认为,圣人和凡人并无不同,唯一的差异仅在于圣人保存和发扬了本心,而凡人则在环境和欲望的遮蔽下“失其本心”。因此,孟子并不认为圣人是高不可攀的,而是认为只要通过本心的存养扩充,人人均可以成为圣人。孟子曰:“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孟子·告子上》)圣人的心与我的心是一样的,这个心包含着仁、义、礼、智之四端。圣人之所以成为圣人,只是因为他比我先领会和体悟了仁义礼智之本心,并且存养和扩充了自己的本心。如果凡人也能扩充自己的仁义礼智之心,那么也就可以成为圣人。为此,孟子进一步提出了成圣的基本原则——“求放心”。所谓“求放心”,其实就是把自己丢失的本心寻找回来。圣人未失其本心所以成为了圣人,而凡人因为被欲望和外物所遮蔽而丧失了本心,所以成为了凡人。因此,成圣的道路至简,把自己失去的道德本心寻找回来就可以了。以此观之,孟子的思想中并不存在着圣人与凡人的道德等级划分,他始终以“心之所同然”把圣人和凡人放在平等的位置,同时通过“求放心”来肯定圣人可学而至。这就从根本上消解了圣人的崇高性和神秘性,为人格的普遍平等性提供了伦理依据。事实上,孟子的这种平等观念不仅肯定了人之人格尊严,同时也使得儒家人格教育目标更贴近普通人的现实生活,促进了儒家伦理的生活化和实践化。这无疑是孟子对儒家思想的重要贡献。

五、结语

孟子人格教育思想对先秦儒家思想形成了巨大的理论突破,他建构了道德人格的平等理念,主张圣人之心与我心所同然,从而凸显了人格的尊严,肯定了人在道德层面的平等性,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孟子的这种思想学说体现出了与孔子不同的思想旨趣。孔子的人格教育学说更倾向于传递儒家的仁道精神和群己伦理观念,培养仁义兼修的谦谦君子,而对于平等人格和主体人格则缺乏足够的关注。孟子则不同,孟子在孔子的仁道精神和群己伦理观念的基础上,阐扬了一种更加恢宏壮阔的主体人格和平等观念。它主张人在道德本性上是平等的,人的人格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在道德修习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权威者的强制和灌输,而主要是道德学习者在平等氛围中自觉地反省、内求和提升。因此,在孟子的人格教育思想中,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其人格是更加高贵而伟岸了,是一种“大丈夫”的道德人格。孟子不仅把这种“大丈夫”人格树立在了道德生活当中,甚至把这种“大丈夫”人格树立在了政治生活当中,形成了一种朴素的政治人格的平等理念。显然,孟子人格教育思想凸显了儒家的人文主义精神,蕴含了丰富而充盈的平等理念。孟子关于人格平等的思想在先秦儒家中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值得我们不断去挖掘和借鉴,并且给予更加公正、客观而全面的学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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