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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卡给朋友“走账”被判刑

2020-03-15杨莹莹

检察风云 2020年24期
关键词:顾某法定代表徐某

杨莹莹

选题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洗钱罪

明知朋友公司非法吸收社会资金,仍应其要求提供多张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经营走账,其银行卡净流入非法吸收资金高达115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闵行区首例洗钱犯罪案件,对被告人顾某提起公诉并判刑。

2014年10月,顾某在跟老友徐某的闲谈中得知,徐某决定开一家融资公司募集钱款。但因徐某之前帮朋友担保向银行借款,背上债务上了失信人黑名单,无法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想到一招“移花接木”——请求顾某帮助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与徐某十几年交情产生的信任,顾某便答应了,并应徐某要求分别办理了四张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经营。

直到2015年底,顾某才真正了解到自己“执掌”的这个公司的融资模式。原来,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项目为名,公开宣传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该公司宣传广告称:收益率最高可达18%,随时取本、每月付息……

然而,在知晓真相后,心存侥幸的顾某并没有远离这摊“浑水”。2016年6月,禁不住徐某的一再邀请,顾某去了徐某的工厂担任办公室主任。

直到今年5月,警方对辖区内商务楼进行排查时发现该公司的融资套路,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顾某的“洗钱之路”才画上了休止符。

经初步司法审计,顾某在明知徐某开设公司用于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担任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账户用于集资款的募集并转移,其行为涉嫌洗钱罪。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主讲检察官叶萍点评

協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转换、转移明显与其财产情况不符或来源不明的可疑财产,要当心涉及洗钱!侥幸心理不可取,洗钱犯罪必被抓。打击洗钱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斩断严重犯罪“再生血液”的利剑,反洗钱也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

(叶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

编辑:张程 竺逸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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