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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思维到公安执法思维进路的逻辑研究

2020-03-15李媛媛贵州警察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公安民警公安法治

李媛媛(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一、思维的概述

思维是人类重要的心智活动,人们的所有行为几乎都与思维有关,可以说人如果离开了思维就不能称为人。思维是非常复杂的现象,人们对思维有各种不同的认识,因而思维又有不同的定义。人人都知道思维很重要,也有学者对此进行过大量的论述,这些研究内容对思维体系的研究有着巨大的推动。本文从逻辑学视角对法治思维进行探讨,从法治思维到公安执法思维进行阐述,以期能够提炼出执法思维的内核。

(一)什么是思维

人类自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开始,就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产生诸多关于思维的问题。从有文字记载的人类文明史中可以看到人类祖先为破解这些谜团所付出的心血。思考是一种高级的神经活动,它通过脑神经调节人全身各器官和各系统,以便能够帮助人产生相关意识和有效思维。大脑通过调节机能帮助人进行生命活动、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人类借助高度发达的大脑,在认识和改造大自然和人类社会、探索生命和宇宙奥秘的征途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迄今为止,人类对自己的大脑,包括思维等高级认知功能的了解仍然十分有限。[1]

从语言词性的角度看,思维作名词时是指人脑对于客观事物共同的、本质的属性和事物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反映。思维作动词时是指人脑支配思维的运作和过程。人脑的思维过程是人通过脑神经细胞和大脑皮层对外界信息进行能动的操作过程。

从思维形式的角度看,思维通过人脑以不同的形式传达出来,可分为动作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动作思维是指人脑在思维过程与某项行为和动作相联系。形象思维是指人脑对事物从形状、轮廓以及所形成的初步印象进行思维。抽象思维是指人脑通过概念进行判断进而推理。这是三个不同层面的思维方式,在人的思维活动中常不同程度地同时存在。

(二)思维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思维和人类的诞生几乎是同步的,但是关于思维的研究却是人类在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因为有了这些学科研究的发展,才使思维研究被人类重视,继而推动思维的研究。在研究领域里和思维有关系的学科很多,在此只简单介绍几个对思维研究有巨大推动的学科。

1.思维和脑科学。思维是整个脑的功能,特别是大脑的额叶、顶叶、颞叶等广泛分布的皮质区密切相关。人的大脑通过脑神经的作用统领全身各个器官和机能,它能产生意识并且进行有效的思维。人的大脑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最直接的因素,它可以支配人开展生命活动、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它是人类进行思维的物质基础。

2.思维和心理学。思维是认知活动的高级形式,是体现人的智慧和创造的最重要的心理过程。思维是一个复杂的、多侧面的过程。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动的科学。心理到底是什么东西呢?这是心理学的根本问题。而思维帮助人类去揭示心理学需要研究的东西,思维通过人脑进行思考进而解答人自身体到心灵所产生的一切相关的心理问题。

3.思维和语言学。有了人类社会才产生了语言,因此,语言是社会现象。思维抽象地、概括地利用语词来对现实进行高级的分析和综合的活动,因此语词和语句与思维产生了紧密联系。思维是在语言材料的基础上产生的,思维通过词汇、文法构造而为语言表达出来,而语言的表达,又使思维以一定形式的语言巩固下来。思维丰富了语言的内容,语言巩固了思维的活动,两者相互影响。[2]

4.思维和逻辑学。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思维的形式结构、思维的基本规律以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思维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理性的认识,具有间接性和概括性的特征。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事物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这种断定可以是肯定或者否定,可以是对或者错。推理是将客观事物通过已知情况经过逻辑推论得出未知情况的思维形式。逻辑学通过思维形式的学习与思维规律的掌握将思维学习贯穿始终,可以说无逻辑无思维。

(三)法治思维和执法思维的研究现状

截止2019年12月31日,通过中国知网搜索“法治思维”,2000年到2010年发表的论文,数量为38篇;2011年到2019年发表的论文,数量为8027篇。搜索“执法思维”,2000年到2010年发表的论文,数量为19篇;2011年到2019年发表的论文,数量为81篇。根据数据进行纵向比较,第一个时间段即2000年到2010年,“法治思维”“执法思维”撰写论文数量是相当低的;第二个时间段即2011年到2019年,“法治思维”“执法思维”撰写论文数量明显增加。根据数据进行横向比较,“法治思维”无论在哪个时间段都比“执法思维”的撰写论文数量大。由此,中国社会在经历法治化进程中,涉及执法且从思维角度去关注的研究者数量稀少,研究成果不多,不得不说这是法治思维研究的一个缺憾。假设人们大脑意识中对法治这个概念没有正确的理解,在人们的思维形态中就不能形成科学的法治观念。试想连一个概念尚未有统一正确的认识,人类社会对这个概念的认识就存在千差万别的理解,更何谈执法者如何依据这个概念和运用这个概念。由此梳理法治的沿革,厘清执法者对法治思维指导工作产生的执法思维的脉络,对进一步认清执法思维是大有裨益的。

二、法治的历史沿革

(一)法治建设阶段

从古至今、从国外到中国都有“法治”一说,在此研究提到的法治及法治思维是指我国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法治从治国理政中跳脱到执法者的意识形态里,并最终形成一种思维形式,指导执法者去科学执法,也不是一夜之间的事情,它的出现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的步伐,它大致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再到“依法治国”的过程。

1997年9月,依法治国在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被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治国方针历史性的进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行政。2004年9月,依法执政作为三大执政原则之一被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并确立。2007年10月,依法执政作为三大执政原则之一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新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五大体系”和“六大任务” 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成熟,是我国全面开展法治建设的新起点。

(二)法治思维的提出

2001年2月7日,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加强民主法制建设。①参见中国青年网学习大军,http://www.youth.cn/,2014-10-24。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首次提到“法治思维”。②参见人民网-理论频道,http://www.people.com,2015-04-01。这是法治思维酝酿成熟的标志,让我国依法治国从此由法制化进程迈向了法治化道路。2013年2月23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指出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再次提到“法治思维”的问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再次强调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将被广泛运用于当前的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中。

坚持重拳出击,隐患排查有力度。首先是“双检”齐下,及时排查风险食品。大力开展快检进社区及“你点我抽”活动,抽检、快检结果公布已成常态。其次是加大专项整治,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了各类整治活动20余次,依法立案161起,结案100%。再次是强化行刑衔接,加大稽查办案力度。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食品违法犯罪案件3起,其中1件被列入2016年陕西省十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三、法治思维的逻辑涵义

执政者在治国理政中敏锐地发现,从法制到法治是一种执政形式上的转变,具体表现为执法过程中越来越依靠法律,越来越离不开法律。执法者可以依据法律得出相对合理的执法结果,但是法律作为执法依据时,也有着很大的弊端。如法条是规定不变的,但是执法活动却是不停变化的,并且关于法治化的运用并非是简单的执法,而是上升到了社会治理层面,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迫切要求法治能够发挥巨大作用,这势必催生出法治思维,它的形成见证了历史的向前推进、国家的发展壮大、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

法治思维并非名称的简单替换,其中包含着深刻的逻辑涵义。这个偏正词组让我们理解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它就是法治,结合前文阐述的思维分类情况来看,它属于抽象思维,是一种高级思维,因为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逻辑联系,而逻辑学对思维的影响非常巨大,通过将客观事物从概念到判断再到推理这一严密的逻辑思考过程,构筑了相对缜密的逻辑思维,可以说法治思维就是一种社会治理的逻辑思维形式,是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逻辑思维形式。法治并非死板的法条和依法执法的法律活动,它更像一种意识形态根植于人们的大脑中,而在此的背景之中也不再只有简单的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二元关系。法治思维也并非专属于执法者与管理者,而是一种多元环境中的普适性的意识形态,即是消除以前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关系,法治思维消弭了这样的对抗,取而代之是多元环境下的关系转换中的一种价值认同,也可以认为执法者与管理者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们也可能变成被执法者与被管理者,然而此时的法治思维依然不变,这种价值认同仍然发挥着作用,支配人类社会活动,形成规则被遵守。

(一)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在前人研究法治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法治化思维形式指导具体工作的一种方法。根据有关法治思维的研究情况来看,人们对它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学者认为法治的特性是认识客观世界、对事物对错进行分析、解决客观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思维要利用法律的规范、程序的约束和指引来完成治国理政。还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区别于权力思维、人治思维,它是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

上述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理解,又似乎没有将这个命题讲深讲透。在现实社会中,针对法治现象使用逻辑学理论中的相关原理予以相对客观、相对理性的认识,这个认识过程完成于人脑思维形式的各阶段,于是构成了思维,最终形成了法治思维。整个过程也并非只有执法者亦或是公权力一方。所以,法治思维的主体不应该仅指享有和行使公权力的人,还应该包括社会所有成员。而客观分析法治思维的客体,是指被执法的对象,这样的认识也不尽完整,社会的参与者都可能成为执法对象,即使身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同样可能转化成执法对象,也会成为法治思维的客体。所以,在研究法治思维时,应该用运动的哲学观点来进行研究。法治建设中不应该将主体和客体形成对立面,僵化地固守主体和客体的法治思维内容势必会让法治思维背离公正原则。

(二)逻辑学视角下的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应该怎么理解与运用。我们要科学、客观地进行解释,从逻辑学关于概念的理论观点来进行说明才不会有失公允。提出法律方法论的恩吉施在《法律系统论的意义与范围》中解释道,“法律概念之中充斥着如此多的经验内容,以至不能如数学概念那般,将法律系统化约为一个由基本概念构成的小的、封闭的集合”。[3]所以即使是从逻辑学角度去研究,法治思维也不是一个定义可以概括的。

逻辑学中所指的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那么法治思维同样应该以人脑的思维形式存在。对同一类事物,由于认识角度不同,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去把握它的本质属性,本质属性不发生变化,但是由于角度的不同、身份的不同,难免会瞎子摸象一般产生主观的认识,围绕着本质属性不变的主观认识。更通俗地来理解,人们会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审视事物的客观性,宁愿去接受那些对自己有利的本质属性,而排斥甚至是拒绝接受对自己不利的本质属性。也就是说法治思维在不同人眼中是不同的事物,在同一类人眼中由于观察的角度不同也是不同的事物。

概念是抽象的,概念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法治思维作为概念来讲,是抽象的,它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事物之间的关系,事物本身的性质等统称为事物的属性,而概念正是反映事物属性。法治思维的概念既要具有法治思维的本质属性,又要具有法治思维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概念是思维的结晶,又是思维的起点。我们在认识法治思维时,要将既有的法治思维作为概念应该具有的内容,又要将法治思维既有的内容作为重新定义法治思维的开始,对法治思维概念进行定义是一个循环往返的过程。

法治思维是遵循法律规则的逻辑形态的思考方式,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用于工作中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要用法律来解决一切问题,遇事想法、办事用法,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来共同遵法守法,适当、适度地使用法律,进而让社会参与者共同具备法治思维,在法律规范下形成有序、健康的社会氛围。

四、公安执法思维的逻辑涵义

(一)公安执法思维

逻辑学中关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它是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即是指一个概念如果它的内涵越小,则外延就越大;若一个概念如果它的内涵越多,则外延就越少。[7]根据以上观点可以将公安执法思维放在逻辑学的视角下进行阐释。公安执法思维的内涵是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外延是公安机关保卫国家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切活动。它是在法治思维指导之下的一种思维形式,它是警察思维,它与司法思维(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警察的执法思维)共同构成完整的警察思维。法治工作者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安机关这一特定执法主体的思维形式,从而增加了法治思维的内涵,在此称为公安执法思维。根据逻辑学中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反变关系,公安执法思维的外延就变小了。公安执法思维的主体仅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公安民警,客体是国家、社会和公民。所以公安执法思维是法治思维下的一种警察思维,是指公安执法民警在法治的框架下,在保卫国家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切活动中所具备的思维形式。

(二)公安执法思维的特征

1.公安执法思维是一种新的观点。公安执法思维改变公安民警一直以来所具有的特权思想、管理思想等错误思想。少数公安民警固守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暴力机构,所以披着合法的外衣无所不能;公安机关管理户籍、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特种物品、维护交通,所以重权在握,以执法者自居,没有转型意识。公安执法思维要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要求公安民警执法活动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

2.公安执法思维是一种新的方法。公安执法过程是寻求最优解决问题方案的过程,公安执法思维不是法律法规的机械照搬和简单套用,它要求公安民警要在新的社会时期学会动态对待公安工作,公安工作内涵增加了,就不能只盯着执法办案,还需要将公安工作做得更提前、更充分、更全面。

3.公安执法思维是一种哲学理念。哲学围绕客观、主观认识世界,用辩证法解决问题。公安执法思维同样运用哲学的方法开展工作,公安民警必须运用公安执法思维这一哲学理念指导工作,公安民警客观认识执法活动,摈弃主观思想了解执法活动的内核,辩证地掌握执法本领,都需要围绕公安执法思维开展执法活动。

4.公安执法思维是一种逻辑思维。逻辑思维强调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按照事物规律寻求解决方法的思维方式,它是将公安民警对法律的整体认识付诸于实施的执行过程。公安执法思维是抽象的,它将执法活动内化为一个思维的完整形式,最终以逻辑推理的方式呈现。

(三)公安执法思维的逻辑内涵

1.公安执法思维要求合法性。合法性是执法活动开展的前提和出发点,是思维活动遵循法律的开始。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具有法治的精神、遵循法治的原则、具备法治的理念和按照法治的要求来推进工作。公安民警具备了法律知识基础,才能够保证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所实施的执法行为,能够从法律层面满足合法性的要求。

2.公安执法思维要求程序性。程序正义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安执法思维要求程序性就是要让执法活动按照法律要求完成。法律程序的价值是为了确保社会活动参与者能够受到尊重、能够得到参与、能够享有公平,公安执法活动能够在透明的、规范的环境下良好开展。

3.公安执法思维要求公平性。公安执法思维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中,需要将法治变成解决冲突和矛盾的主要手段,社会参与者的各项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要彰显公平正义。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在公平的氛围中,老百姓才会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增加信任感,公安民警才可能顺利完成执法活动。

4.公安执法思维要求专业性。公安民警从事的警种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公安执法活动中需要什么都懂的“全才”,更需要精益求精的“专才”。公安工作在新时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新型的社会关系、新的犯罪形态、海量的数据研判、复杂的维稳形势、棘手的暴恐问题等,给公安执法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公安民警必须对所从事的执法工作具备专业的能力才能完成执法活动。

5.公安执法思维要求服务性。新时期的公安执法工作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安执法思维更多地是要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活动。因此,公安执法思维必须要成为公安民警思考问题的一种常态思维方式,必须在不断的实践与平常的工作中体现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公安执法思维的运用彰显公安机关对整个社会的服务精神和对每一名公民合法诉求的服务意识。

6.公安执法思维要求前瞻性。传统的公安工作是指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时期的公安工作已经不可能只满足于执法活动那么单一。公安执法活动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公安民警所面对的执法外延就越来越具体,公安民警必须运用公安执法思维,未雨绸缪将执法活动提前,涉及的犯罪形态要进行预测,涉及的社会问题要提前预判,这样才能将公安执法工作做好、做实。

7.公安执法思维要求原则性。公安执法思维是坚持法律规则至上,坚持以法律作为依据、作为准绳甚至成为标准,将法律规定中专业的方式、要求的程序和制定的规则贯穿始终的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公安执法思维的合法性、程序性、公平性、服务性、前瞻性归根结底要求公安执法思维必须具备原则性,以原则为底线,厘清执法权力的边界,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四)公安执法思维的逻辑路径

德国学者克鲁格在《法律逻辑》中提出,“不同的科学领域之间存在差异,这不是由于应用于它们的逻辑不同所致,相反,是由于包含在各种科学论证前提中的研究对象有差异”。[8]如果将克鲁格的话展开理解,我们会看到,不同的执法活动之间存在差异,这不是由于应用于它们的逻辑不同所致,而是由于包含在各种执法活动的前提中的研究对象有差异。公安执法活动是公安执法思维运用得好坏最直接的体现。如何将这一抽象的逻辑思维运用于公安的执法活动,将是一个时期内从国家顶层设计者到基层民警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公安执法思维要将抽象的逻辑思维研究,外化于具体的执法活动,其实就是公安执法思维的具体实现。

(五)公安执法思维与法治思维的价值认同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与媒体,公安机关与公众监督都是难以调和的,撇开媒体为了效益的考虑以及公众对公安执法的不信任甚至好奇这些因素,单单从公安执法要不要接受监督,要不要进行约束在公安机关内部就有不少争议。从执法主客体来分析,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对监督问题从思想上是存在抵触情绪的,有的认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有逾越红线的权力,就算是执法不规范也不是大事情;有的认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是秘密的,向上级领导汇报就行了,不需要公诸于众;有的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过程中怕露怯、怕不规范,怕被披露;有的则是素来害怕与媒体、公众打交道,生怕他们挑毛病、找麻烦等等。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应该放下这些思想负担,主动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作为执法参与者,公安民警所运用的公安执法思维与老百姓所运用的法治思维在价值认同上应该尽量一致,抑或是二者要尽力在此问题上寻求平衡。一是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执法活动不可能不面对媒体,媒体会主动挖掘信息,会主动报道,公安执法越是回避,越会引起媒体的关注。与其被动接受报道,不如主动欢迎媒体的介入,将不影响侦查工作、不涉密的执法活动主动提供给媒体,让媒体如实报道,与媒体建立互信互助的关系。二是对公众监督进行正面回应。公众对公安工作并不知悉,对公安执法更不清楚,近年披露的冤假错案更是让公安机关形象大打折扣,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若回避公众监督,更有执法不规范之嫌,鉴于此公安机关应该敞开大门,让公众认识公安工作、了解公安工作直到理解支持公安工作,在执法过程中主动邀请公众参与,让公众进行监督,打消公众的窥探心理,让执法活动见到阳光。三是公安民警规范执法。公安机关要加强民警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加强执法程序规范化的考核,要加强面对监督建立自信心的培养,要做到人前人后一个样,有监督没监督一个样,严格按照程序处置警情,加强自身执法规范化的建设。

公安民警要坚持法律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能为,新时期处理好各种关系,提高运用公安执法思维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问题的能力水平;要坚持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每一次执法行为都要有明确的法理和法条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快破大案、多破小案,特别是对各类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查办、有力打击,同时要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等,将它们外化于具体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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