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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涉毒案件中的问题探析

2020-03-15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支付宝毒品公安机关

胡 青

(四川警察学院 侦查系,四川 泸州 646000)

互联网进入全新时代,智能终端飞速发展,支付手段打开全新模式,网上支付改变生活,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广泛普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也为毒品交易带来了便利,毒品犯罪的交易活动不再局限于钱货交易,开始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交易,增加了毒品案件的隐秘性,给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活动的打击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况

(一)第三方支付的定位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了一个货款交付的中转站,起着中间人的作用,极大地方便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传送机构,欧洲地区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取得相关执照才能开展相关业务,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是银行,也可以不是。而中国虽然将第三方支付企业定位为非金融机构,但是实际业务含有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商业银行的性质。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中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经验尚浅,时间较短,管理制度还不完善,适用的法律相对较少。目前能适用的条例中,《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服务资格必须经央行审核通过才能取得,第三方支付行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极大地方便了毒品犯罪活动

由于中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位为非金融结构,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也不到位,使得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毒品犯罪风险高,信任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增加了彼此的信任,促成毒品交易的达成,而银行是无法判断每一笔交易的真实来源和去向。毒品买卖双方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可以进行毒品交易活动,真正实现了钱货分离、人货分离,从而降低了毒品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及暴露的风险,增大了毒品案件侦破难度。公安机关无法及时获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毒品交易信息,更不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通过其进行的毒品交易活动,不能主动发现,主动预警。公安机关获取平台信息程序复杂,时间漫长,并需要办案民警到第三方支付企业去获取涉毒犯罪信息,固定证据。而企业每天需要接待来自全国各地办案民警的预约来访,工作量大,双方均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增加企业成本及办案成本,公安机关与第三方支付企业没有便捷的信息通道。

二、第三方支付应用现状

2017 年底,中国使用网上支付使用率达68.8%。其中,手机支付使用比例达70.0%。随着网上支付的兴起与迅速的普及,吸贩毒人群的犯罪活动也开始采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完成毒品交易活动,而目前并没有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涉毒案件信息的统计。以西南某省为例,该省部级目标案件侦办效能居全国第一,2017 年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9748 起,起诉毒品犯罪嫌疑人为11406人,打掉制贩毒团伙587 个,集中破获部省目标案件232 起,缴获七类主要毒品2.36 吨[1]。该省毒情形势复杂,毒品类型全面,毒品案件涉及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也涉及冰毒、K 粉等合成类毒品,亦涉及可待因口服溶液等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其中网络毒品案件共计3353 件,占该省本年毒品案件的34.4%。相比较破获的毒品刑事案件其同比增长了6.8%,而网络毒品案件同比增长了11.65%,毒品刑事案件增速低于网络毒品案件[2]8-11。网络毒品案件必然会使用到网络支付手段,而其他毒品刑事案件亦会涉及网络支付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毒品刑事案件使用网络支付手段具有普遍性,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目前最重要的网络支付手段,也是监管最薄弱的环节。2017 年该省破获的涉毒资产案件仅9 起,而破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涉毒洗钱案件仅仅1 起,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对第三方支付涉毒资产的追逃与毒品案件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大差距。目前公安机关与第三方支付企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双方的合作不理想,并未建立禁毒反洗钱监测和涉毒可疑交易报告交流、传递、反馈机制等。关于使用第三方支付进行毒品交易的信息,全国公安机关均只能通过向第三方支付企业申请,才可安排时间获取信息,进而固定证据,仅有较少企业可以提供部分资源供给公安机关使用,但是资源量较少。而公安机关除禁毒部门外,其他刑事部门也均有相关案件需要获取相关资源,使得禁毒部门不得不走弯路,采取其他方法获取案件信息,造成“有门无路”的情况出现,也大大地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办案成本。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涉毒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一)查缉难度大、复杂性强

支付手段在不断发生变化,正在由传统的钱货交易,逐渐转变为电子货币交易,公安机关难以在现场缴获大量现金,从而需要追缴资金及资产来遏制毒品犯罪的态势,增加了追查难度。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目前毒品犯罪活动中重要的支付方式与洗钱手段,但公安机关无法对其实施实时的有效监控,无法第一时间获取相关犯罪证据信息,滞后性严重,增加了办案难度与成本投入,容易贻误战机。毒品案件大多交易活动通过QQ、微信等通信工具达成交易意向,隐蔽性极强,而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涉足通讯领域。如支付宝软件,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支付宝来进行通信往来,进而达成交易意向,甚至推出“阅后即焚”功能。即系统在收到信息开始被读取的命令的同时,开始进行倒计时,根据信息长度不同,倒计时的时间长度不同,倒计时结束后信息自动被系统删除,证据也就被销毁。这使得公安机关即使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工具也无计可施,行动受限,增加证据固定的难度。

(二)第三方支付法律定位不准确

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这样写道:“支付宝服务是支付宝向您提供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受您委托代您收款或付款的资金转移服务。”支付宝强调自己提供的是中转服务,与银行划清界限。在《管理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的概念笼统,没有对非金融机构具体进行分类,不同类别非金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都有哪些,也都未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然而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许多业务并不是中介服务,而是专属商业银行的业务。比如支付宝推出的“财富”功能,包含有基金、余额宝、黄金、股票等,均属于金融业务,这就更加反映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特质。

(三)为洗钱提供了便利

随着网上支付手段的普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成为毒品交易的主要支付手段,资金转移十分方便,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监管的宽松,会让别有用心的犯罪者利用某些漏洞[3]130,137。网上交易成了洗钱犯罪多发地,方便交易的同时也方便了毒品犯罪分子,为他们提供了可乘之机。当今世界贸易中,毒品贸易总额仅次于军火贸易,大量的毒资需要进行“漂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法律监管漏洞,毒品犯罪分子极有可能利用平台进行涉毒洗钱。涉毒洗钱不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健康成长,不利于社会经济繁荣,也给对金融监管的法律权威带来挑战[4]87,89。银行是无法掌握每笔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的资金来源与去向情况,更无法获知交易的合法性,为涉毒洗钱提供了有利温床。美国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金融机构范围,并通过《银行保密法》对其可疑交易进行监管,可负民事或刑事责任。中国是通过《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但是监管情况并不理想,违反反洗钱规定已经成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罚单的重灾区。该办法中的部分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中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自己对可疑报告定标准,这种自圆其说的规定是否欠妥。

第三方支付平台隐蔽、高效的特点,为毒资提供了很好的漂白介质,不仅影响了毒品案件对毒资的追缴,也严重地影响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稳定。此外,中国对于反洗钱方面的规范起步较晚,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反洗钱结构,所以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问题,在现有的相关法律里很难进行规制。对于涉毒反洗钱的追查,目前全国均寄托于禁毒情报机构内,无固定成员,定期成立流动研判专班,并未形成长期有效机制。公安禁毒部门禁毒反洗钱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打击效果依然更多地体现在破获案件、抓获毒贩、查获毒品层面,打击涉毒洗钱和追缴毒资尚处于摸索起步阶段,在追缴贩毒团伙的涉毒资产,认定涉毒洗钱犯罪,打击毒品下游犯罪方面暂未能实现有效突破,打击效果并不明显。在打击涉毒洗钱犯罪和毒品下游犯罪,追缴贩毒分子的非法所得方面仍存在不足。主观“明知”是对涉嫌洗钱案件的定罪的一个较大难点,认定或推定“明知”是案件侦破和顺利宣判的关键。在实际涉毒案件侦办过程中,主观“明知”这一难点依然是制约禁毒部门认定涉毒洗钱罪,打击毒品下游犯罪的瓶颈问题。

(四)缺乏保障机制与合作机制

公安机关与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没有形成紧密的合作机制,缺乏保障机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涉毒线索,更不能对涉毒信息实现动态管控,办案成本增大,程序烦琐,时间消耗大,迫使侦查人员不得不采用其他方法获取线索。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但公安机关无法从中国人民银行处获取第三方支付的信息资源。

中国人民银行将管理权限下放,并且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部分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重叠,双方具有竞争性,如何做到公正,避免权力寻租情况的发生。另外关于可疑的交易报告的标准制定,也是由第三方自己衡量,这都是极不合理的规定,为涉毒洗钱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对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以及对违反规定而隐瞒不报的,应明确惩罚机制。而上述办法都是由央行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管理弊端,也导致了监管范围不全面。

四、对策

(一)提高作战技能

要加强对调查、收集涉毒犯罪嫌疑人经济、财产证据的意识,深挖毒资运作线索,细查案犯的经济、财产情况,将涉毒资产调查贯穿案件侦查工作的全过程中,真正做到“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的要求。支付宝不管是个人注册还是公司注册,都要求必须填入真实信息,否则无法正常使用[5]106-107。侦查员可以利用支付宝在技术上的便利,对支付宝账户加以监控[6]64。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调查毒品案件的交易信息,必要时可以暂时冻结可疑账户。这可为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涉毒行为的证据进行固定。

(二)加强部门协作

毒品案件具有隐蔽性强、网络结构复杂、跨区域性强等特点,禁毒部门应加强内外联系,在侦办毒品案件中遇见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与网警、技侦、法制部门等职能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共同探讨解决办法,加强部门协作。面对洗钱罪认定和诉讼难题,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各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并积极与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经济管理部门协作。金融单位应定期排查可疑资金交易,实施严格监控。应加强对网络的监管,严格审查。禁毒部门要及时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及固定,必要时请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建立与第三方支付企业长效联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对于涉毒犯罪信息能够及时掌握,及时固定、及时更新,降低物力成本与时间成本,保障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毒品交易行为能够早发现,早固定、早解决。

(三)明确法律定位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毒品案件非法洗钱犯罪行为的潜在威胁,因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商业银行的功能,包含有商业银行业务,具有金融属性,而其监管方式属于非金融机构,中国应重新对其进行定位。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非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不适用于《反洗钱法》,涉毒洗钱有法律漏洞可钻,中国应当吸取国外先进经验,重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法律定位或重新对其进行约束,并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法》内。

(四)形成涉毒反洗钱合作机制

公安机关与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精诚协作,密切沟通,形成涉毒反洗钱互训机制,对于涉毒线索能够及时互通联络,对于涉毒案件的信息能够实现动态预警,对于毒品案件的侦查工作能够实现联合办理,对于禁毒反洗钱工作能够进行定期交流与学习,并形成表彰机制,进而才能不断地获取涉毒信息,精准发现隐秘的涉毒团伙,掌握涉毒规律,破获毒品案件。指定联络人员,密切沟通,做好日常情报收集与初判,涉毒交易可疑线索移交与研判,重点线索情报会商,重点涉毒专案金融协查,重点人员资金监测,案后涉毒线索深挖拓展等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涉毒情报数据收集移交、分析研判,立案侦办,信息反馈等工作,将各项工作逐一明确,落实到位。

(五)完善监管机制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涉及金融、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等多个领域,当前仅从支付角度出发,监管还不够全面。政府需要建立系统化、机构化的监管模式,多部门协作的监管机制,并建立行业监督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等。公安机关根据需要,有权利掌握数据资料,对于可疑交易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及时立案、及时查处,主动发现交易涉毒行为,全方位打击毒品涉毒案件。第三方支付平台应为公安机关开通便捷的取证通道,缩短取证时间,降低成本消耗,及时获取有效信息及固定证据。政府应尽快出台针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立法,提高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

结 语

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完全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并改变了我们的支付方式。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正确引导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合理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合理的监管机制,能够有效降低涉毒洗钱风险,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强化公安机关禁毒作战技能,加强合作机制,能够更加灵活应对新时代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嚣张气焰,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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