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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研究

2020-03-14

关键词:法律事务执业粤港澳

杨 曼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的广东9 座城市内,众多企业在资本、技术、人员、货物等方面与港澳产生交流与结合,面临诸多涉港澳的跨区域法律事务处理的新问题,需要跨区域的法律服务。这为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应当迎接新挑战,适应新需求,探索新路径。

一、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法律服务新挑战

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企业,其人员、物资、资金、信息等要素在粤港澳三地间流动,企业在资本、人力资源、业务等诸多方面具有跨区域的特点,企业相关法律事务处理也必须遵守三地各自的法律和三地共同适用的规则。这种状况,使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法律服务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一)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需要协同合作的跨区域法律服务主体

大量的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由于其各种生产要素具有跨区域的特点,迫切需要能够一站式处理企业的跨区域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而不是仅能提供或粤或港或澳的法律服务的主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之前,面对企业的涉港澳法律事务,内地的律师事务所往往只能单打独斗,凭一己之力去进行港澳法律查明,为企业提供法律解决方案,而港澳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也难以进入内地为企业提供涉港澳法律服务。内地的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地区律师同行之间缺乏稳定、有效的合作方式,难以聚合粤港澳三地的法律服务专业力量给企业提供适应其跨区域特点的法律服务。企业跨区域的法律事务往往要分别向各区域的律师寻求帮助。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速的今天,大湾区内企业对于熟悉粤港澳三地法律规则、能够为企业在粤港澳三地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法律服务主体的需求凸显,企业需要协同合作的跨区域法律服务主体,只需进一家门,就能得到跨区域的法律服务。

(二)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需要有效获得跨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的渠道

粤港澳大湾区内跨区域发生民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数目庞大,对跨区域法律服务的需求逐年增加,但是,粤港澳三地间缺乏供跨区域法律服务供需双方接触沟通的统一平台或机制,提供跨区域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只习惯于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独自推介并寻找客户,企业欠缺有效了解和获得跨区域法律服务资源的渠道。

面对新挑战,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必须走合作融合之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寻找灵活、高效处理大湾区内企业跨区域法律事务的新路径。

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合作新探索

律师是最主要的企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囿于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制度差异,三地法律规则对接或司法制度统一目前看不到现实可能性。[1]现阶段,通过扩大、深化三地律师职业群体之间的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提供三地间跨区域的法律服务,是帮助大湾区企业突破三地间法律规则差异障碍、促进大湾区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流动的现实可行的途径。

广东珠三角地区的律师界得益于地缘优势,具有粤港合作、粤澳合作的先期尝试与经验积累,长期以来,珠三角地区律师与港澳律师在非诉讼业务方面的个案合作较为频繁,三地律师间的交流、了解也较深入。[2]2019 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速,大湾区律师界成了春江水暖的先知者,在粤港澳律师合作方面先行先试,大胆开拓,做出了新的探索。

(一)港澳居民或港澳律师进入大湾区广东9 市以法律职业身份执业

港澳地区的居民或者律师要在大湾区广东9 市从事有关法律服务的职业,其途径可以是以中国公民身份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资格、执业证书,成为内地的执业律师;也可以是以香港、澳门律师的身份被内地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就任内地的法律顾问。

2004 年,我国开始允许具备中国公民身份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内地举办的国家司法考试(现已发展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在报名条件、合格标准、资格授予等方面与内地居民报考者同样适用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规定。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即可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再经过实习,即可申请获得内地的律师执业证书,成为执业律师。但是,早期阶段,港澳居民身份的执业律师在内地的执业范围与内地居民身份的执业律师不同,限于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办理诉讼业务,不得以律师身份出席法庭。2013 年8 月,司法部放宽对港澳居民身份的内地执业律师的限制,香港、澳门居民身份的内地执业律师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涉港澳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涉港澳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与上述案件相关的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后,香港、澳门居民考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许可的意愿更强。截至2019 年10 月末,已经有152 名香港居民和12名澳门居民被准许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这些香港、澳门居民身份的内地执业律师,多数受聘于大湾区内广东诸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或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单是广州一市,至2019 年11 月已有港澳居民身份执业律师51 人。

同样是在2004 年,国家开始允许港澳律师在内地担任法律顾问,规定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香港的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的执业律师、大律师(合称香港法律执业者),以及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可以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或澳门法律顾问证,担任法律顾问,但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只能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2019 年11 月初,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推出16 条惠港措施,其中包括司法部于2019 年11 月6 日同意允许香港法律执业者同时受聘于1~3 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将法律顾问的聘用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亦毋需年度注册。司法部亦同意允许符合资格的香港法律执业者通过特定考试取得大湾区广东9 市的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的内地法律事务。至今,已有14 名香港律师先后受聘于广东省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二)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作

粤港澳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历程是一个不断探索和深化的过程,先后出现了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代表处、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协议联营”、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等几种模式。

早期内地对境外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方式是允许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办事处,提供涉外、涉港服务,不能直接聘请内地律师,不能直接给内地提供法律服务。至2019 年10 月,已有23 家香港律师所在粤设立了代表机构。由于境外律师事务所内地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受限,粤港澳三地律师事务所之间往往需要互相委托办理法律业务。在此基础上,粤港澳三地律师事务所之间出现了“协议联营”。协议联营非实体联营,联营各方以各自名义承接业务,各方按协议约定提供合作。

2014 年初,国家同意以广东省为试点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创建新型法律服务主体,广东省据此发布《香港和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使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的合作提升到新的层面,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这一创新模式成为解决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融合困难症的良方。粤港、粤澳或粤港澳两方或多方合伙联营的律师事务所对外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受理业务、收取费用,为法律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并且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内部,联营各方向联营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办理业务,业务分工上,凡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由内地联营方派驻的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澳门或者外国的法律事务,由港、澳联营方派驻的律师办理;对其中既有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有涉及香港、澳门或者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对于涉外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合作办理。2014 年,广东省仅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个地方试点运行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积累初期试点经验后,2016 年,《香港和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修订,试点地区扩大到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全市。2018年12 月,该《试行办法》再次修订,将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的设立范围由“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扩大至全省。并且,对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联营律师事务所作出了比对一般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更为开放的规定,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地律师可以受理、承办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以本所名义聘用港澳律师。2019 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这一创新模式得到更进一步发展。2019 年6 月,广东省第三次修订上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行办法》,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进一步对港澳开放法律服务业、深化法律服务领域的粤港澳合作的立法意图,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合理降低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联营各方的准入门槛,如降低对内地联营方人员规模的要求、取消对港澳联营方出资最低比例30%的限制;拓宽港澳法律人才进入内地的通道,无论是否在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联营律师事务所均可以以本所的名义聘用港澳律师;开放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业务领域,无论是否在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联营律师事务所均可以受理、承办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行政诉讼法律事务。现阶段,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是整合粤港澳律师事务所资源、适应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需求的模式,该模式对港澳律师事务所有较大吸引力,至2019 年10 月,广东已有11 家粤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获批设立。[3]2019 年12 月,广东第一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获批设立。[4]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新路径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是跨三个法域的服务,对于广东省内来说,现阶段现实可行的做法是让港澳的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走进来,与广东省内的法律服务资源相融合,为具有涉港澳因素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搭建聚合三地法律服务资源的平台,建立有效监督跨区域法律服务质量的机制。

(一)引入港澳法律服务人才,促进粤港澳法律服务资源相融合

1.进一步放宽对港澳居民律师的执业限制

拥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内地律师,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途径与内地居民身份的执业律师无差别,他们的专业基础水平与内地居民身份的执业律师达到同一起点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在CEPA 框架下研究推出进一步开放措施,使港澳专业人士与企业在内地更多领域从业投资享受国民待遇。我们认为,粤港澳大湾区要更好体现“一国两制”的“一国”,对待港澳居民身份的内地执业律师应当逐渐倾向于给予其国民待遇。现阶段,考虑到三地法律服务市场对等开放原则,可以优先对港澳居民执业律师在大湾区内广东9 市的执业范围做出进一步放宽的安排,使其在大湾区内广东9市的执业范围逐渐与内地身份执业律师趋同。

2.进一步推出便利港澳律师进入大湾区广东9市的措施和便利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措施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扩大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范围,拓展“一试三证”(一次考试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港澳认证及国际认证)范围,推动内地与港澳人员跨境便利执业。现阶段,在粤港澳律师专业资格互认未见现实可行性的前提下,对于港澳律师进入大湾区广东9 市执业的资格取得,应当加快特设考试措施的落地,允许符合资格的港澳法律执业者通过特定考试取得大湾区广东9 市的执业资质,容许合资格港澳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执业,从事一定范围的内地法律事务。

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由于其设立时间通常较短,其在证券法律服务等高端业务方面的业绩积累和资质往往欠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希望使用其联营方原有的业绩和资质,以使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承办证券法律服务等高端业务时符合业绩和资质条件。因此,对于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政策便利,除了进一步放宽其执业范围,也要解决其与联营各方的业绩、资质共用问题。在大湾区建设初始阶段,宜因时施政,明确允许其与联营各方的业绩、资质共用,扶持初创阶段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二)建设跨区域法律服务平台,促进法律服务要素的集聚与匹配

为解决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资源共享及供需匹配问题,大湾区内广东律师界已尝试采取一些举措。如2018 年和2019 年,广州市举办了两届“中国广州法律服务交易会”,将广州律师的法律服务以“交易会”的形式集中向社会推介,收到了良好的宣传和法律服务资源供需匹配效果。

笔者认为,在非持续性的“法律服务交易会”之外,建设一个区域统一的、持续的跨区域法律服务平台,是有效促进法律服务资源与服务需求供需匹配的可行办法。跨区域法律服务平台可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线下可依托于广州南沙粤港澳大湾区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集聚区或广州律师大厦这样的法律服务集聚区。跨区域法律服务平台可引入粤港澳三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机构、商事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资源方,为有法律服务需求或有合作需求的各方主体提供互相了解和联系的途径。

(三)成立粤港澳三地律师联合组织,实现对跨区域执业律师的行业自律监管

对于跨境在内地从事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的港澳律师,现行相关法规作出了一些监管规定,既有的监管措施主要是对法律顾问和港澳律师的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法律顾问证、港澳律师工作证实行证照管理,并对法律顾问、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等处罚。联营律师事务所中的香港、澳门联营方派驻的律师,须以“港澳律师会员”身份加入联营律师事务所当地的律师协会,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但是,上述监管措施都仅限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对这些法律顾问、港澳律师的监管无沟通无协调,难以对港澳律师在不同区域的诚信信息全面掌握,难以实现全面监管。

笔者建议在现有的粤港澳三地律师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以粤港澳三地律师联合组织的形式将三地律师交流合作机制常态化。粤港澳三地律师联合组织吸收跨区域执业律师为会员,既为三地律师提供交流合作平台,也能全面掌握跨区域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和执业诚信信息,对跨区域执业律师进行持续、全面的监督评价,实现对跨区域执业律师的行业自律监管。

(四)充分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处理企业跨区域法律事务

协商和解、调解、民商事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是具有充分便利性与灵活性的诉讼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5]根据现行规定,取得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只能从事非诉讼业务或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商事、家事等一定范围的涉港澳民事案件。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港澳律师在内地的执业范围更显狭窄,其只能在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内从事涉港澳非诉讼法律业务。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政策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限制也仍然较严,限于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因此,在市场主体自治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处理企业跨区域法律事务,可以避免触及现行规则对粤港澳各地律师的跨区域执业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使跨区域律师英雄有用武之地,也使企业得以在三地法律允许的空间内柔性处理法律事务。

目前,以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的仲裁机构为核心而组建的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已在广州市南沙区成立。仲裁联盟旨在推动各仲裁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整合粤港澳大湾区内仲裁资源。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联盟合作也已经签约,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中心正在筹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行业应当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充分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处理企业跨区域法律事务。

粤港澳大湾区概念的提出指明了新时期粤、港、澳跨越式发展的方向,惟有融合才能有更强的力量、更快的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支持港澳融入国家整体发展大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的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应当摒弃地域分割的旧观念,以创新性思维探索和实践新的服务路径,为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参考文献:

[1]张淑钿.粤港澳法律合作二十年:成就与展望[J].法治社会,2018(4):72-80.

[2]陈海光.中国内地与香港司法制度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郭军.粤港澳法律服务合作深化,11家粤港合伙律所已获批设立[EB/OL].(2019-10-25)[2019-12-13].http://www.chinanews.com/ga/2019/10-25/8989760.shtml.

[4]魏丽娜.广州首家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落户南沙[EB/OL].(2019-12-13)[2019-12-13].https://news.dayoo.com/guangzhou/201912/13/139995_52972847.htm?clicktime=1576385859.

[5]谢雯,丘概欣.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司法合作与司法保障的路径——以涉港澳民商事审判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9(9):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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