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学前师范生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其路径探析
——基于现代学徒制视角
2020-03-14李传瑛
李传瑛,覃 军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广西来宾 546199)
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和幼教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幼教市场对幼儿教师的需求急速增长,培育专业素质高的幼儿教师队伍是适应当前社会对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现代学徒制的内涵及其特征
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制和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产物,是西方发达国家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方式。它以校企深度合作为基础,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核心,以课程为纽带,工学交替为主要形式,教师、师傅双指导为支撑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1]169。现代学徒制强调培养技能人才的质量,即理论学习和技能实践的高度结合。其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学徒身份的转变。现代学徒制中的学徒不再是人身依附师傅的学徒,是跟随企业师傅和学校教师双导师学习的学生和学徒的双重身份。二是培养目标的转变。现代学徒制培养目标不再是单纯的熟练操作,而是能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理论联系实际,兼顾人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三是学习内容的转变。一方面,职业院校联合企事业单位,要随着劳动力市场与产业结构的变化发展而形成灵活多样的课程体系;另一方面,现代学徒不但要学习实践操作方法和技术,而且要不断学习思想文化和理论知识。四是学习场所的转换,现代学徒制不仅要在生产一线学习,还必须在学校学习。五是学习方式的转变。现代学徒制不再是单纯经验的模仿和学习,而是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式的培训和学习[1]169。六是考核方式的转变。传统学徒制主要由师傅或行业协会考核[2],而现代学徒制主要由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师傅评价、院企联合考核或者第三方介入监审等方式进行考核。
二、现代学徒制背景下高职高专学前师范生培养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对学前教育机构扶持力度太小
1.制度保障不完善。当前,支持学前教育机构发展的制度性文件仅见于一些纲领性文件中,例如: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等,对于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具体开展、不同角色的权益保护、职责分工定位等尚无体系化的制度和地方性法规,缺少具体的实施方案。
2.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机构、校企合作支持力度不大。由于学前教育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政府除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少量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外,对其他私营幼教机构几乎没有任何经费补助,导致现代学徒制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吸引力较低。因此,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阻碍了现代学徒制在学前教育专业的推行和实施。
(二)学前教育机构对开展校企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公立幼教机构占比太少,民营学前机构则鱼龙混杂,幼师质量参差不齐,愿意并适合对接的学前教育机构并不多。一方面,现代学徒制在学前教育行业的推行需要高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高度配合,学前教育机构培养实习生需花费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成本,不少学前专业实习生在实习结束后选择了离开实习的幼教机构,导致成本大于收益,经济效益低;另一方面,民营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待遇不高,幼师质量参差不齐,真心愿意成为学前实习生导师的骨干幼儿教师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现代学徒制的推进和学前教育人才的培养。因此,往往院校对开展校企合作兴致勃勃,而学前教育机构则兴致索然。
(三)政府、高职高专和学前机构尚未搭建沟通、选拔与考核机制
在我国,政府、高职高专和学前机构三方参与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办学的主动性不足,信息沟通协调不畅。在高校学前专业与学前机构合作过程中,政府主动扮演校企牵线搭桥和监审的作用不断弱化,高职高专主要依托自己的力量寻找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此外,政府、高职高专和学前机构选拔与考核机制缺失。由于高职高专院校学前专业学生数量过多,学前机构对接收学徒的热情不高,国家法律法规的空白等原因,三方尚未建立参与校企合作的幼教机构资质评价标准及学徒师范生的选拔与考核机制。
(四)资质筛选与审核管理制度缺失
我国大多数校企合作共同忽略了学前机构教育对象为弱小婴幼儿的特殊性,对即将进入学前机构实践的学前专业学徒资格筛查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未能有效防止有犯罪记录、不良征信行为和心理疾病等有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学徒生进入学前机构。同时,采用现代学徒制管理的部分校企合作双方,在学生安全管理的权责划分上尚无明确的制度与法律支撑,一旦学前师范生在校外实践期间,自身或者保教婴幼儿出现安全、法律甚至刑事问题,校企双方容易产生难以界定责任的法律纠纷。此外,校企合作双方缺乏契约精神,例如:为解决幼儿教师短缺问题,学前机构在学徒刚来实习时就强制她们签约;部分学前师范生实习尚未结束,未经学校或者幼儿园同意就擅自离开等。
三、现代学徒制视域下高职高专学前师范生培养路径
(一)加大对学前教育机构扶持力度
政府要加强学前教育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积极引导行业制定现代学徒制在学前教育中的实施标准,提升学前教育在整个国家、社会和教育中的地位;加大对学前教育机构尤其是民办幼儿园在财政投入、金融支持、人才引进与一线教师待遇等领域的扶持力度,增强行业、学前教育机构(包括幼教联盟、幼教集团、教育培训公司)的获得感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并支持他们发挥对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与实效性。例如:在德国 “双元制” 职业教育制度中,政府成立学徒制专项基金,既对大中专学徒制教育直接提供师生实践资金和设施支持,还对增设学徒制培训岗位的企业提供相应学徒经费补贴,尤其对中小型企业(包括小型幼儿园和乡镇幼儿园)还应提供税费减免和奖励等政策。
(二)建立校企合作共享互惠机制
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教师培训更善于实践操作,但在理论深度、知识广度、学科建设、教材开发和科研上则有欠缺,高校则与之互补。因此,高职高专院校让学生参与幼儿园日常教学来进行实践学习,为幼儿园教师教育提供项目联合申报、园本教材开发、理论学习讲座与指导,实现优势互补、共享互惠。尤其是有资质和有条件的幼教机构,为弥补紧缺的幼儿教师岗位,完全可以通过与高校签订 “订单式培养协议” 。学前师范生经过在学前教育机构的实践,职业能力将得到明显提高;幼教机构新老教师的综合素质也获得提升,高校学前学生的就业率也得到了巩固;幼教机构通过招收优质新教师,给予在职教师更多的工作动力和竞争力,从而使双方都获得社会更广泛的认可和更佳的口碑。
(三)建立健全三方沟通协调、选拔考核机制
一方面,搭建政府、高职高专和学前机构沟通机制,借鉴德国在 “双元制” 职业教育学徒制推进与实施过程中坚持 “协调沟通” 以及 “利益协调” 原则……建立十分完善的协调沟通平台与机制[3],明确三方权责义务,较好地解决三方协调沟通问题。另一方面,搭建严格规范的选拔考核机制。以德国为例,其对能够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和学徒有严格的选拔标准和考核制度, “除了企业严格的学徒选拔制度,德国还有健全的技能评价制度。德国的学徒制培训主要在学校和企业进行,考核则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和考核互相分离,保证了技能评价制度的严谨性”[4]。我国从招生开始,经过招标,选拔有资质、有特色的学前教育机构参与校企班学生选拔、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考试、时间实习、项目建设、毕业论文撰写、职业资格证考核等过程中,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统一、相辅相成,以培养出有一定知识积累、实践能力强与符合社会要求的学前教育人才。
(四)联合出台学徒制师徒身份的资质筛选与审核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师范学徒生资格筛选和审核制度。政府指导高校、幼教机构建立双导师选拔机制,保证师范学徒生整个实践期间的学习质量;高校需全面审核参与学前机构实践的导师与学徒是否有犯罪记录、不良征信记录和精神疾病(如恋童癖和精神障碍等)等不适合在学前教育机构实习的潜在风险;建立入园资格通用卡制度,例如:澳大利亚大学师范专业学生到教育机构实践采用蓝卡制度,即学前实践的师范生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拿到无犯罪记录证明,才可以获得 “蓝卡” 进入学前机构开始实践活动。 “蓝卡” 服务要求所有为十八岁以下儿童工作或进行专业体验的成年人要持有一种通用的、适用性的卡[5]。其次,建议出台学前教育的基本大法——《学前教育法》,界定高校、学前机构和学徒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义务及必须承担的工作及法律责任,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安全,促进我国学前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多元化和人性化;明确大、中、专等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到幼教机构实践实习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明确考核标准,建立 “合格证书” 条款,保障实践实习教育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