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校企合作培养具有工匠精神的创新人才
——以广东省为例
2020-03-13陈映雄
陈映雄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汕头 515078)
工匠精神的本质是精益求精和精雕细刻,它培育和引导新时代职业院校学生不断上进的职业精神。当前,广东省已成为我国的人口和制造业大省。到2018年,广东已有1.13亿的常住户籍人口,还有非户籍流动人口近3 000万人。如何发挥广东的巨大人力资源优势,在广东制造向广东智造转变的时代背景下,就成为广东必须尤先解决的中心主题。而利用企业与学校在人才培养上独自优势进行校企合作,可以把课堂传授的间接知识与直接生产实践经验有机地结合,培养具有实事求是、精益求精和忘我工作的的工匠精神创新人才,最终实现广东制造向广东智造转变,推动我省制造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1 广东省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使广东的制造业得到快速的发展,具有工匠精神的创新人才数量跟不上制造业的发展速度。而在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由于存在多个利益合作主体,造成诸多难以解决合作问题。主要表现在:
1.1 具有工匠精神的创新人才比例低并制约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随着广东的劳动密集型传统制造业向技术密集型先进制造业转变,使广东制造业出现高素质和高技能产业工人严重短缺现象,导致大量职业能力较低的产业工人失业。到2018年底,我省从事制造业的产业工人已超过1 000万人,但其中具有初高中学历的占40%、中职中技学历的占30%、高职高技的占20%、大学本科以上的占10%。这不但影响我省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而且制约我省制造业业的转型升级。
1.2 政府对校企合作办学支持力度不够及创新人才培养缺乏稳定性
当前,我省政府部门也开始重视校企合作办学教育,但实际操作上政府又没有制订和完善针对校企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校企合作办学的的利益导向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宏,观的调节规范和推动力度也不大,严重浪费校企合作双方的配置资源。更重要的是对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在财政上的支持远远不够,协调校企合作服务平台也严重缺乏,政府职能部门无法对整个行业校企合作办学进行统筹规划,行业校企合作多以校企的点对点的形式进行,即使有成功经验也难以在整个行业进行有效推广。
1.3 校企合作无法保障企业的人才利益需求及企业缺乏合作积极性
目前,广东的职业院校非常期望企业配合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教学活动,但又存在不顾企业利益来达到教学目标,严重忽视企业的利益需求。而多数企业又只注重自己利益需求,期望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能为自已所用,毕业之后能够直接为企业创造效益,对合作办学的功能价值却没有充分认识,只是把职业院校看作输送廉价劳动力的场所,形成企业缺乏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1.4 校企合作层次浅和质量低及合作力度不够
由于校企双方对校企合作办学的认识不够,政府职能部门对校企合作办学又缺乏政策支持力度,直接形成我省当前校企合作停留在浅层次和低水准上,多数职业院校为了自身发展而主动向企业发出合作邀请,但主动提出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企业却恨很少,多数企业仅局限在捐赠教学设备与提供实习地点层面上的合作,多数不参与职业院校的专业和课程的设置制订。在校企合作中,目前,企业也只接受较少学生进行实习,在招聘人员时对有校企合作经历学生的需求也较少。而许多职业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形式中,企业技术专家只是定期到学校开报告会或讲课,而职业院校只把学生送到企业进行实习的浅层次合作。
1.5 校企合作发展区域不平衡 地方和专业特色体现不够
目前,广东省的校企合作特征是二三四线城市职业院校次于一线城市职业院校,如深圳、广州的校企合作明显好于省內其他城市,珠三角地区的校企合作明显好于粤东西北城市,地市明显好于县镇,工科类职业院校明显好于文科类职业院校。如:汕头市急需玩具、內衣、印刷机械、集成电路板等专业特色的校企合作还没有体现出来,导致这些行业必须到广州或省外才能招到人才。潮州市急需陶、不绣钢、食品等专业特色的校企合作也没有体现出来,导致这些行业必须到广州、江苏宜兴、江西景德镇才能招到人才。
1.6 校企合作缺乏相关法律规范 多数是粗线条的宏观政策
目前,支持校企合作的中央到地方政策性文件较多,而法律层面对企业应承担校企合作责任的法律条文较为缺失,校企合作制度化进程落后于职业教育发展速度。对于校企合作的双方行为政府的监管不到位,中央到地方政策性文件多是粗线条的规定,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却严重欠缺。
2 广东省校企合作进展缓慢的综合成因分析
作为提高职业院校教学质量与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校企合作在制造业发达国家己经得到较好的发展,实际效果也相当显著。但在我省,校企合作却由于许多主客观因素限制而难以开展。其主要原因是当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传统已经中断,还有校企合作法规制订的滞后,特别是缺乏校企合作的利益驱动机制。
2.1 歧视性的制度安排使企业不愿意与职业院校合作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探索职业教育时,基本上是对职业学校教育的关注,而职业学校教育又被社会上认为是政府责任而不是企业责任。这就形成企业不愿参与校企合作的根本来源。在过去国企进行改革时,原本应由行业和企业主办的职业学校与企业开始脱离关系,形成企业与职业学校各自独立运行,由不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职业学校划归地方教育行政职能部门管理,导致校企合作双方的育人与用人彼此分开。企业虽然为学生提供实习场地,但始终未能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形成低质量与低层次的校企合作。同时,在现行教育政策背景下,进入职业院校学习的是多数未能被高中学校与本科院校录取的学生,而且职业院校毕业生多数未能继续升学进入研究生和博士生的高层次教育深造,形成企业只愿意与名牌大学合作而不愿意与职业院校合作的局面。
2.2 企业教育传统的中断导致校企合作经验缺失
企业具有相关经验,校企合作才能有效开展。而这种经验存在于企业参与职业培训教育的历史传统之中。在职业院校出现之前,企业一直承担着我国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任务。但在1949年后,这种职能被逐渐分离,职业院校变为承担职业教育的办学责任。我国当前实施的校企合作是以职业院校为办学主体的校企合作,而企业又缺乏培训教育经验,这就形成了低质量和浅层次的合作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广东的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含中技)得到迅猛发展,目前已占全省同层级学校的半数以上,形成职业院校的单一办学格局。当广东制造业快速发展要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时,企业缺乏职业教育经验,认为职业教育非企业份内之事,造成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意愿程度低。
2.3 缺乏校企合作的利益驱动机制形成校企合作动力不足
推动校企合作需要政策和自然两种利益机制为内在驱动力。其中,政策利益驱动机制是在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补贴,而给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带来的利益。而自然利益驱动机制是职业院校的招生率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带给企业的相关效益和生产成本下降的自然效果。而目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校热企冷是由自然利益驱动机制单一驱动的结果。当前,职业院校表现出较高的校企合作意愿,但由于其培养学生缺乏工匠精神和创新技能,企业只是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而此种局面偏离校企合作的声誉和本意,企业也基本不愿意高度参与校企合作,而更愿意高度参与名牌本科高校合作,以期得到高素质和高新技术人才而提高企业效益。
2.4 不完善的职教法规使校企合作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和相关法规建设跟不上时代发展是当前进行校企合作的短板。目前,我国与校企合作有关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然对校企合作有相关规定,但权威的强制性不够,法律和相关法规仅以提倡性校企合作为主而缺乏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同时,校企合作缺乏反馈和监管机制而使实施效果不佳。而且法律和相关法规对职后培训多以企业利益前提使得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将职业院校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导致校企合作的低,质量和低层次局面。
3 加强与推进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对策建议
上述存在的校企合作问题对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的发展均有不利的影响,制约职业院校、企业和学生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广东职业教育必须提高对校企合作办学的重视程度,以阶段式、订单式和新型学徒式(双元制)人才培养为主要模式,不断优化校企合作模式,促进广东的职业教育发展。
3.1 完善校企深度合作培养机制及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综合素质与技能
校企合作成功的基础是建立完善的校企深度合作培养机制,即学生培养工作必须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探索校企深度合作培养机制,形成双主体的校企合作模式。
3.1.1 根据企业需要培养人才 职业院校要按照“企业需要什么专业人才,学校就培养什么专业人才”的教育理念,以及“企业需要什么技能,学校就教什么技能”的教学理念,聘请企业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专家对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进行论证与修订,使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符合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实际需求。
3.1.2 建立学生实习长效机制 职业院校要让企业主动提供学生的实习岗位,安排派出指导教师。职业院校则定期向企业指导教师了解实习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指导教师的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使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适应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从而形成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长效机制。
3.1.3 灵活采用多样化合作模式 可把职业院校的课堂移到合作企业的生产现场中。学生在企业里上课,企业职工则与职业院校学生一起听课学习,校企双方互通有无与共同进步,真正使人才培养效率进一步提高。
3.1.4 明确人才培养模式 在校企合作教育模式中,企业要明确职业院校的阶段式与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要求,对人才培养的性质定位、课程设计和考核标准提出具体有效的建议,使学生掌握的专业技能和实操能力满足企业岗位的实际需求。
3.2 建立体系化的职业教育法律并配套校企合作实施条例
目前,与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校企合作的规定相当单一柔性。因此,建立体系化的职业教育法律并配套校企合作实施条例已成为广东发展所需。
3.2.1 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 可制订较为操作性与前瞻性的职业教育法律,明晰校企双方在校企合作中的相互关系、合作目标、责职权利和运作规范,出台可操作性和具体细化的校企合作实施条例,推动企业主动愿意进行校企合作。
3.2.2 加强校企合作政策扶持 在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政府必须加强政策上的扶持,出台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在经费投入和运行机制上对校企合作办学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支持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的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工作,指导职业院校学生进行实习和实训。同时,各地市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与加快完善创新体制,从而减少校企合作的教育成本,推动校企合作模式的创新发展。
3.2.3 健全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政府部门要通过制订健全的政策法规,借助行政手段来规定企业在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义务和相关责任,建立完善的职业资格准入准则,将职业教育和优化就业联系起来。同时,在资金和税收上对于加入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推动校企合作向深层次发展。
3.3 加强实训基地建设 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实践教育是职业院校教学的基本环节和重要内容,而企业则是当前职业院校学生较好的实践平台。因此,在实施校企合作的背景下,职业院校教学需与企业加强合作,把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交流平台,为学生实习和实训提供更多的有效途径。
3.3.1 校企互动,共同参与 教学活动其中,职业院校主要负责提供各种教学资源,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企业则主要负责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进行培养,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和实训基地。
3.3.2 建设实习基地,实施校企合一 实施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建设校内实训基地,或是职业院校在企业内部建设实训和实习基地,借助实训和实习基地帮助职业院校师生接触和了解社会发展动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动手实践操作能力。
3.3.3 加强对教师综合素养和实践技能的培训 要加强校企合作中师资队伍的建设,鼓励职业院校教师深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践,在实际生产岗位上提升教师自身的实践教学能力,也可以将这个过程变为强制性规定,作为教师职称评定依据之一,使教师主动深入企业与基层参加社会实践,形成双师型教师。
3.4 打造完善的校企合作模式 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学校引进企业、工学交替、校企互动式、订单式是当前校企合作的四种模式。而这四种模式也不是泾渭分明,校企合作的实际上是各模式之间互有交叉。
3.4.1 引进企业生产模式 将企业的生产模式建在职业院校内,在校内实行理论学习与顶岗实习相结合的教育模式。
3.4.2 推行工学交替模式 一是工读轮换制,把同专业同年级的学生分为两半,一半在学校上课,一半去企业跟岗实习,按学期或学季轮换。二是顶岗实习,一个学期或一年时间全在企业。三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系统课程,到企业进行技能提升训练,即建立“双元制”合作模式。建议以第三种“双元制”模式作为我省实施职校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
3.4.3 实施校企互动模式 由企业提供设备原料与实习基地,参与学校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践专业技能教学。学校教师则为企业员工提供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理论素养。
3.4.4 创新订单合作模式 学生入学即入职,毕业即就业,实现招生与招工同步、教学与生产同步、实习与就业联体,教育的实施由企业与学校共同完成,培训和考试内容来源于企业的需要,开设为本企业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实习课程,企业在具体的职业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
4 结语
培养具有工匠精神的创新型人才是时代的呼唤。而工匠精神的培育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职业院校教师只有突破校企合作中的文化冲突,加强校企合作办学,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阶段式、订单式人才为主要目标,培育与弘扬工匠精神,才能培养具有创新能力与创新意识的高素质人才,从而推动广东职业教育的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