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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监督者:舆论与社会监督平台的建构

2020-03-12陈宏彩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监察纪检监察

陈宏彩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 杭州 311121)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对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行为方式等实施的监督,包括批评、评论、建议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揭露。在现代社会,随着自媒体、融媒体的出现,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互交织、不可分割。因此,在探讨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平台的构建时,我们把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统称为舆论与社会监督。建构开放式、互动式舆论与社会监督平台,和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监察委内部监督相互补充与协调,是监察委员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一、舆论与社会监督:廉政建设的不竭动力

舆论和社会监督古已有之。人类的政治生活刚刚开始,舆论和社会监督就已出现。现代国家建立以后,随着政党的出现、新闻媒介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舆论和社会监督日益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政治文明的进步。舆论与社会监督对政治生活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特别是对政府腐败现象的监督无孔不入、经久不衰,为政府的廉政建设提供了不竭动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舆论与社会监督通过扬善抑恶、激浊扬清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廉政建设的开展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基础。公众之所以痛恨腐败,是因为腐败是政治社会的“毒瘤”,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颠覆了国家制度的伦理道德基础、践踏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蚕食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1]因此,社会舆论一方面极力褒扬历史和现实中的廉洁人物、廉洁故事、廉洁政府,肯定其历史功绩与现实贡献,表达对清明政治、清廉官吏的期许和希冀。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罔顾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肆意侵吞国家资财,损公肥私、贪赃枉法、贪污腐化的官员,社会舆论却无情地进行鞭挞、嘲讽与谴责。“借助这种新闻传播所释放出来的强大舆论力量,往往对那些腐败官员产生巨大的政治上、伦理上、人格形象上的压力,使他们遭受精神的折磨和心灵的痛苦。”[2]在正反两方面的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公职人员会形成更加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更加自觉地遵守廉洁正直的底线。可以说,舆论和社会监督愈是发达,全社会的法律观念、道德意识愈益增强,愈益为政府官员敲响廉洁自律、公私分明的警钟,从而为廉政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舆论压力。

舆论与社会监督通过时事评论和事件追踪发现腐败线索,丰富和拓展反腐部门的信息来源。舆论是对政治社会事件的洞察、讨论形成的集中性的观点。新闻舆论天生对政府的所作所为和官员廉洁与否具有敏感性,喜欢用“显微镜”和“放大镜”观察个体或群体的政治行为。在与政府的长期互动中,媒体也形成了评判政府、监督政府的使命和责任。马克思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 是社会的捍卫者, 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 是无处不在的耳目, 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3]在一般人看不到问题的地方,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发酵”,往往能揭露事件背后的真相,揭发深藏其中的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现象。特别是网络媒体出现以后,利用其自身固有的传播范围广、匿名性强、开放空间大和互动性强的特点,将许多政治社会事件推到风口浪尖,接受全社会的反复审视与讨论,结果将许多腐败分子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这些方式,正是弥补了反腐机构自身力量的不足,拓宽了社会参与渠道,为反腐机构提供了新的信息来源。同时,大大节省了反腐机构线索收集、案件侦查的成本。“舆论监督是反腐败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的强有力武器。它不仅能使腐败现象无处藏身,而且还具有监督一个人、影响一批人,监督局部、影响全局的功能。可以说,舆论监督在整个权力监督机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4]

舆论与社会监督通过对廉政状况的总体评价与批评建议,推动政治领导人和决策部门果断采取反腐措施。任何国家的廉政建设,离不开主要领导人的意志和决心。如果主要领导人得过且过,甚至自身也有利益考量,自然缺乏反腐动力;相反,如果主要领导者意志坚强、行动果断,反腐败斗争则会不断走向深入。这是世界上反腐败斗争的共同规律。[5]主要领导人和主要执政者对反腐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群众的要求,特别是广泛的舆论和社会监督形成的合法性危机与执政压力。在民主和开放程度比较高的社会,如果国家的腐败大规模地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公民一定通过各种途径充分表达自己的不满,谴责政府的腐败无能,强烈要求惩治腐败、维护公平正义。舆论与社会反响越强烈,执政者面临的压力越大,越需要采取果断措施。可以说,许多反腐行动不仅仅是出于执政者的自觉,更是出于对社会关切、公民期待的有力回应。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以前,警署内部以及整个政府的腐败十分严重,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成为社会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怨声载道。正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港英政府不得不建立独立的廉政公署,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腐风暴”,从而使香港的廉政建设出现历史性转折。开放、活跃的舆论与社会监督,倒逼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确保政治稳定与社会发展。

舆论与社会监督通过对反腐机构行动能力与反腐绩效的监督,促进反腐机构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强有力的反腐行动除了必须取得主要领导人的支持,还必须依赖得力的反腐机构。事实上,腐败产生的舆论压力,一方面及时传递给国家的主要领导层和执政者,另一方面,始终让专司反腐职能的机关如坐针毡。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只要获得政治支持,反腐机构不得不采取行动。如果反腐机构平庸无能,政绩平平,甚至自身也卷入腐败旋涡,舆论压力可能会使整个反腐机构面临严峻考验,甚至会使机构改组或者相关人员引咎辞职。相反,社会舆论对反腐机构的肯定和褒扬,又会给反腐机构提供巨大的精神鼓励和正向激励。在个案处理中,舆论和社会监督更会显示出无与伦比的督促作用。一方面,反腐机构是否秉公执法,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是否彻底,舆论始终在进行跟踪。另一方面,一旦重大的案件被社会舆论关注,反腐机构反而可以摆脱可能存在的各种既得利益者的束缚,大刀阔斧、全面彻底地采取行动。可以说,舆论与社会监督是反腐机构的“一面镜子”,推动反腐机构自警自省、担当开拓,不断提升行动能力和反腐绩效。

二、监察机关扩权与控权的张力:舆论与社会监督的逻辑基础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得到扩张,一个新的反腐机构应运而生。我国原有的权力结构中,行政监察属于行政机关管辖,各级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负责对各个部门及其所属公务员的行政纪律的监督。而对腐败案件的查处,一方面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另一方面由检察院查处。检察院拥有查处贪污腐败、失职渎职案件的权力,并履行部分腐败预防职能。此外,公安机关、海关等也拥有部分腐败案件查处权力。这样分散的反腐格局,在实践中产生了相互掣肘、资源重复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但是,它也有利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大大减少权力滥用和失范的空间。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院的职权配置,使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做出决定,权力制衡的效应可想而知。改革之后,原有的分散在各个部门的反腐职能得到彻底整合,建立了集中统一的反腐机构。整合后的优势在于,便于党对反腐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便于提高反腐效率和节约反腐资源。但是,毋庸讳言,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成为新的难题。人类政治实践表明,集权和分权从来都是一对矛盾,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我们在建立权力高度集中的反腐体制的同时,如何有效地扬长避短、制约权力呢?这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拥有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三种权力。这三种权力包含了腐败预防、调查和处置的全过程的权力,也是整个反腐败斗争的完整权力。对于反腐机构的运行而言,这种权力的完整配置是完全必要的。三种权力中最核心的是调查权。调查权又包括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一般性权力和委托勘验、鉴定、搜查、留置、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限制性权力。对于一般性权力,监察机关内部有严格的程序性限制。对于限制性权力,除了遵循这些一般性的程序性规定外,还受到外部力量的制约。例如,技术侦查、限制出境、通缉等不是监察机关单方面可以实施的,还必须履行更加严格的程序,由专门机关实施。目前,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的是留置权。和以往的“双规”相比,留置解决了调查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使备受争议的“双规”措施退出历史舞台。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留置与刑事拘留不同,不允许律师的介入。对于我国的监察机关而言,这种规定是完全有道理的。因为,我国的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反腐败机构,是政治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的刑事犯罪不同,不能简单地比照刑事诉讼法执行。[6]由于留置措施的特殊性,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的规定十分严格。尽管如此,社会各界仍然高度关注包括留置措施在内的监察机关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关注反腐与法治、效率与权利关系的正确处理等热点问题。

原来的纪委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于非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纪委并没有权力进行直接干预。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改变了这一状况,只要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监察委都有权监督。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党政机关所有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全部都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7]通过改革,我国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监察机关的权威得到进一步彰显。随着监察对象的扩大,反腐行动涉及的社会层面随之扩大,社会舆论对反腐机构的关注和监督也成倍增加。舆论和社会监督的焦点是,拥有了如此大的权力,监察机关是否会肆意妄为?监督对象增加了,工作负荷加重了,监察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人类的政治实践表明,权力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在不同体制、不同人手中可能发挥完全不同的作用。它可以用来行善,也可以用来作恶。用来行善时它是“济世良药”,用来作恶时它又是“洪水猛兽”。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风险与权力的大小及其规制密切相关,权力愈大、规制愈少,腐败的风险愈大。在赋予某个机构、某个人一定权力的时候,如果不能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监督机制,让权力扩张和权力制约失去平衡,腐败的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存。对于反腐机构而言,它本身担负着反对权力滥用、反对权力腐败的神圣职责,这是对所有公共权力进行监督的“特殊权力”。如果反腐机构、反腐人员本身出了问题,无疑会成为廉政建设的一场灾难。著名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看到了上层官吏严格守法、正当行使权力的重要性。他指出:“上层人干坏事对国家特别危险,因为他们不仅沉溺于邪恶的勾当,而且以他们的病毒传染了整个共和国;不仅他们腐败了,而且因为他们还腐蚀其他人,并以他们的坏榜样而不是他们的罪孽造成更大的危害。”[8]套用西塞罗的观点,反腐机构的腐败是危害更大、更无法容忍的腐败。它通过对贪赃枉法者的纵容或者对法律尊严的暗中践踏败坏了国家和社会的风气,腐蚀了整个国家的健康肌体和良好根基。正因为如此,在给予反腐机构越来越多的支持的同时,社会舆论发出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现实拷问。尽管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等监督机制纷纷建立,但是,舆论与社会监督具有非常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需要建立各种有效的监督机制,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是最经常、公开、广泛的一种监督方式。当前,在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反对腐败的时候,特别要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使腐败现象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9]65-66一般领域的监督是如此,反腐领域的监督更是如此。

三、新形势下的舆论与社会监督:探索创新与矛盾困境

在完成三省市的试点以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迅速在全国铺开。面对如此深刻的国家权力结构的调整,相关方面早已做好思想和理论准备,沉着应对社会舆论的关注与监督,创造性地打开了许多监督窗口。但是,打开的仅仅是“部分窗户”,舆论和社会监督仍然面临许多困境。

为了满足舆论与社会监督的需要,有关方面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理论宣传、电视专题节目、特约监察员、公众开放日、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在理论宣传方面,主要针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为何要实现党对反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和法律依据、监察委员会是专司反腐职能的政治机关、留置不同于刑事拘留等重大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说理。权威的法学家、资深的党建专家等纷纷登台,旁征博引、答疑解惑。在允许学术界和社会舆论进行充分讨论的同时,也及时对一些错误观点、不当舆论进行了批驳,通过互动研讨统一了思想认识、破除了观念障碍。在重大改革方面,学术界是主导社会舆论的主体和重要阵地。通过理论对话,在学术界形成共识,也就促成了社会共识的形成。

在电视节目方面,通过中央主流媒体,推出了一系列的反映监察体制改革后反腐行动和监察委员会运行状况的纪录片。特别是《打铁还需自身硬》这个电视节目,全面揭露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如何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把反腐机构自身的建设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察机关这一层面,就将17名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该节目在领导干部和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再次传递了党中央反腐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传递了纪检监察机关果断清理门户,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行动自觉。在《追逃》系列节目以及重大案件警示录中,也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的同时,部分公开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好地回应了社会的关切。

特约监察员和公众开放日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零距离”接触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和省级监察机关都建立了特约监察员制度。特约监察员来自人大、政协、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各个层面,他们被邀请走进监察机关,观摩信访部门信访件的处理、大致的办案流程等;定期与监察机关沟通,对监察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监察机关的培训,了解国家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掌握监督必备的常识和方法;在社会上了解信息,及时传达公众的诉求,等等。公众开放日则“敞开”监察机关的大门,破天荒地让一般社会成员接近神秘而威严的反腐机构。虽然开放时间和开放场所都比较有限,但毕竟打开了社会监督的又一个窗口。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同时,中央纪检监察机关的官方网站成为第一时间通报重大案件、第一时间公布违纪违法统计数据的最重要的媒介。官网以其信息的权威性、传播的时效性、思想的深刻性和内容的生动性等很快得到其他媒体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关注度和转载率大幅度攀升,成为全面展现纪检监察机关运行机制与行动能力的窗口。此外,许多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办的微信公众号,定期披露当地的腐败案件、发布权威信息,在社会上也产生不小的反响。所有这些富有创造性的、灵活多样的平台和方式,拉近了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距离,使公众有机会了解反腐机构、关注反腐机构,从而部分地参与和监督反腐机构的行动。

但是,在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方面,监察机关仍然面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困境,主要体现在:封闭式运转与开放式监督的矛盾、超负荷运转与回应性监督的矛盾、反腐效率要求与监督权利诉求的矛盾、单向性传播与互动式监督的矛盾,等等。如果说反腐机构和其他机构有所不同的话,最根本的不同就是反腐机构具有封闭性,这是由反腐工作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反腐工作保密要求十分严格,保密纪律是反腐机构最严格的纪律。即使在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分管领导之间也不能私自打听案情,相互串通信息,更不用说和外界的信息交流了。通常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正式立案或者正式处理结果出来之后,才会向外界公布信息。至于中途是如何调查、如何审理的,似乎与外界无关,除非案件彻底了结之后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公开相关情况。由于长期与外界“隔绝”,社会上总认为其是一个“神秘”而“高深莫测”的部门。但是,案件查处需要保密,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又需要公开。特别是现代社会,“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自己权利的有效形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新闻工具、民意调查、社会协商对话等日益成为连接公民和决策者之间的桥梁,从而使舆论监督成为人民行使其民主权利的最有效的形式。”[10]反腐机构的权力越大,越需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公开案件办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如何在确保安全、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公开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是反腐机构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反腐机构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方向推进,查处的腐败案件比以往大幅度增长。2013年至2017年,全国检察系统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54419人,较前五年上升16.4%。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省部级以上干部122人、厅局级2405人、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15234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犯罪59593人,查办行贿犯罪37277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6.7%和87%。[11]这仅仅是纪检监察系统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的人员总数,尚未包括数量更大的“前三种形态”的人员总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仅2017年1月至8月,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处分人员分别同比上升35.4%、11.7%、16.1%。[7]2019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60.9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81.9万件,谈话函询16.8万件次,立案31.5万件,处分25.4万人(其中党纪处分21.5万人)。[12]如此大的办案数量,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负荷可想而知。尽管有关方面在公职人员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然从全面从严治党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局出发,想方设法从其他系统调剂、腾挪编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纪检监察系统人手不够的矛盾。但是,和繁重的工作负荷相比,增加的人员编制也仅仅是杯水车薪、捉襟见肘。打造公开、透明、公正的反腐机构,不仅仅是监察机关宣传部门的职责,更需要机关全员参与;不仅仅是建立简单的公开渠道,更需要进行整体性设计、过程性渗透和无缝隙衔接。无疑,这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额外增加许多工作负担。如何处理超负荷运转与回应性监督的矛盾,也是十分棘手的问题。

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本来应该是统一的。不管如何追求效率,都应该把公民的民主权利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但是,对效率和权利的追求又难以做到完全平衡。有时,权力机关迫于重大改革需求或者重大紧急任务,不得不把效率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公民的民主权利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或削弱;有时,为了尽可能减少分歧、达成共识、促进社会整合,权力机关又不得不把公民民主权利的维护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因此,效率和权利的价值选择在理论上、应然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在行政实践中,又往往受行政目标、行政任务、行政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与繁重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着工作效率的挑战。没有高效率的工作方式,根本无法完成日常监督、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防逃追逃、专项治理等繁杂的任务。特别是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事关党中央反腐政策落实和监察体制改革成效的立案调查工作,既要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又必须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内部的规章制度运行。而且,对办案效率的要求特别高。以办案中的留置程序为例,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必须在三个月以内完成所有审查调查任务。这三个月并不是调查组完整的审查调查时间,还必须留给案件审理部门足够的时间进行审理以及办理案件移交手续,调查组一般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所有任务。对于办案人员来讲,这两个月的时间是非常紧张的,必须全身心投入、全天候工作,唯恐出现延误或瑕疵。在高度紧张的工作情况下,履行内部各种审批手续、各种请示汇报、各种内部监督措施已经十分不容易了,何况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介入呢?反腐效率要求与监督权利诉求的矛盾,委实是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又一挑战。

权力机关往往习惯于单向传播。单向传播的信息是经过权力机关筛选的固定范围的信息,信息的来源、信息量的大小、信息传播的方式,都是由权力机关决定的,媒体和社会公众被动地接受,没有选择余地。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会因为信息的不当披露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不会在与媒体和社会的互动中处于尴尬境地。但是,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众越来越不满足于被动地接受权力机关单方面提供的信息。权力机关提供的信息,更多的是“想让公众知道”的信息,而“公众想知道”的信息甚少;权力机关提供的信息,更多的是“是什么”的信息,而公众想知道的“为什么”的信息甚少。如果权力机关长期停留于单向传播信息,公众就会与权力机关疏远,主动回避政府的信息提供,政府的公信力必然大幅度降低。纪检监察机关不同于一般的权力部门,其信息公开有着十分特殊的要求。它所披露的信息可能不仅仅是涉及某个人、某个单位,甚至涉及整个权力体系的运转。为了稳重起见,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习惯于保密,习惯于简单地向外界提供信息。但是,不管涉及谁,不管涉及权力体系的何种问题,公众有权利知道,有权利参与讨论,共同推动廉洁政治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舆论监督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9] 65“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欢迎舆论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通过运用舆论监督,改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13]建立互动式、开放式监督平台,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四、互动式、开放式监督平台的建构:监察机关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由之路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既然我们已经在前进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我们就应更好地完善监督机制、推动改革取得实效。建立开放式、互动式监督平台,汲取舆论和社会监督的磅礴力量,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以在完善网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挖掘深度案件报道、开辟互动栏目、推动案卷摘要和判决书公开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14]网络成为当代公民参政议政的重要纽带和平台。我国是一个网民数量十分庞大的国家,大量的公众每日通过网络浏览信息、了解国内外大事、适时参与和监督各类公共事务。当代政府必须学会运用网络与社会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充分发挥网络在当代政治生活中的传播信息、扩大影响、增加互信等功能。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崭新的、备受关注的专责反腐机构,更应该把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阵地来抓。虽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经建立让人耳目一新的官方网站,但地方纪委监委的网站并没有同步发展。很多地方仍然恪守传统的保守观念,只在官网公开领导班子、法律法规、案情通报、举报渠道等十分有限的信息,而公众参与必须了解的机构设置与职能、统计数据、履职报告等,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公开。官网是全面介绍自身情况、全面展示自身形象并获取社会支持的重要媒介,如果基本信息没有充分公开,只会拉开与公众的距离,谈何发挥应有的作用呢?因此,必须在国家监委的领导下,对各级监委官网的信息公开作出统一部署和明确要求,建设信息公开充分、登录快捷方便、功能健全多样、风格友好亲民的官方网站,全面展现反腐机构的良好形象,全面配合舆论与社会监督,为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奠定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新闻发言人制度最早产生于西方,但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成为各国政府发布权威信息的正式通道。中国新闻发言人制度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伴随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壮大,在2003年的“非典”爆发之后得到快速发展。[15]从2004年国新办首次公布了75个部委的新闻发言人名单开始,每年年底公布各部委、省区市、最高检、最高法的发言人逐步成了惯例,2010年中办首次公布了党中央系统13个有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名单。[16]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政府主动与国际社会接轨、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新闻发言人充当了政府、媒体和公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在政策解读、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委员会职能、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让新闻发言人真正“从后台走到前台”“从偶尔出现到定期出现”尤为重要。监委新闻发言人至少要在以下几方面发声:一是重要法律法规、反腐政策的解读。重要的法律法规和反腐政策颁布以后,媒体和社会都十分关注。新闻发言人作出权威解读,可以帮助各个层面更好地理解、贯彻相关规定。二是重要节点。在春节、中秋等传统佳节和其他反腐的重要节点上,可以权威发布监委的反腐成就、对于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等,表明反腐态度、警示相关人员。三是重大案件。倍受社会关注的重大腐败案件,时机成熟时,通过新闻发言人渠道公布案情,回应社会关切,同时树立反腐机构“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逃必追”的坚强决心。四是重大反腐行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违规房地产交易、违规金融投资等专项治理行动,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向媒体和社会通报,营造高压反腐态势,推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同时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在挖掘深度案件报道方面,国家和省、市监委都作了许多探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录制警示教育片,通过中央级媒体播出,在广大干部群众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部分省、市纪委监委与当地媒体合作,也推出了一些警示教育栏目,起到了较好的宣传、警示作用。但从总体上看,这些栏目内容偏少、功能有限,必须进一步挖掘完善。必须根据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舆论监督的需要出发,精准定位、系统设计、全面更新。具体来说,要将四种功能有机结合起来:一是舆论宣传。任何政治活动离不开有效的宣传,通过宣传引导舆论、达成共识、进行社会动员,这是政治活动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大事”。[17]331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艰难的政治斗争,必须运用思想和舆论武器,全面掌握斗争的主导权。和简单的宣传活动相比,腐败案件的深度报道对公众更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从而提升宣传效果。二是警示教育。媒体是面向所有社会受众的。开发有深度的警示教育专题片,不仅仅是针对领导干部,而且应针对所有社会成员。要让受众接受灵魂的洗礼,真切感受到正直做人、清廉为官的重要性。三是普法教育。通过以案说法,把法律法规的学习、讲解贯穿始终。廉政建设涉及的系列的法律法规,领导干部未必烂熟于心。让办案人员、法学专家对案件进行剖析,释法说理、答疑解惑,这是更加生动有效的学习方式。四是社会监督。平时,大量的案件调查、审理都是在封闭的环境下运行的。把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真实地披露出来,让社会公众知晓反腐机构的运行机制、案件办理的流程、依据等,公众就能进行有效监督。没有这样的过程,仅仅依靠内部监督,监察机关始终是一个“神秘”部门,其公正性、廉洁性往往受到社会质疑。正因为如此,与媒体合作的案件深度报道栏目不应只是“盆景”,而应成为“风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有代表性的案件,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原则上都应全过程记录、全方位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这样,办案人员本身有压力,也会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倒逼纪检监察机关业务水平和反腐能力的提升。

开辟互动栏目,就是在现有举报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主动就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社会公众交流,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电视上可以开辟专门的“廉政访谈”节目,让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走上电视,与媒体、社会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彻底改变纪检监察系统“与外界隔绝”“独立特行”的形象,让更多的人关心、参与廉政建设,关心、支持反腐机构工作。报纸上也可以定期刊登记者的系列访谈,及时就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公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在网络上,则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官方网站开辟“意见建议专栏”,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定期进行梳理和汇总分析,对有代表性的意见诚恳回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17]337用开放的心态、互动的方式、诚恳的态度对待舆论与社会监督,这是当代政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建设清正廉洁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必然要求。

政务公开是政治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方向推进,有力地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政治社会稳定。从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到警务公开、法务公开,从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公开到“三公经费”公开、决策过程公开,不但公开的事务不断增加,而且深度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反映了我国民主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就监察委员会而言,在依法公开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必须逐步公开案卷摘要、处分决定书等,并在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公开判决结果。要让社会公众对违纪违法案件的事实依据、法纪依据全面了解,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18]既然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法院关于渎职腐败案件的生效判决也应公开。而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这样,经过法院审查认可的事实依据以及具体案情,也应同时公开。这是监察机关接受法律专业人士、社会公众的深层次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必将推动监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和我国廉政建设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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