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行的五大意义
2020-03-12谢鸿飞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20)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决定其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它的颁行不仅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
作为新中国唯一被冠以“法典”名称的法律,《民法典》的颁行是世界法典化进程中浓墨重彩的部分,与我国传统上被称为“典”的法律性质迥异。法典化运动是滥觞于19世纪的一种独特的社会历史现象,其根源是18世纪欧洲的“知识革命”,包括启蒙运动、理性主义、世俗自然法、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等,最终由法国大革命推动。历史上,民法典的颁行都为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1]但各国编纂民法典的出发点并不相同,民法典颁行的意义自然也存在差异。我国在互联网时代颁行《民法典》,有不同于他国民法典的特殊意义。
一、《民法典》颁行的政治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民法典》践行了这一理念,有助于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提升我国政治文明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立法领域
在《民法典》颁行之前,我国采取按照民事领域单独立法的方式。即适用于所有民事领域的一般法《民法通则》;具体领域的民事法律区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领域的立法:前者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收养法》,后者包括《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将它们整合为一个有机法律体,结束了“领域立法”的割据状态,不仅使《民法典》真正成为社会的基本法,而且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为严谨。
《民法典》的颁行还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主要体现为它通过大量的“依照法律规定”的表述,为民事领域特别法的制定预留了空间,如网络虚拟财产、个人信息等。《民法典》并未细致规定这些事项,而是将其交由立法者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制定。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我国民事领域“《民法典》+特别立法”的法律体系将更为明显。
(二)行政领域
晚近以来,各国民法典的编纂或翻新的出发点之一,都是在民事领域落实宪法基本权利的要求。《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之一,是赋予民事主体更为丰富的民事权利类型,同时让权利的救济措施更为多元化,权利的效力更为丰满。与此相应的是,《民法典》严格限制公权力介入社会领域,[2]尤其是市场领域、家庭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通过明确民事权利类型、效力及厘定其行使边界,《民法典》完成了其最重要的宗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第1条)。充分保护民事权利对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3]《民法典》的权利法品格,使其天然契合依法行政的精神;它和行政法协力,也可精准地区隔公权力和私权利,实现国家善治和私权勃兴的共赢。
《民法典》本身也有一些限制公权力滥用的规定,如其总则编第117条规定征收的条件是“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将征收条款置于总则编,同时在物权编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和征用的条件,这就更表明了立法者通过《民法典》保障私权利并遏制公权力滥用的决心。又如,《民法典》第1039条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违反这一义务不仅将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公法上的责任。
在协调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方面,《民法典》还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义务。最为典型的是,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它不仅尽可能尊重未成年人的情感,而且规定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兜底的监护义务,确保未成年人在任何时候都处于被监护的状态。这既彰显了国家对私权利的尊重,又体现了国家通过积极行为保障人权的决心,将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政治文明提升到了一个新阶段。
(三)司法领域
我国民事单行法制定于不同时期,因社会情势、经济环境、立法政策的变迁,单行法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不一致甚或矛盾之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互之间及其和民事单行法之间也存在同样问题。《民法典》通过体系化技术将《民法通则》等九部民事单行法整合为总分相宜、前后一致的整体,将有效地促进个案的司法公正。
一是通过“体系效应”,强化法律规范对法官的约束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同案同判和类案类判。《民法典》不仅统一了法官的裁判依据,而且其强大的体系效应进一步保证了裁判公正。《民法典》基于法典化的理念(Kodifikationsidee)编纂,即将涉及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下作通盘完整考虑后予以规范。[4]其具体作用机制为:《民法典》的条文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意义脉络,彼此存在依存、限制或扩张关系,法官必须在整体理解法律规范后,才能寻找个案应适用的正确条文,并在剖析其构成要件后,决定能否将其法律效果运用于个案。按照韦伯的观察,中国传统司法的裁判依据除了法律规范外,还包括伦理规则、儒家学说和道德直觉等,这种结果导向的法律适用过程根本不透明,当事人无法实现预测法官的判决。[5]《民法典》的适用机制则彻底改变了这种司法传统,它不仅实现了法律的形式理性功能,而且通过体系效应将其推到极致。
二是强化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民法典》在统一裁判依据后,当事人通过查询一部法典,即可迅捷、便利地找到和自己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此外,立法者尽可能使《民法典》通俗易懂,最大限度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化,这也使当事人能更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从而有效地监督裁判结果是否公正。
二、《民法典》颁行的经济意义
民法内生于商品经济,若不存在于商品经济中,民法就几乎没有存在的价值。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制度和规则,早在罗马私法中就基本定型;罗马私法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为商品经济提供了世界性的规则,是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法律表达。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从民法典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角度,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要求。[6]
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是市场不断脱离政府管制的过程,也是私法逐渐和公法分离的过程,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宪法、公法和私法共同变革的结果。首先,宪法认可了私有制经济,肯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其次,公法从私法领域撤离,对经济的管制密度和强度不断削弱。最后,市场经济的各领域不断涌现新的私法,如合同领域,从早期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到1999年的《合同法》;物权领域,从《担保法》到《物权法》,不一而足。从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的发展经验看,民法典编纂往往是国家试图推动经济转型的结果。如俄罗斯《民法典》被称为“经济宪法”,其目的是通过法律使经济关系商业化和法治化,从计划经济走向国家管控的市场经济,最终实现人民富裕、国家强大和社会公正的目标。我国与这些国家的区别是,在《民法典》编纂之前,我国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已粲然大备,只是未对其进行体系化整理。因此,《民法典》颁行的经济意义也不是为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提供制度支持和规则资源,而在于促进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
任何民法典都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基本的游戏规则,如规定市场主体的类型;界定市场交易中的财产权及其边界,这主要见于物权规则;为市场交易提供规则,使主体能精准地预测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包括合同规则和侵权规则。存在差异的只是规则的细密化程度和规则的合理性,如对经济效率和交易安全的考量是否充分等。我国改革开放至今,民事领域的法律规则已相对完备,但因为这些规则诞生于不同时期,某些制度和规则无法满足社会和经济的新需求,亟须按照新理念设计新规则。《民法典》的编纂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完善和改进提供了绝佳的机会,《民法典》也完成了整合和部分重塑我国市场经济规则的任务。
(一)确立了平等竞争的基础,焕发经济活力
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面临的一个特殊难题是,如何在公有制框架下实现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民法典》对这一问题提交了令人满意的答卷。
首先,它确立了民事主体财产权平等原则,即所有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地位平等。这意味着,任何国家机关在参与必要的市场经济活动时,也和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相同,在民事活动中不能向相对人行使国家权力。更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207条在《物权法》第4条关于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基础上,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为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预见的是,《民法典》必然推动国家和社会在经济领域平等交流、深入合作,同时促进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实现公有制和经济齐头并进的目标。
其次,《民法典》在维护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其路径是将公有制下的资源要素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配置。如一方面,它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另一方面,通过在土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使土地资源可以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和流转。这就既使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又赋予私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使用土地,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土地效能。
(二)为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追求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以自由和效率为价值导向,同时兼顾交易安全,这些目标的达成,必须以详细的交易规则和强大的制度平台为基础。《民法典》总结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实践中的得失,并广泛借鉴域外有益的交易和规则,为市场交易提供了更有效、更合理的制度和规则,以下举其要者予以说明。
在制度方面,它为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统一登记预留了空间。财产权利由同一机构进行登记,可以减少第三人在交易时查询和调查权利的成本,避免由多个部门登记带来的行政资源浪费和信息隔绝。《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对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规定了不同的登记部门,《民法典》删除了这些规定,而是用“登记机关”表述,为未来我国实现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规则方面,《民法典》引入了比较法上固有的、行之有效的规则,顺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回应了市场经济高效有序发展的需求。如在担保领域,《民法典》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规定海域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将来的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这就拓展了融资渠道,尤其有助于中小企业和农民获得融资;引入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购置款债权抵押权,有利于吸引银行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购买其急需的生产设备的价金;建构了统一的担保物权受偿优序规则,最大限度促进担保物发挥其交换价值,同时明确了统一财产上多个担保权人的利益。在合同领域,《民法典》拾遗补阙,增设了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规则,如合同编总则中的选择之债、多数人之债、第三人代位清偿等规则;分则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名合同。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有关市场交易的规则亦与时俱进,它增设了若干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则,涉及电子商务合同成立、履行时间和地点等;对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具有普遍性的合同纠纷,它也提供了新规则,如规制中介合同履行时频发的“跳单”的第965条。
(三)为产业的规范发展提供给了法律准绳
所有产业的经营和交易都必然涉及《民法典》。在现行法的基础上,立法者通过大量的调研,还回应了一些新产业的规范需求,尽可能为新产业预留了发展空间,尤其是为我国如火如荼的互联网产业提供了健康发展的法律指引。它们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是如何平衡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一方面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另一方面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企业和个人“处理”个人信息的各过程(包括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和公开等),为这些过程设定了统一的规则,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它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其扩大到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最值得一提的是,它确立了处理个人信息的三大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必须满足知情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未来的知情同意的具体制度设计还可采“择入”为主。[7]《民法典》第1019条还禁止通过AI换脸技术牟利,第1094条、第1095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它们既保护了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又为保护个人权益编织了绵密的法网,促进互联网企业健康、规范发展,而不是以牺牲个人权益为代价的野蛮发展。
《民法典》合同编还为新兴产业提供了规范,最为典型的是,它纳入了保理合同。目前,我国的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发展迅猛,但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甚至连司法解释也没出台。《民法典》的保理规则虽不细致,但未来辅之以司法解释,也将促进保理业的良性发展。此外,《民法典》甚至还可能催生新兴产业。如物权编规定了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居住权,这种权利多为无偿设立,但第368条也许可其有偿设立,这就为对居住权的商业开发、“租售同权”甚至分时度假等交易模式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依据。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城市为中心展开的,但《民法典》同样重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它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规则,如承包期限、流转方式等。在《土地承包法》规定“三权分置”中的第三种权利——土地经营权后,《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对“三权分置”作了基本的法律安排,如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权能和流转方式,无疑可促进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三、《民法典》颁行的社会意义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已成为各界共识。[8]它为个体提供安身立命之本、待人接物之方。民事生活是一个社会最本真的人类活动,是社会之所以成为社会的根由。社会生活是私权利运行的状态、过程和结果,以私人自治为中心。在《民法典》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下,社会生活既包括市场经济活动,也包括市场经济以外的纯粹民事活动。《民法典》颁行对社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一)《民法典》提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交往规则
家庭生活是民法典调整的最为重要的领域之一。家庭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非以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或交换性甚至不以主体之间的互惠为基础,而是以亲情和爱情为纽带,以情感性付出为交往基础。家庭中的个人也并非独立或孤立的个人,而是处于亲密关系中的个人。个体首先在家庭内部通过耳濡目染习得各种价值观和社会规则,然后将其投射在对外交往中,可见“修齐治平”的关键在于家庭。家庭与市场经济的动力机制和运行逻辑截然不同,因而《民法典》为家庭成员提供最基本的交往规则殊有必要。
《民法典》第一次全面界定了家庭成员。它首先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其次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将家庭成员界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核心家庭逐渐成为主要家庭形态的今天,这种法律界定扩大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厘定了家庭成员的身份,明确了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无法以等价有偿为基础,但法律介入家庭的手段只能是确认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彼此的权利义务内容相同,且各方通常并没有对他方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意识。《民法典》涉及亲属的权利义务规范众多。在夫妻关系方面,它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都应尊重对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成年子女应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其他近亲属按对等原则和负担能力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在第一序位的法定义务人无法承担义务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彼此承担义务抚养或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亦同。
(二)《民法典》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最基本的交往规则
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民法典》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体系化的交往规则,它们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行动指南,也是解决争议的裁判依据。如物权编调整基于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合同编调整各种合同关系,包括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侵权责任编调整因权益被侵害时的责任承担关系等。
《民法典》设计的社会交往规则,以两个平等、自由的理性人为基本社会关系模型,它通常不考虑社会关系中的主体角色,而是平等对待,因为当事人在不同场合,其角色可能相互转换,如今天的买方完全可能是明天的卖方。[9]在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还增设了一些规则,如第1192条设立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侵权损害的承担规则。
对社会交往规则的调整,《民法典》充分考量了主体在不同场景中的利益状态,并按照风险与收益对应、权利义务一致等原则配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尽可能贴近民众的生活经验和朴素的正义感。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对同一合同类型为有偿和无偿时的不同权利义务配置。如其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偿保管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偿保管人则承担更重的责任。此外,《民法典》的权利义务配置规范还充分考虑了社会道德因素。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则不能撤销(第658条);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一方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对方返还(第985条)。这些规范与民众的道德和情感保持了最大限度的一致。
在实际生活中,民事主体在社会和经济地位这些方面并不平等,《民法典》也尽力矫正过分的不平等的关系,强调契约正义和分配正义。如第680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行为;第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以保障未成年的利益;第1216条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侵权责任的并用,充分救济受害人。
《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强调了历史、现实和未来三重时间维度的统一。首先,它尊重习惯,将习惯作为法律之外的一种补充性法源,在法律没有对某种民事关系作出规定时,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可以成为裁判依据;[10]其次,它回应了我国社会中亟须法律调整的一些新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如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占座霸座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高空抛物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等;最后,它回应了互联网时代因科技发展带来的时代问题,如大数据的权属问题等。
四、《民法典》颁行的文化意义
民法典的编纂是形成并表达民族共识的过程,立法者求同存异,消除各种文化隔阂,寻求最大公约数。从域外经验看,民法典编纂的共同目的之一,是以国家意志总结和表达民族的思维方式、生活规则,彰显民族共同的价值观和道德感,强化民族认同,增强民族凝聚力。正如19世纪阿根廷法学家阿尔伯迪所说,“民法的任何概念都是民族团结的概念。”[11]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曾建议,中国民法典编纂不能唯国外法理马首是瞻,而必须结合中国固有文化、社会土壤的实际情况。[12]对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国外有学者也表示过这种担忧:立法者全面移植域外民法典,而罔顾中国特色包括文化特色。[13]其实,我国《民法典》编纂启动之际,立法者就明确主张,民法典应大力弘扬民族精神。[14][15]《民法典》的诸多规则体现了对各民族固有文化的尊重,如对地方习惯的尊重等;同时将传统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熔于一炉,对人类共同文化精华保持开放态度。这都有助于在新形势下强化民族认同,建构民族法律共同体,巩固民族大团结。
《民法典》颁行的文化意义体现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
(一)国内层面
1.《民法典》对社会的文化意义
任何社会的正常运行,都必然赋予个体一定的自治空间,不容他人干涉。《民法典》对为社会的文化意义,或可概括为以私法自治为主线,构建枝叶相持的和谐社会。私人事务的绝对自治,将使人与人的关系完全限于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而使社会关系疏淡甚或冷漠,与社会共生的理想完全不相容。社会共生的基本假定是:人与人在社会中相互依存,彼此存在各种连带关系,私人之间应吴越同舟,使社会更为友爱与和谐。其根据在于人类心性中的利他主义,如孟子所称的“恻隐之心”,即推己及人的移情心理。[16]
《民法典》的诸多制度和规则都试图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丛林对抗,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共生。如无因管理制度被视为人类互助的伟大法律典范。[17]它的出发点阻却干涉他人事务的违法性,使管理人不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对受助人享有一定的债权。即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只要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管理人也可以主张成立无因管理(第979条第2款)。这样就精准地解决了私人自治和干预他人之间的冲突。
2.《民法典》对家庭的文化意义
在中国固有文化中,家庭不只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国家、世界、自然都是另一个“家”,[18]家庭的重要意义可见一斑。在家庭领域,《民法典》全面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男女平等和人权保障为出发点,以保护家庭凝聚力为核心[19]。
《民法典》不再以核心家庭为立法原型,而是将家庭成员扩大到包括其他近亲属。其第1043条进一步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风是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20]其内容是夫妻互忠互敬互爱;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民法典》对家风的规范,一方面强调传统文化的精髓,如孝为德之本,另一方面又引入了现代家庭理念。在前者中,它不仅规定了家庭成员的相互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而且还鼓励家庭成员在法律要求之外相互扶助,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29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分得适当的遗产(第1131条)。在后者中,它将人格平等、独立等现代观念引入到家庭中,如赋予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062条第2款)等。
3.《民法典》对个人的文化意义
《民法典》对个人的文化意义主要体现为培育现代公民,助推其实现美好生活,具体可概括为它蕴含了三种文化观念:一是权利文化。与现行民事单行法相比,《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更丰富的权利类型,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涵盖生存权和发展权,契合《民法典》作为“权利法”的品格。这种权利文化是独立、自由、自律和自治的现代公民成长的基础。二是契约文化。在民法中,契约是民事活动和民事交往最基本的方式,恪守自己订立的契约,既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自己主体性的尊重。三是和合文化。《民法典》的众多规范提倡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如非营利法人制度强调济人利物(公益类非营利法人)和同道相益的(共益类非营利法人)、合同规则重视合同主体合作的法定义务等。
(二)国际层面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曾引发了世界广泛关注,被国外学者评价为中国历史上“最系统和最有活力”的法律。[13]34年后颁行的《民法典》,无论是理念、内容,还是立法技术和结构,都与《民法通则》不可同日而言。它的颁行无疑增强了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向国际展示了一个尊重私权、关爱弱者、追求正义、呵护环境的大国形象。
五、《民法典》颁行的生态意义
传统民法典并不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在21世纪,生态危机已成为全球性危机,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并将其作为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第9条明确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回应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问题,落实了宪法对生态文明保护的要求,体现了部门法的宪法化。[21]在《民法总则》通过后,学界即建议在分则各编协调发展与环保、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问题。[22]《民法典》不负众望,在分则各编增加了诸多生态保护的条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侵权责任法》的革新:一是将环境污染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两部分,前者侵害的是私人利益,后者则涉及公共利益;二是规定了侵权人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第1232条);三是规定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第1234条),它的强度和赔偿范围通常会远远超过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能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的行为。
此外,《民法典》的其他分编也强化了对生态的保护。如合同编将生态保护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第509条),同时在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运输合同等有名合同中规定了当事人的生态保护义务。分则编的这些规定落实了生态保护原则的要求,将在各个领域起到遏制生态恶化的作用。
结论
1949年至今,我国先后启动了五次民法典编纂的立法工程,但前四次因为编纂的政治意愿不强烈,或因为民法学理论支撑不足等未能成功。71年后,新中国终于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其成功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对“良法善治”的强力推动,其大背景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因此,民法典编纂是治国安邦的基础法治工程。[23]
《民法典》编纂的全部意义,最终可归结为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即培育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现代公民,建构自由、平等、公正、和谐的美好社会,实现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强大国家。传统范式民法典编纂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统一的民法典,促进民族国家和国内统一市场的建设,这或许是《民法典》与传统范式民法典最大的区别所在,也是《民法典》被寄予厚望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