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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尸未遂案的现场重建1例

2020-03-12李毅宏陈宇森

广东公安科技 2020年2期
关键词:尼龙袋杂物死者

隋 鹏 李毅宏 陈宇森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广东 广州510220)

判断死亡方式和案件性质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医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1,2],有些案件难以明确性质,就需要对现场勘察情况和尸体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合理推断案发经过,完成现场重建,从而准确判断案件性质。

1 案例资料

1.1 简要案情

2019年1月某日,群众报警称某小区401房发出恶臭,派出所找人开锁进入室内发现谭某(男,75岁)倒卧在床上,已经死亡,尸体高度腐败。

1.2 现场勘察

现场为两房一厅结构。客厅木沙发上有一个黄色的尼龙袋及三个层叠摆放的箱子(内放茶叶、茶壶),表面均未见灰尘附着,其下面对应的木沙发的表面有灰尘,与没有摆放物品区域的灰尘厚度一致。木沙发旁地面有一个长宽高分别为102cm×47cm×49cm的木箱子,呈开启状,内无物品。木箱子重7.5kg,四角各有大小为7cm×7cm×9cm的三角形木质垫片。杂物房内物品较多,西侧木床床板外侧有两枚鞋印,内侧有一个102cm×50cm的空位,空位四个角各有大小为7cm×7cm×9cm的三角形的印痕,靠近内侧的两个印痕有向外侧拖拉的痕迹。卧室床上有一具高度腐败男尸,被一个绿色尼龙袋由脚向上套至胸口位置,头内脚外横向仰卧于床中间,膝关节超出床沿约15cm,尸旁摆放枕头、被褥及一个绿色尼龙袋。死者双侧肘关节屈曲,双手掌心向下对称放置于腹前侧,尿道口见尿管及尿袋。死者衣着整齐未见破损及血迹,双脚着袜,触地,对应处地面有腐败液体形成的类圆形痕迹,大部分已经干涸,近双足处较湿润粘稠,未见踩踏痕迹。现场未发现打斗破坏痕迹,地面及墙面未见喷溅、滴落及擦拭血迹。现场的三个尼龙袋表面均写有“老吴、158开头的手机号码”字样。卧房内发现多份病历,记载罗某患有“COPD”“高血压三级危象”“肾积水”“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

1.3 法医学检验

尸表未见损伤,骨骼未见骨折。头面部及颈部大部分软组织被蛆虫破坏缺失,直视下可见颈椎,甲状软骨及舌骨均完整未见骨折。尿道口有导尿管留置。颅骨无骨折,脑组织腐败液化,颅内无出血。胸、腹腔各脏器已腐败,未见破裂及出血。心肺表面未见出血点。胃内容呈糊状量约50g。膀胱空虚。毒化检验:死者的胃内容及膀胱冲洗液均未检出常见毒物成分。

2 讨论

2.1 死因分析

尸体高度腐败,尸表及骨骼、内脏未见损伤,衣着未见破损及血迹,舌骨及甲状软骨完整,排除了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毒化检验排除了常见毒物中毒死亡;结合死者病历记录其患有“COPD”、“高血压三级危象”及“肾积水”等多种疾病,推断死者符合病死。

2.2 现场分析

现场较平静:门窗完好未见撬压痕迹,财物未见损失;未见打斗痕迹,尸体未见损伤,说明并非针对财物及人员,熟人实施的可能性较大,现场的状态提示有抛尸的行为特点,分析如下:

2.2.1 杂物房木床上的空位与客厅地面的木箱子尺寸一致;空位四角的三角形印痕与木箱子底侧四角的三角形木片大小一致,证明木箱子是从杂物房床上的空位搬运出来。床内侧的两个三角形印痕有自内向外的拖拉痕迹,说明木箱子有一定的重量(自重加上内容物),无法直接垂直从床上移开,而是抬起外侧的两个角,向外侧拖拉形成。木箱子有一定的尺寸,杂物房内物品较多且摆放杂乱,空间狭小,要完成搬运木箱子的动作对于普通人也不容易。死者生前患有多种疾病,虽能生活自理,但无法完成搬运,应由他人完成。

2.2.2 现场未发现与杂物房木床上的两枚鞋印花纹一致的鞋子,说明这两枚鞋印并非死者所留,应为他人踩踏床板,搬运木箱子形成。

2.2.3 木沙发上的三个箱子及尼龙袋表面均没有灰尘附着,其下面、木沙发的表面灰尘分布均匀,其厚度与旁边未放置物品的区域一致,说明其原始位置不在此处,为近期转移过来。木沙发也长期没有使用。经过现场测试,三个箱子可以同时放进客厅地面的木箱子,推测其原来就是放在木箱子里的。

2.2.4 三个尼龙袋尺寸较大,不属于家用,上面的字体及内容提示其为外来物品,用于物流行业较多,分别套住死者、放于尸旁、客厅木沙发上,意图对尸体及木箱子进行包裹处理,进而抛尸。

2.2.5 死者横向仰卧在床中间,膝关节超出床沿约15cm,双脚触地,显然不是正常的睡眠体位,应被他人移动过,目的是便于使用尼龙袋对尸体进行包裹。死者被尼龙袋套住的动作虽死者可自行完成,但明显有悖常理,应为他人实施。

2.2.6 死者双侧肘关节屈曲,双手掌心向下对称放置于腹前,此行为显然并非死者所为,而是他人刻意摆弄形成,可以解读为一种愧疚行为:广义上是指在实施犯罪或过错后,内心产生内疚和羞愧情感和冲动,继而所实施的行为[3]。尸旁有另外一个尼龙袋,推测原意是用来自头部向下套住尸体,由于同样的愧疚心理而放弃。

2.2.7 腐败液体仅出现在与尸体对应的床垫及地面,说明尸体是在转换体位后才腐败。地面的液体大部分已经干涸,没有他人足迹,说明尸体腐败后没有他人踩踏。

2.3 现场重建

结合死因分析及现场分析,重建现场如下:罗某因病在床上死亡后,有人(熟人)带着三个尼龙袋进入现场,把杂物房床上的木箱子移动至客厅,将木箱子里面的三个箱子移至沙发上。将尸体移至床中间使其双下肢悬垂于床外,用尼龙袋自下而上套住尸体。由于心生愧疚无法继续,最终放弃并离开。案件定性为抛尸未遂。

2.4 破案后证实

死者儿子经常回家照顾体弱多病的父亲,某日发现父亲在床上死亡,但因赌博欠债怕被追债不敢报殡仪馆,犹豫数日,尸体有些味道,最后决定要抛尸。他去垃圾站买了三个大尺寸尼龙袋,把杂物房的木箱子移至客厅,将木箱子内物品移出来放置于沙发上,将尸体移动后套上袋子。由于念及父子关系心生愧疚,遂整理尸体后放弃。

抛尸的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行为,毁灭证据,逃避法律的制裁[4]。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抛尸罪,但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酌情处理,有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有的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虽然大多数抛尸的情况一般都是出现在他杀后对尸体的处理上,但也有一部分不是。本例嫌疑人主观上有抛尸的意愿,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为,但未能将处理后的尸体抛至他处,属于抛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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