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产学研协同创新的路径研究
2020-03-12雷小苗李良艳
□ 雷小苗 李良艳 王 蓉
(1.清华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 100084; 2.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广东 广州 510053)
产学研合作的本质是如果将科学技术看作一种商品,为了促进它在供给方(大学或科研机构,简称学研机构)与需求方(企业)之间有序流动,联合各方力量使其转化效率最大化,其内在规律要求产业界和学术界各司其职,交流互动。从国际范围看,在高科技产业发展历程中,技术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平衡和供需错位问题在美国[1]、英国、加拿大[2]、德国、葡萄牙、尼日利亚等国家同样存在过。
本文借鉴欧美日韩等国的经验,提出在全球化的新时代,要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做强高科技产业,就要推动新一轮产学研合作,这需要建立协同创新理念[3-4],通过四条路径来实现协同创新:“明产权”、“走出去”、“引进来”、“建桥梁”。
一、明产权:明晰科研成果所有权及收益权
产权不明晰,无法谈合作。通过对比中国和美国在知识产权归属政策发现,美国是在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进行了知识产权改革,使美国科研成果转化率由1978年的5%短期内提升至80%[5],并产生了持续的激励作用。反观中国,对标《拜杜法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10月正式施行,但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1)迟福林.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EB/OL].中国产业信研究网,http:∥www.china1baogao.com/dianping/20180211/2425866.html,2018-2-11。。为什么同样的政策,实施效果却截然不同。当然,这其中有很多历史原因,比如过去中国的产业都集中在中低端;科研与产业之前存在巨大的鸿沟,产业承接能力有限,但更多的是执行的原因。通过研究美国经验发现,自《拜杜法案》后,所有由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成果归属学校或科研机构,且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享实行“三三制”,即扣除专利申请费等之外的收益中,发明者、院系、学校各占1/3;另一部分高校也实施累计递减制,比如,累计收益达100万美元,发明者占比40%;累计收益100~1000万,发明者占比30%;累计收益大于1000万,发明者占比15%等(2)林小春.从美国大学的“科技转移办”说起[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mrdx/2016-07/14/c_135511565.htm,2016.07.14。。这样设置有三个好处:一是学校和教授拥有了更大的创新动力;二是避免了所有权纠纷,同时也防止教授利用个人科研成果接“私活”,谋私利;三是教授的本职工作应该是教学和科研,由学校专业办公室统一进行成果转化,避免为教授增加额外工作量。
而国内对于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因地域不同而不同,因机构不同而不同,自由裁量权很大,比如 2015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凡由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净收益50%以上可由发明人拥有(3)宋笛.政府工作报告首提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所有权” [EB/OL].经济观察网,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4077299726352911&wfr=spider&for=pc,2018.03.05。。但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仍是收益权归单位,单位再奖励个人,而奖励比例则差异很大。除此之外,各个地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政策也都不尽相同,比如2016年6月,成都市政府在《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中指出,学研机构与发明者之间可自由约定出资比,并依此比例对科研成果收益进行分割。中科院等则规定,如若科研人员或团队不脱离本单位,并愿意带技术进公司,中科院与科研团队对半分配;如若以停薪留职形式进入公司,则中科院占比15%,科研人员或团队占比85%3。这种不统一、不明确的政策,限制了科研成果在区域之间和机构之间的流动,不利于科研成果的转化。因此,产学研合作需要明晰科研成果所有权及收益权,避免产权纠纷和收益分配纠纷,推动科研成果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大学之间、不同企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大学与企业之间有序流动。
二、走出去:完善高校TTO机制,制助推科研成果转化
首先,推动大学科研成果“走出去”,需面向全国高校推广技术转让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TTO)。不论是在国内或是国外,大学都是经验和科学知识的储存库和生成器。在美国,几乎所有的研究型大学都设立了TTO管理这些关系和促进商业知识转让,将至少一些他们的知识存量转移给企业。在加拿大,将大学开发的技术与潜在的商业化机会联系起来的大多数努力都通过TTO进行。在葡萄牙,TTO作为一种相互关联学术界和产业界的机制,将大量大学的知识存量转移给企业,促进了知识在大学与企业之间的流动。TTO机制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相当成熟,且在科研成果转移中、在促进产学研合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应该尽快借鉴国外TTO经验,选择条件适合的高校进行试点,并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其次,技术转移办公室需引进或培养大批技术转移经理人。这些经理人要懂技术,能跟科学家对话,要懂市场,能跟企业进行商务谈判;要懂法律,如合同法、专利法等。美国密歇根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专业团队均是风险事务、技术许可事务、法律事务、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世界名校高学历人才,具有丰富的技术评估和许可经验,具有世界名企工作经历,这是目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无法比肩的。由此可见,技术转移经理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因而,中国的各类人才引进计划不仅要吸引学术专业人才,更要吸引技术转移专家。然而,如此优秀的技术转移人才,他们可以在法律事务所获得高薪,可以在风投领域大展拳脚,为何要选择高校呢?这就需要在机制设计上更吸引这方面的人才。
三、引进来:对接产业需求,强化产业导向型基础研究
加强产业导向型基础研究,“引进”企业需求,依托大学建立预研体系。产学研协同创新需要引进企业需求,以做强高科技产业所需攻克的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基础研究。从中国目前的创新现状看,“科研不接地气”、“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的现象普存在,大学基础研究与企业需求之间存在错位。回望欧美等国高科技产业发展历史,作为头号科技强国,美国也曾有过“科研不接地气”、“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烦恼,加拿大、德国[6]、英国、尼日利亚等国也曾出现过产学研脱节严重,科研人员的成果多被束之高阁的现象[7-8]。加拿大学者Jorge Niosi把大学与产业供需之间的灰色地带称为“死亡谷”[9]。可见,大学基础研究与企业需求之间错位在世界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
为了应对这种普遍问题,仅靠鼓励企业加强基础研发实力是不够的。一方面原因是,企业本身处于激烈竞争的市场当中,技术的更迭速度日益迅速,企业最重要的事情是把握市场的需求、客户的需求及技术的发展方向,提供最有竞争力的产品,而基础研发往往投入大、周期长,企业做基础研究风险过高,效率过低,因而企业大多不会将人财物过多投入基础研发;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中国是典型的三元结构国家创新体系,长期以来,大学和科研机构承载着基础研发的重任,得到了国家大量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因而,最经济、也最有效的做法是,企业与大学进行超前沟通,大学从企业搜集技术发展的方向,以及企业的技术需求,进而适度调整基础研究的方向,引导科研人员将关注点转向科研成果可转化性和知识的商业价值[9]。反过来,企业充分利用大学基础研究能力突出、人才聚集,学科相对完备的优势,发挥大学在攻关体系中超前预研的作用,依托部分有条件的大学有选择地重点支持建设若干个产业技术研究院,集中攻克若干重要的前沿基础技术和通用技术,构架起面向产业未来需求的预研体系[10]。同时,使科研项目申报方式由“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11],即由企业提出需求并招标,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通过竞标获得,国家视项目的重要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政策支持。
四、建桥梁:构建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产学研金协作平台
在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和桥梁方面,世界各国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比如建立大学产业科技园区,如美国的硅谷和128公路高技术产业带、日本的筑波科技城、法国的索非亚科技园、德国慕尼黑高科技工业园区等。这些园区几乎都是依托大学或科研机构建立起的高科技企业集群。中国已经依托高校科技优势成立了产业园区进行技术孵化,应该结合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独特优势,借鉴日本通产省的经验,建立起政产学研金大协作平台。回顾日本高科技产业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日本经济奇迹与通产省有着密切关系,从汽车产业到集成电路的产业发展,再到钟表、照相机、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产业发展,通产省一直都是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者”。
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奉行“贸易立国论”[12],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际市场的需求升级,日本的产业成功转型升级,产业结构的重心从以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逐渐向汽车、家用电器、集成电路等资本密集型的产业转型,因挤压了美国的国际市场,遂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生了日美贸易战。同时,由于信息技术革命到来,创新方向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日本通产省的计划模式与国际创新大势相悖,通产省神话终结。这种终结有政府主导模式无法快速响应市场变化的内在缺陷的原因,同时也有后发劣势的因素。然而,通产省的经验仍然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日本通产省在早期屡屡成功,是因为早期技术发展方向相对确定。因而,我国可以借鉴通产省的经验,选择一些技术相对成熟、技术更新周期较长的高科技产业,比如航空发动机产业、医疗装备产业等,由科技部、发改委、中科院等共同组建高科技产业研究院,集合国内及国际本行业以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企业研发人员、金融投资者等,促进科学家、企业家、投资人早期深度融合,集中力量精准发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五、结 语
产学研合作是一个常做常新的课题,产学研合作的国内外实践具有多样性和丰富性,根据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不同而不同。本文在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的特点,以中国学研机构基础研究成果与企业市场需求之间的“脱钩”与“错位”现象为切入,分析在新一轮产学研合作中的路径问题,研究认为:首先,科研成果的所有权须明确,不统一、不明确的政策,限制了科研成果在区域之间和机构之间的流动,不利于科研成果的转化。中国可借鉴美国《拜杜法案》经验,尝试统一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为“三三制”。其次,“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新一轮产学研合作需要在全国高校推广建立TTO,培养技术转移经理人,推动高校成果“走出去”。同时加强产业导向型基础研究,“引进”企业需求,依托大学建立预研体系。最后,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在大学和产业之间 “建桥梁”,使大学的基础研发成果与企业的技术需求相链接,构建“协作—共享”运行模式,中国要结合当前实际,建立针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产学研金大协作平台,即建设高科技产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