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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集体主义道德”
——走出“虚假集体主义道德”与个人主义道德的理论遮蔽

2020-03-12金德楠

甘肃社会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个人主义

金德楠

(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

提要: 集体主义道德生成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时代,存续并发展于社会主义社会及共产主义社会。它既不同于基于抽象的思辨的个人、根植于“虚假的集体”并对集体主义道德做非历史主义释读的“虚假集体主义道德”,又不同于把个人视为孤立的原子化个体、推崇个人权利的优先性与绝对性、肯定个人生成且决定着集体状态、主张道德生成与发展的自在自为的个人主义道德。祛除“虚假集体主义道德”与个人主义道德的理论遮蔽,呈现出集体主义道德的真实原象,即它作为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意识形态根基,以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与维护无产阶级利益为其生成发展的根本物质基础、以坚守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其生成发展的关键精神因素、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为其生成发展的基本价值诉求。

集体主义道德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道德形态,居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思想体系的核心地位,是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意识形态的根基,主导且制约着个人主义道德、利己主义道德以及功利主义道德等多种道德形态。然而,在理论上与现实中长期存在的对集体主义道德抽象化与绝对化释读的理论范式,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虚假集体主义道德”,成了钳制人们认同与践履集体主义道德的重大理论遮蔽。与此同时,在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道德行为实践与道德评价尺度日益多样化的近代社会,强调个人权利优先性、追求个性自由的个人主义道德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虚假集体主义道德”与个人主义道德的双重冲击,使得集体主义道德严重式微,陷入了被批判、被否定甚至被遗弃的风险境地。为此,科学认知与系统建构集体主义道德,不仅要澄清“虚假集体主义道德”之于集体主义道德的理论遮蔽,而且要廓清个人主义道德之于集体主义道德的理论边界,从而在整体的宏观的社会系统中去理解和建构新时代集体主义道德。

一、走出“虚假集体主义道德”的理论遮蔽

“虚假集体主义道德”根植于人们对集体主义道德进行抽象化绝对化释读的理论范式。这种理论范式往往从“集体”“个人”“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等抽象的概念或判断出发,忽视甚至无视人的社会性与实践性、集体的正义性与真实性、道德的历史性与阶级性,片面强调集体包含且高于个人、个人从属且依赖于集体、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具有完全的统摄性意义等道德原则,在割裂了社会存在与道德意识形态关系的基础上主观地炮制出一系列脱离人们现实生活与道德实践的神圣化道德规范,最终使其所谓的“集体主义道德”沦为一种具有严重理论缺陷与实践危害的“虚假集体主义道德”。

(一)“虚假集体主义道德”把人的本质视为一种抽象的存在,无视人作为道德主体所具有的社会性特征

人是道德的主体,对人的本质的判定是一切道德哲学得以建构的基石。“虚假集体主义道德”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所倡扬的“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科学论断,忽视人的社会联合性特征,反而把人的本质视为一种永恒的抽象的存在,其论证逻辑与理论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客观唯心主义的哲学立场,把个人对集体的神圣崇拜、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优先性等视为绝对理念并规向人的理性,从而引申出集体主义道德。这种对集体主义道德的释读范式与黑格尔、谢林的道德哲学如出一辙。黑格尔曾指出:国家是扬弃市民社会私人利益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物质手段,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1]。杜林也曾形而上学地从“应该存在”、从不依赖于社会发展的“不言自明”的公理中“系统化”地引申出道德来[2]89-101。显然,他们既没有把人视作社会的存在物,也没有把道德的主体视作“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3]525,不仅扭曲了人与道德的关系,而且把集体主义道德看作是凌驾于历史与社会之上“恒久的单纯的原则”,从而导出了道德目标优先于人的理想与需要、个人对集体具有无条件服从与自我牺牲等道德义务。这类道德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重要批判对象,反而成了衍生“虚假集体主义道德”的理论渊源,造成了人们对集体主义道德的误解与误行。譬如,《国际伦理百科全书》就曾机械地断言,集体主义道德认为“个人有义务为了集体的利益而自我牺牲,不管这些集体是阶级、种族、部落、家庭还是民族,个人都必须为了集体而做出自我牺牲”[4]。

二是基于主观唯心主义哲学立场,把集体主义道德看作是从属于集体的个人的良知、内心活动或者自由意志的产物。这种解读范式往往片面地强调集体主义道德的神圣性和可建构性,忽视了人们按照集体主义原则择取道德理念与实施道德行为的利益导向性,而把行为者的道德意志与现实的物质利益完全割裂开来,并使之成了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具体而言,其理论危害主要有:一方面,它扭曲了社会存在与道德的关系,看不到人首先是一种社会存在,正是生产社会化时代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客观存在和无产阶级(本文中“无产阶级”是指同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相伴而生的劳动者阶级)的道德生活事实,构成了个人的道德立场、道德认同与道德实践,生成并发展了集体主义道德;另一方面,它导致个人与集体的价值与目标的抽象化,使得抽象化的集体目标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个人沦为了为集体目标而服务的工具。因此,这种解读范式不但无法科学地揭示集体主义道德生成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内在机制和主要规律,反而容易把集体中的精英领袖主观构想出来的某些道德原则视作集体主义道德而强加给社会和个人。

三是基于具有社会本能的动物所共有的群居为乐、团结互助的合群性特征,阐释集体主义道德生成与发展。19世纪俄国学者克鲁泡特金曾指出:“当我们在动物的各纲,从本纲的初等代表者研究到高等代表者(如昆虫类之蚁、黄蜂、蜂;鸟类之鹤、鹦鹉;哺乳动物之反刍类、猿和人),我们便会发现在其中个体与集团的利益之一视同仁,有时甚至为集团利益之自己牺牲,也是以纲目的高下为比例而发展的。这一事实不仅使我们得到伦理的萌芽的自然起源之一个不可否认的凭证,而且也把更高的伦理感情的自然起源之凭证给了我们。”[5]显然,这种观点从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能出发,把个别人物的利群行为视作集体主义道德现象,不仅忽视了在人的社会属性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实践性和文化性,而且掩盖了物质生产实践与历史文化传统在人的集体主义道德品格形成中的重要地位。然而,集体主义道德作为一个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多层次综合性的道德规范体系,不仅呈现为一个涵盖原则、理想、准则的极其复杂的完整道德结构,而且涉及思想、行为和情感等一系列道德因素,绝不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基础之上的单纯的利他主义品质,而是超越了以群居为乐、团结互助等为特征的合群性动物社会本能的高级道德形态。

(二)“虚假集体主义道德”根植于虚假的而不是真实的“集体”,无视“集体”生成发展的历史规定性

集体主义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式,是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和经济生活中生成发展的。理解“集体”以及在“集体”背后起着制约作用的经济关系是理解集体主义道德的前提。在马克思看来,集体存在着两种基本形式——“虚假的集体”和“真实的集体”。所谓“虚假的集体”,即是生成于私有制和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之中,独立于个人并作为个人异己的统治力量而与个人相对立的集体,正如马克思所言,“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6]84。所谓“真实的集体”,即是消灭了旧的社会分工和异己的生活条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虚假集体主义道德”根植于虚假的集体,机械地把集体理解为一种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抽象物,一种脱离了人的本质、人的活动、人的生活并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实践危害。正如在苏联斯大林集体化改革中,过度地追求集体功利的最大化,单纯地依靠阶级斗争和道德观灌输,片面地强调集体对于个体的绝对至上性、集体利益对于个人利益的绝对优先性,使得“集体主义道德”丧失了对个人正当权利的尊重。因此,只有在根植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基础上的“真实的集体”之中,集体主义道德才能成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自觉良知、绝对义务和行为准则。反之,当集体异化为不表达或不代表个人反而代表一系列缺乏真正的道德共识的官僚精英的“虚假的集体”时,根植于其上的“虚假集体主义道德”必将沦为与个人相对立的道德桎梏。

“虚假集体主义道德”由于无法厘清“真实的集体”与“虚假的集体”,使其在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上呈现出三种重大错误倾向。一是政治道德主义的倾向。“虚假集体主义道德”混淆了政治与道德的关系,过度强调政治意识形态对道德规范体系的决定作用,坚持政治干预道德的基本原则,陷入了孟德威尔所谓的“政治决定道德”的理论窠臼。孟德威尔曾指出:“道德的发端明显的是由于巧妙的政治所创制,以使人们互相利用,又易于驾驭。道德的发端乃为了使野心家极容易又极安全地从大家那里获得更多的利益,并且统治他们的大多数人。”[7]二是道德宗教主义的倾向。“虚假集体主义道德”把集体、集体利益、个人对集体的义务等价值理念绝对化神圣化,呈现出对这些价值理念的宗教式虔诚,往往采用类似于宗教精神压迫的方式,借助于人的敬畏心理来实现道德的强制与他律,忽视了集体主义道德作为人们认识自我、肯定自我和实现自我的道德目的。三是为威权主义政治服务的倾向。“虚假集体主义道德”作为一种权威型的道德模式,过度强调道德的命令、约束与制裁功能,主要依托集体威权进行道德评价以影响人的精神世界,不可避免地导致集体权威按照自身的利益需要,而将集体主义道德之中的某些价值理念自上而下地强制灌输给个人,并要求个人无条件信仰,从而为威权主义政治创造道德文化土壤。

(三)“虚假集体主义道德”否认集体主义道德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将其视为脱离旧道德的普世道德形态

“虚假集体主义道德”往往把集体主义道德视为一种完全脱离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道德体系的全新道德形态,不但无视集体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性特征,反而将其视为社会主义社会人所共有的普世道德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生产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所有这些体系都是以本国过去的整个发展为基础的,是以阶级关系的历史形式及其政治的、道德的、哲学的以及其他的后果为基础的。”[6]544质言之,任何一种道德形态都有其特定的经济结构与历史文化基础,也都处于人类历史的整个道德系统之中,正是社会形态发展的连续性与创新性,决定了道德思想的连续性与创新性。如果认为一个时代、社会和阶级的道德是“自我”生成的或孤立存在的,割裂了道德的历史联系,必然使我们对一种道德体系做出一种非历史主义的分析。把集体主义道德与原始社会的朴素利群主义道德、封建社会的整体主义道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共同体主义道德等道德形态完全割裂开来或完全等同起来,事实上都会否定集体主义道德的历史联系性与阶级规定性,只能导致它所标示的道德理想、利益导向、价值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模糊化或绝对化,从而衍生出“虚假集体主义道德”。

“虚假集体主义道德”超越社会形态审视集体主义道德的分析视角,不但弱化了集体主义道德的社会形态属性,而且不可避免地忽视了集体主义道德的阶级主体性。任何一种道德形态,必然根植于与之相适应的物质生产条件和主体实践。集体主义道德根植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之中的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社会化时代,它处于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边缘地带,展现为工人阶级的革命道德,工人阶级是其实践主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作为社会的主体道德形态,规范着与其共存的多种道德形态,使整个社会道德体系被理解和组织成一个一致的同向的道德体系;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它将脱离无产阶级的阶级主体性,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的一般道德观念。马克思曾指出:“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3]603进一步而言,每一种生产方式都会衍生相应的道德形态,“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8]。显然,把集体主义道德现象视作社会主义社会自为自在的且与人的复杂生产关系和与利益需求完全无关的道德活动,必然导致“虚假集体主义道德”的生成和发展。

二、厘清个人主义道德与集体主义道德的理论边界

个人主义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历史现象,经历了由极端个人主义道德到新自由主义道德再到共同体主义道德的“美化”过程;作为一个复杂的理论体系,存在着极端个人主义道德、新自由主义道德和共同体主义道德等多种理论形态。尽管它们在具体观点上不尽相同,在特定历史时期也共生共存;但是作为个人主义道德统摄之下的具体理论形态,它们均把个人而不是集体、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利益作为道德理论的出发点。质言之,个人主义道德,即是一种片面地尊崇个人权利、捍卫个性自由的“自我优先性道德哲学”。个人主义道德与集体主义道德作为近代社会最具主导性的两种道德形态,既有对立性又有一致性,恰如恩格斯所言,“对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来说,道德论必然是或多或少地互相一致的”[2]99。为此,在资本主义经济因素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共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廓清个人主义道德与集体主义道德的理论边界,是理解与建构集体主义道德的必要前提。

(一)个人主义道德把人视为孤立的原子化个体,反对把人置于社会、文化和历史中考察道德现象

个人主义道德主张把人看作完全无关于社会联系和集体归属的孤立的原子化的个体,认为个人在根本上是一个完全自主且各自独立的个体,由此形成了以“权利优先论”为其主要特征的道德理论体系,即“强调个人权利对社会的绝对优先性,把个人权利当作评判社会政治结构和政治行为的基本标准”[9]。同时,为了实现个人权利优先性的道德目的,个人主义道德哲学也把个人权利作为道德现象的评价标准,并创设了一系列理论框架以实现逻辑自洽。正如罗尔斯用以分析个人主义道德合法性的“原初状态假说”——在人们相互订立各种契约所形成的“原初状态”之中,个人受到“无知之幕”的约束,浑然无知自身的社会地位、自然禀赋和历史文化背景,因此,在原初状态中每一个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人”[10]。显然个人主义道德所论的脱离社会现实和社会生活的个人是不存在的,并且它关于不受任何社会历史背景、经济政治地位、文化传统和家庭生活影响的理性的个人可以自由选择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纯粹的“自然契约状态”也是虚假的。基于此,它主张的把个人权利作为道德理论与道德现象评价标准的观点也是难以立足的。此外,个人主义道德把个人自由作为“原子化的个人”的天赋权利,奉行把个人自由作为最高的价值原则,弱化了集体以及根植于集体生活的历史传统对个人的道德约束,为个人囿于自我、推崇个人利益、无视他人与集体利益提供了价值支撑,反过来又加剧了现代社会的个人原子化特征。正如恩格斯所言:“在利益仍然保持着彻头彻尾的主观性和纯粹的利己性的时候,把利益提升为人类的纽带,就必然会造成普遍的分散状态,必然会使人们只管自己,彼此隔绝,使人类成为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11]然而,集体主义道德主张把人置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来分析人的道德现象,坚持现实社会生活构成人的本质、集体生活构成人的道德现象等基本观点,既反对把人视为脱离社会关系的抽象的人,又反对把人视为先于社会生活而存在的孤立的人。显然,建构在“现实地社会地形成的人”的基础之上的集体主义道德,从根本上是与把个人视为孤立的原子化个体的个人主义道德相互对立的。

(二)个人主义道德推崇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反对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或因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

个人主义道德主张“正义”优先于道德、个人权利优先于集体利益,轻视集体和集体价值,存在着重大理论缺陷。首先,它把个人权利优先视为调适人与人、人与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植于其独特的“正义理论”。个人主义道德往往把“正义”理解为一种公正地分配个人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天赋的自然的社会规则,是与个人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无关的外在的规则和秩序;集体主义道德则坚持“正义”的相对性和具体性,主张从处于不同社会阶层之中的个人的利益关系以及个人对地位、荣誉与工作等“自我”构成要素的认知中分析正义原则。显然,正义作为规范道德关系的价值标准,不只是外在的规则与秩序,还是个人的内在的品德与能力,只有当人们不仅拥有关于正义规则的知识,而且拥有认识和实践这一规则的能力和自觉性时,他才能成为一个既自觉遵守正义规则,又具有正义美德的人。当然这里的“个人”不是处于社会现实之外的无差别的人,而是有着个体差异性和感性丰富性的具体的人。基于此,个人主义道德忽视“正义”作为一种道德品格对贯彻正义原则的积极作用,必然导致“正义优先于道德”的理论结果。其次,它所主张的个人利益不仅包含个人正当利益,而且涵盖排他性的个人利益。这与集体主义道德观所论的个人正当利益与非排他性的个人利益完全不同。个人正当利益人皆有之,否定了个人正当利益就否定了个人存在,因为个人正当利益作为物质范畴,是处于特定社会经济关系之中的个人对自身劳动创造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占有和共享,而不是处于一切历史时代并置于社会整体之上的“个人利益”。集体主义道德主张的“个人利益”是指个人的正当利益,具有非排他性和相容性特征。所谓非排他性,即是无害于集体利益与他人的正当利益;所谓相容性即是每个集体成员都有分享集体利益的平等权利。可见,在实现个人利益方面,是否无害于集体利益、是否具有排他性,是两种道德形态规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的标准与界限。最后,它推崇个人权利的无条件性和绝对性,强调个人义务的有条件性和相对性,截然不同于集体主义道德主张的个人权利与个人义务的对等原则。个人主义道德无视个人义务对个人自由的保证性作用,单纯地强调个人利益,使其不可避免地走向利己主义的道德深渊,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利己主义可使一切美德的幼芽枯死,而个人主义首先会使公德的源泉干涸。但是,久而久之,个人主义也会打击和破坏其他一切美德,最后沦为利己主义”[12]。质言之,个人的自由是有限的,没有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只有承认个人的义务才能真正保证个人的自由,推崇个人权利的无条件性和绝对性的个人主义道德最终是难以保障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和发展的。

(三)个人主义道德坚持个人生成且决定集体状态,否认社会关系决定个人的道德观念及其价值理念

个人主义道德与集体主义道德对个人、集体以及个人与集体关系的理解存在着根本分歧。个人主义道德主张个人先天拥有一个超验的自我,集体是在公平正义原则指导下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而生成的,个人的选择构成了集体生活的全部内容。因此,个人的本质并不由其所处的集体来决定,相反个人的最终选择决定了集体状态。显然,这种观点与集体主义道德所强调的社会关系与集体生活生成个人的道德观念截然不同。首先,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于集体生活,集体不仅为个人的生存发展提供物质生活资料,而且决定个人的精神生活,生成个人的道德理念。因此,任何道德理念都只能以个人的社会实际活动为基础,只能在社会中并通过个人社会化进程而生成发展。在此意义上讲,个人的道德认同与道德属性是由他所处的那个集体或社会所决定的,是社会的产物。其次,个人的道德认同与道德践履也并非如个人主义道德所论,它不是先验地来源于个人自我的道德能力和道德命令,而是个人在自身与集体的关系中发现与建构的。正是社会或集体之中的历史文化传统构成了个人道德信仰的背景关系,形成了个人道德自主的前提条件,有如查尔斯·泰勒所言,“我通过我从何处说话,根据家谱、社会空间、社会地位和功能的地势、我所爱的与我关系密切的人,关键地还有在其中我最重要的规定关系得以出现的道德和精神方向感,来定义我是谁”[13]。最后,个人的美德也并非如个人主义道德所论“存在于个人的超验自我之中”,而是根植于人们生活所属的集体。只有在集体生活和集体体验中,特别是在集体的物质生产实践中,才能形成个人的美德,正如马克思所言,“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3]571。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讲的“集体”并非基于人的理性精神或主观意志的抽象物,而是一个存有共同的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它小到家庭、社区与班级,大到阶级、民族、国家与社会。由此可见,集体主义道德作为集体与个人的道德有机体,是以完善个人在集体中的自由发展、实现个人在集体中的整全个性为宗旨的道德形态,而不是脱离集体的个人片面追求道德自主与道德自由的形而上学。

(四)个人主义道德主张道德生成与发展的自在自为,反对集体权威通过强制性力量建构普遍性的道德价值观念

个人主义道德观认为,个人权利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个人的道德认同与道德践履并不取决于集体的规范或国家的法律,而是依据建立在个人道德权利基础上的道德判断。为此,它主张道德生成与发展的自在自为,反对集体权威通过强制性力量建构具有社会普遍性的道德价值观念。这与集体主义道德观主张实施积极的道德建构行为,培育人民群众的道德素养,以改善社会的道德状况,增强个体对集体的道德义务感完全不同。集体主义道德观认为集体是个人与个人进行社会联合的结果,在集体中个人对他人负有必要的责任,个人生活与集体生活密不可分,个人的生活价值是集体生活的充分反映。由此,集体主义道德观主张,为了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和保护集体利益,集体有权运用集体权威支持正当的道德行为并惩戒失范的道德行为,以此建立行为者道德行为的确定性赏罚机制。显然,个人主义道德观所主张的道德生成与发展的自在自为,根植于个人主义者所虚构的那种普遍先验且与生俱来的个人权利,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先于人的社会实践而设定的道德原则;集体主义道德观所主张的道德建构与道德教育,则根植于集体利益优先的道德原则,以及在此基础之上集中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客观需要的“伦理观念”。因此,在利益关系复杂化的现代社会之中,个人在道德观上是难以保持中立的,不存在任何一种在社会意义上或政治意义上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性道德原则,那种坚持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是至善至美而不可剥夺的个人主义道德观,以及它所推崇的“个人利益是人们行为价值的唯一而且普遍的鉴定者”的价值标准,不仅加重了现代社会人们之间感情冷漠化以及公民的责任意识、义务意识虚无化等道德危机,而且也会因其无视道德建构最终无法捍卫个性独立与个性自由。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个人的任何道德品质总是基于实践、传统和经验而后天获得的,因此也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和普遍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3]524-525。在此意义上讲,我们既要强调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优先性、个人道德的可建构性,又要防范在道德建构过程中由于集体权威或精英人物对集体主义道德的偏狭化理解所导致的政治极权主义危险。

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意识形态根基的集体主义道德

道德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任何一种道德学说都必然源自并且反映和维护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利益关系和交往关系,而具有客观的社会历史文化内容。科学认知集体主义道德,不但要澄清“虚假集体主义道德”之于集体主义道德的理论遮蔽,而且要廓清个人主义道德之于集体主义道德的理论边界,还要基于整体宏观的社会系统理解和把握集体主义道德生成与发展的根本物质基础、关键精神因素和基本价值诉求。一言以蔽之,正是集体主义道德生成和发展的独特的物质基础、价值诉求和精神因素,从根本上促使它成了社会主义社会道德意识形态的根基。

(一)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维护无产阶级利益,是集体主义道德生成发展的根本物质基础

经济关系决定道德意识形态,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道德体系的性质,任何一种道德体系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恩格斯曾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实际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2]99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人类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形式取得了巨大发展,不仅使得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和产品的社会化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体系之中萌生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而且使得分工协作、集体行动和集体利益成了社会道德体系的基本范畴,平等互助、共同劳动与相互合作也逐步成了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在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体系之中萌生了集体主义道德。需要指出的是:道德的基础是经济关系所表现出的利益关系,道德建构的核心内容即是调整利益关系。虽然,集体主义道德是一种由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所决定并通过工人阶级的革命意识而形成的思想的社会关系,但是它并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社会关系,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客观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反映和维护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原则,那就必须使人们的私人利益符合于人类的利益。……既然是环境造就人,那就必须以合乎人性的方式去造就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那他就只能在社会中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不应当根据单个个人的力量,而应该根据社会的力量来衡量人的天性的力量。”[3]355因此,脱离具体的社会关系,不联系社会发展的规律,就无法揭示出集体主义道德的科学内涵。集体主义道德不是一切历史时代都具有的道德形态,而是无产阶级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与维护自身阶级利益的历史进程中进行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的结果。由此观之,集体主义道德产生于生产社会化时代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萌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脱离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就无所谓“集体主义道德”。在阶级社会之中,它始终伴随着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是无产阶级的崇高革命道德,脱离了无产阶级就无所谓“集体主义道德”;它始终反映着无产阶级以至“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的根本利益,是无产阶级整体利益的道德表现,是衡量无产阶级个人行为和品质的最高道德标准,脱离了人类的整体利益以及无产阶级及其内部各个阶层与个人的根本利益就无所谓“集体主义道德”。

(二)坚守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是集体主义道德生成发展的关键精神因素

理想信念是道德体系的源泉,一定的社会理想信念自然导向与之相应的道德规范,任何一种道德规范也都必然反映和维护其所根植的特定的社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作为集体主义道德生成发展的关键精神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描述了一种理想的社会形态并展现为一系列的革命实践。共产主义作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形态,对社会的道德生活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正是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之中的集体与个人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分析与认知,才萌生了无产阶级的革命道德,从而形成了以建设自由人的联合体为终极目标、以人民至上为实践规范的完整的集体主义道德形态。其次,它涵养了一系列先进价值理念并塑造着一种个体理想的道德境界。把个人行为的“善与恶”与集体利益相联系,不但为劳动者个人描述了理解“自我”的基本框架,而且奠定了所有劳动者共有道德文化的利益基础,形成了由劳动者个人的认知、情感、意志相互关联的一种道德心理机制。正是这种内在关联的心理机制促使劳动者个人萌生了爱国、奉献、牺牲、利他、团结、互助、友睦、博爱等美德以实现自我认同与集体认同,从而构建起劳动者个人对集体主义道德的内在道德信仰和外在道德践履,恰如季塔连科所言,“同最进步的和最人道的理想有联系的共产主义思想性,能促使人们身上诸如英雄气概、光明磊落、自我牺牲这些道德品质的发展,这些品质乃是人的善的最高表现”[14]334。最后,它生成了一种先进的思想理论并外化成一系列的制度要求。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与“正义原则”相联系,构筑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之中各种类型集体的目标、德性与行动的道德规范,使得“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成了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崇尚的正当道德理念。即是说,集体主义道德内含一种集体德性,它根植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之中,体现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导向,强调人民至上的基本原则,服务于支撑人民自由、平等、幸福的社会主义建设,反映着集体的“善性”。由此,集体主义道德既可作为一种现实的行为规范,又可成为一种理想的精神追求,它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视为“应当与必要”,不仅规范着劳动者个人或由其组成的集体进行道德选择时所坚持的基本立场,而且反映着他们的道德生活模式、精神风貌、生活环境以及社会风范。因此,它是社会道德与个人道德的统一。

(三)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的彻底解放,是集体主义道德生成发展的基本价值诉求

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作为集体主义道德的理论主题与价值旨归,从根本上保证了集体主义道德的科学性与人民性。首先,它作为集体主义道德的构成性要素,不但是指导个人实现道德选择与进行道德活动的内在动因,生产与塑造着个人的道德意识,指导与调节着个人的道德行为,而且是规范集体行为与培育集体德性的外在标准,对集体的利益分配与制度设计发挥着评价功能,在特定历史时期表现出对一种合乎人性的制度系统的价值追溯。其次,它使集体主义道德主体根植于“现实的有生命的人”。这种“现实的有生命的人”不仅是有个人经验生活、社会劳动与社会关系的感性存在的具体的人,而且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受到宗教精神压迫、旧的国家政治制度压迫、市民社会中私有财产束缚而异化的人。正是对“人”的现实性与生命性的理解,为集体主义道德奠定了科学的历史观和人性观基础,恰如有学者所言,“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所理解的人首先是‘有生命的个人’,因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问题在于,‘有生命的个人’是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改造自然而存在的,实践构成了人的特殊的生命活动形式。因此,‘有生命的个人’就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5]。在此意义上讲,集体主义道德所寻求的“人的解放”不是思辨哲学或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乌托邦幻想,而是革命的理论与革命的实践相结合的历史活动。最后,它为集体主义道德塑造了基本的利益规范原则,即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统一于人的解放的历史进程之中。集体主义道德既强调对个人幸福的追求,又强调对人类整体幸福的追求,作为一种调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道德规范系统,其所追求的道德境界在个体层面上体现为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自觉自愿。集体主义道德的这种特质使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塑造着理想的公民人格,成为社会主义社会构建人的本质的内在精神力量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道德精神内核,正如季塔连科所言,“通过集体利益的实现而使个人全面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意识中所体现出的价值方针的基本意义”[14]113。由此,集体主义道德作为以实现人的解放为价值诉求的道德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指导与规范着多种道德价值思潮,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形态基础和协调人际、人群、群际关系的道德伦理基础。因此,它绝不是一种道德哲学的思辨体系,也不是一个意识形态的抽象概念,而是充分体现人的社会性本质且符合“人的解放”诉求的先进道德理论体系。在此意义上讲,集体主义道德就是恩格斯所主张的那种“不仅消灭了阶级对立,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忘却了这种对立的社会发展阶段上,超越阶级对立和超越对这种对立的回忆的、真正人的道德”[3]100的初级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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