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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探究

2020-03-12伍志锐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矫正律师对象

伍志锐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广西 南宁 530000)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202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特色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制度的正式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探索了17年,终于迎来了一部统一、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所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行、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采取将其置于社区内,不与社会隔离的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多种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国家长治久安[1]。社区矫正工作既属于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部分,也是社会治理工作的组成部分,要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率,就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而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专业力量,同时律师也肩负着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参与国家治理的社会责任,让社区矫正对象获得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的帮助,将有利于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有利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区矫正的监管能力和教育矫正水平的提升,从而推进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笔者注意到很多地方已经在探索引进社会力量包括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但从法律规定以及各地实际工作情况看,律师参与较为薄弱甚至参与缺漏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将针对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进行探究。

一、法律规定及实务现状: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律师参与

我国在2003年启动了全国六省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在深入试点、不断研究的基础上,将试点扩大到全国12个省(区、市),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修正案(八)》,成为正规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2012年,社区矫正又载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被纳入刑罚执行体系。2012年,“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加上最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至此我国形成了社区矫正基本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相较于国外实施近百年的、成熟的广义社区矫正制度,虽然我国仅仅做了17年的探索,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且具有中国特色。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但在各地所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仍然不足,尤其缺乏律师的参与。

(一)法律没有明确律师在社区矫正中的诉讼参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权利义务的规定,均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述,表明辩护律师刑事诉讼的参与权仅限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法律没有赋予律师在刑事执行程序中的辩护权或参与权,2012年被纳入刑事诉讼刑罚执行体系的社区矫正自然也不例外。刑罚执行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既决定着刑事诉讼目的能否实现,也关系到罪犯正当权益的保障[2]。如果有律师的参与,为罪犯提供辩护等帮助,至少可以使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虽然《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委托的律师的意见。似乎规定了律师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参与权,但并没有更详细的操作规定,实践中能否有效落实还有待观望。

(二)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律师参与较少

笔者查阅了广东、江苏、浙江、陕西、上海、北京朝阳、四川成都以及广西南宁等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课题调研论文或报道文章,发现目前在各地所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鲜少看到律师的身影,只有少数地区开始重视律师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作用,尝试引入律师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例如成都市温江区制定《驻村(社区)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实施意见》,开展驻村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治教育[3]。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宣告,上好入矫第一堂法治课。佛山高明区制定推进律师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案,确定以驻村(居)律师为主体组建律师志愿参与社矫工作服务队。虽说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是《社区矫正法》基本原则之一,《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但是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社会力量”的含义作出界定。该条文只提到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并未提及大学、律师、基金会等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且取得了良好实践效果积累了丰富经验的社会力量主体,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的系统化规定尚付阙如,给实践中律师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和障碍。

二、社区矫正与律师职责: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与必要性

律师作为国家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构成人员,其职责体现为“三个维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中国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4]。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符合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律师在社区矫正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其职责的必然体现,社区矫正与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契合度。

(一)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

1.可以改变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专业能力薄弱的现状

从各地调研情况来看,随着社区矫正对象的不断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偏少,工作力量不足越来越凸显。以广西为例,截至2015年底,广西地区共接管社区矫正对象49 837人,解除社区矫正对象33 844人[5]30。《社区矫正法》颁布之前一直是司法所承担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颁布之后虽然确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但同时也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而司法编制空缺却一直是广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难题。根据资料显示,按每个所最少3名政法专项编制的标准进行计算,空缺多达1477人[5]31。而司法所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平均15—20人/所,有的甚至50人/所,多数却只有1名政法专项编制的工作人员,身兼数职,要同时进行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任务重,压力大[6]。某一县级司法局下辖12个司法所,竟有6所为“一人所”,其工作状况可想而知。而社会力量参与度不够,各种社会资源在社区矫正的各环节中的衔接路径不畅,志愿者来源有限,发展动力和后劲不足,不能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

工作压力大,薪资待遇低,加之法律对司法协理员没有明确的规定,编制不能得到较好解决,最终导致一些高素质人才不愿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才流动性较大。一方面加剧了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严重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体现为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部分工作人员法学功底和专业技术水平偏低,理论和实践培训又难以保障,导致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如果能吸收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会有效充实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力量,缓解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难题。

2.社区矫正质量的提高有赖于律师的参与

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知识欠缺是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让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7]5-7。《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从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来看,法治、道德教育还存在教育形式单一、专业人士参与不足,参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而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工作又具有灵活性,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能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等特点,通过分类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专业的法治辅导,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教育,辅助社区矫正机构更好地开展教育矫正工作。毫无疑问,引入专业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3.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

正如前文所说,律师作为职业的法律人,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专业力量,同时律师也肩负着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公共利益,参与国家治理的社会责任。社区矫正工作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次生动的法治实践,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承担社会责任,自觉履行社会义务的体现。

(二)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

1.能够有效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

律师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独特职能优势,让社区矫正对象获得律师的帮助,将有利于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有利于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将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能力的提升与教育帮扶工作的有效开展,推进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

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可能会遇到刑事、民事等法律问题,在缺乏法律知识的时候,习惯于用原有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会存在再犯罪的风险。如果有专业律师的适当介入,就可以得到正确的法律指导、法律援助,从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避免重新违法犯罪,同时也可以在实践中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有利于律师个人职业发展和获得职业认同

律师是一个自收自支、自给自足的社会群体,而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因而有些律师认为,参与社区矫正会影响业务。实际上,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对律师业务拓展是有促进作用的,律师想要成功承揽业务,首先要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和信任。律师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与社区矫正对象有直接的联系和沟通,如果能够积极、认真、主动、负责,充分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得到社区矫正对象的信赖,一定程度上来说,将会丰富律师的职业资源。笔者在参与社区矫正法治辅导的过程中就获得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可,委托笔者为其代理案件申诉业务。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戈登曾说过:“法律职业的特征是将声誉和荣誉而不是金钱作为主要目标的,法律职业是以公众服务为指向的。”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律师本身也能获得职业发展和职业荣誉感[7]5-7。

3.律师的角色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者不可替代的

社区矫正对象矫治成功,顺利回归社会,不仅对其个人前途和命运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有益于社区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律师作为不穿制服的法律工作者,与社区矫正机构和公检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角色不同,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和其家属来说,律师更容易取得他们信任,由律师指引相关法律事务,更能得到接受和认可,同时对于辅助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健康,亦有一定的作用。律师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运用专业知识给社区矫正对象以专业的法律帮助,更容易消除社区矫正对象的误解和冲动的情绪,从而服从判决、裁定和决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真心接受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也能顺利完成相关工作。从某种程度来说,律师所能发挥的作用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者不可替代的。

三、律师参与和工作机制:社区矫正应倡导和推行律师参与

基于前文分析,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社区矫正机构的认识和律师个人的参与意愿,均不能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律师参与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创新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引入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尝试将律师资源整合到日常矫正工作中,充分发挥律师在社区矫正中的专业优势和重要作用,巩固社区矫正成果,预防重新犯罪。

(一)鼓励、引导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需要进行法治教育,获取法律知识,而律师具有法律服务的专业能力,很多律师也希望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帮助,但实践中却因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认识,社区矫正工作少有律师的参与。因此,搭建社区矫正机构和律师之间的需求与服务平台便成为重中之重。社区矫正机构应主动创新,建立线上线下社区矫正协同工作平台,将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纳入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例如,采取自愿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方式建立社区矫正律所资源库和律师人才库,定期发布法律服务需求项目,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所需以及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所需。同时通过平台,可以建立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的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

具体可借鉴已有经验,通过号召律师志愿参与社区矫正,组建律师服务队,设置矫正中心律师驻点工作室,或者社区矫正中心与律所签订合作协议,聘请律师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法律顾问等方式积极引进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帮扶。因此,要推行律师参与社区矫正,还应引导各级政府和社区矫正机构充分认识律师在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功能定位和重要价值,建立有关社区矫正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有效机制,争取将购买律师法律服务所需经费列入社区矫正工作财政预算。关于购买规模,可以购买法律服务岗位,也可以购买法律服务项目,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应制定相关标准制度,避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因没有指引参照而出现混乱,影响社区矫正法律服务质量。关于购买方式,笔者建议将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独立出来单独进行采购。法律服务由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不适合与心理矫治、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内容一同打包采购。关于购买主体,可以授权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决定购买。实践中一些地区将社会组织参与项目的购买依托民政部门进行,例如北京市朝阳区,这种做法会限制真正的管理者和需求方挖掘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空间[8]。

(三)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和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程序包括:接收宣告、矫正执行和解除、终止三大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涵盖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两个方面。律师拥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沟通技能,十分契合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笔者认为,律师可以全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各个阶段的工作中发挥其适宜的作用。

1.刑事辩护权延伸至刑事执行领域或将成为可能

前文分析,《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刑事执行阶段的诉讼参与权,但《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同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可能逃跑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逮捕,意味着社区矫正法增设了一种新的逮捕制度。这是否表明在此种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角色转化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辩护工作?《社区矫正法》的这两处新创规定对刑事辩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或者说冲突,刑事辩护权延伸至刑事执行阶段似乎存在可能性,但实务操作将如何,《社区矫正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如何衔接,还需要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出台进行明确。同时应该加强将刑事辩护权延伸至刑事执行阶段的理论研究和可行性论证,为辩护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基础。

2.决定环节,参与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

《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意见可在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在这一过程中,律所可以接受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委托,单独或者与社区矫正机构一起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论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凭借专业的实务经验,出具调查评估报告,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以供参考。

3.接收宣告环节,解惑答疑,讲解法律知识

刑事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刑事辩护的经验,上好入矫第一堂法治课。以案释法,情理法结合,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内心的法律困惑,让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认罪服法,帮助其认清是非利害,学会热爱生活,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尽早醒悟知返。

4.监督管理阶段,参与矫正方案的制定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专业服务的能力,都比司法所相对更具有优势。律师事务所可以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对接,加入矫正小组,根据被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犯罪原因、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结合律师的办案经验,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制定出更行之有效的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如果有矫正对象前期的辩护人参与制定矫正方案,效果将更好。

5.教育帮扶阶段,定期进行警示教育

根据与《社区矫正法》同时施行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活动等情况。比如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等教育学习活动,可以增强法治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律师通过有针对性的举办法律专题讲座、组织旁听庭审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社会矫正对象法治观念及法律意识。发挥普法宣传与教育帮扶的作用。助其认罪悔罪,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为其重新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6.参与申请减刑的代理、法律咨询及服务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若符合减刑条件可以申请减刑。但是,在现实操作中,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权利意识淡薄,对减刑规定一知半解,并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另一方面与监狱服刑罪犯相比,生活在社会中的社区矫正对象人身相对自由,自身减刑愿望并不强烈。如果有律师的帮助,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和讲解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和目的意义,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减刑的条件和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唤醒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意识。同时有律师参与申请减刑的代理、法律咨询及服务,将有利于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更加客观合理的减刑建议,也有利于司法部门的审理裁定更加法治化和效率化。

另外,律师还可以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督,监督是否有侵犯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违法活动,从而提出申诉、控告等。在保证社区矫正严格执行的同时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是在刑罚思想和刑罚制度发展演变中产生的,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法》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标志着中国社区矫正工作步入法治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律师参与社区矫正既有其必要性和优势,也是律师参与社会管理,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但基于目前法律规定和实务现状,律师参与社矫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解决。期待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能够在社区矫正这一社会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共同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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