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劳动力就业问题研究
2020-03-12严雅斯
李 颖,王 廷,严雅斯
(湖南女子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由于人口老龄化,新生人口不足,性别比例失调等一系列的因素,全面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从来就不平衡,女性在就业方面比男性更难的现实情况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下愈加严重。在这一政策下,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更加倾向于选择招录男性劳动力,从而降低人力成本。这就使得初次求职的女性劳动力就业更加困难,已婚已育再就业的女性劳动力又被认为家庭负担过重,无法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工作上而被拒绝。在职女性则被认为存在生育不确定性,更难获得晋升。对于一些非女性不可的职位也多加限制,如签订不平等合同,规定女性员工入职后多少年内不能结婚,保证工作期间不怀孕生子等。有研究表明,实施二孩政策以来,女性劳动参与率下降幅度远远大于男性[1]。因此,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劳动力在就业面临的性别歧视、被提高就业隐形门槛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相关研究综述
从二孩政策颁布开始至本文开始撰写止,在中国知网以“二孩政策”、“女性劳动力”、“就业”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到有25篇与主体相符且有研究价值的文献,其中有4篇针对二孩政策下女性劳动力就业权的保护进行了探讨,如李雯[2]对制度上不足之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国经验提出了改进方法。蔡奂欣等[3]以珠江三角洲为例,结合数据分析二孩政策下女性劳动力在就业中面临的障碍和区别对待,指出了二孩政策对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张燕等[4]则从“到底是升还是生”指出二孩政策下,女性在职场中无论是晋升还是跳槽都将受到冷落。赵晴[5]通过实地调研指出,政府应加大政策力度,保障女性合法权益。
根据目前的国内研究现状来看,学者们大多从性别歧视视角研究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分析的影响,但从女性在二孩政策下受到的来自家庭、传统性别理念以及自身的社会角色冲突对就业障碍分析的文章较少。本文从政策、企业、家庭以及女性自身等四个方面,结合国内有关政策及现实情况,分析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劳动力就业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求职隐形门槛,女性求职限制多
根据全国妇联2017年调查,49.1%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关注应聘者的性别和婚育状况,54.7%的妇女在求职面试中被问及与结婚、生育有关的问题[6]。全面二孩政策下,女职工生育的一部分经济压力转嫁到企业身上,企业为了节约这部分成本往往会更加倾向于选择男性应聘者。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确提出招男不招女;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虽不明确提出性别要求,却对女性求职者有诸多限制条件,如“身高、外貌气质、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与职业客观需求无关的条件;更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海报中虽然不提性别要求,但最后录用的却往往是男性求职者,这些求职隐形门槛将女性求职者牢牢地挡在用人单位的门外。
(二)职业晋升受阻,职场地位边缘化
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在世界排在前列,女性劳动参与率极高,但能够进入高级管理层的女性却又极少,女性劳动者往往遭遇“职业天花板”。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女性劳动者往往被怀疑有生育意向而得不到重用,而对于男性劳动者则完全不用担心。
而一些生育二孩的女性劳动者在职场中的地位被边缘化,承担的工作任务多、杂,且并不涉及到重要的工作内容,因为她们被认为会花大多数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家里,这也是社会现实。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影响,在中国家庭中,照顾老人及教育子女的责任大多由女性承担,也加重了女性的负担。而这一部分女性劳动者又影响到职场其他未婚未育、已婚未育、已婚有孩的女性劳动者,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三)职业层次较低,社会偏见多
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12月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全国高等教育在校生中女研究生人数为127.8万人,占全部研究生的48.4%;普通本专科女生1447万人,占52.5%[7]。虽然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提高,然而,工作过于集中和低层次、低水平是现实问题。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也比较倾向于选择较为稳定、离家近、上下班时间固定的工作,这样既能满足女性经济上实现自由,也能满足社会的期待。因此也导致技能需求越多、文化程度要求越高、职位越高的岗位,女性人才所占的比例就越少。这一现象往复循环,必然影响女性劳动者的视野和发展空间,从而助长社会偏见的形成。
(四)面临失业风险,职业生涯被迫中断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有工作、有生育意愿的女性劳动力面临失去工作的风险。女职工休产假时是带薪休假,不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一方面增加了所在单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女职工产假期间,其工作需要找人替代。此时单位虽受法律制约,不能辞退女职工,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期限,但当女职工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后却发现,自己的工作已经被其他人替代了,而企业领导却迟迟不安排工作给自己。更有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安排更多更杂更占用时间的工作,比如加班、安排人员排挤逼迫女职工自动辞职。
三、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方面
1.现行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行立法中必备的法律制度缺位。由于我国尚无《反就业歧视法》,对于“歧视”也没有明确的概念,虽然有一些禁止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分散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中,但缺乏系统而有效的保障女性就业的法律制度。
现行立法中对“性别歧视”的表述模糊抽象,导致法律实施起来难度大且操作性不强。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有大量关于保护女性就业禁止歧视的禁令,但大多不明确违反后的惩戒措施。如《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条规定中,确定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但却并没有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也没有说明如何界定企业是因为性别偏见而拒绝录用女性求职者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因此,劳动力市场中无形的性别歧视更难获得证据。
2.全面二孩政策没有配套的相关保障政策
全面二孩的实施,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带薪产假有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没有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将生育的经济成本转嫁给女性所在的单位,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然不愿意选用女性劳动者。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的产假、各种生育福利确实得到了更大的保障,但也要看到,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成本增加而减少或不招女性职工的现象。
(二)社会方面
1.性别歧视根深蒂固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女性的很多贡献始终没有被承认,女性的很多劳动在经济学上是“无偿”的。男耕女织的时代,女性由于生理和体力方面的原因只能在家中操持家务,这种分工成了性别歧视的生长土壤。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进步,生产力的提高造就了知识可以创造财富时代,男女之间在分工上生理和体力的影响越来越小,脑力劳动的工作成为主流,但依然有部分人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
(三)家庭方面
1.父母生育愿望的延伸
大部分独生子女都会受到来自父母的压力。受当年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他们的父母生育意愿被压抑,但多子多福、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并未消失,在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再生育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自己的子女能多生育孩子。为了达到目的,有的家长不惜许诺出钱出力。所以,一些女性虽然不愿意生二孩,可是迫于家庭压力,也只好屈就。
2.职场家庭难两兼顾
长期以来,女性都是家庭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照顾老人、养育孩子、家务劳动……然而,这些琐碎的事情并不被承认其价值,女性在道德的约束下只能投入更多的精力在家庭方面。这种不合理的家庭分工结构直接影响了女性劳动者在职场中的发挥。由于时间与精力有限,女性很难做到同时兼顾家庭与工作,这就导致了不能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常常会引起领导和同事的不满。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有两个孩子的城镇女青年为了家庭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的比例高达50.98%,比只有一个孩子的城镇女青年高17个百分点[8]。由此可见,多生育一个孩子会对女性的职业生涯带来很大影响。
(四)女性自身方面
社会的差异化要求,导致了女性在职业发展中处于弱势,女性不被要求奋斗而得到她想要的,而当女性想要奋斗的时候会发现已经错失了最好的时机,而依附于别人的人是不可能获得独立的。全面二孩政策下,生育的选择权仍在于女性自身,女性劳动者受到大环境的影响和社会对其的期待,往往选择随波逐流,不能清醒考虑自己真实的诉求。
四、全面二孩政策下促进女性就业的建议
(一)法规体系方面
1.健全法律体系
第一,加快《反就业歧视法》的出台,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界定“歧视”的内涵,使劳动力市场能够依法规范运行,对违反者处罚时有法可依。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中含糊不清的表述进行详细的补充说明,对歧视的行为、轻重有更为严谨的认定,禁止任何性别歧视,对所有企业和单位,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
2.完善对女性就业的保护机制
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受到的歧视是由于产假太长且带薪,同为社会成员的男性没有这方面的生理要求,于是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更倾向于招录男性。政府在出台各种保障女性权益的政策时也应该认识到女性的生育成本,且不能都转嫁给企业。要想消除职场中的歧视,需要建立起一套政府、社会、企业、家庭分担成本的机制,避免企业因成本增加而刁难女性劳动者,降低女性劳动者因生育产生的成本,提高她们的生育意愿。
(二)社会层面
全社会要真正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首先承认男女性生理上的差异。其次,在教育培养孩子时不要特意的进行性别教育。另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一个人的思想观念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而改变已经形成的思想更加难上加难。但这不是放弃的理由,通过各方面的宣传和努力,我国在男女平等这件事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下,应加强这类观念的宣传,杜绝因全面二孩政策而产生歧视滋生的土壤。
(三)家庭层面
1.独立自主,考虑现实
女性劳动者应充分考虑清楚自身的经济情况、生育意愿和家庭情况,不要盲目听从父母的意见或为满足父母而“愚孝”。家庭其他成员需要尊重女性的选择,女性不是家庭的附庸,人与人之间无论关系如何亲密都需保持一定的界限。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有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强迫他人的意愿。家庭成员有责任尊重她的选择。
2.职场家庭两兼顾
弘扬男女平等、家务共同分担的正确思想,消除“男尊女卑”的糟粕思想。二孩政策下,女性劳动者不但有繁忙的工作还要做家务、照顾孩子,而有些男性很少为家庭分担家务工作。作为家庭成员,男性也要为家的建设出一份力,而不是坐享其成。传播正确的思想观念,使女性减轻繁重的家务负担,女性事业、家庭才能两兼顾。
(四)女性自身层面
1.大胆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
在全面二孩的政策下,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或对待女性职工上存在无形的歧视或不公平现象,这是违法违规行为,女性劳动者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更要平常心以待,因为现在是一个注重能力的时代,只要你能证明自己的价值,强者是不会被冷落的。
2.转变观念
女性自身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对未来有一定的规划。女性参加社会劳动能够经济独立,只有经济上的独立才会有人格上的独立,一个独立自主的人才会有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而选择养儿育女,对家庭生活有更大兴趣的女性同样是伟大的,本着“我选择,我负责”的人生态度,只要是女性自主选择的都能赢得社会尊重和人们的赞赏,两者没有贵贱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