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戾气的危害及治安防控研究
2020-03-12杨铭
杨 铭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个过程中,旧有的规范秩序正在逐步瓦解,社会秩序的控制机制正在经历着重组与更新。与此同时,社会阶层的利益分化、思维模式转变、个体的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必然导致社会矛盾冲突加剧,而社会戾气就是多种社会矛盾综合作用下的产物。社会戾气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不仅会对公民个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而且给公安机关维稳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社会生活中,戾气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并且由于其难以预测性和高爆发性的特点,导致了一系列治安问题,成为警务工作中的一大难题。本文拟对社会戾气的特点及产生的社会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警务防控的对策,以期对警务实践有所裨益。
一、社会戾气的危害表现形式
在中国知网上,以关键词“社会戾气”检索,共查找到标题文章17篇,相关结果41条,以“公安机关处置社会戾气”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检索,仅能搜索到一篇文章,为杨柳等(2016)撰写的《公安机关化解社会戾气探究》,这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尚且较少有学者从社会戾气的视角切入研究社会治安防控问题。正如文献检索结果所示,当前我国对“社会戾气”的探讨主要是其产生机制和消解路径,在“公安机关对社会戾气防控”上的研究基本空白,即便偶有提及,也是一笔带过,缺乏系统化的讨论。本文试图站在治安防控角度对社会戾气问题进行研究,因此,首先应当对社会戾气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进行一定的廓清。
戾气,这个概念起源于中医学,与正气相反,邪气相应,是指某种具有强烈传染性的病邪,隋代医学巨著《诸病源候论》卷十中写到: “人感乘戾之气而生病,则病气转相染易,乃至灭门。”[1]同时,古人提纲挈领地总结:“不悔前过曰戾,不思顺受曰戾,知过不改曰戾”,借以形容凶暴、乖张的脾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戾气的概念有所扩大,在社会心理学和社会生态学中应用较多,学者普遍认为,“社会戾气,即社会中暴戾之气的简称。这种遇事即爱使狠斗勇、取径极端的心理或风气,其以多种暴力形式体现出来,如话语暴力、行动暴力以及其他各种隐形的暴力与强迫。”[2]正常情况下,“戾气”存留与消散的程度可以视为衡量一个社会成员安全感与幸福感的指数标准。[3]
当前,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急剧增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戾气事件频频占据媒体头条,给公安工作带来许多困扰。具体来讲,社会戾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暴力性。人们在产生不良情绪后,如果不及时加以疏导,会催生焦虑和愤怒的心态,行为人通常会采取谩骂、殴打、杀戮等极端手段宣泄情绪,引发一系列暴力事件;(2)突发性。由于社会戾气追根溯源是一种心理问题,其悄然滋生,难以觉察,公安机关无法预测戾气事件何时、何地发生,如同一个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会引爆;(3)复杂性。由于社会戾气引发的事件不尽相同,公安机关在处置时,难以准确找到事件诱因,对症下药,并且社会戾气的诱发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给公安机关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4)危害性。当群体受到社会戾气影响时,会做出非理性、极端的行动,群体中的个人从语言到行为都有暴力倾向,直接威胁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从微观来看,社会戾气在社会蔓延,人和人的交往恐慌感增加,信任度降低,彼此警惕性加强,不利于个人的发展;从宏观来看,社会戾气引发的暴力事件、群体性事件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稳定,影响社会长远发展。
笔者拟从两个角度切入,对社会戾气进一步分析。
从行为主体上看,社会戾气集中体现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近些年,社会戾气似乎首先都发生在执法部门,在秩序管理、房屋拆迁等执法过程中,无可避免地出现当局政府无视法律、公权私用以及暴力执法的情况,“公权暴力化”已然成为了权力生态:在国内,“暴力执法”“滥用私权”这些词条屡屡登上热搜,在国外,公权暴力的新闻也随处可见,美国的弗洛伊德死亡案就是公权力充斥戾气的最大表现;在社会公众当中也普遍弥漫着戾气,从杭州保姆纵火案、上海浦北砍杀儿童案再到重庆公交坠江案,无不是轰动全国的恶性犯罪,加害人及其加害行为都散发着令人窒息的戾气。
从表现路径角度上看,社会戾气表现在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对于现实社会中的戾气,不再加以赘述。而互联网作为现实社会的一面镜子,映射出了“杀气重、戾气重”的时代特征,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每个人都有了发言的机会,网络的匿名性和便利性让民众表达自己的真实声音成为了可能,但是同时也成为了网民发泄怒气和怨气的最佳出口。[4]很多人隐藏在“键盘侠”的外衣之下,在网络上跟风起哄,言辞激进、谩骂讽刺,更有甚者利用语言暴力,歪曲、放大事实,以期达到泄私愤的目的,并且,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中的戾气彼此交叉传递,进一步加速了社会戾气的扩散。
本文主要以行为主体为主要分类依据,分析社会公众和权力机关的社会戾气表现形式,并简要论述在虚拟网络上表现的社会戾气。通过收集文献资料、整理网络新闻报道,笔者将社会戾气的社会表现形式总结如下:
(一)冲动暴怒型
大多数的社会戾气外显为暴力事件,当事人的暴戾情绪主要源于自身或者社会的压力,在缺乏合适的渠道帮助消解时,当事人往往采取暴力行为来发泄怒火与怨气。在重庆“10·28公交坠江案”中,乘客刘某因坐过站要求下车而与司机冉某发生冲突,言语争吵无果后,两人开始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江中,造成13人死亡,2人失联。这种社会戾气同样体现在权力部门的执法过程中,城管的暴力执法、房屋的暴力拆迁、土地的强制性征用等时有发生,美国的弗洛伊德死亡案就是警察暴力执法的典型例证,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弗洛伊德被押入警车时稍有反抗,被三名警察死死压在地上,其中一名警察用膝盖压制其颈部八分钟,无视弗洛伊德数十次求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戴着手铐的犯罪嫌疑人已然失去反抗能力,涉事警察依然强力控制,不仅是因为种族歧视、个人纠纷,更多的是警察在权力加持下失控的暴戾情绪,从而因一时冲动将事件激化,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二)进化爆发型
处于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其自身的社会矛盾就呈现出“冰山”结构,如同麦克利兰所提出的“冰山模型”,警务工作中往往会关注外显出的暴力群体性事件,而忽视了内潜的集体性敌视以及较为普遍的社会不满。社会公众的暴戾情绪源于过多负面心理的积累,面对社会生活的种种不如意,一些遭遇精神刺激、无安全感、挫折感较强的社会成员,他们内心充满了无法宣泄的抑郁和焦躁不安,然而一个不经意的情绪化信息就极易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普通的情绪不满被激化,进而升级,催生出表象的群体性事件、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就是美国暴乱,众所周知,美国种族歧视矛盾由来已久,但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中席卷全美,政府的,加重和激化了美国黑人的愤怒,本身黑人社群由于在经济方面处于劣势,健康状况远低于美国平均水平,疫情爆发后黑人死亡率攀升,导致其群体情绪极度不稳定,而弗洛伊德死亡案,白人警察对黑人的冷血谋杀正好成为了引火索,黑人群体积聚已久的怨气、戾气如同泄洪般猛然爆发,掀起了反种族主义示威游行,以及全国性骚乱暴动。
(三)非法上访型
信访作为民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成为社会戾气的表达形式,具有一定的群体极化性。就像是传播学中的“沉默的螺旋”效应,当一个激进的观点被大多数人拥护时,会形成排他性群体,极端情况下发生人身攻击。网民在微博、知乎、论坛等网络平台活动,通过发表意见态度、宣泄情绪,分化集结。在这一过程中,个体的认知和态度乃至行为选择不断强化,对其他信息、意见的反感和抵制加强。由此,上访团体不断凝聚、加强,在诉求得不到理想解决时,行为会呈现出暴力化倾向,为了引起上级部门乃至中央的关注,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寻衅滋事、围堵公务车辆等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在瓮安事件中,死者家属对死者的鉴定结果不满,一系列插曲使得更多市民对死因产生怀疑,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也产生了怀疑,在死者家属游行抗议时,由于少数人煽动,造成大批群众聚集,不断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酿成严重打砸抢烧事件[5],当群体极化到一定程度,其社会戾气危险性远远大于成员个体之和,随着向心力的增加,其破坏性也是不容小觑,最终会造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四)打击报复型
报复社会是底层戾气的一种表现,由于自身利益表达渠道受限,怨气越积越深,社会利益格局也会渐渐失衡,从而出现“马太效应”,富有者愈渐富有,贫穷者愈渐贫穷,底层群体受到的损害越大,而由于生活受挫,“怨”和“愤”的情绪转化“戾气”,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十分强烈。并且,这种报复行为具有随机性,其对象主要是社会上的弱势人群。由于施暴者没有补救和赔偿能力,受害人没有自救和追偿能力,这类事件一旦发生,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现如今,报复社会案件频发,其背后原因极其复杂,有社会原因、经济原因还有个人原因,但正是由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挫败,增加了戾气弥散的风险,极大的破坏了社会稳定。
可以看出,由于社会戾气的显著特点和外在表现形式,对社会造成了无可避免的影响。社会公众对于戾气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深恶痛绝,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戾气的表现形式越发多样化、复杂化。这些现象的产生隐藏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公安机关要想恰当处置此类问题,就需要对其产生机制进一步探究。
二、社会戾气产生的原因
社会戾气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出现必定存在深刻的社会原因,这些原因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特别是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个体化发展与社会控制的调整速度不能完全匹配,必然导致利益冲突与矛盾冲突,为社会戾气的产生提供了背景。在这种情形下,公安机关的处置工作难度升级,很多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产生畏难心理,其实质是未能发现案件背后的驱动因素,对产生原因缺乏深刻的理解。具体来说,社会戾气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个人主体性凸显
首先,个体化发展引起个人私欲极度膨胀,个人逐渐将自身利益作为行动的唯一指南,对他人的利益漠不关心。现代社会已经不再是以血缘和宗法为主要特征的熟人社会,而是以利益和契约为原则的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几乎不复存在[6],每个人之间除了利益之外鲜有关系,从而行为放纵、任性而为;其次,个体从传统社会形式中解放脱离导致安全感的丧失,一旦行为或者动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反应,即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尔德提出的“挫折—攻击理论”:攻击的发生强度与欲求不满的量成正比,挫折越大,攻击的强度也越大,而挫折感也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状态,[7]成因主要是贫富差距和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的民众感觉自己在社会生存中处于劣势地位,随着这种不安情绪的聚集,人们的行为也会越来越带有攻击性。特别是弱势者持有强烈的被排斥、被欺骗、被剥夺之感,怨怼于“社会不公不义”,于是弱势者为寻求心理上的自我救赎,对更弱者发动攻击,从强势者到弱势者到更弱势者,再通过反社会行为折返到强势者,形成了一条闭环且逐渐强化的戾气链条。
(二)个人与社会关系失衡
个人主体性发展导致的社会团结丧失。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直接面临着社会个体普遍要求独立和自主的挑战,然而制衡个人主体性、维护现代社会统一性的因素尚在生长,这就造成了凝聚社会团结的因素缺场,致使社会戾气事件频发。收集戾气事件资料可以发现,当事人面对问题多半采取“非制度性手段”,即放弃制度化的公力救济,力图以“个人方式解决个人问题”。更有严重的“反社会性质”行为,不加选择的伤害无辜者,目的是制造公众恐慌,扩大社会效果,施压于政府,这表明个人与社会关系失衡已经到了个人直接挑战社会的地步。借鉴涂尔干提出的“利己主义自杀理论”,社会戾气的爆发程度与所属群体一体化程度成正比。而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在“破旧立新”过程中,极易出现原有制度性设置被废除或无疾而终,而新的制度架构却尚在建造的情况,因此,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制度缺位和公平正义缺失的状态,这种瓦解与重塑的进程造成了社会联系的松弛,戾气借此生长,暴戾事件因此层出不穷。
(三)公共权力泛化与暴力化
由于公众规则意识淡薄,不仅难以构建起相应的规则体系,还会出现有规则滥执行的情况,助长社会戾气。由于行使权力的机构和个人无规则意识、不按规则办事,从而出现公共权力的泛化与暴力化,而这种行为也会引发社会成员的效仿,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也不会用规则来维权,而是用暴力来抗争。当掌握暴力手段的权力机关因违背规则而失去公信力时,必然会引发民怨,从而激发一系列社会泄愤事件和个体的泄愤性暴力,致使戾气在社会蔓延。此外,由于GDP涨幅和社会稳定逐渐成为各级政府考核的两大指标,“发展与稳定”被视为重中之重,个别地区会出现“花钱买太平”的现象,公共机构的软肋被戳中,这项弱点必定也成为个别胆大妄为者的杀手锏,由此,各种以制造不稳定为要挟的手段应运而生,从医闹到纵火、群体上访、滥砍滥杀,行为人的目的或者是利用官员平息事端的迫切心情,索要赎金,或者是想掀起舆论狂澜,向上级政府甚至中央施压报复,戾气事件因此多发、复杂,且性质愈加严重。
(四)信息引导偏差
社会公众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政府和媒体。面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官方信息公开不及时、发声不当,就极易引发民众恐慌,因为恐惧多是源于未知,越是敏感的事件,越具有想象空间。官方信息封锁时,民众只能更多的依赖于互联网,但是部分媒体存在着为吸引眼球、提高关注度和点击量而发布夸张性信息,夸张性信息不仅包括对暴力的渲染,还习惯性进行刺激性的描述,再加上在比较脆弱关系群体如官员、警察、医患等公共话题的集中标签化报道,让本就愤懑的网民暴戾十足,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会被媒体报道牵着鼻子走,催生了网民群体极化现象,极化情绪对立,聚集社会戾气。此外,网络可以将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生活层次的人交织在一起,使得不同的价值观、伦理观、意识形态发生融通碰撞,一些不符合人民大众利益的思想言行也在网络社会中被表达出来,从而造成了网络戾气的出现。
由于完全罗列社会戾气产生的原因是不现实的,上述只是笔者笼统的总结与认识,主要是从社会因素对行为主体影响的角度进行了分析。除此之外,社会戾气的产生还与家庭状况、文化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息息相关,由于篇幅受限,笔者不再过多叙述。
三、公安机关治安防控措施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权力部门,公安机关不仅要处置各类违法犯罪问题,更应该对社会戾气导致社会问题的原因有深刻的理解。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治安防控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行的工作方式,以期更好的应对社会戾气问题。
(一)提升民警对社会戾气的认识能力
在警务实践中,很多民警对社会戾气导致的社会问题缺少理解,导致其处理相关案件时没有意识到实际病因是社会戾气过盛,只是单纯的就事论事,简单粗暴的解决问题,没有触及到事件的根本,所以社会戾气事件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对社会戾气引发的社会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可以通过邀请专家或者具有经验的老民警开设讲座的形式,或者是以开展基层警察研讨会、交流会或讲课班的形式,提升一线民警对社会戾气的认识能力,使其在处置时能够找到具体原因,对症下药。并且,基层警察的培训计划中应加入此类课程,这样能够帮助基层警察了解最新的社会戾气表现形式和应对技巧。此外,由于社会戾气在初期阶段不易察觉,民警应当深入了解当前的国情与社情,加强与社会治安组织力量的协同配合,只有走进社区、走近群众,才能够真切感知民意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热点,充分发挥调和作用,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化解社会戾气。
(二)寻求多部门协同配合
由于社会是由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有机体,滋生于其中的社会戾气具有复杂性的特点,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进行防范化解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强化“组织韧性”,强调政府多部门的共同参与。这就要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对责任归属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的,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政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调处工作,公安机关还要积极主动融入党委政府基层治理平台,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全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8]所有利益相关主体需要共同承担风险治理的责任,不同主体之间的资源共享是组织韧性的重要来源。此外,还要加强与“非警务力量”的合作,充分发挥基层治安组织的作用,这种群防群治力量覆盖面广泛,不仅能够弥补专业警务力量的不足,而且还具有极强的社会感知力。公安机关要善于利用这些延伸至社会每一个角落的“治安触手”,及时发现潜在的社会矛盾,以期缓解社会戾气的集聚爆发。只有在一个共同组织中,人们才能意识到他们的共同利益以及对一个整合性道德社会的共同需要,这种道德制度以及其衍生出的规则与法律能够最大程度抵消现代社会中的原子化趋势,并有助于防止集体性道德意义的衰落。
(三)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由于社会戾气隐蔽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并不能准确知晓社会戾气准确的爆发点,因此,应当做到提前预防,尽早排查。这就要求建立健全排查发现、及时化解、提前处置工作机制,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要快速应激反应,跟进调处,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恶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决遏制“民转刑”“刑转命”以及个人极端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坚决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最大限度把各类问题隐患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后半程,各类“灾后综合症”交织酝酿、潜滋暗长,以疫情失业、生活琐事、邻里纠纷等为重点的各类新旧矛盾纠纷渐渐浮出水面,呈现出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在戾气点燃后,极易升级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事件。为了能够尽可能及时地发现闹事苗头,公安机关需要开展“地毯式摸排”,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可能爆发社会戾气的隐患点,对在日常排查中有闹事倾向的人员重点关注,加大教育、分化、稳控工作力度,做到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针对风险点的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将社会戾气控制在萌芽阶段。
(四)进行网络舆情导控
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准确的警情通报,并且根据案情进展,合理适度地公开信息,不仅能够避免网络舆论发酵引起的无端猜疑,而且还能够塑造公众与公安机关的信任。此外,大众传媒在社会戾气的化解方面应发挥积极的作用,传播正能量。一方面,要规范媒体报道的内容和方式,以减少媒体报道的负面效应,面对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暴力事件,要向有关部门明确报道的方向和内容,并且重点在于涉及社会敏感内容的报道;另一方面,引导媒体的正确和积极报道,防止媒体成为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诱发或促使因素,多发布正向信息,引导民众多看主流、看本质,聚集放大网络正能量,增强舆论引导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对于公安机关的一些行政行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因此,应根据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各自的传播特点,及时公布群众关切的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还要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时间、内容和方式,以及时应对谣言和信息的“病毒式”传播。
(五)制定合理工作预案
社会戾气积聚爆发具有不确定性、紧急性的特点,这就需要提高公安机关应急处置能力,为了实现警务最大效率化,应当制定一套合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面对各种类型的社会戾气表现形态时,能够在第一时间作出判断,调配警力。依托社会抗逆力理论,应增强对于突发事件的“社会免疫力”,完全消灭、完全预知社会戾气爆发点显然是不可能的,提升自身抵御风险、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损失以及修复风险损害的能力是有效且低成本的方式。[9]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日常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可能存在的漏洞进行评估,判断其可能演变的方向、能够导致的“最差情形”,适当的制定预案措施。借鉴桑坦斯提出的巨灾性损害预防原则:在不确定性环境中,决定是否消除最差情形时,规制者应当考虑消除那种情形所造成的损失,遵循最大化最小原则,筛选最差情形并努力消除它。[10]也就是说,当公安机关在应对隐藏的社会戾气时,可以消除其对最差情形发生时的过度反应和忽略的对偶问题。
(六)加强警务冲突管理
这里指的冲突双方是群众冲突与警民冲突,面对群众之间发生的矛盾冲突,民警要尽量从中调解,做到公平公正,在疫情期间,群众情绪比较敏感,更应当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和谐关系,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社会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采用劝告、劝离、警告、告知承诺等方式,及时加以制止,不得机械执法、一罚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面对警民冲突时,民警要极为注意自己的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倘若与群众发生冲突,应当在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控制住现场,予以当事人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坚持以人为本和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尽可能使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置问题,避免动用武力。此外,应该顺畅民意表达,加强社会监督,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民众表达路径,充分利用媒体等渠道,积极主动地听取民众的建议,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回响”,让群众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坦诚与尊重。还要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工作,并且与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法律监督等相结合,形成有机的监督网,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良性运作,拉近与群众的距离。
由于社会戾气导致的社会问题极为复杂,公安机关自身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善于分析研究隐藏在背后的深刻原因,并且在与社会公众的互动过程中,加强冲突管理,规范执法行为,采取“刚柔并济”的方法,缓和社会公众的紧张情绪,避免冲突升级。此外,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强化教育帮扶,加强对重点人员、特殊群体的走访联系、帮扶救助,对心态失衡、悲观厌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管理稳控,从源头上减少、消除不稳定因素,严防矛盾纠纷落地变现。面对复杂的社会戾气,仅仅由公安机关采取防范措施是不现实的,需要其他部门配合以及社会治安力量的协助,公安机关要在治安防控中发挥好主导作用,合力控制社会戾气的蔓延。
四、结论
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复杂多变,因此导致的社会戾气并不能完全铲除,对社会安定团结具有一定的影响。警务工作要深刻解读社会戾气产生的根源,从思想上重视社会戾气背后的因素,牢固树立治理理念,形成一套完整治理体系,运用社会各部门的力量,发动社会治安力量的参与,协同配合,共同防范社会戾气的扩散。但是,社会戾气的防控与治理最终还是要依靠社会的改革,形成一套整体防控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铲除社会戾气的诱因,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