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多发性侵财犯罪治理成效与治理困境分析
2020-03-12赵娇
赵 娇
所谓“侵犯财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在第五章第二百六十三条至二百七十六条中有所规定,它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罪名。而所谓的“多发性侵财犯罪”,这并非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公安机关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对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发案数量多、涉及面广、打击难度大、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犯罪的简称,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长期的侦查实践工作中潜移默化所达成的共识。[1]此类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治理一直以来都是公安工作的重点和难题。
一、打击治理“盗抢骗”等传统侵财犯罪方面取得的成效
2016年3月22日由公安部组织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打击“盗抢骗”犯罪工作会议在贵阳举行,正式启动了为期三年的“盗抢骗”犯罪专项打击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加大了对传统的盗窃、抢夺、诈骗、销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打击惩处的力度,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治理成效。几年来,此类犯罪的立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显著的提高,初步实现了会议上所提出的“起诉‘盗抢骗’犯罪嫌疑人数上升、起诉外地‘盗抢骗’案件数上升和‘盗抢骗’犯罪分子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比例上升”的“三个目标”,发案数量也由快速增长阶段趋向平稳,犯罪趋势初步得到有效遏制,社会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有了明显的提升。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队伍的实战能力与业务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部省两级刑侦部门多次组织开展全国性的集中收网行动,取得的战绩可谓是硕果累累。其中诸如河南淮阳和罗山、江西宜春、湖南桑植和来阳、湖北利川、安徽太和、广东英德、云南镇雄、贵州沿河等重点地区的整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61478人,同比下降6.9%。
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及《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统计:2019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结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27.2万件,全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393587人,同比上升5.1%。使得盗窃、财产诈骗的立案数量在刑事案件立案总数中的比例由2016年的82.22%下降至2018年的77.78%,治理成效明显,人民满意度提高。
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新型侵财犯罪方面取得的成效
2017年5月,腾讯安全发布《反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报告》显示:与2016年第四季度相比,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标记诈骗电话号码的数量环比下降46%,诈骗电话拨打次数环比下降近50%,收到诈骗短信的人数环比下降31% ;与2016年第四季度相比,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专线报案数为25.3万件,涉案金额33.4亿,环比下降29.5%。2018年5月,《反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报告》显示:与2017年第一季度相比,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诈骗电话拨打次数同比下降77.9%,收到诈骗短信人数同比下降75.3%,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同比下降28.3%。自2017年第二季度上线举报打击平台,举报与打击力度不断加大,2018年第一季度打击违法违规QQ/微信号29.8万个,环比增长74%。《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18年依法维护网络秩序,全年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43929人,同比上升29.3%,并同公安部加强境外执法司法合作,郭某闵、席某等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再次提出,要加大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力度,2019年全国人民检察院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网络赌博、泄露个人信息等犯罪嫌疑人共71765人,同比上升33.3%,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犯罪嫌疑人依旧需要为自己的罪责买单,网络空间不容犯罪藏身。通过数据对比,关键数据指标的下降以及重要数据的上升,体现出的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共治模式”取得的阶段性效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2016年9月份以后增速放缓,初步遏制了此类犯罪高发的态势。
为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地防范、精准地打击,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若干意见》,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同时,全国各地先后建立反电信诈骗中心、建立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颁布多项法规政策。相关专家分析: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的下降是由于国家多部委联合进行重拳打击以及公安与各运营商进行合作的结果,并从源头上对诈骗电话、钓鱼网站以及伪基站短信等的主动防御。
三、当前多发性侵财犯罪治理的困境
(一)“体系化”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治理理念仍未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应对犯罪的对策经历了“对敌斗争、报应打击、综合策略、科学之道”的基本立场的演变,我们对于犯罪现象的认识以及应对策略逐渐趋于合理与科学。但是,在犯罪治理的实践过程当中,主体部门依然没有打破古典犯罪学派所倡导的“刑罚威慑主义”①仍未突破传统的“以打为主”的犯罪治理理念,“打、防、管、控”的犯罪治理理念还没有形成。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肯定了10年来全国各地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取得的成绩,总结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经验,并丰富和完善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实质、措施方法和任务目标,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刑事政策。总体而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科学性是值得肯定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政策仍主要以打击犯罪为主体,对于犯罪的预测、预防和控制的重视程度较低,没有形成“体系化”的犯罪治理理念,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际作用。
近年来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对此公安机关进行了打击“盗抢骗”犯罪、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新型犯罪的专项行动,个别省市根据自身情况也在本地区内开展了相应的专项行动,例如广东省的“飓风2018”和打“两抢”、破小案等专项行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证明,公安机关所奉行的仍然是“以打为主”的传统多发性侵财犯罪治理的理念。集中打击、专项打击等“以打为主”的犯罪治理机制可以说其在短时间内会取得显著的成效,案发数量也会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从长远来看,其并不能从根本上“遏止”犯罪的复发,也无法从根本上净化滋生犯罪的土壤,犯罪治理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二)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治理手段存在诸多“瓶颈”
侦查模式存在局限性。当前公安机关侦办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的模式主要有“案-人”、“人-案”这两种。长期以来,这两种侦查模式一直为侦查部门所重视,并且收到了卓有的成效。但是,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面对多发性侵财犯罪所呈现出的新的发展特点,此种侦查模式在当前的侦查实战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局限。(1)“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及其局限性。所谓“从案到人”侦查模式指的是对于某一起刑事案件,从发生案件的犯罪现场开始,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措施,由犯罪结果推理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过程,并查找犯罪行为人的过程。新时期,面对多发性侵财犯罪所呈现出的新的发展特点,我们在充分掌握此种侦查模式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其在侦查实战工作中存在的局限性。例如,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其在逻辑思维方面强调的是以“案件”为中心来寻找犯罪嫌疑人,被动性明显;实践工作中所经常使用的侦查措施诸如传统的调查访问等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一些新的侦查手段中如wifi围栏信息采集技术也是在2G条件下使用,在目前的3G、4G甚至5G时代不免存有局限性;在信息量的获取方面,侦查人员无法获取适时的、新鲜的、足够的信息,而是靠逐渐的调查走访、视频追踪等来收集线索,投入与产出不能成正比;这种“粗放型”的工作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侦查工作的长远发展。(2)“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及其局限性。“从人到案”是以“人”为中心,然后对其展开链条式的调查,通过对收集的情报进行分析、筛选来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以此作为侦查工作的切入点。此种侦查模式将侦查工作放到案前,从而为侦查工作创造条件,主动去发现、预防、打击犯罪,主动性明显,在防控多发性侵财犯罪方面成效突出。但是,“从人到案”得益于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对情报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在当前数据化的时代背景下,此种模式的运用也有一些局限。例如,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着情报信息收集不全、来源不规范的现象,侵财型等“小案”的数据情报信息的收集得不到侦查人员的足够重视,信息收集的真实性、全面性存有缺陷;侦查人员对情报的专业化研判水平不高;情报信息的运用大多停留在检索查询与串并案件上,缺乏对情报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在盗窃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一般为惯犯和累犯,有一套对付侦查人员的“战略”,他们深知“说得越多判得越重”。因此,他们往往只交代现行的或被侦查人员了解的犯罪,故意隐瞒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以及其他成员,以至于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追诉,因此在多发性侵财犯罪中往往会出现起诉率低、重刑率低、犯罪与打击不对等的现象。“刑罚不能有效的兑现、刑罚的确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刑罚的犯罪预防作用自然大打折扣。”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嫌疑人,增加了他们再次实施犯罪的机会,强化了其犯罪心理,这是导致多发性侵财犯罪发案数量长期居高不下的又一主要原因。
打击方式、情报收集、社会管控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瓶颈。打击方式方面:在侦办多发性侵财犯罪过程中,针对已发案件侦查人员往往是依靠视频追踪的办法来逐步寻找犯罪嫌疑人,期间会依赖技侦、网侦、图侦等技术性侦查手段,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等刑侦基础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运用。另外,在当前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犯罪形态多种多样,数据化趋势明显,仅靠线下的侦查是不能够完全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例如阵地控制不仅要控制线下实体阵地,更要控制网络上的“虚拟阵地”,但是在实践工作中侦查人员没有形成网络化、数据化的意识,往往忽视传统人力情报的收集,同时线上专门情报人员的建设也存在不足的问题,从而网上证据收集不多、利用率不高,致使侦查效率偏低,打击不够彻底。情报收集方面:犯罪往往是隐秘的,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挖掘和应用一直以来都是公安机关预防犯罪、控制犯罪、打击犯罪的必备武器,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公安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情报滞后的问题。社会管控方面:目前公安机关对于外来人员、高危人员等人员的管控还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这无疑是引发多发性侵财犯罪频发又一重要因素。刑侦队伍建设方面:目前在打击治理多发性侵财犯罪还存在着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人员专业化水平、专业化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2]
单线侦查、粗放式侦查成效不显著。数据的价值在于汇聚,情报的价值在于流转,不能有效的汇聚和流转,必然会导致侦查运行的不畅,治理更是无从谈起。以往,侦查通常是由各个部门单兵作战、单线侦查,侦办案件所使用的数据大部分来源于本部门的数据库系统。并且在不同的警种、不同的级别、不同的地域乃至于社会上不同的行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现象,除非在紧要关头或者经领导的审批,否则是很难得到其他警种、地域、行业等的数据协助。例如,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数据库相对缺乏,往往需要借助社会行业的数据库资源,尤其是电信行业的通讯数据、银行的交易转账数据等。公安机关“借”数据,在经历繁琐程序的同时,人力、物力、时间等也会得到大量的浪费,并且还可能会延误侦查的最佳战机。总而言之,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侦查一直都是一种单线侦查、单兵作战模式,各侦查部门所掌握的数据量有限,数据背后所隐藏的重要价值没有办法得到充分的挖掘。另外,传统的侦查处于“冷兵器时代”,后来的信息化侦查尽管使传统侦查从“冷兵器时代”解放了出来,犯罪现场也从现实的物理空间扩展到网络中的虚拟现场,侦查人员开始注重对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收集工作。但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侦查工作的智能化转型提供了契机,以往的单线侦查、粗放式侦查已无法满足当前侦查工作集约化、科学化的需求。[3]
(三)“一元化”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治理体制仍未突破
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提出以来,我国成立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全面推进落实综合治理,但综合治理在犯罪治理领域的社会实践性并不是很高,大多时候是持“综合”之名,行“政府包办”之实。[4]另外,我国传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基本内容往往具有集中整治、专项治理的特点,“运动式治理”特征明显,与常态社会所要求的“司法理性”存有一定的差异,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仍有较大的差距。[5]
国家主导是保证犯罪治理有效开展的基础,因此,国家主导的犯罪治理具有合理性。但是,国家主导的犯罪治理并不是说国家要垄断犯罪治理的所有资源配置,并依此对全社会进行自上而下的管控,并不是说民间力量就不能有所作为。习近平总书记也一再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当前,在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治理过程当中,刑事司法在治理犯罪过程当中的作用过度放大,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在犯罪治理过程中仍然没有突破“一元化”的犯罪治理体制。正因为这样,为了有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遏制其多发、易发的趋势,2015年,国家牵头成立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这样的“共治”模式仅仅局限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而没有上升到多发性侵财犯罪治理的全局。[6]
(四)以“案件与犯罪人”为核心的“回应型”治理模式成效不突出
侦查模式一直建立在人类传统的因果关系思维基础上,要求缜密的逻辑关系、经得起因果关系的检验,所以侦查的重心一般都是放在基于因果关系的逻辑“回溯”上,从而容易忽视其他因素与犯罪的相关关系。所以,以“案件与犯罪人”为核心的“回应型”治理模式便一直为侦查部门所青睐,并且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但是,在数据化的背景下,更多的是对犯罪因素的监控和预防,此类模式在犯罪治理过程当中难免会出现治理成效不突出的问题。以“案件”为核心指的是公安机关针对一起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由犯罪结果来查找犯罪嫌疑人,也即“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以“犯罪人”为核心指的是通过刑事处罚、改造教育等手段来消除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但是,犯罪学有关研究表明:从根本上治理犯罪,净化滋生犯罪的土壤,重点是要减少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机会,而不应该仅仅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某一起案件或逮捕的某一个犯罪行为人。犯罪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想取得显著的、根本的成效,就要重新审视治理的对象,着手于引发犯罪的原因。[7]
四、结语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明确提出“四个治理”原则。其中首要的要求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犯罪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同样要以问题为导向。犯罪治理并不是泛泛而谈的理论,而是围绕着社会利益关系以及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犯罪治理的过程中需要正视存在的问题,而不应该回避问题,甚至是掩盖问题。
对于多发性侵财犯罪,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群中,发生多发性侵财犯罪的原因、行为表现形式、运行规律等存在明显的不同。所以,在多发性侵财犯罪治理的过程当中就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多发性侵财犯罪所呈现出的产生原因、基本特征、运行规律等,以此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理,净化滋生多发性侵财犯罪的土壤。[8]以上通过对多发性侵财犯罪治理困境的分析,结合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对于此类犯罪的有效治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需要树立“数据驱动”的犯罪治理理念,充分利用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开展“数据主导”的多发性侵财犯罪预测工作,预测多发性侵财犯罪风险加强的时间和地域,预测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犯罪人,也即对某个犯罪人犯罪概率的预测,预测已知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中最有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线索进行识别,预测多发性侵财犯罪最可能遭受侵害的被侵害人等;其次,创新“数据主导”的多样侦查模式,在大数据时代,一切皆可量化,“数据化”是大数据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大数据的“数据化”特征也为犯罪侦查提供新的视角,侦查人员可以在海量数据中找出犯罪行为人的数据“足迹”,探索数据背后的规律。对此,可以从侦查对象、侦查时空、数据形态等不同角度,探索创新多样的侦查模式;最后,就是需要推行“数据融合”的侦查协作机制,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具有流动性强、涉案地域广、行为隐秘等特点,一起侵财犯罪案件往往牵涉众多地域,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多发性侵财犯罪,这就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树立“大侦查”的格局,就需要在信息化、数据化的建设的过程当中树立大局观、大侦查观,打破数据壁垒,打通数据孤岛,形成战斗合力。
注释:
①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性的司法反应,威慑原来是传统刑罚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威慑被认为是刑罚的主要目的。刑罚威慑则是基于趋利避害的人之本性,以刑罚的严厉性来控制犯罪发生的无形力量。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法律存在的主要目的在于威慑再犯。在我国,刑罚威慑主义论者认为,要有效预防和控制刑事犯罪,就必须制定严刑峻法,加大惩治力度,并认为我国目前发案率居高不下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对犯罪的惩处乏力,刑罚应当充分发挥其威慑效能,刹住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