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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判决书说理的道与术

2020-03-11安玉

科学与财富 2020年35期
关键词:说理

摘 要:民事判决书是作为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结论性文书。其目的在于通过在当事人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它也是国家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方式之一,是民众了解法律,尊重法律的重要渠道之一,法律不被信仰将形同虚设。而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对案件判决结果的正当性证明。一份合格的民事判决书说理应当是道与术的统一,在说理充分具体的基础上成为有效维护司法正义的载体。

关键词:民事判决书;说理;道与术

一、民事判决书说理体现道的实体保障

道,即道义、道理。民事判决书的说理即为对裁判道理地陈述。在内容上,民事判决书说理需有理有据,在形式上,民事判决书的说理要求有严谨的推理过程,这样才能令人信服。

对于判决书制作而言都要求判决书写作的规范性,要求尽量使用中立客观地语句表达,但针对部分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公序良俗相关类而言,适当的主官说理更能体现判决书释法说理的作用,如在无锡中院的一份关于冷冻胚胎归属的判决书中,法官在本院认为后的说理中分别从伦理,情感以及特殊利益保护三个因素考虑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尤其在情感因素的撰写中“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法官真挚感情的流露使在做到充分说理的基础上还使其充满温情。又如另一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中在引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后又载“婚姻本就是平凡平淡的,经不起任何一方的不安分折腾。时间是一杯毒药,足以冲淡任何浓情蜜意。幸福婚姻的原因自有万千,不幸婚姻的理由只有一个,许多人都做了岁月的奴,匆匆的跟在时光背后,迷失了自我,岂不知夫妻白头偕老、相敬如宾,守着一段冷暖交织的光阴慢慢变老,亦是幸福。”这段说理中的深情与关切跃然纸上,且并无削弱判决书说理客观性之嫌。所以,在民事诉讼判决书中,说理的规范性要求与法官主观情感表达并不冲突。且该部分使判决书说理表达更深刻。说理的使用法官对判决书进行说理的过程,实是其对案件推理心证过程的展示,用以证明其裁判的公正性和正确性,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更直观清晰的掌握到法官裁判过程中的真实动态, 使当事人增加了一个检查法官心证过程的渠道,从而使得判决书在增强说服力的基础上更容易被当事人及社会大众接受。这在实体上有效保障道理的陈诉。也即民事判决书说理是道的实体保障。

民事判决书说理并不是只法官主观情感的表达,科学严谨的推理过程也是说理有效性的重要方面,如南京彭宇案中,在评述老人与彭宇是否为相撞的说理中,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情形分析,常理判断所做出的案件推理十分严谨而缜密,事实也证明其推理论证的真实性,法律不错判一个好人,但法律也不能让一个有错之人逃脱惩罚,在社会舆论作用影响巨大的今天,科学而严谨的案情说理越来越重要。这使得在似乎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办法。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类型复杂多样,在无明确法律可依时常出现裁判者以法律原則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这是就势必要求裁判者要有充分的说理过程进而保证判决的公正合法性。

二、民事判决书说理实现术的程序规范价值

术,可作方式方法手段理解,民事判决书的充分说理不仅是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的体现,同时也是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方式。

正义的实现方式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而判决书的说理可以作为体现程序正义要求的依据。即是这种看的见的方式之一。

一方面,作为判决结果的呈现形式,说理内容的质量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及民事判决书的说理。所以,判决书的说理作为一种让当事人参与到诉讼程序提供了一个公开的实现手段,在具体评析原被告双方的理由基础上,法官明释对案件的推理与心证的过程能够让当事人直观清晰地了解裁判者的裁判过程,有利于体现程序参与,比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视屏广告屏蔽行为近年来多发,因法律有其天然的滞后性而未有相关条文明确定性或规制,所以对此类行为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看法不一,并直接影响到判决书的结果,对比优酷诉猎豹浏览器案、腾讯诉世界之窗浏览器案件的判决书,我们不难发现在依据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与社会道德,通过对消费者利益考量标准与利益平衡标准的考量,对影响案件性质的因素一一分析,在事实与法律方面都做了充实的论证,最终以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损害用户利益及社会公益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说理上的更加完备与合理,故而能够最大程度上收获共识,达成一致认识,并有利于后期同类案件的审理。

另一方面,法官展示具体说理内容的过程,也体现着对相关诉讼当事人关于事实与法律问题的积极回应,这不仅在实质上实现这对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保护,在心理上也使当事人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进而产生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此外,制作详尽的判决书的理由在增强判决书说服性的同时对法官权力的行使和职责的积极履行而言,亦起到了监督和督促的作用。从而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所以民事判决书的说理能够有效实现术的价值。

三、民事判决书中规范说理的建议

首先,在案件多元化处理原则适用的当下,对案件按照繁简进行分流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于是对一些案情复杂的案件,尤其需要让当事人清楚判决结果的道理所在,而复杂案件常不具备当下成熟法律直接适用的条件,所以说理内容常有混淆道德与法律之嫌,故说理应以必要为前提,仅针对一些法律未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使用充分说理。其次,说理应由法律依据,甚至可以是法律原则,如无参照,至少应保证与法律倾向具有一致性,这也是保证说理科学性的一种方式,实现合法、合情、合理的最佳境界。

权威来自于确信和承认。对有理性的现代人而言,确信是由证明过程决定的,承认是由说服效力决定的。对民事判决书的充分说理,实现民事判决书道与术的价值实现。将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判决合法公正的判决书呈现在公众面前,是裁判者的职责所在,也是我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要强化判决书说理[J].当代贵州,2015(41):64.

[2]杨翔,奉鑫庭.中国民事裁判说理:路径选择与实现方式[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1(05):83-88.

[3]郑令晗.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发现、选择与适用研究[D].湘潭大学,2019.

作者简介:

安玉(1992—),女,汉族,河南信阳人,讲师,法学硕士,郑州财经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郑州财经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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