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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刑事裁判文书缺失的“21克”

2017-05-31吴瑜虹黄玉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说理激励机制

吴瑜虹+黄玉坚

(362400 1.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2.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

摘 要:刑事裁判文书的受众对象不仅仅是当事人,现如今一般群众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可以查阅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作为刑事裁判文书的灵魂,是当事人和群众了解法官内心裁判形成过程的途径,是刑罚基本功能实现的有效渠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刑事裁判文书不说理少说理乱说理、说理繁简失当的乱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如何才能整治这种乱象,寻回刑事裁判文书丢失的灵魂,本文提出从激励机制和刚性机制来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激励机制;刚性机制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概述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内容及标准

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法院以审查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理,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阐述处理案件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并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评判的过程。[1]刑事裁判文书其说理的内容包括:①定性论证:根据查明的事实,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触犯何种罪名;②量刑论证:在定性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量刑情节(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等)进行分析;③总结性意见和对控辩双方不同意见的采纳说明:一方面对全案的处理提出总结性意见,另一方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及量刑建议、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采纳进行充分说明;④法律条文的引用:法院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事裁判文书必须引用定罪、量刑的条文,做到“全面引用、规范引用和准确引用”。

(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司法审判中要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刑事裁判文书作为裁判文书中重要的一种,加强其说理性,对于实现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笔者对某基层法院2015年1-5月一审生效刑事判决书进行随机抽样50件,经过分析发现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以下一些问题:

1.说理不充分,又称“不说理”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一句“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或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阐述。甚至对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采信问题,裁判文书中体现的也仅仅是单薄的分析“该证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信”或者“该证据不予认定”。

2.说理不透彻,又称“少说理”

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法官对新类型的案件无法把握时,往往避重就轻,有选择地说理,对自己能够肯定的多说理,对自己有疑惑的少说理甚至不说理。

3.说理没有逻辑性,缺乏推理和论证,也称“乱说理”

逻辑严谨性,是判断一份裁判文书优劣的重要指标。实践中,部分裁判文书前言不搭后语,二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却被强行地关联,无丝毫的逻辑性可言。且问,一份连法官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的裁判文书如何让受众信服?

4.繁简处理不当

一些裁判文书在说理时,该详不详,当略不略,繁简不当。比如,有些文书中,对双方无争议之处,仍事无巨细地详列事实和证据,导致裁判文书重复冗长;对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认定、法条理解却又一笔带过,只写明是否采纳,根本未进行说理分析。裁判文书说理未根据需要进行剪裁,主次不分明。

(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乱象的原因分析

1.历史文化传统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与被告人的身份地位悬殊沿袭了封建社会的风格。传统的实体轻程序法律思维在有些法院、法官中仍然存在,导致部分法官认为只要确保结果公正,程序无关紧要,至于是否说理、说理详细与否更是法官自由掌握之事,“讲理不够”甚至“不讲理”由此而来。

2.法官个人素质

由于历史政策、招录法官办法、培训制度等各方面因素,有些法官刑法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加之办案压力大,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抱着“多说多错,少说少错、不说不错”的心理,不敢讲理“应运而生”。

3.社会舆论强势

因说理不恰当的裁判文书更容易被当事人拿到媒体进行不当炒作,说理不夠充分、论证不够严谨的裁判文书,往往成为网友渲染司法不公的目标。这将直接打击法官的自信心,导致法官从自身利益出发,只追求裁判结果的合法合理,而不在说理上做过多推敲。

三、加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

(一)构建文书说理激励机制

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是指在裁判文书制作系统中,为促使制作主体法官完成裁判文书说理的工作,保证说理的质量与效果所建立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外部保障机制和约束方式。[2]

(1)建立职务终身制度、法官身份保障机制。法官一经任命,非正当弹劾程序不被免职;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或调离,即法官“不可更换原则”。让法官不再在裁判文书说理上有后顾之忧,有理不敢说。

(2)建立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理,运用自身的法学素养,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智慧结晶。

(3)完善奖惩机制,加大制作裁判文书的司法投入。法官进行裁判文书的制作不仅需要时间、精力,还需要司法经费保障。从客观上,应为法官进行裁判文书说理提供所需要的物质保障,以提高法官进行裁判说理的积极性。

(4)加大法官培训力度。“腹有诗书气自华”,只有法官自己心中有数,才能在裁判文书中用文字表达出来。要加大培训力度(尤其是刑事裁判文书写作、说理方面的培训)、注重调研,提升刑事法官的法学素养,获得和保持说理的独特风格。

(二)构建文书说理刚性机制

“有压力才有动力”,对于裁判文书说理出色的法官要激励,对裁判文书不说理少说理乱说理的现象也要有硬性规定,才能刚柔并济、恩威并施,助力刑事裁判文书寻回丢失的“21克”灵魂。

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改判发回的理由是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和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对说理进行要求。遇到说理不充分或者说理错误而审判结果正确的情形,二审法院多数是在说理部分予以更正。

构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和刚性机制,是为了让法官更好地行使审判权,从而遴选出更优秀的法官,更好地为人民司法。

参考文献:

[1]沈志先.《裁判文书制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页.

[2]马明利.《构建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及实现条件》,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3月,第17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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