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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及预防机制研究

2020-03-11邢五一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

邢五一

摘 要: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恶疾。目前我国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不够充分,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还存在证据固定难、询问时特殊程序执行不到位、“双向保护原则”无法有效落实等诸多问题。在办案中应建立“一站式”询问、救助、保护机制,设立从业禁止,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同时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一站式询问 双向保护 犯罪预防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成为社会关注与法律惩治的重点。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下称“一号检察建议”),指出当前一些地方在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保护和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并对教育部就预防性侵害提出了相关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任重道远,不仅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严厉打击,更要最大限度的减轻被性侵未成年人的伤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

一、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现状

(一)法律缺失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专门法律空白,刑事实体法律方面有缺失,刑事程序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规定偏少。刑事实体法律中,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规定仅出现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并且大都归于“不特定多数人”这一客观标准,刑法立法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规定较少。刑事诉讼法中,重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辩护权保障,但对受伤害最大的未成年被害人的程序性规定屈指可数,且实际操作性不强。

(二)责任主体不明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社会责任主体较多、力量分散,无法形成一股合力。诸如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社工体系,多支专业性较强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以及第三方机构已与司法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对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都将由专业的人员提供帮助和持续关注。但对于大多数地区来说,并没有足够的条件去建立社工体系,难以对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有效保护。

(三)救济保障流于形式

除了司法机关、教育行政机构之外,在基层主要是由共青团、妇联和关工委来负责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多部门合作机制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力量的整合,但这种保护更多是事前预防,很少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援助和救济。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机制并没有法律予以规定,多部门的工作机制没有监督指标和监测评估体系,没有建立信息收集、分享、发布、利用和监测制度[1]。且我国目前的综合保护机制主要靠发文模式,难以做硬性规定,涉及资金问题往往导致活动不明确分工不具体,容易流于形式。

二、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证据固定难,客观性证据少

强奸案件通常有两项证据就基本可以定罪:被害人陈述加上DNA痕迹鉴定[2]。一方面,大多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报案时间与侵害发生时间都有一定间隔,因未成年人对性的识别、判断能力不高,年幼的被害人甚至连案发经过都无法描述清楚,因此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可采性通常争议较大。另一方面,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因没有及时报案,案发后清洗了身体,案发时的衣物早已丢弃或者清洗等原因,导致无法提取到体液、毛发等生物样本作为痕迹鉴定材料。

(二)询问时特殊制度执行不到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系女性的,询问时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侦查人员在对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遵守一次性、全面性询问原则。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侦查人员缺乏询问技巧,不熟悉未成年人特殊程序,法定代理人或者女性工作人员缺席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被害人的陈述或者证人的证言不能使用,再次询问被害人或证人时,不仅是对被害人的再次伤害,若被害人不予配合或避而不见,将不利于侦破案件、打击犯罪。

(三)法定代理人和证人身份重叠

大多数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后,会第一时间告诉自己的父母亲,并在父母亲的带领下来报案。这就出现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同时具有法定代理人和证人的两种身份,证言的客观性得不到保证,取证程序也违反了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四)法定代理人代为谅解及接受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定代理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其未成年人子女遭到侵害后便主张与犯罪嫌疑人一方进行私了,接受了赔偿后便代为出具谅解书,而未成年被害人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直到案发后,被害人陈述其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谅解,也未在谅解书上签名,谅解书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遵守不损害当事人基本人权为原则,当事人对谅解书予以否决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行为已损害了当事人最基本的人权,谅解书无法作为量刑证据予以采纳。

(五)“双向保护”原则落实不到位

未成年人特殊刑事程序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制度保障较为全面,但相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法律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权利保障,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工作没有纳入“应当”的义务,而是需要被害人的主动申请,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不足。

三、完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制

(一)未成年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保护机制

建立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工作站,为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溫馨、舒适的环境,由专业心理咨询工作者舒缓被害人的情绪,抓住最佳取证时机,增强证据可信度,以此提高犯罪打击力度。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工作机制有如下具体要求:

第一,创建专门的办案场地。“一站式”保护站应具有独立的办案场所,营造出安全、温馨、舒缓的环境氛围,并配备隐蔽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同时准备基础医疗设备以方便医生对被害人进行保密的、必要的身体检查。

第二,规范办案程序,细化办案措施。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安排经验较为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熟悉青少年心理的侦查人员来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类案件,合理配置男女民警,按照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要求,一次性完成对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

第三,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对被害人开展全面询问。检察机关未检工作人员接到侦查机关的通知后,应迅速到场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就案件的取证难点、重点、细节等方面拟定询问预案,并对侦查人员进行指导。

第四,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疏导等服务。心理咨询师可以在询问前舒缓被害人的紧张、恐惧、抗拒等情绪,也可以在询问后对被害人进行及时安抚、疏导,帮助被害人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二)从业禁止制度

应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名单,禁止进入特定职业。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上海市奉贤区等地,已先后启动实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生效一个月后,犯罪个人信息将通过公、检、法、司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三)救助机制

对被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救助,主要是从保障其合法权益上进行法律援助,从救济其生活困境上进行司法救助。一方面,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并未向被害人一方倾斜,降低被害人的权利实现门槛,提高其权利实现效率,才能在更积极的意义上阻遏、威慑潜在的犯罪嫌疑人[3]。这就要求公、检、法三家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沟通协调并建立机制,积极落实对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适当简化申请流程,尽快进行指派。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依职权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积极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工作,接收案件后应及时联系被害人及其家属,告知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流程,并联合控告申诉部门优先对被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救助,解决其经济困境。

四、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

严厉打击犯罪是事后补救,治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更重要的一环是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的自我防范意识、自身权利意识,需要开展大量的前期犯罪预防工作。

(一)推动“法治进校园”常态化

多部门联合行动,扩大法治教育受众面。预防犯罪工作并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应将教育局、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联合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将预防犯罪、法治宣传作为年度工作计划中重要的一项。(1)以预防性侵害为主题,进入幼儿园、中小学开展法治宣讲课。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群体,授课人员应当制作不同的讲课内容,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邀请公安民警配合,进行安全技能培训,还可以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讲授与青春期相关的心理知识。(2)形成多种版本的预防性侵手册、展板,由教育局统一编制,定期更新内容。(3)善于利用幼儿园、中小学举办大型活动的机会,将预防性侵主题作为活动内容的一部分,在学生、家长、教职工聚集活动的时机,现场摆放展台、展板,发放预防性侵害法治宣传册,开展一对一定点咨询活动等,将受众面扩展到更多的教职工和家长。

(二)建立台账,及时移交线索

各个中小学、幼儿园的每一年级都应当配备一名女性辅导员、管理员或者生活老师,专门接受学生们关于遭受性侵情况的告知和登记,建立台账,并第一时间迅速通知家长、校长,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开展。同样,医院的妇产科、儿科医生在平时的门诊工作中,对于未成年人陈述有性行为发生或者遭受到性侵害的应当提高警惕,发现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做好登记及建立台账。公安机关接受到学校、医院方面的线索移交和报案报警的,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将立案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形成长期协作机制,避免报案石沉大海。

(三)送法下乡

仅针对校园学生开展预防性侵害工作远远不够,在经济较为落后、位置较为偏远的地区,还有许多留守儿童、学龄前儿童、辍学在家待业的未成年人,送法下乡迫在眉睫,应将预防性侵害的宣传工作与扶贫工作相结合,驻村代表联合村委会在村里摆放预防性侵害的宣传展板,每一名进村扶贫的工作人员首先接受预防性侵害知识的相关培训,在每次下乡扶贫时携带预防性侵害的宣传手册,对于存在留守儿童的家庭,除了发放手册,还应当向其家里的成年家属认真传达预防性侵害的重要性,关注家中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心理状态,培养家长防范性侵案件的警觉意识。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为契机,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是预防性侵害、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工作的又一里程碑。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是一项事关每一个家庭幸福的社会工程,须从法律法规、社会保护、国家层面建立起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坚固防线。

注释:

[1]參见张文娟:《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7页。

[2]参见桑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研究》,《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

[3]参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惩治、预防、救助机制研究》,《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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