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先生对中国古代民法研究的贡献
2020-03-11李青
李青
张晋藩先生从1983年便提倡研究部门法史。他明确提出:中国古代民、刑是有分的,虽然没有形成一部独立的民法典,但民事法律条款,散见于各种制定法中。尤其是宋朝以后,民事立法不断充实。然而,自民国以来,没有出现专门论述中国古代民法的论著。相反,在西方学者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的观点影响下,国内也就不承认中国古代是有民法的,认为民事纠纷或依礼解决、或依照刑法解决,以至影响到民事诉讼著作也极为少见。
1983年6月,在西安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第一次年会上,张先生提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提法,应该改为“民刑有分,诸法并用”。1985年,张先生在《政法论坛》上发表了《论中国古代民事法律研究的几个问题》,这是他第一篇关于中国民法史的文章,也是自中华民国、清末以来的第一篇论及中国民法史的文章。张先生首先论证了中国古代没有形成一部民法典的原因,論证了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几个阶段,总结了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
1993年,张先生应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邀请,讲授“清代民法”,历时三个月。回国后,他在讲学的基础上,撰写了《清代民法综论》一书,这是有关清代民法的第一本著作。2011年,他又撰写了《从晚清修律“固有民法论”所想到的》一文,借助晚清修律官俞廉三所说的:中国古代有关田宅、钱债、婚姻、继承等规章就是中国古代固有民法,也就是晚清修订法律馆承认中国古代有民法。张先生认为,连晚清修律官都有这种认识,今天一些法学家反而不承认中国古代有民法。为此,文章引用了大量中国古代民事法律条款,这些条款都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张先生在文章中阐述了中国古代民法的几个特点:其一,制定法的分散性和民事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其二,契约关系体现平等、自由、依法的原则;其三,婚姻、继承受宗法支配。
此后,张先生接连发表一系列文章,出版了《综论清朝的民事法律》,出版了由他主编的《中国民法史》,目前正在主编教育部的重点项目。在张先生最近一篇《论中国古代民法》的长文中,再次论证了法制文明发达的中国何以没有形成一部独立的民法典的原因,他提出五点原因:其一,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处于停滞状态,不同朝代不同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其二,国家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束缚了民事法律的发展;其三,人身依附关系长期存在,不能广泛提供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私人的平等;其四,家法、族规对家族内民事法律关系起着实际的调节作用;其五,缺乏对法的体系和法学的必要研究。接着谈到《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互为民事法律渊源,列举很多条文规定进行说明。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民事有效部分”加以论证。他在另一篇文章中,为了论证中国古代存在民法,展示了数百条民事法律条款,为了说明民事纠纷也是按照相关的民事法律条款解决,他还专门出版了《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一书,解决了很长一段时间为诉讼法学者所忽视的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
总之,张晋藩先生关于中国古代民法的著述,真正填补了一个空白,并且起到了开风气之先的作用。他的中国古代民法论,不仅说明了中国古代为什么没有形成民法典的原因,而且还以充足的史料说明,没有民法典不等于没有民法。中国古代民法无论田土、钱债,还是婚姻、家庭、继承,很多方面都是不断积累充实,很多方面达到完备程度。张先生用事实反驳了西方关于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观点。他最近出版的《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著作中,还引用了大量唐文书,说明古代债法的发展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