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与实践
2020-03-11汪世荣
汪世荣
中国古代形成了独特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历史文化传统,构成了中华法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成文的立法,重心在对刑事犯罪的制裁和行政管理的规范,基层社会日常的生产和生活,则由习俗、惯例等社会规范予以调整。发挥官府科层化管理机制作用,形成儒家思想价值观念和主流文化对社会生活的引导,并充分发挥家族血缘凝聚力、乡里地缘凝聚力、帮会业缘凝聚力,发挥国家和社会合作治理的作用。尊重丰富多样的风俗习惯和文化生活,“十里不同俗,百里不同风”,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活力。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特色鲜明。
一、“皇权不下县”,实行乡村自治制度
中国古代国家和政府实行科层化管理,政府集中力量办理事关全局的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克服基层社会自身的局限,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自然和社会风险。自秦汉以来形成的中央集权制度,始终如一得到延续。地方组织机构则实行郡县制度,虽然在其后的演进过程中,形成了省、府、县三级地方政府体系,但乡村的自治结构长期未变。基层自治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韩非提出的“明主治吏不治民”思想,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策略。发挥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自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政府对基层社会治理进行规范指导,发挥国家和社会两个积极性
基层社会承担政府治理的经济成本。但是,“皇粮国税”的征收,依靠的不是政府官员,而是基层社会组织。里正、乡约等社会组织领袖,既是地方代表,也是与官府进行沟通、协调的中介。社会治安的维护、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乡村文化的传承,族长、里正、乡约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官府通过发布告示、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点充乡约等方式,实现由上至下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形塑,对乡村自治进行规范和指导;族长、里正、乡绅等则通过对重大事件的“秉官究治”,寻求官府的支持,自下而上维持社会秩序。族长、里正、乡约等社会组织领袖实行多元的产生机制,族长由家族内部产生,里正和乡约等社会组织,则需要经过官府和社会的相互配合产生。族长、乡绅等社会贤达,可以积极推举乡约,但是,必须经过官府“点充”,乡约才能获得正式身份,履行职责。同样,乡约的罢免,也必须经过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乡约等社会组织领袖,需要完成协助官府征收税收、差役、徭役等公共职能,体现了较为浓厚的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特征。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实行上下互动,相互配合,形成了治理的合力,发挥了国家和社会两种积极性,产生了较好的治理成效。
三、形成了科学、合理、规范、完备的自治机制,官府身先垂范贯彻落实
一方面,官府严格限制差役下乡,禁止扰民,防止公权力破坏、干扰乡村自治秩序。按照惯例,差役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持有县正堂签发的格式传票,传唤结束后差票统一收缴、归档、存留。府以上机构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则必须由所在州县配合,由辖区县级差役持知县签发的传票与上级派遣的差役一同实施。差役持票传唤乡民,还必须得到乡约、里正等社会组织领袖的协助。另一方面,国家法律为基层社会赋予了较大的自治空间。秦律中的“非公室告”,就包括了对于“子告父母”“奴、妾告主”等行为,官府不予受理。《大清律例》规定了“干名犯义”,对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及妻妾告夫等行为,严厉禁止,并作为犯罪予以打击,充分发挥家法族规的作用。某些犯罪,例如“妄冒成婚”,罪坐家长。
中华法系基层治理的制度和實践,构成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内容丰富,规范详备,特色鲜明,值得认真总结梳理。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层稳定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追求良法善治目标,尊重乡村秩序自身的规律,对新时代正确认识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变,不乏启迪作用和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