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70年所有制改革的历程、创新与展望
2020-03-11王伟杰杜玉华
王伟杰,杜玉华
(1.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2.上海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0)
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发展程度怎样。”[1]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所有制改革始终是主导其中的根本性力量,我国不同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都可以在所有制的变迁中找到合理和科学的解释。可以说,新中国成立70年的历史,就是一部所有制改革的历史。那么,70年来我国所有制改革的历史演进遵循怎样的逻辑?实现了怎样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新时代历史方位下拓深所有制改革的着力点何在?厘清这些问题,对新时代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筑牢经济发展和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经济制度根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新中国70年所有制改革的历史演进
马克思、恩格斯在唯物史观的视野中揭明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根本动力,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间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依据。70年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辟出了一条由多元到一元再到多元的螺旋式上升路径,其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构成我国所有制改革演进的逻辑主线。
(一)1949—1956年: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向单一公有制过渡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贫穷落后和发展极度不平衡的境况,如何克服旧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羁绊,尽快恢复国民经济,是摆在无产阶级政权和人民大众面前的重要课题。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条件下,这一矛盾的破解主要包括两项举措:一是改造旧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关系,包括接收国民政府财产、处理外资企业归人民政府所有,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二是建立适合新民主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关系,允许一切有利于国民经济恢复的经济成分存在发展,由此形成了以国营经济为主导,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所有制结构。这一经济形态适应了生产力发展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各方积极性,有力促进了工农业生产增长和国民经济迅速恢复。
依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存在依据是为了积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物质基础,至于何时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取决于这个物质基础的奠定程度。针对这一过渡的时间,毛泽东曾向党外人士回答,“大概二三十年吧”[2]。那么,为何会大大提前?其主要关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客观上由于城市的各种私有制经济出现了一系列弊病,而农村分散、脆弱的农业个体经济既无法满足工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又存在两极分化风险;主观上则是希冀通过生产关系变革快速过渡到社会主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953年6月,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以“社会主义工业化”和“三大改造”为核心任务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在实践中,“一化”和“三改”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不仅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奠定了初步基础,也以和平的方式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然而,由于过分强调变革生产关系的重要性,致使“三大改造”速度脱节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生产力水平,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
(二)1956—1978年:单一公有制经济的确立与强化
1956年,在总路线指引下的三大改造顺利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时期,是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还是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回答这一问题,关涉对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研判。党的八大指出,我们国内主要矛盾的实质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3]。这就表明,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革命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已经彻底终结,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生产”与“需要”之间的矛盾。概言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不再是阶级斗争,而是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破解“生产”与“需要”之间的矛盾。
遗憾的是,党的八大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认识没有得到很好贯彻,“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掩蔽了“生产”与“需要”之间的矛盾。在经济实践中就表现为不断强化生产关系升级对生产力发展的反作用,不断消灭私有制残余,搞所有制的“升级”与“过渡”,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形式。在此期间,虽然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但直到改革开放前,这一单一公有制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客观来看,这一所有制结构确实使得新中国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日后中国经济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取消了市场调节作用,剥夺了个人和企业的自主权,束缚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导致生产率低下。这也充分表明,单一公有制经济只是特殊背景下的所有制结构,无法实现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历史条件的变化也必然要求经济体制转型。
(三)1978年至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改革开放开启了所有制问题的历史性反思。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党和国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回答,澄明了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而关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回答则深刻阐明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可逾越的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中仍具有重要作用。这样,就恢复了所有制关系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唯物史观原理,发掘了发展生产力的正确途径。
思想迷雾的廓清为实践开辟了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一核心命题,党和国家始终抓住所有制这一生产关系调整的中枢环节,逐步破除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桎梏,大大解放了生产力。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提出实现了所有制理论的重大飞越,凝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变革的核心内涵,其发展脉络大致可分为奠基、确立与完善三个阶段。
1978—1997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奠基阶段。所有制改革的序幕自农村开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率先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为城市企业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与此承接,城市的所有制改革采取“双线推进”策略:一是国有企业循着“放权让利”到“两权分离”再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逻辑,致力于成长为产权明晰的具有独立性和竞争性的市场主体;二是相继放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外资经济限制,打破了单一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格局,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确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4]。至此,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经营方式得到恢复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轮廓和实践样态初具雏形。
1997—2012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发展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在“共同发展论”基础上将这一所有制结构上升到基本制度层面,非公有制经济也由“制度外”被纳入“制度内”。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更加明确了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长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突出强调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应遵循“平等保护物权”“平等竞争”的新要求,“两个平等”的提法意在进一步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制度层面的障碍。由此,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存”呈现出清晰的制度样态。
2012年至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深化完善阶段。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基本经济制度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要支柱”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基”的新高度,进一步凸显其重要地位。2017年,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论断,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时代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基础上,进一步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纳入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至此,这一制度体系在实践中日臻完善,向着更加成熟、定型的方向发展。
总体来看,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所有制改革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中接续演进,呈现出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趋势,实现了单一公有制经济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嬗变升华。
二、新中国70年所有制改革的创新突破
正如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和实践经历了一个正误交织、由浅及深的曲折过程,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理论也在实践中不断臻于完善。改革开放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虽然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认识存在局限,但也在这一艰辛探索中提出许多真知灼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理论上有了一系列新的认知,为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实践作出了突出贡献。
(一)所有制改革标准:从唯生产关系标准到生产力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
在马克思主义研究视野中,评判一种所有制是否合理、是否优越有两条标准,一是实践标准,即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二是价值标准,即是否能促进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改革开放前试图通过所有制升级促进生产力发展,片面追求所有制“一大二公三纯”的经济模式,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变革标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所有制改革标准上突破了唯“生产关系”论的窠臼,重新确立了由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决定所有制关系的唯物史观,逐步消除了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对生产力的羁绊。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进一步提出了判断所有制改革方向及其成效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5]。可以说,“三个有利于”标准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标准的坚持和具体化,其中强调的“社会主义”向度更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标准的坚守。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问题,提出了推进改革的“四个有利于”标准:“多推有利于增添经济发展动力的改革,多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多推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多推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的改革。”[6]毋庸讳言,“四个有利于”的改革标准不仅昭示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更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是与“三个有利于”标准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新时代呈现。
(二)所有制结构:从多元到一元再到多元
所有制结构是指“各种所有制成分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所处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7]。马克思虽然未使用过“所有制结构”这一术语,但其在社会所有制历史运动的研究中对这一概念表征的内涵作过诸多分析:其一,一定社会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由它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生产力结构决定;其二,一定社会阶段存在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会对其他所有制形式产生重要影响;其三,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根基是单一公有制。但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可能立即将全部生产资料收归国有,社会成员在一定时期、局部范围内仍然会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由此就会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为我国所有制变革提供了基本的理论逻辑。改革开放前,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结合经典作家理论与我国实际,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探索中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思想闪光点。陈云在党的八大上提出适应国情和人民需要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8]经济体制构想;1956年底,毛泽东在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谈话时提出“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9]的“新经济政策思想”;同年,刘少奇提出,“有这么一点资本主义,一条是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另一条是它可以在某些方面同社会主义经济作比较”[10];1961年9月,周恩来在接见蒙哥马利时提出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以个人所有制为补充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模式[11]。这些宝贵思想都是中国共产党人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创新性观点。但遗憾的是,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这些创造性观点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拒斥一切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单一公有制经济结构被不断强化。改革开放以来,基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现实要求,党和国家在破除单一所有制结构、构建多元所有制结构上不断调整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制结构的确立,不仅是对马克思所有制结构理论的承继与创新,也是我们党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伟大创举。
(三)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从混同到区分
根据马克思所揭示的所有制规定性,所有制是一种历史的、依据物质生产力发展不断变化的经济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其性质是区别不同阶级和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志。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条件下,“其内部具体配置、组织和实施各项产权的格局或制度”[12],体现为具体的经营方式和资产组织形式。由于所有制内部产权结构组合变化的多样性,只要所有制的归属主体不发生变更,同一所有制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不同的经营组织形式,不同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并不违背所有制的性质。对二者进行区分,有利于大胆探寻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创新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自我完善留下充足探索空间。
改革开放前,我们一定程度上混同了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把斯大林时期的二元公有制模式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圭臬,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仅理解为国有国营,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限定为“低级形式”的集体经济向“高级形式”的国营经济过渡。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对二者进行了正确区分,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开辟了现实路径。在政策层面,《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13]。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14]。其重要意义在于将公有制本身与其实现形式区分开来,在保证公有制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在实践中,“两权分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开了城乡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突破口。农村依据自身条件的差异形成了“农户+农户”“公司+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社”“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集体所有制形式。在城市中,股份制、合作制、联营、租赁、授权经营等形式被广泛采用,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四)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突破:从苏联模式公有制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
依照马克思主义的经典阐释,未来社会的公有制是在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建立起的全社会劳动者联合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但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先通过国家或集体占有生产资料是最终实现社会占有的必经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依照经典马克思主义设想建立起的苏联模式公有制成为我们认识和发展公有制的主要对标对象。以苏联模式为样板,我国建立起以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核心的单一公有制经济,虽然在短时间内使我国初步完成了工业化,但长期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质性基础上对传统公有制进行了全面变革,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公有制经济模式。除了不断拓展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外,其创新突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公有制经济组成成分。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公有制经济范畴的外延应扩展到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就突破了公有制经济只限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传统理论。第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区别”[15],这就为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战略性调整开辟了道路。第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通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高其“质”的优势以发挥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第四,管理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隔离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逐渐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通过改组和新设一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以“改国资”促“改国企”,实现国有企业自身的战略重组与转型升级。
(五)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突破:从利用、限制、改造、消灭到共同发展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视野中,私有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产生、发展、灭亡遵循社会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有其历史必然性。在新民主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主要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成功实现了马克思关于“和平赎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设想。而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通过合作化运动完成了改造,顺利实现了深刻的社会变革。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左”倾思想日益严重,特别是“文革”期间,受“小生产还会每日每时地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我们对一切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采取批判否定取消的态度,个体小私有经济几乎消失殆尽。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全面纠正了过去的错误,深刻认识了私有制灭亡必然性与条件性相统一的原理,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渐次深化:第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破除了过去视非公有制经济为异己力量的思想桎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同公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16]。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驳斥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否定、怀疑的看法,充分肯定其在活跃市场、扩大就业、促进生产、激发创新、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上的重要作用。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运作形式。除了继续发挥非公有制经济本身灵活多变的优势外,提出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基础上,鼓励各种非公有资本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不同所有制经济融合共生。
三、新时代所有制改革的前景展望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创新上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奠定了根本基础。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判断,这对新历史方位下的所有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核心命题:推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
所有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一举世瞩目的成就被誉为“中国奇迹”。深刻总结“中国奇迹”的成功经验,会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其提供了强大动力,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融合则是其中的核心命题。围绕二者的有机融合,改革开放的生动实践回答了两个问题:一是公有制能否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二是公有制怎样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通常而言,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其有效运行要求市场的微观主体具有界定清晰的产权并且“拥有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经营自主权”[17]。传统的国有国营并受计划调配生产的公有制企业因不具备市场经济主体所要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特征而与市场经济相互排斥,但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公有制企业,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其能够独立决策、自负盈亏,决定了它与市场机制相容的可能性。
正是由此,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将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改革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微观经济主体,是推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的中心环节。目前看来,混合所有的股份制改革是实现国有企业与市场机制有机融合的重要实现形式和基本途径。在国有资本中吸纳不同的资本主体,实现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不仅有利于打破国有资本的单一性、封闭性和凝滞性,实现社会资本的优化配置与充分利用,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形成不同资本主体、利益主体共生互利的经济共同体;更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相互制衡、激励有效、监督有力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更好与市场机制的要求相匹配。因此,推动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本质上是探寻兼具活力、公平与效率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断提高公有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度优势与市场机制的长处更好结合起来。
(二)战略引领:回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时代课题
所有制改革要适应经济发展模式的动态变化。为了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增长动力转换的现实需要,实现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部署。在落实这一战略部署中,“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18]。因此,新时代背景下的所有制改革应在创新发展中积极回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一时代课题。
毋庸置疑,国有企业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突出优势。第一,国有企业集中掌握国家的主要创新资源,具有非公有制企业不可比拟的资金、产业、技术、人才优势,有利于集中力量在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领域进行突破。第二,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对创新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容忍度较高,能够承担民营企业所不能承担的创新风险,可以持续提供大量投资,便于开展长期创新活动。第三,国有企业具有独特的资源整合优势。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产业政策促成国有企业间的深度合作,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由国有企业主导的创新体系。因此,新时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聚焦创新驱动型发展模式,在资源整合优势中实现关键领域的集成创新与突破,逐步向生产价值链高端攀升,真正成为引领国家自主创新的中流砥柱。与此同时,非公有制企业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面对新旧动能转换、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现实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必须坚持走自主创新之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此,政府部门必须进一步破除政策执行中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体制机制藩篱,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为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三)舆论导向:凝聚“国民共进”的思想共识
所有制改革应跳出“国进民退”与“国退民进”的争论陷阱。一方面,自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这是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以及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客观必然结果。然而,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变迁现象却塑造了一部分人的思维定式:只有不断降低国有经济的比重才能优化所有制结构,“国退民进”应是所有制改革的唯一方向。另一方面,一种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主张“国进民退”的声音也引起轩然大波,这种言论认为,民营经济已经完成协助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应该逐渐离场。以上两种彼此对立的争论在改革发展进程中此起彼伏,引起人们在所有制改革方向上的思想混乱。
实际上,无论是“国进民退”论还是“国退民进”论,都表现为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这种思维模式否认国有与民营经济长期共存、协同发展的可能性,从根本上背离了“两个毫不动摇”方针。无可否认,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呈现激烈竞争态势,但也应看到二者存在着广泛的合作、互助、互补关系。一方面,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背景下,国有与民营企业已经在多个领域形成完整产业链,产生了良好的协同效应;另一方面,国有和民营经济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形成互相促进、融合共赢的结构秩序,并非一定此消彼长。因此,我们必须突破二元对立思维,转向用“全新的现代化产业链”和“国民共进”的理念来认识两者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现实舆论并非完全空穴来风,其深层次体现为对国有和民营企业固有弊病的担忧,因此,要真正摆脱舆论困境,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必须正视自身问题,弥补自身不足,在不断深化改革中提升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消弭认识误区也离不开彻底的理论支撑与舆论宣传力量。对于社会上关于两者认识的种种偏差,既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清晰回答诸多核心问题,如如何认识当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如何协调国有企业的经济功能与其他功能?怎样看待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中的“进”与“退”?等等。更要以通俗化、大众化的形式对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在澄清认识误区、廓清思想迷雾中营造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共同发展的舆论氛围,凝聚“国民共进”的思想共识。
(四)价值旨归:不断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所有制改革关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但所有制改革本身并非目的,而是期望通过变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进而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然而,改革开放以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逻辑虽然激活了不同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极大解放了生产力,但物质财富总量增大的同时,贫富差距也不断扩大且呈固化趋势,这与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相悖。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突出强调新时代是“不断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19],这意味着“先富”与“共富”不平衡的矛盾是新时代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对这一课题的解答离不开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支撑。
质言之,新时代的所有制改革要以不断创造人民美好生活进而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价值旨归。首先,公有制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制度基础,必须发挥共同致富的根本保障与示范引领作用。这就要求公有制经济改革要在发展生产力基础上处理好“为了谁”的问题,将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作为其发展目标与衡量标准,不断探索公有资本发展成果复归全民的有效途径。例如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和“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等方式,充分体现公有资本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原则。可以预见,随着公有制经济深入发展并与人民福祉实现程度紧密关联,人民会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自觉捍卫公有制经济,增强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认同感。其次,非公有制经济也需在推进“共富”实践征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吸纳就业和丰富产品供给、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突出贡献,与共同富裕的理念本质贯通。因此,需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清除不合理体制机制的阻滞,把非公有制经济有效引导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轨道上来,使其在实现自身价值增值的同时服务于不断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