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与新时代中国道路的完善
2020-03-11张树华
张树华 吴 波
(中国社会科学院 a.政治学研究所,北京 100102;b.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北京 100732)
提 要: 劳资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对于劳资关系的实际状况及其变化的历史考察,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站在中国道路探索的高度。总体上,现阶段中国社会劳资矛盾的实质是物质利益矛盾,劳动的利益诉求一般呈现的是温和型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标志着中国道路的探索进入了制度完善的历史时期。在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进一步结合起来的一系列重大课题中,劳资关系无疑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巩固党的阶级基础的考虑,坚持强化干预和保持适度相统一,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预示着新时代劳动关系和谐的前景和中国道路的进一步完善。
劳资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关系,折射出中国道路的行动逻辑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规定。在改革开放40 余年后的今天,回顾和梳理这一关系的历史变迁,是重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探索历程和实践经验的一个重要维度。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在社会主义的语境下深化对劳资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不仅是新时代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进一步结合起来的重要任务。推动劳资关系不断改善和趋于和谐,对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劳资关系的历史逻辑与研究方法
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议题,伴随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过程的始终。基于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探寻这一矛盾的彻底解决和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可能性,是他们毕其一生的历史使命。在他们看来,当劳动与资本矛盾彻底解决之时,也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两个基本阶级彻底消失之日:“无产阶级将取得公共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使它们的社会性有充分的自由得以实现。从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的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了。生产的发展使不同社会阶级的继续存在成为时代的错误。”[1]759但是,历史逻辑要比理论构想复杂得多,一百多年过去了,我们依然生活在资本主导的世界历史时代,换言之,阶级没有死亡,现存世界还是一个有阶级现象存在的世界。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方面,劳资关系依然是观察和分析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历史进程的一个基本视角;另一方面,与之相联系,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依然是观察和分析当代中国社会劳资关系的基本方法。
对于中国而言,劳资关系的再生与改革开放这个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有关。随着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劳资关系曾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消失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之中,但这只是一个暂时的告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出发,逐步确认和强化了私有经济和市场因素之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实意义和价值。相关调整释放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力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劳动生产力的发展——首先是剩余劳动的创造——是资本的价值增加或资本的价值增值的必要条件。因此,资本作为无止境地追求发财致富的欲望,力图无止境地提高劳动生产力并且使之成为现实”[2]305。与此同时,这一调整也在客观上塑造出包括劳资关系在内的一系列社会存在。在马克思那里,资本蕴含创造文明和追求价值增值的双重逻辑,并且,“这两种逻辑并不是彼此分离的,而是内在结合在一起的;追求价值增值的逻辑更为根本”[3]。资本作为一种权力的力量,不仅制造出一种新的社会关系,而且影响和决定了这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劳资关系的现实客观性,是与资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合理性相联系的,这一关系也由此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内在规定。这意味着,在讨论劳资关系这一问题时,切忌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否则就可能沦为一个抽象的、毫无实际意义的话题。由此也决定了,私有经济与市场经济是考察改革开放以来劳资关系历史逻辑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有学者分析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资关系演变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1988 年,这是劳资关系的自发萌芽时期。第二阶段为1989—1991 年,这是劳资关系的初步规范时期。第三阶段为1992—2002 年,这是劳资关系扭曲变形和矛盾积累的时期。第四阶段从2003 年到现在,这是劳资关系在矛盾爆发中走向规范的时期[4]。不难看出,这四个阶段的历史划分,与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阶段性变化基本一致,后者成为阶段划分的基础性根据。
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调整,还在空间层面上规定了劳资关系在不同所有制形式中存在的全覆盖特征。一方面,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资关系的讨论,需要调整仅仅与私有经济相联系的思维方式。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中国与世界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社会内生的资本和西方世界输入的资本这两个经济力量,不仅成为中国现代化叙事的重要内容,也成为劳资关系分析的重要对象。劳资关系不仅在私有经济中获得了一种普遍性的存在,而且已经逾越了私有经济的框架,成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共同面对的课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江松教授研究发现,以2007 年为界,此前主要的群体性事件或集体行动发生在国有企业,此后主要发生在私营和外资企业。这是对劳资冲突也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的确认。另一方面,劳资之间的冲突形式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中有显著的差异。研究者发现,劳资冲突行为特征有较大的差异:国有企业工人主要是上访、请愿、游行和示威,罢工则成为私营和外资企业劳资冲突的主要形式。比较而言,相关研究认为,私营企业的劳资双方冲突,是当前城市居民认为比较严重的劳资冲突[5]。
劳资关系与其他社会矛盾的关系,无疑也构成这一问题讨论的基础性内容。有学者认为,贫富矛盾、劳资矛盾和官民矛盾是当前中国社会最为突出的三大人民内部矛盾。简单地将这三大社会矛盾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有待商榷,三大矛盾的划分似乎也缺乏一致性标准,但如此概括,至少从表象上全面反映了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逐步修复,相较其他社会矛盾而言,官民矛盾呈现出相对下降的态势,与之相对应,劳资矛盾的地位呈现出相对上升的趋势。劳资冲突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外部行为,在社会心理的层面也有确切的反映,总体上,社会心理反映与劳资冲突具有一致性的表现。2002 年中国城市居民社会观念调查显示:明确“同意”当前劳资冲突问题严重的公众(包括很同意和比较同意)占总数的53.1%,超过一半。而明确表示不太同意劳资冲突问题严重的公众仅占总数的13.3%,对此表示很不同意的只有2.6%。这一结果说明,在多数城市居民看来,当前劳资关系冲突问题相当严重[5]。有学者2011 年撰文指出:“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农民的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小,劳动者也就是雇员的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大,而且,劳资关系必然涵盖绝大部分的社会经济领域。所以,劳资矛盾将会成为影响整个中国社会是否能够安全运行的最为重要的社会矛盾问题。这种迹象现在已经开始初步显露出来。在未来不短的一个时期内,中国劳资纠纷仍然会保持着迅速上升的势头。”[6]对于劳资关系的现实定位,2015 年3 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7]《意见》中使用的是劳动关系的范畴,基于学科角度的考虑,本文使用劳资关系的概念、意涵和劳动关系一致。劳动与资本冲突数量的逐步增加与劳资关系规范的逐步强化,构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劳资关系分析的历史基础。
关于劳资关系的讨论,总是在特定的研究方法下开展的,这就决定了社会结构分析方法的比较和选择的前提性任务。学术界在社会结构的分析方法上一直存在鲜明的理论分野,主要反映为以韦伯为主要代表的西方社会分层研究与以马克思为主要代表的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之间的差异。具体运用于劳资关系的讨论,前者反映为功能论的立场,后者则反映为冲突论的立场。改革开放以来很长一段时期里,不少知识分子对“阶级”一词采取了敬而远之的态度,往往用“阶层”一词来替代“阶级”一词,与之相联系,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大都选择了西方社会分层方法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历史变迁。阶级这个范畴本身就蕴含着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独特的分析视角,一旦离开马克思的这一核心范畴,也就自然疏远了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研究方法。这一自觉或不自觉地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保持距离的选择,有的是基于阶级概念和阶级斗争历史实践的主观印象,有的是基于维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安排的考量,阶段性的合理性虽然可以理解,但历史的欠缺也是毋庸置疑的。在社会分层研究方法这一转换之下,研究更多地体现在描述性和肯定性层面,规范性和反思性相对不足,不仅削弱了知识界在劳资矛盾地位变化的历史逻辑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力,而且也弱化了对正在发展着的劳资关系的深刻揭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知识分子的当代实践和他们关于社会分层与社会不平等的研究进一步扼杀了阶级话语,抵消了在快速变迁的中国社会中形成的对阶级冲突的新理解”[8]。换言之,面对劳资冲突的凸显,阶级话语在受到削弱的同时,也削弱了阶级分析在揭示社会现实矛盾中的力量。随着21 世纪以来劳资关系地位的上升,无论是阶级话语还是阶级分析方法,都流露出越来越清晰的反转迹象。有学者分析指出,出现这一反转的重要原因在于,“尽管分层研究目前是中国社会不平等研究的主导范式,但事实表明,由于其固有的理论局限,它难以对中国社会不平等演变过程中的新问题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如果不重新引入阶级分析视角,有关研究将缺乏足够的洞察力和前瞻性”[9]。
阶级话语之所以依然顽强地存在,始终没有退场并有所反转,不是由主观好恶所决定,而是社会现实条件的赋予。从这个意义上说,离开了阶级,劳动与资本的关系不仅难以得到科学和彻底的说明,甚至难以获得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位置。也有学者认为,“重返阶级”只是社会分层和社会分化研究中的局部现象。之所以说局部现象,不仅因为阶级概念只是这类研究所启用的概念之一,而且还因为在现实政治,甚至平等政治中,阶级概念正在失去力量[10]。这一论述值得深入思考。在资本主导的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阶级的弱化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折射出资本权力在意识层面的强大力量。西方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倒退就是一个典型反映。他们认为,政治和意识形态独立于经济,于是将劳资剥削关系从他们的分析框架之中踢了出去。这样做的结果,是他们“对国家的分析强调权力集团与人民之间的分歧而忽视了劳资对立”[11]114。在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中,大多数关于资本的批判主要盘桓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西方资本主义的当代阐释之中,即使有与现实碰撞的立意,也主要反映为一种隐性和间接的状态。关于阶级的问题悄悄地为不平等的问题所替代,是一种与资本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历史时代相匹配的现象。承认这一点也没有什么可怕,这是因为,以下两个客观事实是不容置疑的:第一,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依然有其广阔的实践空间。资本主义劳资对立及社会政治矛盾的加剧与深化,是当代全球资本主义矛盾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现时代,劳资对立并不只是表现为劳动者的绝对贫困,而是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日益固化的社会阶级之间的隔离与疏离,尤其是来自底层民众对权力的反感、不认同、冷漠与拒斥,而权力也越来越体现为与资本的不当结合。”[12]第二,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和方法的科学性始终没有被颠覆和证伪,虽然与资产阶级社会理论相对立,但“它的学术内容事实上已稳固进入资产阶级的西方大学”[11]105。对于社会结构研究来说,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从来不是作为可有可无的补充性意义存在着,它从来都是以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意义存在着的。
二、劳资关系的影响因素与劳动抗争的若干特征
(一)劳资关系的影响因素
关于劳资关系的实际状况,首先取决于劳动与资本各自的力量,并与企业工会的作用有一定关联。改革开放以来劳资关系的实际状况及其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与改革开放的历史逻辑相关,这自然使得政府成为分析劳资关系的又一重要因素,并且,改革的阶段性特征对劳资矛盾的形成和解决产生了直接影响,由此决定了这一研究需要坚持历史分析的方法。
在影响私有企业劳资关系的诸多因素中,资本无疑是首先需要对话的对象。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成改革开放以来又一个新的历史起点,私有经济获得了进一步展开的历史机遇,这不仅意味着资本力量的快速成长,也意味着资本之于劳动相对强势地位的不断巩固。当劳动者进入工厂从农民转换成工人身份的时候,原先之于土地的主体性地位也就随之失去,成为资本的附庸。资本从再生起就充分暴露出其固有的本质属性,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压低或者推迟发放劳动者的工资成为常用的手段。在资本逻辑的作用下,劳动者不仅难以参与做蛋糕的方式,也无法参与决定蛋糕的分配方式,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1995 年《劳动法》实施后,劳动者权益保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在使用农民工为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却难以有效贯彻,劳资之间冲突仍然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
与私有企业有所不同的是,国有企业劳资关系的实际状况受到国有企业改革实践进程的深刻影响。有学者认为,1997 年以前,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及就业、分配和社会保障等“三项制度改革”所引起的劳动者利益受损。1997 年党的十五大之后,公有制企业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和以“减人增效”为标志的人力资源制度改革。国企改制造成大量劳动者下岗失业,无论是劳动权益还是产权权益都受到了严重的侵害[13]。基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但是,由于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初步建立起来,数千万职工在缺乏兜底保护的前提下被推向了市场,其中部分职工既缺乏安全阀的保护,又难以获得再就业的机会,导致一段时期内职工与企业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冲突增加,群体性事件频发。
为了推动经济的快速增长,在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内,不少地方和部门将向经济倾斜与向资本倾斜联系在一起并作为核心内容。在确认这一逻辑阶段合理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劳动者的权益不仅被相对忽视,甚至在合法权益受到资本的侵害时,也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认识和处理劳资矛盾中向资本一方倾斜,往往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滚滚红尘中的物质主义转向,在经济生活层面强力展开的同时,还在上层建筑层面有所反映。一些地方和部门权力的资本化和资本的权力化结合,不仅在经济利益上体现出来,更是在政治权力结构的安排中有充分表现。2015 年两会期间,时任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的王尔乘指出,目前来看,在地方人大代表的提名选举中,一些地方党组织没有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放弃了领导。“一些地方人大代表的结构严重失衡,真正来自基层的农民和工人的代表少。有的企业负责人占了一半以上的数量。”“代表的身份严重失真,一些企业主以工人、农民或者是科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获得了代表的提名。使得那些真正来自基层的,符合条件的人选无法提名。”[14]这种资本逻辑和权力逻辑结合的整体性特征,有力推动了资本一方作为阶级的成熟化进程,进一步增强了资本一方的比较优势。
工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直接性和基础性的作用。但是,不少企业工会在两个方面弱化了自身功能的发挥: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一段时期内,企业工会在职业关系上定位于企业管理层面,而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上级工会,总体上处于被权力和资本双重整合的状态,这种定位导致企业工会在发挥作为工人代表的作用上难以充分展开,处于一种尴尬和无力状态,有的企业工会甚至在实践中偏离自身的性质和功能;第二,工会数量的增加与工会功能的提升并不一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会覆盖率不断提升,但有学者指出:“在号称工会覆盖率在100%的富士康深圳厂区,在1736 位问卷调查受访者中,高达32.6%的被访工人不知道富士康有没有工会甚至以为没有工会;84.8%的工人表示自己没有参加工会,参加工会的工人仅为10.3%。”[15]有学者指出,尽管从官方统计数据来看,企业建立工会的数字和劳资签订集体合同的数字都在逐年攀升,但这种表面上的统计数字并不能说明企业工会在维权功能上的提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形式化维权”的本质[16]。
工会维护劳动权益的功能严重弱化,导致劳动者个体维权的成本高昂、代价巨大。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江松教授在《集体谈判——解决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的制度化通道》一文中披露,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工人追讨1000 元工资,直接的费用达920 元,误工费用达550 元至1050 元,再加上司法支出和法律援助支出,总成本高达4320 元至5720 元。在企业工会一线作用严重弱化的背景下,政府出于维护企业生产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不得不经常充任底线保障的力量,正如苏黛瑞(Dorothy Solinger)在《国家获益,劳工失利:中国、法国和墨西哥选择国际联络》一文中指出的,国家与工人关系的协调不能以常规变量如政体类型或者工会强弱来理解,而应通过研究历史上形成的制度和政治结盟来理解。与法国和墨西哥相比,工会在中国是最弱的,但是中国的工人是反抗最激烈的,中国政府在最后为工人提供的社会保障也是最优厚的[17]。近年来,以农民工群体本身诉求和行动的变化为源动力,部分企业工会开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向民主化转变的趋势[18]。劳动者斗争的组织化程度逐步提升,力量逐步增强。
(二)劳动抗争的若干特征
经济利益是劳动抗争的根本目的。劳动与资本之间矛盾的实质或核心是“经济利益而非政治权利”[19],这是正确认识和把握现阶段中国社会劳资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些年来不时发生的讨薪事件,不仅反映出经济利益追讨是劳动一方的主要出发点,而且也鲜明标识出劳资矛盾的责任主体。在多数情况下,劳动一方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相对温和型而不是激烈型抗争方式为主,具有被动型特征。一方面,与劳动相比较,资本总体上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资强劳弱的基本态势不仅决定了劳资矛盾的形成,也对劳动一方解决矛盾方式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改革开放以来,非农就业构成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农民外出就业压力偏大,这是农民工选择相对温和型抗争方式的主要原因。针对近些年出现的“民工荒”以及新一代农民工已经不能接受低廉的劳动报酬的看法,不少学者认为,农村仍然存在剩余劳动力,但它主要是以就业不足的方式存在的。实际上,从劳动一方看,他们主要是缺乏资本的关注,处于期待与资本达成雇佣劳动关系的状态,一旦发生劳资冲突,选择温和型抗争方式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由此也决定了,劳动一方的抗争,一般是在维持劳资关系和秩序而不是动摇或颠覆劳资关系和秩序的基础上进行的。“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活动基本上局限于某个地区或某个工厂,而且往往是一事一议,没有形成大规模的、跨省区的、有组织的抗争活动,没有形成固定的组织机构,没有长远的‘行动纲领’,更没有成为一种影响到全国的社会运动。”[19]无论是斗争的目标还是斗争的组织形式,都只是马克思视野中的“经济运动”,与“阶级运动”或“政治运动”有重要区别。
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较,新生代农民工的抗争意识和行为明显增强。改革开放走过40 年的历程,新生代农民工也基本完成了职业代际继承。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指出生于20 世纪80 年代以后,年龄16 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8 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8836 万人,新时代农民工占比约为60%。这一群体成长为农民工主体的现象在证明中国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深化的同时,也折射出社会结构分化的进一步深化。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调查报告显示,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受教育时间较长,但专业技能较欠缺。有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比例为67.2%,比传统农民工高出18.2 个百分点。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工作稳定性差。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后更换工作的平均次数为1.44 次,且每年变换工作0.26 次,是传统农民工的2.9 倍[20]。最为突出的是,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这个青春群体在塑造农民工崭新形象的同时,也展现出劳动抗争资本的新特征:“第一代农民工默默地忍受了剥削性的工作条件,但是第二代农民工变成了‘抗议斗争的骨干’。”[17]有学者指出:“他们比其父辈具有更强烈的不公平感,他们对于种种社会不公正也更为敏感;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抛弃了上一代人常常怀有的宿命论,他们不认命运,有着强烈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动力和对未来更好生活的要求。”[15]21 世纪以来工人抗争行为的增加,与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的提高有很大关系。
劳动的抗争过程伴随欲望与焦虑交织的精神状态。焦虑是资本主导的现代社会的一种精神现象,根源于资本无限度地放大了人的欲望。“资本作为财富一般形式——货币——的代表,是力图超越自己界限的一种无限制的和无止境的欲望。”[2]297有学者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们永远处于一种相对的贫困和一种相对收入差距的逻辑驱使下,人们对利益最大化的奋斗永远没有止境,也就意味着永远在焦虑、紧张,永远生活在巨大的压力之下。”[21]这种心理不仅反映在作为资本雇佣对象的劳动者那里,也反映在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资产者那里,是一种普遍性的精神现象。在当下中国社会,资本不仅释放出加速现代化进程的积极功能,也制造出了弥漫全社会的相互交织与纠缠着的欲望与焦虑。不过,对于抗争的劳动而言,焦虑有其特殊成因的一面,因为这种精神状态主要是在应得而不能得的条件下形成的。劳动本身就内在包含有节制的欲望,就欲望和焦虑的内涵及其表现而言,劳动与资本之间存在重要差异。焦虑这种精神状态,不仅为私有企业的劳动抗争所有,也为国有企业劳动的抗争所有,不仅为第一代农民工的抗争所有,也为新生代农民工的抗争所有。对于劳动而言,无论是抗争成功还是抗争失败,只要与资本发生关系,就始终无法摆脱焦虑的状态,正如美国学者宾克莱所言:“工人、资本家也一样,都想得到更多的金钱,但是即使工人的工资得到了提高,他仍旧被非创造性的劳动所奴役。”[22]这就意味着,焦虑不仅贯穿于抗争的过程,而且贯穿于劳动的过程,资本构成劳动焦虑的源头。
三、新时代劳资关系的思考和解决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条件下,关于劳资关系的历史梳理,不仅具有描述性的意义,更凸显规范性的价值,需要在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重大时代课题的分析框架中深入思考。第一,劳资之间的利益分配是思考中国社会贫富差距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邓小平晚年发出过告诫,“分配的问题大得很”,“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2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是说就等着经济发展起来了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24]在影响社会贫富差距的诸多因素中,劳资关系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决定了贫富差距缓解与劳资关系规范的一致性。第二,劳资关系的实际状况是思考党的阶级基础变化的一个重要视角。劳动和资本关系的客观存在和发展,必然积累和强化劳动者新的阶级身份认同。阶级的成熟不仅指向资本的所有者,也指向劳动的所有者,21 世纪以来,不少社会学者提出了“中国工人阶级再形成”[25-26]的命题。劳动者新的阶级身份认同的强化,必然导致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对自身的阶级基础关注和思考的强化。《意见》强调,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7]。第三,劳资关系的冲突状况是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一个重要视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劳资矛盾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但是,“在当前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多种矛盾彼此交织、国际国内因素相互融合并存在多方面制度‘缺失’的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也有可能激化或转化,甚至出现对抗”[27]。第四,劳资关系的和谐是完善中国道路的一个重要考量。劳资关系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发展变化需要与社会主义的巩固与完善相联系,包含一种未来意义的考量,这一考量的深刻程度与中国道路的完善和发展的程度根本一致。
现代化的未了情,在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的同时,也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长期合理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始终不渝地坚持“三个没有变”和“两个毫不动摇”是一条根本方针。2016 年3 月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上指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出来的一条道路。”在这个会议上,他明确指出“三个没有变”,即“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28]。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作出了重申。“三个没有变”和“两个毫不动摇”也从根本上确立了新时代认识和处理劳资关系的根本前提。
新时代劳资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一方面,必须强化干预原则。在马克思看来:“文明的一切进步,或者换句话说,社会生产力的一切增长,也可以说劳动本身的生产力的一切增长,如科学、发明、劳动的分工和结合、交通工具的改善、世界市场的开辟、机器等等所产生的结果,都不会使工人致富,而只会使资本致富;也就是只会使支配劳动的权力更加增大;只会使资本的生产力增长。因为资本是工人的对立面,所以文明的进步只会增大支配劳动的客体的权力。”[2]267只要现实生活中存在资本逻辑,生产力的发展就不能带来劳动解放的自然实现,换言之,现代化程度的提升并不必然与劳动的解放同频共振。很显然,如果没有对社会公正的强烈的要求以及外部力量的干预,仅仅依靠资本逻辑的作用,劳动的愿望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空想,理想需要向现实发出靠近的呼唤。另一方面,必须把握适度原则。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中,社会公正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劳动的解放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劳资关系的认识和处理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适度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劳动和资本之间关系的处理上,也应体现在不同类型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处理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实中存在的社会不公与权益失衡,是国家发展进步中的问题。如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不能同工同酬同权通常被看成是社会不公平的重要表现,但农民工的出现及其非农化进程,却是农民摆脱土地束缚并获得择业权利扩张机会的结果。从允许农民进城务工,到逐渐消除农民工就业的制度歧视,是国家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然后才是根据现代化进程的要求妥善解决农民工的问题。”[29]这就意味着,劳动的解放不能脱离现实的国情,理想需要把握好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间,有一系列本质性的区别,其中之一就是在发挥资本创造文明作用的同时,对资本作用的消极方面加以有效抑制。今天,劳资矛盾已经和其他种种问题相互激荡,成为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的重要表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蕴含理想性引导、批判性反思和规范性矫正的辩证统一。改革方向是一个与劳资关系相联系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规范性矫正,一方面,体现在强化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上。在全面深化改革开启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我们的改革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推进改革的目的是要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24]。正是秉持这一根本原则,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明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同时,将共享发展理念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遵循。阶级立场是与劳资关系相联系的又一个基础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规范性矫正,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和巩固党的政治基础和阶级基础上。工人阶级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怎样变迁,不论社会怎样变化,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都不能忘记、不能淡化,我国工人阶级地位和作用都不容动摇、不容忽视。”[30]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党既不能让他们关于命运不公的呐喊淹没在现代化车轮的隆隆声中,又要进一步强化新时代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的地位和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6 年3月5 日在参加两会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的:“要想办法调动一线工人、制造业工人、农民工的积极性,这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工人阶级是主人翁,主人翁的地位要体现出来。”[31]
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而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选择决定了,现代化与劳动立场之间不仅不存在根本对立的关系,反而以两者的一致性为基础和特殊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完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两个重大的战略安排,为劳资关系的改善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一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战略安排。维护和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的根本制度基础;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进一步壮大国有经济的同时,我们党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工人阶级的主人翁意识,提升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实现国有企业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的双重强化。二是深化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和处理。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同时,特别提出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第一,蕴含充分激发资本活力的考量,提出进一步改善权力逻辑和资本逻辑关系的要求。第二,不平等问题的解决不能求助于市场经济,必须主要地借助于非市场的力量。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也蕴含通过逆市场化改善劳动处境的考量,这一考量向权力逻辑和资本逻辑同时发出了提醒和告诫,提出了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尊重劳动的基本理念与实践机制的要求。第三,中国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的历史阶段,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要求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环境保护和城市疏解的过程中,更加全面而充分地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纳入顶层设计的框架之中。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需要越来越充分而具体地落实到工人阶级的工作和生活上,体现在工人权利的实现与保证上。《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7]。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劳动保障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其中有两个方面非常突出:一是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劳动保障的基本框架中,工资无疑是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内容。《意见》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7]。这里提到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一个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举措。西方的经验证明,集体谈判的水平越高,工资之间的不平等越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越大。二是发挥基层工会基础性作用。2015 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5〕14 号)指出:“发挥基层工会关键作用,针对农民工的群体性利益诉求,基层工会必须及时向企业行政反映并协调、督促其采取解决措施;对于企业推诿不为或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并由后者实施‘上代下’维权,力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统一。”[32]实践表明,企业工会维护劳动权益的一线作用如果得到充分发挥,就会大大减少劳动维权成本,压实企业工会的责任,对于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加完善的新的历史时期。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预示着新时代劳动关系和谐的前景。随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探索逐步深入,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一定会越来越充分地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