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2020-03-10覃红雪
覃红雪
摘 要:在当今时代的背景下,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将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可以相互切断,但亦可相互连接。中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精神,使民法和商法在迅速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中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应该积极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工作,充分发展和发挥民法和商法的共同法律功能。本文深入地讨论民法和商法的联系,阐明共同的法律关系,并把握两者法律角色性质的特点。
关键词:民法;商法;商事法律;走向
从法律性质上讲,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领域。就我国而言,它们共同构建了完整的中国私法治理体系。所谓完整的私法建构,就是民法和商法。商法充分吸收了商法中广泛运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的高度包容性和不可扩展性。从我国法律的价值意识来看,民法与商法虽然具有相同的法律使命,但都是以社会主义经济利益关系法为主体来调整法律对象的。
一、两法同源却异体
所谓两法同源,是指在市场经济各种法律关系的共同调整中,两法并存、不断变化。私法追求的“成长”和各种法律管理精神,也是民法与商法法律灵魂的差异。异体是指两者在各自的法律内容和具体价值追求上,以及各种法律管理制度中有着不同的功能。
1.价值取向
尽管两者都被视为私法,但民法仍然是纯粹的私法,而商法仍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法特点。在价值活动目标中,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取向仍然是公平,甚至可以具体地简化为平等、意思自治等。在处理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时,考虑到当事人利益和其他利益时,将公平放在优先位置。这与商法一直追求的经济目的——盈利能力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商法具有很强的经济功利主义,这应该是商法的原则。当利益与其他国家法律的主要利益冲突时,采用的方法不应是优先考虑利益,而是要考虑他人。
2.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一种财产主体关系和平等财产主体之间的一种个人财产关系。商法主要调整平等财产主体之间的一种商业和劳动交易财产关系。这种商业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只是财产所有者之间的一种关系,一般不需要涉及任何个人财产关系。尽管民法主要要求调整财产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但这是从民法的最初一代到现在的人们的道德目标和追求。从法的精神领域的角度来看,民法应更多地关注每个人的道德价值,法律荣誉地位,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他人的财产,因为人的财产关系是直接依附于人而存在,根本目的是“人”。商法在合理调整不同财产主体之间的关系时,应具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基本的商人性质,财产主体的盈利能力,商法的基本商业性质和组织性。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非商业活动的主体与一般的民事活动的主体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差异,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和法律能力应该有所不同。
3.民法规范的伦理性与商法规范的技术性
民法的基本价值,是追求公民身份的基本独立性,并得到社会的尊重。强大的法律道德和社会道德,特别是民法中主体身份和利益关系的处理,与国家或地区的优良传统、习俗、国籍和其他精神因素有关。商法以商业利润合法性为基本目的,就商业利润的合法性而言,这意味着独立于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自我评估。在将民事、商业和司法结合在一起的发达国家中,很少明确提及“商业主体”和“商业行为”的法律概念,但是明确定义了,诸如民事主体和其他民事行为之类的基本概念或法律类别。民法中的许多法律概念和基本法律原则,应具有相当大的立法灵活性。商法由于其司法调整和适用对象,而不能具有司法专业化和司法专业化。商法作为主体的法律地位,自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商法的主体地位必须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基础,规定只有经过合法的程序,才能合法获得。
二、中国的民法和商法
当下,我国的民商法学理论界已经发展到“嚼不烂”,吞咽时难以理解和消化。这是非常困难的。人们通常认为,我国现行的立法模式虽然是民商事结合的立法模式,但其实质并非如此。由于我们研究了我国的商事立法,发现立法部门和立法机构都采取了保守、务实的商事立法方式,如《公司法》,所以说民商法的统一是牵强的。我国商法是以独立的单行商事制度和立法模式为基础的。民法领域只有民法通则或民法典,沒有商法通则,更没有商法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商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统一的商事立法和一般的商事规则的指导,商法似乎是非常单一的,就像“崩竭的沙子”缺少一个主权统帅。因此,建立以单一的商法立法模式为基础的我国商法体系,可以清晰地看到商法独立在我国实践中的意义和重要性。严格地说,它仍然是民法与商法相分离的一种方式。
三、结束语
目前,民商分离与融合理论的发展已显得不那么重要。重要的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立法和技术的完善。因为走出目前状况所追求的统一是“唯典”,所以我们应该努力追求法律价值与法律技术的统一。完善法律制度和立法技巧是必然的,最终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商立法体系,决不能对西方民商融合或分离有过多的热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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