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种内部监督机制的冲突与完善

2020-03-10唐鑫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上市公司

摘  要:自从我国为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后,我国的上市公司就存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种内部监督机制并存运行的情况。一直以来,这两种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范围、权限、独立性等都存在大量问题,由此需要得到改进、明确、完善。本文将从分析上市公司两种内部监督机制出发,探究其成因和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上市公司;监事会机制;独立董事机制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及其特点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为最高的权力机构,其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为两个独立运行的机构,董事会负责公司事务的决策执行,监事会完成监督作用。2001年的时候国家规定上市公司除了设置监事会以外,还应该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常设职位的,保持客观判断、独立地位的董事,其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决定判断。

监事会制度主要来源于德国。独立董事制度借鉴于美国,“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主要是为了防范信息不對称的风险,侧重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是作为董事会的内部成员进行决策参与,然后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客观监督,相对于监事会这一外部监督而言是属于内部监督,倾向于效率而不是公正。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被监督人员与监督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在实践中不管是监事会的监督制度还是独立董事的监督制度,这二者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作为公司的掌握经营决策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直接接触到公司的一手运营信息,他们相对于没有公司运营管理权限的监督者而言明显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并且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公司管理层的行政管理,面对监督信息的缺失时寻求正当配合行为时,没有相应的支持保障导致行动处处受到掣肘,进一步加深信息的弱势困境。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可以获得内部信息,但是由于其兼职的身份不可能投入完全的时间和精力扎根公司运营环境中进行调查,很难发现和调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捏造虚假信息的情况。与此相反,监事会成员虽然有时间进行调查,但是不能从董事会内部信息出发进行。所以,二者在信息的获取上各有优劣,但是没有及时进行整合和交流,所以相对于董事会而言处于弱势地位。

(二)独立性欠缺

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长由公司的大股东直接担任,而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待遇和任命都是被监督者决定。与此同时,监事的地位也是如此,薪酬的来源导致独立性的欠缺。另一方面,实践中董事会对监事会任职决定比重较大,导致监事会无法如理想设计中的达到和董事会相互独立运作状态。当尽职的监督不仅可能使其失去监事资格,而且可能会使其个人利益遭受损害时,尽职监督的机会成本太大了,导致很少有监事愿意严格尽职。独立董事虽然处于董事会内部,但是公司的管理层往往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多余,而且会降低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也是要求独立董事尽可能按照董事会的意思行事,同时给予利益的诱惑。当独立董事取得某种利益的时候也就意味了独立性的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是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设计的基础,一旦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独立性缺失,那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后续都无法继续。

(三)两种监督机制范围交叉重叠弱化监督职权

独立董事不仅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会计机构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监督董事和高管方面,监事会只可以在董事、高管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要求其纠正,无实质限制措施。但是独立董事不仅可以请求纠正,还可以薪酬高低、关联交易等方面发表独立意见来进行约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二者都具有,但是没有进行明确划分。特别是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责权划分不清,相互推诿,导致公司内部监督职能弱化,权力失衡、决策失误的现象不断发生。公司内部监督机关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在促进公司科学决策,减少公司代理成本等方面的作用不容置疑。

(四)监督缺乏效率,需要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往往是兼职,无法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与时间对任职公司进行充分调查了解。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激励措施,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在实践中受制于经营管理层,无可靠的保障。试想如果监事没有适当的薪酬激励,一直和公司普通员工的薪酬相当,但是却要承担监督履行过程中的较大风险成本,最终将造成监事制度流于形式。

三、其他国家公司监督机制的比较分析

在美国体现为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主要由以下人员构成: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非管理部门附属机构董事。外部董事的职责分担,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的专门委员会来实现的。与外部董事发挥作用关系较直接和密切的是,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

会计监察人则独立担任高度专门化的会计监察。在德国则是监事会和特别审查人,监事会大权独揽其地位凌驾于董事会之上。

四、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设计,提高监督绩效

(一)信息共享,加强沟通

建立二者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监事会发挥自己事后监督、外部监督的优势,独立董事发挥自己事中监督、内部监督的优势,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之上让上市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对公司整体运行情况有着全面了解,进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二)明确分工

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监督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权以及临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权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合理分工。

(三)激励机制

赋予上市公司监事门额公司的股息红利与剩余财产分配权,加上充足的薪酬,使他们与公司的盈利形成利益共同体,激励监事积极尽职地履行监督职责。依照董事或者高管薪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独立董事的薪资,使得被监督者无法决定监督者的薪资,激励独立董事履行其职责。

参考文献

[1]庞礴.论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法治与社会,2018(06).

[2]王骏.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关系构架的法律思考.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2).

[3]罗礼平.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还是合一——中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冲突与完善研究.比较法研究,2009(03).

[4]宋洪吉,金鑫,吴晓静.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制度间关系的探析.营销管理.

[5]陈晓刚.监事会与独立董事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初探.观察.

作者简介

唐鑫,女,四川省广安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上市公司
创业板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状况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因素及问题分析
浅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现状及对策
上市公司绿色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制定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管理
行为公司金融理论的现实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