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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ISG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2020-03-10吴华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法律适用

摘  要:CISG作为调整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重要的国际条约,对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具有重要影响。但是,我国法院在适用CISG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CISG适用路径混乱、排除适用CISG路径混乱、CISG与其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之间的适用顺序等问题。同时,提出了统一、完善CISG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CISG;法律适用;司法实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CISG”)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其为协调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大多数贸易大国都批准加入了CISG,中国亦不例外,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1988年CISG正式對我国生效。

34年来,我国对外贸易逐渐发展,在国际贸易领域取得丰硕的成果。与此同时,相关的国际贸易纠纷数量也不断攀升,我国法院在适用CISG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拟以我国法院适用CISG的司法实践情况为切入点,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完善的建议。

1CISG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路径

1.1根据CISG第一条第一款直接适用。根据CISG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由于我国对CISG第一条第一款b项进行了保留,所以法院实践中根据第一款a项直接适用CISG。因此,根据a项,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适用CISG,一般而言,法院应该当然适用CISG解决纠纷。关于缔约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的情况,CISG第10条详细规定了确定营业地的方法,即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以及订立合同前明知为前提,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准,没有营业地的,以惯常居住地为营业地。例如,意大利科玛克股份公司诉上海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根据CISG第一条第一款a项,直接适用CISG。

1.2根据CISG第六条排除适用。CISG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在CISG第六条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可以从条约的表述中看出,当事人具有选择是否适用CISG的自由。但是,条约却未明确表示这种排除适用的方式是否可以默示方式做出。此外,公约也未明确表示,此种排除适用公约的意思表示是否对做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有数量上的限制,即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做出排除适用的意思表示,还是一方当事人做出排除适用的意思表示则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广州古琅玛贸易有限公司诉WSI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法院就根据CISG第六条排除了CISG的适用。

1.3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二款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民法通则》第142条作为CISG适用的前提,即只有在于民事法律规定不同时,才可以适用CISG。但是,这一适用路径具有以下的问题:我国加入的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条约是否构成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我国的宪法对“国际条约是否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没有明确规定。环球大理石有限责任公司诉厦门成伟鑫工贸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二款,认为应该优先适用CISG,CISG无规定的,适用中国民事法律。

2法院司法实践中适用CISG存在的问题

2.1CISG适用路径混乱。从上文可知,法官在适用CISG审判案件时,缺乏统一的适用路径。不同的法院,甚至是不同的法官在适用CISG时都可能出现不一致的现象,这对司法的稳定性以及严谨性具有较大的影响。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在立法层面,未明确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就CISG的适用问题做出统一的解释;另一方面,法官对CISG的熟悉程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2.2排除适用CISG路径混乱。根据CISG第六条,当事人有排除适用CISG的权利,很大程度上体现了CISG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但是,CISG第六条未明确表示排除适用的意思表示的形式,这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第六条包括默示排除方式。但是,司法实践中适用默示排除的判断标准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若双方当事人约定解决争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国民商事法律,那么CISG是否属于国内法的一部分?

2.3CISG与其他国际条约。国际贸易的繁荣促进各国经济发展、文化交流的同时,也促进各国积极参与、制定国家间的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定。所以,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同时加入了CISG以及其他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条约时,如何去协调适用二者的关系。根据CISG第90条: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以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内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内为限。因此,司法实践中,若出现CISG与其他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以其他国际条约为准。

2.4CISG与其他国际惯例。同样,国际贸易的繁荣也促进了国际惯例的发展。针对司法案件审判中如何协调CISG与国际惯例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即根据《民法通则》的观点,审判案件时适用法律的顺序应该是,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其次适用国内法,国内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是,CISG第九条规定:①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②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即根据CISG的观点,审判案件时适用法律的顺序应该是,优先适用国际惯例,其次适用CISG,CISG没有规定的,再根据CISG第七条,按照CISG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显而易见,这一差异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的混乱。

3对法院适用CISG的建议

3.1统一法院对CISG的适用路径。上文提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CISG有多种路径。但是,一般情况下,根据CISG第一条第一款a项直接适用才是正确的适用方法。因为我国加入并且批准CISG公约,表明我国在审判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时,应当遵守CISG的规定,包括CISG的适用规则。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法官适用CISG混乱的情况,所以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去统一法院对CISG的适用路径。

3.1.1立法层面。大部分学者都认可,中国加入并且批准的国际条约应该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立法层面上应该对这一判断进行确认,从根本上去解决法院适用CISG较为混乱的现状。也为其他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提供便利,进一步增强司法实践中适用国际条约的稳定性以及严谨性。从宪法层面明确我国加入并且批准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或者明确国际条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方式,或者通过专门的立法解决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3.1.2司法实践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发布相关的指导案例,帮助下级法院正确适用CISG。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工作指南,待时机成熟,最高法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司法解释,统一、规范下级法院适用CISG的路径。最高人民法院亦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的手段,引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CISG。

3.2加强法学教育。不熟悉CISG或者不常适用CISG是导致司法实践中CISG适用混乱的原因之一。相应的法学教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不仅要在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体现,为未来的法官、律师、法务等法律人打好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且也要为在职的法官、执业律师、法务等法律人提供学习CISG的机会、资源,以此提高法律人对CISG的认知水平。

4结语

统一、完善CISG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对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求。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CISG第一条第一款a项的规定,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适用CISG时,法院应该当然适用CISG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关于CISG的法学教育,同时,尽快通过立法手段,或者制定司法解释、發布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CISG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路径。

参考文献

[1]宣增益,王延妍.我国法院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J].法学杂志,2012(05).

[2]贺小勇.自贸试验区法院适用CISG的分歧及对策[J].国际商务研究,2017(01).

作者简介

吴华(1997.06—),女,四川省青神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实证研究”(编号:sculaw202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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