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研究
2020-03-08任苒
任苒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工业化的发展,职业伤害形势愈发严峻,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再单单重视工伤补偿,而是将重心放在构建“三位一体”的制度模式。我国也在这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探索,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三位一体”的制度模式。
工伤预防是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损失、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更能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康复则是利用专业的康复手段将医疗康复与职业病康复有效结合,帮助工伤劳动者尽快回归社会和家庭。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只有均衡发展,才能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其保险的特点主要是范围广,以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赔偿为原则,结合本国国情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模式。德国的经验做法对我国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从2005年起,中德双方就开展合作交流,经过实践交流,双方形成了较好的合作机制,对我国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发展有很大助益,为解决我国工伤保险面对的问题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
一、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
我国的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保障效果和管理效率、“三位一体”功能发挥、制度构架和技术环节的设定等方面仍存在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企业和劳动者对工伤保险认识存在偏差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社会保障事业不重视,没有认识到工伤保险可以规避风险、提高利润率,不及时甚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无法得到救助。
而一些劳动者也缺乏对工伤保险的正确认识,存在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现象,或者发生工伤选择和雇主达成少量金额的赔偿,而放弃自己应得的权益。
(二)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完善,现行法规缺乏强制性
新的就业形式不断出现,灵活就业人群不断增加,实习或兼职的学生、活动志愿者、退休再就业人员等新业态人员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等更多职业身份群体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需求日益增加,但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劳动形式,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并未将其全部纳入保障群体范围。
而且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无法有效约束企业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工伤基金的充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三位一体”发展不均衡,仍然存在重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状况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工伤预防功能没有充分地发挥作用,使得工伤事故高发和职业病发病问题都未从源头得到有效解决。
另外,工伤康复的主要目标是消除或改善伤残对职工身体的损害,让受伤职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而现实中,我国工伤康复试点医疗机构少、康复模式单一、受伤职工对康复认识的不足,都造成进行康复治疗的受伤职工比例很低。
二、加快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多样化宣传和培训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宣传,使双方都认识到工伤保险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可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不安全技术因素,让企业自觉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提高参保意识,受伤职工参与康复治疗和锻炼。
工伤保险部门可与安监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建立“互联网+工伤”模式,将信息共享,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工伤保险制度宣传度和影响面。
(二)完善法律法规,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
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维护市场稳定、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尽快全员参保;
对于法定覆盖范围外的劳动者,创新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保障处理办法,探索在新经济形势下如何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扩大到新业态从业人员,实现全覆盖和应保尽保。
另外,还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调研后及时扩大职业病的范围。
(三)加快推进工伤保险的预防和康复功能,使“三位一体”均衡发展
首先,修改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康复的配套法律法规。遵循“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原则,修缮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实现“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有效运行和长期发展。
第二,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作用。
我国工伤保险通过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结合的经济杠杆方式建立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工伤发生多少、保险费使用多少进行费率的上下调节,激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惩戒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黑名单企业。
第三,创建“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
1.建立预防优先的管理机制
从安监和社保等机构抽调熟悉法律、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人员,成立专门的工伤预防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工伤预防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职业病、分析事故原因等,形成数据库,制定实施方案,以政策力度来保障工伤劳动者的权益。
2.健全和完善工伤补偿机制
(1)继续完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着力提升应急服务和队伍业务水平,对工伤认定程序进行梳理简化,及时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2)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伤残责任归属的判定,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效率。
(3)公正地核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优化补偿金给付方式,尽快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进行补偿,保证工伤劳动者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3.创建完整的康复管理机制
首先,工伤康复过程长、专业性较强,应当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和康复机构作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
其次,應增加康复机构资金投入,改善康复设施设备,适度提高各项辅助器具的置换标准,提高工伤康复机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帮助工伤职工真正享受到康复的权利。
再次,遵循“先康复,后评残”的原则,将医疗康复与职业病康复有效结合,尽早为经救治后伤情稳定的工伤职工介入康复治疗,组织康复专家确认康复期限、制定方案、建立档案,做出评估报告,跟踪实际康复效果,实现工伤职工人人享有工伤康复服务。
最后,采取多样化措施为工伤康复职工创造再就业工作条件,如通过给予经济补偿方式,鼓励相关教育机构为康复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通过奖励方式激励用人单位吸纳康复职工就业,在各方面优先帮扶康复职工创业,从而促使其回归社会和工作岗位。
总之,加快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
(本文作者单位:河北地质大学人事处。项目编号:JRS-20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