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电动自行车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分析
2020-03-04叶震涛
叶震涛
摘要:2019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了电动自行车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根据披露的信息,此文对公布主要不合格项目(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电气装置、车速限值)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的建议。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国家监督抽查;主要项目分析
1背景
2019年4月15日,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依据新标准,组织了2019年电动自行车国家监督抽查,这也是新标准实施后首次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检工作由两家检验机构承担,分别是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查地区涉及8个省(市),有天津市、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上海市、四川省等。
依据监督抽查方案,抽查项目有车速限值、制动性能、整车质量、结构、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防火性能等。
2不合格情况
2019年1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报2019年电动自行车等6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其中抽查了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电动自行车产品,结果是57批次产品合格,2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8.8%。不合格项目主要有车速限值、结构、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其中制动性能、整车质量、防火性能項目执行情况良好,全部合格;但也有部分项目合格率较低,其原因有标准认识不足、有标准执行不到位等。现对主要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
3主要不合格项目分析
3.1反射器照明和呜号装置
该项目是拉低不合格率的主要项目,不合格情况主要是反射器光学性能,有的是反射器光学性能不合格,有的是错误选择了普通反射器用作侧反射器。
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反射器的类型、颜色和安装应当符合GB 3565-2005中第17章的规定”“反射器光学要求应当符合GB/T31887的规定”。
如果只看GB/T31887标准中表1、表2规定了水平入射角为0°、±20°、±30°、+40°和±50°时的光强系数,并分别注明“透明(黄色)反射器在入射角为+30°、±40°和±50°时的CIL值(光强系数值,作者注)不适用于普通反射器”,就容易断章取义地认为普通反射器适用于侧反射器,而忽视了标准中反射器的类型要符合GB 3565-2005规定:如果是侧反射器应为广角反射器,如果是连续的环形反射材料则需要执行反射轮胎的要求。
3.2车速提示音
该项目不合格情况主要是提示音声压级超过标准规定范围,有的产品提示音声压级只有50dB(A),有的产品提示音声压级为70dB(A)。
标准规定“当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提示音声压级范围为55dB(A)~62dB(A)”。
就标准要求而言,声压级范围只有8dB(A),精度要求较高。从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结构看,提示音装置像临时安装在电动自行车的电气盒内(见图1),没有固定装置,位置随意放置(见图2)。提示音装置的发音通道被电线束遮盖、电气盒的壳体被阻挡,使得其无法正常发音,从而造成同批次电动自行车提示声音忽高忽低。不合格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未对配套的提示音零件提出声压级要求。
该项目不合格情况主要是试验后,部分产品绝缘电值<1MΩ。比较差的情况是,有部分产品试验后,喇叭常鸣或不能电动骑行。
标准规定“试验后,电动自行车应当可以正常骑行,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绝缘电阻值应当大于或等于1MΩ”。
主要不合格原因是,对电动自行车防水要求控制不严。从电动自行车结构看,仪表部位多装仪表罩(见图3),而仪表罩的两端需穿过车把和闸把线(包含电气开关线)等。如果电动自行车在室外经过雨淋,大多数车型是无法避免雨水沿仪表罩两端流入仪表罩内部(见图4)。而仪表罩内部的电气连接采用非防水结构,必然不能避免电气线路漏电或短路,进而造成异常。在涉水路段行驶,由于离心作用,后轮将地面积水甩入车轮前上方;如果没有良好的挡水板,积水入侵电气连接部位(见图5),将导致异常。
3.4电气装置
该项目由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电气强度三项组成,主要不合格情况出现在短路保护项目,有的将电源管理系统内部的保险丝当作标准规定的短路保护装置(见图6),有的将充电线路和电池输出端共用一个短路保护装置(见图7),还有的明示采用5A保险丝,实际使用10A保险丝。
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充电线路和电池输出端中应当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其规格、参数应当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明示的规定”。
对于保护装置的认定,各方的意见有些不统一。对于第—种情况(电源管理系统内部的保险丝),固然可以起到保护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电源管理系统通过胶粘固定,不能拆卸,较难认定是否装有保护装置;有的电源管理系统是可以拆卸的,但需要甄别保护装置是对电源管理系统的部分电路保护,还是对充电线路、电池输出端保护,以及电容是否也起到短路保护的作用,因此这类保护装置理论可行,实际不便于操作,很难甄别。对于第二种情况(共用短路保护装置的保险丝),我们知道充电线路工作电流为2A以下,电源输出端的工作电流在20A左右,—般电源输出端使用30A保险丝,个别车型电源输出端使用40A的保险丝。参考OC/T 420-2004《汽车用熔断器》,管式和金属丝熔断器在1.35倍电流情况下,1h熔断,也就意味着,使用时当充电电路异常,即使达到40.5A,充电电路也不会迅速熔断,无疑为电动自行车自燃埋下隐患。
为此,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协调标准起草单位于2019年10月24日,发“关于对GB 17761-2018相关条款解读的回复”[电标标管(2019)210号文],释疑如下:
充电线路、电池输出端分别应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不应共用一个熔断器或断路器;
锂电池中自带过流保护装置:锂电池电源管理系统自带的保护装置,不是标准规定电池输出端的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必须独立于系统部件,而非系统的—部分;
原则上电池的充电接口和放电接口不应是同一端口:如果采用同一端口结构,应设计合理电路,确保充电线路和工作电路(电池输出端)的电流通过不同的保护装置。
3.5车速限值
该项目不合格情况主要是车速超过25km/h,车速超过企业明示最高设计车速。
标准规定“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km/h”“电动机控制系统应当具有防速度篡改设计”。
根据防速度篡改设计试验方法规定,检查试验车是否存在解除速度限制的按钮等装置。有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三个档位(见图8),但即使更换档位,车速也不会变化;同时在网上收集近期的篡改方法,选择了几种方法,识别电动自行车是否有电子篡改设计,以下是其中的一种方案:
①在电源锁关闭状态下,双撑撑起,电机轮毂静止;②转把转到底,同时捏住刹车;③打开电源锁;
④保持刹车和转把到底状态3s以上;⑤完全松开刹把和转把。
当然本次抽查中还发现了其他不合格情况,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4建议
4.1了解标准要求
与起草单位的会议宣贯材料、CCC的检验规范核对印证;还存有疑问,询问标准起草专家;避免错误解读标准。现在已发现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电动机编码要求、保险丝要求、反射器要求、防篡改要求等。
4.2控制生产过程
虽然产品通过CCC认证,并不意味着,产品质量肯定没有问题。严格把关零部件进货质量(如提示音聲压级),定期通过型式试验验证零部件质量;增加检验设备,制定合适的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项目,并严格把控。
4.3关注标准变更
现灯光反射器标准已变更(GB/T-31887.1-2019、GB/1-31887.2-2019),两项标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电动自行车标准引用了这两项标准,也意味着电动自行车的灯光、反射器应执行该标准。不能片面理解电动自行车通过CCC认证了,符合认证时通过的标准就可。
4.4符合标准要求
不能片面认为符合摩托车标准的零部件就符合电动自行车要求(如反射器)。摩托车标准与电动自行车标准是两个体系,产品的侧重面不同,在选择电动自行车用零部件时,首先要符合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要求。
5综述
鉴于2019版电动自行车标准首次实施,全文强制,本次抽查选择了部分项目;同时考虑到各方对标准理解不同,在监督抽查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微调。虽然前期关注的不合格情况得到控制,但距离达到消费者满意的程度还是有差距的,有部分原因是生产者对标准认识不足、对CCC管理要求不清。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能够更上一个台阶,生产出更多让消费者满意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