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内容拓展路径探析
2020-03-04潘傧夏建军
潘傧 夏建军
摘 要:法律知识内容的拓展是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和教师专业发展的应然要求,活用教材、超越教材体现的是教学观的转变。法律知识内容的拓展可以通过教材文本的关联处、教师教学的困顿处、学生思维的梯度处、核心价值观的润泽处等路径进行拓展,以达成整体联通、深度探究、思维启迪、价值引领。
关键词:法律知识;拓展路径;实例分析
《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指出:教材是学生学习的基础性资源。教师要了解和研究教材的整体布局……在合理使用教材的基础上,教师应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可见,创造性地使用教材,优化教学过程是落实课程标准的客观要求。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法律知识内容的适度拓展既体现了教师从“教教材”向“用教材教”的教学观念转变,也是新课程理念下活用教材、超越教材的时代所需。法律知识内容可以通过以下四种路径进行拓展。
一、整体联通,从教材文本的关联处拓展
教材文本知识内容的结构呈现遵循的是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贯穿这种内在逻辑所建构的知识体系,它不是孤立的、静止的,也不是割裂的,而应当是联系的、动态的,也是融合的。所谓整体联通就是要把教材文本章节中零散的、孤立的、单一的、分割的、条块的内容通过学科知识体系内在的逻辑关联进行联结、整合、融通。这种整体联通有的是通过教材文本知识内容的本身类别性进行关联,有的是通过教材文本知识内容隐含的内在逻辑进行关联。
如执教八年级上册第五课“做守法的公民”第二框中“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特征的内容时,让学生自主探究犯罪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学生通过探究得知:犯罪给国家社会秩序、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严重的危害。教师随之拓展:(1)正因为犯罪影响之大、危害之深,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所以国家才会重拳打击犯罪。(2)行为人犯罪不仅是与个体意义上的被害人作对,更重要的是与国家作对,既然犯罪嫌疑人是与国家作对,那么国家必须起诉他(她)。(3)国家要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必须通过基于法律授权的检察院代表国家来统一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力。(4)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作为公诉人、控告方,要控告被告人有罪,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古老的举证法则,检察院必须承担控告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而作为辩护方及被告人既没有自证其有罪的义务,也没有自证其无罪的责任。(5)法院则作为中立者,不偏不倚,为检察院的控方和辩护人的辩方充当裁判者进行公证裁决。可见,通过整体联通,八年级上下册教材的相关知识点得到了有机联结,并对之作了适度拓展,有利于学生从宏观上对知识体系进行掌握。
二、深度探究,从教师教学的困頓处拓展
教学的困顿是每位教师专业成长发展过程中的瓶颈,这种困顿有的是来自对教学效果的苛刻追求:教学目标的确立、教学方法的选择、教学流程的设计、教学情境的创设、教学反思的叩问等环节的精益求精;有的是来自于道德与法治教材内容专业性、理论性的学术研讨: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思政课的价值性和知识性的统一等内容的深入探究。道德与法治教材内容广泛,涉及伦理道德、法律法规、心理健康、国情国策、传统文化、生活哲学、生态环境、国际政治与经济等方面。基于此,对道德与法治教师的专业水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实践中,思考探究问题是教学常态,要聚焦教学问题,从教师教学困顿处寻找突围之道、发现教学智慧、提升教学艺术。
如在执教八年级下册第六课“我国国家机构”第二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时,对于教材中“特赦令”,笔者备课时对此概念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和困顿,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并作适度拓展:(1)特赦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特赦的法律程序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监督,由监狱行政管理机关执行。(2)特赦的对象为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不同时期,对象不尽相同)。(3)特赦的法律实质是免去犯罪分子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特赦并不等于免罪。(4)特赦的具体实践:新中国成立以来,共实施了九次特赦。最近的两次分别是:2015年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四类服刑罪犯进行特赦,特赦服刑罪犯31527名;2019年6月,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九类服刑罪犯进行特赦,截至2019年9月12日,全国法院共裁定特赦罪犯15858人。(5)特赦的社会效应: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张弛有度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彰显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展示我国制度自信,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树立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
三、思维启迪,从学生思维的梯度处拓展
法律思维是指对于生活中的事物或现象能够从法律视角进行认知、判断、剖析、推理、抽象、概括、提升、延展、综合运用等。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提高具有层次性、梯度性,一般应遵循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表及里、由具体到抽象、由过去到现在、由历史到现实、由低级到高级的原则。这种循序渐进、步步深入、螺旋式上升的层级进阶的思维梯度设置正是基于“以学生为中心是教育的逻辑起点”的教学观视角。
如执教八年级下册第八课“维护公平正义”第一框中“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有力保障”内容时,对教材“阅读感悟”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体现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相关法律知识进行适度拓展。基于遵循学生法律思维梯度,具体拓展如下:(1)无罪推定是指无罪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证明的是有罪,换言之,不能证明有罪就是无罪。(2)要让学生真正理解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了解过去司法实践中曾出现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错误法律指导思想,从历史的视野来看待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法治完善的进程。(3)我国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简称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该原则与西方无罪推定原则不能等同,但却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要素[1],比如:以提起公诉为界限,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明确由控告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等。(4)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所体现,但并未彻底贯彻,比如在审查起诉环节、一审环节真正做到了疑罪从无,但在二审、死缓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环节并未完全体现。(5)法治的核心之一就是要求国家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的途径、方式、程序行使,不能任性,不能滥用。对政府权力的运行进行程序性约束、监督、制衡,防止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反映的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折射出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价值引领,从核心价值观润泽处拓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强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青少年阶段是人生的拔节孕穗期,最需要精心引导和栽培。青少年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非常迫切和重要。浇花浇根,育人育心,学生需要精神营养的滋养和浸润,道德与法治课就是要直抵学生心灵,进行智慧启迪,渗透价值引领。价值引领包括两方面,一是直接引导学生接受、认同社会公众认可的价值准则和主流價值观;另一方面是对学生错误的、片面的,甚至扭曲的价值观进行纠偏、澄清、引导,从而以正视听。
如在讲授八年级下册第八课第二框“公平正义的守护”中“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内容时,针对个别社会反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冤假错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模糊了学生心目中对公平、法治的认识和理解。为了给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引领,笔者特意选取吉林“金哲宏案”(被错误关押23年,2018年11月,吉林省高院公开宣判金哲宏无罪。2019年9月,金哲宏获国家赔偿468万元)进行分析并适度拓展,具体如下:(1)冤假错案的产生与出现,是国家法治不完善的体现。要充分认识到国家法治是在制定、实施、修改、完善到再修改、再完善、再实施的这种螺旋式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尽善尽美的。(2)冤假错案的改判纠正,彰显了国家高度重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决心,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贯彻,体现了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办事方针,是法治进步、昌明的再现。(3)金钱换不回青春、光阴、自由、生命,国家赔偿的落实是司法机关的致歉,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受害者及家属伤痛的精神抚慰和补偿,对应的是公民尊严的价值、自由公正的价值。(4)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必须健全完善冤假错案的防范、纠正机制,强化人权保障、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确保悲剧不再重演。(5)作为青少年,应把更多的聚焦点放在国家对冤假错案的纠正和防范上,认清和认同主流的价值。青少年面对冤假错案时,不是发牢骚、埋怨、责备、诅咒,而是要立志去改变,要紧扣时代脉搏,把个人的理想融入国家的需要和人民的利益之中,脚踏实地,砥砺前行,让法治信仰植根于心中,为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杨雄.杨雄讲刑诉之精讲卷[M].北京:北京日报出版社,2016: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