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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的价值追问

2020-03-04杜玉帆

中小学德育 2020年2期
关键词:惩戒手段劳动

杜玉帆

摘    要

劳动成为惩罚学生的教育工具引发了人们的热议。围绕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是扬善还是抑恶,能否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否妥当等问题的追问,认为将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值得商榷。

关 键 词

教育惩戒;劳动教育;价值追问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83(2020)02-00-03

近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若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严重,可以实施“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的教育惩戒。如此,公共劳动成了惩罚学生的教育工具,会不会造成劳动低人一等的价值危机?尤其在中央刚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后,劳动惩戒和劳动教育的关系又该如何把握?对劳动作为教育惩戒工具这一做法的合理性追问,既是教育惩戒教育性的要求,也是让劳动教育为师生所尊崇的必要前提。

教育惩戒是扬善还是抑恶?

不可否認,教育惩戒是服务于“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这一核心问题的重要手段,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手段是扬善还是抑恶?这需要探讨教育惩戒的目的。

教师为什么要惩戒学生?95%以上的教师认为是为了改正学生的不良行为。[1]因此,当学生出现上课不认真听讲、扰乱课堂秩序、不认真完成和上交作业、迟到早退、逃学、考试作弊、打架、破坏公物等越轨行为时,教师往往会采取惩戒措施,通过负强化减少学生发生越轨行为的倾向性和可能性。惩戒在教育领域中往往是一种否定性制裁的教育方式,为了避免不合规范行为再次发生,并借以促进合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2]

从目的来看,教育惩戒更多是一种抑恶。教育取向往往与人性假设息息相关。“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3]在荀子看来,人性本恶,善是人为的结果,没有师长和礼法教化,人性必然向恶,天下无法太平和安宁。一旦教育以“人性恶”为理论或实践的前提,就会认为儿童不过是“原罪”的附件,需要“救赎”,需要“积善成德”,需要“化性去伪”,教育的作用就在于“控制”——“抑其恶”,通过强化社会约束,以社会的传统、习俗、制度典章来惩罚、控制、塑造人,使之服从于社会的规范。[4]

显然,教育惩戒是以“人性恶”作为逻辑起点,通过对学生失范行为的惩罚达到戒除学生再犯的抑恶教育手段,其认为需要对学生越轨行为进行救赎和“化性去伪”。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明确提出,“犯了过错的人之所以应受到惩罚,不是由于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5]。教育惩戒的根本论证基础就是“人性恶”的人性公式,实施惩戒的目的在于抑恶,在于使学生能够对自己行为负责。

教育惩戒始终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在规训学生行为时,必然直接或间接地让他们的身心产生不愉悦之感,因此很多教育家时常呼吁注意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善的方式方法,比如通过奖励达到教育惩戒效果的“美丽惩戒”,就像陶行知先生“四块糖果”的奖励惩戒,以奖代惩,使学生在灵魂深处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当然,笔者并不否定这种“善”,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从教育惩戒目的看,不管过程有多善,其目的终究是为了规范学生行为,价值选择是抑恶而不是扬善,是为了制止恶的发展,这是教育惩戒的基本功能。

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是扬善还是抑恶?

既然教育惩戒是一种抑恶的教育手段,那么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必然也是抑恶的。《意见稿》提出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将实施较重惩戒,惩戒手段包括:“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等,当公共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与限制自由、训诫等并列在一起作为惩戒手段时,其在学校教育中的抑恶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另外,教育者通过劳动实施教育惩戒,更多是基于劳动的工具性立场思考问题,是为了规训学生不良行为以达到维护教学秩序和提高学业成绩的目的。在教育场景中,这样的语境并不陌生:

“作业这么潦草,罚你扫厕所一周。”

“这周黑板你来擦,看你听不听话!”

“这周教室卫生你打扫,看你还打不打架!”

“这个月的垃圾归你倒,看你敢迟到!”

“不好好学习,将来你就扫大街去!”

不可否认,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能收到一定的抑恶效果,通过脏、乱、累、苦的惩罚方式,让学生身体受苦,使其产生痛苦恐惧,从而达到规避禁止行为的反复发生和规训学生行为的目的,但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无法扬善,而只会异化为惩戒的工具性手段,无法规避对学生身心产生的不愉悦之感,不仅加深学生与劳动的隔阂,更可能让学生把劳动当成可耻之事,轻视劳动,藐视劳动者,降低了对劳动本质价值的认识,使学生在某种程度上亵渎劳动,劳动因此无法走进孩子的心灵世界,更无法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笔者认为,从教育惩戒的抑恶目的和功能来看,将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是不合适的。一是与马克思提出的劳动教育扬善的价值本质相悖论。劳动与教育密不可分,劳动是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理论的逻辑起点,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教育基本性质占据马克思教育论述的核心位置。马克思强调劳动教育的本质在于培养劳动价值观,通过教育和实践让学生认识到劳动的本源性价值、经济性价值和教育性价值,培养学生尊重劳动和热爱劳动的态度。毋庸置疑,马克思主义劳动教育的价值本质是扬善的,其强调劳动创造了世界、创造了历史和创造了人类本身,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重要教育途径,“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6]。二是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的异化工具,无法实现劳动培养“自由个性全面发展的人”的价值本质。苏霍姆林斯基认为劳动是育人的关键途径和根本手段,倡导劳动教育必须贯穿和渗透在一切学校教育中,离开劳动,不可能有真正的教育。人生育人,而劳动则把人造就成真正的人。[7]而工具性价值的劳动更多是一种谋生手段,是一种无可奈何之举,限制了自由。立足于工具性价值的劳动只会将其作为一种合理惩戒规训方式,并为了维护其所认为的合理秩序,将劳动作为限制儿童自由的手段,将犯错的学生置身于劳动任务之中,并在狭小的空间领域中限制和监控其动静,通过劳动规训儿童行为,不考虑劳动在教育惩戒中的效果,直接忽视劳动在儿童心中的内在发展需要,压制了儿童精神世界的健康成长。

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能否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将公共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是潜意识对劳动的不尊重,这种不尊重根深蒂固于“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学而优则仕”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分离,劳动在社会分工中存在高低、上下和贵贱之分,体力劳动沦为低人一等的低贱活、一种痛苦与苦难之事,因此,劳动被践踏为惩罚工具不足为怪。在当今的应试教育中,我们仍深受传统文化中劳动价值观的影响,一味追求高分数和高学历,而忽视劳动技能和素养的培养。家长更愿意孩子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学习和考试成绩上,不鼓励也不愿意孩子在劳动方面花费时间。而学校劳动与技术课程同样被忽视,无需考核,却常被需要考试的“重要”课程严重挤压,劳动指导老师亦没有被重视,劳动经费缺乏,劳动教育场地更是空置。陶行知先生曾说:“劳动教育的目的,在谋手脑相长,以增进自立之能力,获得事物之真知及了解劳动者之甘苦。”[8]在传统文化劳动观影响下,劳动教育的目的并未厘清,其在健全人格、磨练意志和锤炼品格的德育作用并未发挥出来,直接阻碍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马克思将劳动的作用推高到形成人本质的更高层次上,即发展人的自由个性。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劳动是构建人的社会关系的主要载体,生产劳动对个人具有决定性作用,“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劳动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9]。而教育不仅承载了劳动,也承载了劳动的教育功能,即劳动能拓展人的才能、丰富人的精神和实现自身成长,通过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达到劳动内容完整性和丰富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马克思的教育劳动价值最终还是落到人的全面发展中去,而劳动的自由是实现人全面发展的前提。在马克思看来,人可以通过劳动解决自身的生存需要,让人在劳动中确证自由自觉的人类本质。劳动将人与动物直接分开,将人的自由本性得以体现,是复归人本质的重要过程,使人能够在劳动过程中实现自由理想、实现全面发展。

若将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必然与马克思所提倡的劳动价值观渐行渐远,势必无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劳动作为惩戒手段,让学生在被动劳动中无法获得自由,无法感受劳动带给自己的身心愉悦感,无法获得心理价值的体验感,无法通过劳动与自己心灵对话,无法通过劳动促进深层次反思,当然就无法成为更好的自己和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

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是否妥当?

习近平总书记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关于教劳结合等系列观点的基础上,赋予新时代劳动教育新的内涵,明确劳动是全面发展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建构新时代“五育并举”全面育人教育体系,论述五育并举在人发展中的内在关系,尤其对培养青少年深厚劳动情怀无比期待,“要通过各种措施和方式,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牢固树立热爱劳动的思想、牢固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为祖国培养一代又一代勤于劳动、善于劳动的高素质劳动者”[10];“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长大后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11]。可以看出,新时代崇尚的劳动教育不在于抑恶,即通过限制学生自由和规范学生行为,来制止恶的发展;而在于扬善,即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和养成热爱劳动的劳动素养。其注重在劳动中培养学生的认知、情感和实现自我对话,对塑造学生灵魂、实现学生全面发展和精神自由解放等方面有正向作用,这是高层次的劳动价值,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观是一致的。                                 (下转第页)(上接第页)

《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明确提出“通过劳动教育,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劳动素养,促进他们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积极的劳动态度,使他们明白‘生活靠劳动创造,人生也靠劳动创造的道理,培养他们勤奋学习、自觉劳动、勇于创造的精神,为他们终身发展和人生幸福奠定基础”[12]。近期,中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这两份“意见”都明确立了扬善的劳动价值观。

因此,将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显然是不妥当和欠缺考虑的。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的抑恶性只会让其走向异化的道路,对此,教育工作者尤其需要慎重考虑。

参考文献:

[1]刘燕.教师的惩戒观调查报告[D].江苏大学,2017:16.

[2]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75.

[3][4]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 1988:434-435.

[5]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198.

[6]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30.

[7]蔡汀,等.苏霍姆林斯基选集(第1卷)[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17:624.

[8]陶行知.生活教育文选[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8(6):33.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47.

[10]习近平.在乌鲁木齐接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人物代表向全国广大劳动者致以"五一"节问候[N].人民日报,2014-05-01.

[11]习近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EB/OL].(2018-09-10)[2019-12-30].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8-09/10/c_1123408400.htm.

[12]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EB/OL].(2015-07-24) [2019-12-30].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s3325/201507/t20150731_197068.html.

责任编辑   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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