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廉政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四大要点
2020-03-04陈志杰徐姝影
陈志杰,徐姝影
(南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9)
在局部执政的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获得了思想政治的迅速成熟,自身建设的巨大成就无疑是第一推动力。这一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尤为突出的成绩,造就了党内外人士交口称赞的清明廉洁、政通人和的政治局面。综合起来看,党在廉政建设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围绕四个要点进行了努力。
一、党内教育是廉政建设的基本手段
毛泽东同志经常强调,做一个好的共产党员的标准,就是“要把伟大而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切实的实际工作、实事求是的精神统一起来”[1]129。在抗日战争这一特殊的革命阶段,只有将党建设成为团结统一、清正廉明的先进性政党,只有培养更多好的共产党员,才能肩负起民族民主革命的领导责任,而要达成这个标准,就要求党特别重视思想建设工作。很显然,思想建设的基本手段是党内教育,党内教育成为那个时期特别重要的党内工作。
(一)延安时期进行党内教育的主要方式
其一,对党员干部进行规范化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2]党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很多教育制度,为的就是使党员干部摒弃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及权力观。1939年发布的《关于党内干部教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提高党内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觉悟程度,是巩固党、加强党,巩固边区、提高边区、争取全国抗战胜利的最重要保证。”[3]一年后,中央出台《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同年发布了《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随后,党中央还陆续出台了《关于延安在职干部学习的决定》和《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这一系列《决定》作为在职干部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指导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趋于规范化。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强调:“对于在职干部的教育和干部学校教育的教育,应确立以研究中国实际问题为中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的方针,废止静止地孤立地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方法。”[4]802为了适应抗战革命的需要,先后建立了中央党校、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鲁迅艺术学院、陕北公学、延安大学等数十所干部学校,以期培养更多的优秀革命人才。规范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了全体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其二,集中开展全党整风运动。1942年开始的整风运动,是中共党史上首次在全党开展的主要针对领导机关中的干部和党员的整风。此次整风运动在理论灌输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通过小组学习、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使得党员干部站在马列主义立场上,分析和反省自身的思想和工作,鼓励党员互帮互助,及时发现自身问题、解决问题。整风运动本质上就是为了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肃清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等小资产阶级思想,在党内培养优良作风,筑牢廉政的思想之基。
其三,注重典型示范、先进引领。在开展党内教育过程中,注重宣传先进人物典型事迹,鼓励广大党员向榜样看齐,给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行为标准。延安时期树立了白求恩、张思德、吴满有等典型人物,通过宣传他们在革命斗争、边区建设中的模范表现,激励全体党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此外,党的领导人在工作生活方面率先垂范,比如,毛泽东十分勤俭节约,信封、铅笔头等物品从来都是尽可能地反复利用,煤油灯的使用也是能省则省;刘少奇尽管肠胃不好也坚决不开小灶,从不因为个人问题耽误工作;朱德一向生活简单朴素,自己的事情不假手他人。党的高级干部采用这样言传身教的方式,感染了广大党员,对党内廉洁风气的形成起到关键的教育作用。
(二)延安时期进行廉政教育的主要内容
党内教育从思想锤炼入手,目的是纠正思想偏差,始终保持党员思想的纯洁性、先进性。作为廉政建设基本手段的党内教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党内教育旨在使全党理想信念得以巩固。延安时期,党内出现了腐败以及部分党员革命信心动摇的现象,陈云说:“当时部分干部暴露了享乐、腐化、闹地位、争待遇和厌战情绪,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不够。”[5]138他指出:“有一种人,他本来是我们的同志,但是在根据地的和平环境中腐化变质了,也去做坏事了。”[5]185正因为我们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才要求党员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拒绝钱权诱惑。1937年,毛泽东告诫全党,要防止“国民党对共产党干部所施行的升官发财酒色逸乐的引诱”[6]392。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要求共产党员要时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要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革命坚定性和革命气节”[1]134。针对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通过各种党内教育措施,包括整风运动,教育党员干部从思想上深挖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根源,增强党性和宗旨意识,形成廉洁奉公的意识,以使其具备自觉抵制升官发财、追求享乐腐朽思想的能力,全体党员对党的忠诚度以及思想的纯洁性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
其二,群众观念是党内教育的核心内容。加强党内教育,让党员始终站在人民立场上,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可以很大程度上杜绝自私自利、贪图享乐、滥用职权的贪腐现象发生,保证廉政建设的顺利开展。毛泽东说:“我们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和广大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4]1094“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我们有些什么不好的东西舍不得丢掉呢?”[4]243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无产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开展党内教育,就是要让每一位党员从思想上明确人民群众的地位,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尺度,检验各项工作是否做到位,从而形成与群众天然的紧密联系。为了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党内的各级干部严格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将其作为根本工作路线,提高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廉洁的抗日民主政府因此深得民心。
其三,加强党性修养是党内教育的必修课。列宁第一次提出了“党性”这个概念,他指出:“党性是高度发展的阶级对立的结果和政治表现。”[7]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延安时期,党内十分重视党性修养的培养,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党性教育。
强化党性修养,首先是要摆脱自私情绪,为集体利益作出贡献。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修养》一文中指出:“共产党代表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党的利益是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利益的集中体现。”[1]134当时,党内一些人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党内十分重视这些问题。1941年1月,中央指出:“加强党性教育与党性学习,绝不可轻视这个绝大的问题。”[8]34同年,中央又明确点明,个人主义、英雄主义、反集中的分散主义等错误的思想和行为在党员身上时有发生。明确必须开展党内教育,加强党性锻炼,党员应将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1938年中国共产党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在政治报告中要求:“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该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6]5221941年7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要求,党性的锻炼需要“把个人利益服从于全党的利益,把个别党的组成部分的利益服从于全党的利益”,要“使全党能够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从中央委员以至每个党部的负责领导者,都必须参加支部组织,过一定的组织生活,虚心听取党员群众对于自己的批评,增强自己的党性锻炼”[9]。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也是党性修养的具体体现。延安时期,加强党内教育,帮助全党同志逐步形成了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升自我教育、自我学习、自我修养的能力。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批评和自我批评在转变党内风气、加强廉洁自律方面的重要性,毛泽东在《坚持为人民服务》中提到“正确的自我批评,对于领导和纪律,不但不会削弱它,而且只会增强它”[4]209,并且能将问题及时处理,让党员自律成为本能。毛泽东还说:“我党必须实行公开的自我批评,不怕家丑外扬,隐瞒是不能教育党员的。”[10]369中央主要领导人在这一方面都作出很好地表率,比如,1943年,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自我批评道:“我1942年与许多部门工作同志很少接触,1943年要多接触,要多接触才能有知识。”[10]430整风运动期间,周恩来结合二十多年的革命历程,就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自我批评。毛泽东提出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两条原则:“一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二是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如果没有‘言者无罪’一条,并且是真的,不是假的,就不可能收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效果。”[4]242要求党内同志之间将缺点和问题剖析清楚,不留下问题残余,及时改正,才能做得更好。毛泽东也说道:“共产党人在工作中有缺点错误,一经发觉,就会改正。他们应该不怕自我批评,有缺点就公开讲出是缺点,有错误就公开讲出是错误,一经纠正之后,缺点就再不是缺点,错误也就变成正确了。”[4]149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普遍地融入党内教育中,既能及时找到问题所在,又能提升党内的自律性,加强自我反省、自我教育能力,使全党人员始终保持紧张状态,清楚说话做事的底线和目的,形成党内廉洁自律的良好风气。
二、制度构建是廉政建设的根本任务
延安时期是民主政权不断调整和完善的重要阶段,革命阵营的逐渐扩大导致许多非无产阶级思想在党内渗透蔓延,腐败现象不断露头。党和边区政府将制度建设作为廉政建设的根本任务,特别重视通过制度建设来保证党员和边区公务员队伍廉洁奉公,不断建立和完善了以宪法性法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这一体系有效地惩治了各种形式的贪腐行为,保证了边区政府的健康运转,充分说明只有完备的制度才能实现对腐败贪污的有效防范和精准打击。
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制度安排,构建了相对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制度反腐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将清廉政治作为目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党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的环境下,制定了具有最高法律权威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并将建设廉洁政府确定为重要政治任务。
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制定和通过了延安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即《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纲领的第四条提出“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6]355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这也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立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对于我们党的廉政建设具有非凡的意义。此后,边区政府又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其中第十一条写道:“厉行廉洁政治,肃清贪污腐败,铲除鸦片赌博”[11]210,再次明确要建立廉洁政府。
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下简称《纲领》)不仅总结了边区政府执政以来的经验教训,而且针对廉洁政治做出新的规定,内容更加充实。《纲领》中强调了贪污腐败的后果并要求实行“俸以养廉”的原则,即“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实行俸以养廉原则,保障一切公务人员及其家属必须的物质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娱乐生活”[12]。该条文不仅将厉行廉洁政治,反对贪污腐败上升到了原则的高度,而且要求保障每一位工作人员基本生活需要,避免因极端贫困而产生贪污受贿的行为。在《纲领》的落实过程中,刚性执法。例如,对贪污公款的肖玉壁判处死刑,将贪污腐化的王华亭、刘润华、刘善安、王鸿荣、黄炜、曹世华等开除出党。此后,边区政府就“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2]进一步阐释,将其范围扩大到一切非党员的公务人员。
此后颁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两部宪法性文件,尽管对于“直接惩治贪污腐败”没有明文规定,但事实上也从各个层面加强了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作风等行为的惩处。比如在《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中,就从人民利益角度出发,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权利,威慑了企图滥用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再比如《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从司法角度切入,通过改革司法检察制度,严肃处理违法的公务人员,避免徇私枉法现象的出现。
(二)预防与惩处贪污行为的专门性法律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惩处贪腐的法律法规,以求边区的反腐倡廉工作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这其中就有两部由政府统一颁布的专门性法律。第一部是1938年8月15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其中九大条款适用于各部门政务人员,涵盖范围较广,针对怎样预防和惩治腐败意义非凡。这部《条例》在第二条中列举了十项应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行为:“(一)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务者;(二)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者;(三)盗窃侵吞公有财务者......(十)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务者。”[13]508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几乎从各个方面考虑到了公务人员可能出现的贪腐行为。它从“贪污罪”的判定到惩治,再到执行都有全面具体的规定。第二部就是以《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为基础加以补充而出台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其在原惩治标准上新增一条:“贪污数目在一千元以上者,处死刑”[14]89,其他标准不变。此外,该草案还补充了有关贪污私人财物的处理办法:“第七条贪污之物,如属私人者,视其性质分别发还受损失者全部或一部分。”并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由司法机关审理执行”[14]89,显示出党对于惩处贪污和保护人民群众私人财物方面的决心。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董必武说:“警告我们党员必须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党员犯法,加等治罪”[15],也体现了我们党严格约束党员行为,决不容许在社会上存在特权阶级的决心。
总体看来,这两部《条例》作为专门惩处贪污犯罪的法律,其本质是以预防贪污犯罪为主,内容已经比较成熟,涵盖的范围也比较全面。不仅为司法机关的判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还方便了公务人员对于日常工作和行为的自查自纠。
(三)制约公职人员行为的行政性法规
为规范公职人员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惩处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边区政府制定了很多切实可行的行政法规。1938年5月,《陕甘宁边区党委关于提高警惕应付挑拨及破坏边区事件与友党友军关系的指示》明确指出:“凡是曾经贪污了的工作人员,必须分别轻重,适当给以处罚”,并进一步具体规定各级工作人员如以权谋得两份农贷赈款,“应当分别处置,或开除其工作,并在民众中公布之”[16]。1943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中就干部任用条件以及任免权限和手续提出要求,其中规定的任用标准有:“一、拥护并忠实于边区行政纲领;二、德才资望与其所负职务相称;三、关心群众利益;四、积极负责,廉洁奉公。”[13]135尽量做到从源头上阻断贪污腐化分子进入到干部的队伍当中来,确保了干部队伍的纯洁性。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须即刻免职或惩处。除此之外,还有《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草案》《修正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以及《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条例草案》等行政法规。同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上新增一条“公正廉洁,奉公守法”,并注释道:“政务人员要知法守法,不滥用职权,不假公济私,不耍私情,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14]139种种法规的出台,表明党和边区政府考虑到了廉政方面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对此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而这些制度的构建也警示着公职人员要时刻自查自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对建立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有效监督是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扬民主政治,先后颁布《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营造了良好的民主和自由的政治环境,让人民群众、参议会、党内监督充分发挥作用,有力保障了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确保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益
延安时期,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益。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毛泽东提到:“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4]8091945年,在黄炎培提到有关历史兴衰的“周期率”问题时,毛泽东表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7]因此,在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的权益一直受到充分的保障。
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主要通过民主选举来实现。边区政府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1937年5月,边区政府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制定了“普遍、自由、直接、平等”的选举原则,这样的选举原则具有广泛性、自由性、直接性,可以让边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人都具有参与选举、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力,各级政权成了真正代表人民民意的机关。人民群众不仅可以在选举中选出最能代表自己意愿的干部,将具有贪腐问题的人拒之门外,而且还享有控告权。边区政府在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人民有用无论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18],人民可以对于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端乃至贪污行为进行控告,这既维护了其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又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发挥参议会和党外人士的有效监督作用
参议会是民意机关,参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充分代表人民的意见,参议会本身也受人民的监督。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参议会监督实质上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这其中涵盖了实地调研、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实行干部奖惩条例等方式。从实际情况来看,参议会的监督作用确实得到了有效发挥。
1940年3月出台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提出“三三制”原则,指的是在统一战线政权中,党员、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通过开设选举训练班、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广大党员干部转变旧有思想,使得“三三制”原则在实际运用中能够真正落实到位。“三三制”原则的贯彻落实,让各民主党派人士能够对党内的决策制定有建言献策的权力,有效避免了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发生贪污腐败的现象,也有利于党员干部更加注重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三)党内监督更加规范有效
要确保廉政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外部监督,更需要加强党内监督,而内部监督很大程度取决于党内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和纪律落实情况。延安时期,党的各级组织在党中央示范和指导下,依照制定的党纪党规对党员干部的工作进行严格且规范的监督与管理。毛泽东说:“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19]1938年9月,党中央召开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党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以及民主集中制原则。除此之外,《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等决议也在会上一致通过,规范了各级部门所涉及的工作范围、职权、规则和纪律,并且成立监察委员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有决定或取消党员处分、受理党员控诉等权力。1945年,中共七大提出民主集中制所要坚持的“四个服从”,并就党的纪律检查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还在党章上增加了“对党员的奖励与处分”相关内容,并将“党的监察机关”单列为一章。党内监督工作逐步系统化、规范化,标志着党内监督走向成熟。
四、党的统一领导是廉政建设的政治基础
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政治成熟时期,全党有了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要建成真正的无产阶级政党,要使得党领导中国革命事业走向真正的成功,就必须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就必须维护党的领导核心。
(一)强化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所面临的环境更为复杂,正如毛泽东所说:“党所处环境、所负任务和过去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很不同,现在的环境复杂得多,任务也艰巨得多。”[6]603首先,各方政治势力都试图对根据地政权施加影响,党执政的政治环境比较恶劣。其次,陕甘宁边区及其他抗日根据地在实行“三三制”建政原则后,“有个别地方,把一些很坏的人随随便便请到‘三三制’政权里来凑数”,企图把个人错误扩大化,甚至“从这些‘例外’的情形而做出一般的结论,说什么党的主张不全等于人民的主张的论调”[20]。此类现象表明,要想有效应对各种政治势力的挑战,牢固地掌握政权和其他社会力量,就迫切需要在政权建设中不断强化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列宁指出,一个政党“是彻底实行组织原则,还是崇尚分散状态和无政府状态”[21]是关乎党的性质的大问题。为了避免无政府状态的存在,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应运而生。党的五大曾明确规定:“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指导。”[22]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要求党员更加自觉地维护党内团结和党的权威。陈云在《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中指出:“革命胜利基本的条件之一,就是要使无产阶级的党成为有组织的统一的部队。只有有组织和统一才是我们的武器,才是我们的力量。”[5]127如果没有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则必会出现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混乱局面,为了统一步调和协调各根据地关系,1942年出台的《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因而根据地的其他组织都必须接受它的领导。这种领导表现为根据地党的委员会是唯一领导核心,统一领导根据地其他组织和各项事务”[8]427。随着“九一规定”的出台,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也就此形成。毛泽东在七大工作方针中指出:“胜利是指我们的目标,团结是指我们的阵线,我们的队伍。我们要有一个团结的队伍去打倒我们的敌人,争取胜利,而队伍中间最主要的、起领导作用的,是我们的党。没有我们的党,中国人民要胜利是不可能的。”[23]1948年出台的《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等重要规定,有力地加强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定海神针”,正因为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廉政建设才有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二)确立并维护党的领导核心
确立最高领导核心是衡量政党组织体系成熟的重要标志,领导核心的确立,对于端正党风、树立政党的权威和实现集中统一领导至关重要。列宁强调:“在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的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的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24]中国共产党早期,被共产国际所左右,所以最高领导层多有变化,“从陈独秀起,一直到遵义会议,没有一届是真正成熟的”[25]。这大大削减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力,甚至给中国革命事业带来巨大损失。直到延安时期“从毛刘周朱开始,中国共产党才真正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成熟的领导集体”[25]。第五次反“围剿”斗争的失败,一方面宣告了“左”倾教条主义的失败,另一方面也表明一个成熟的中央领导集体至关重要。此后的遵义会议上,中央改正了原本错误的军事路线,改组了最高决策层,“开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央的新的领导”[4]169。毛泽东凭借卓越才能,在军事领导小组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毛泽东在军事上的领导核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但是一段时间内,毛泽东的政治地位依然受到挑战,比如1937年的洛川会议上,以王明为代表的党内部分领导人,对毛泽东提出的领导权问题提出质疑和批评,将矛头直指中央领导集体。1938年,共产国际“明确了毛泽东的领导地位,解决了党的领导统一的问题”[26],季米特洛夫更是旗帜鲜明地表态,全党“应该承认毛泽东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领袖”[27]。在党内绝大多数同志的拥护下,毛泽东的领袖地位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得到了实质上的确认。
毛泽东同志在全党的领袖地位,不是自称的、委任的,是在坚决斗争中锻炼出来的。陈云说:“我感到中央自1935年遵义会议以后到现在,无什么大的错误,这主要是中央有远见,起了把舵的作用。”[1]281943年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被推为政治局主席和书记处主席,并决定书记处“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10]430。以此,毛泽东的核心地位得以巩固。延安整风运动使得全党在思想政治方面达到了高度统一,毛泽东思想被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1945年中共七大会议上,刘少奇在七大报告中指出:“毛泽东思想,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之统一的思想,就是中国的共产主义,中国的马克思主义。”[1]330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在这十年时间里带领全党夺取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并在革命斗争中逐渐赢得了全党的高度认同和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本身的建设事业和中国革命的发展也因此走向更大胜利。
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局部执政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要点,是在伟大民族民主革命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党风建设的优秀成果。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党又将这些理论成果用于指导自身建设的伟大工程,造就了一致公认的政通人和的政治局面,为抗日战争、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后胜利准备了必不可少的政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