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务
2020-03-03
海关总署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涉饲料、肉类水产品等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8 月31 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 年第99 号公告。该公告提到,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的监管要求等。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胡春华:确保非瘟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
9 月1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在黑龙江哈尔滨主持召开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座谈会。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支持引导,强化服务保障,更好发挥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对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会后,胡春华到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考察非洲猪瘟疫苗研发进展情况。他强调,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工作,坚持尊重科学规律,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严格按照程序开展研发工作,确保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确保经得起科学和实践检验,为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国办印发通知: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9 月15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通知提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各地区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两部门: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禁止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当地时间2020 年9 月10 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 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9 月11 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0 年第104 号公告,该公告公告提到,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