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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探讨

2020-03-03李伯男

辽宁自然资源 2020年8期
关键词:矿权矿业权矿产

李伯男

(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辽宁沈阳 110032)

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建设实施后导致该区域内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优化建设项目选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2011年,辽宁省结合原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近十年来辽宁省压覆管理工作的执行依据。因国家没有压覆矿产评估的技术规范要点相关规范,《通知》也对此没有规定。随着近年来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通知》中有些管理规定已不再适用。因此,笔者结合多年来压覆管理工作的经验,提出现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以及对统一压覆评估相关技术要求的一些思考。

一、评估范围和压覆范围确定的原则

《通知》中引入了评估区的概念,即按此范围调查收集资料,再行评估是否压覆。文件规定评估区范围一般不小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边界外延300米(露天开采爆破安全距离),建设项目有行业规定要求从其规定。各建设项目类型众多,各自规定繁琐复杂,如铁路禁止1000米范围内爆破,公路是50~200米,电力设施是500米,石油天然气管道是200~1000米,水利设施则由各管理单位单独确定等等。

以上评估区范围的确定主要考虑的是矿山露天爆破开采情况,若涉及地下开采,应考虑开采后的地面影响范围,目前国家未出台统一规范,可参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巷道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执行,在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情况下,地面最大影响范围(评估区)300米时,矿床埋深需超过500米(岩石移动角60°),满足辽宁省一般矿床的赋存情况,但对于一些重要成矿远景区不太适合,评估区可放大到500米。

对露天开采矿山,《通知》未规定压覆区如何确定,笔者认为需考虑矿山的开采境界,作业方式、地形地质条件、可视距离以及建设项目行业规定等因素,不能只考虑爆破安全距离,必要时应联同建设项目和矿山设计部门共同论证确定,尤其是在确定的压覆范围明显小于行业规定时。

对地下开采的矿山,若无设计部门论证,压覆范围可参照“三下采煤规程”确定的在剖面上通过岩石移动角确定影响到的埋藏最深矿体位置,再由该点垂直投影到平面上,该平面范围在无行业规定时应为压覆范围,有行业规定时两者再进行比较取舍。

当事双方协议达成的压覆范围是最适用的,但遇到国家级、省级线性工程穿越矿山较多,当事方短时间内难以达成一致时,建议可由建设单位或政府先行确定压覆范围,并承担相应责任,压覆范围不得小于100米。

二、认定是否压覆的共识

工作中遇到过不少对压覆概念的错误认识,若矿权或矿产与建设项目重叠,但矿产可以正常开采,或采取一定措施开采,该情形不应表述成“压覆”;若矿权或矿产与建设项目重叠,致使矿产不能开采,这是真正意义的压覆。后者在管理审批时又衍生出两个概念——作压覆处理和不作压覆处理。不作压覆处理的情形有事实压覆、重复压覆和《通知》中规定的几种情形的压覆。

关于事实压覆,笔者认为须达成统一认识,应包括:早于矿产地发现或矿权设立的道路、铁路、河流等设施的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周边已有居民区或建筑物存在,建设项目压覆各类生态红线内的矿产地等。

三、管理部门应提供更好的支撑和服务

压覆评估工作受限于工时和经费,主要以收集整理资料为主。自国务院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后,任何作业单位都可编制压覆评估报告,因此如何保证收集到的资料是真实、及时、不遗漏的,是压覆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管理部门也应给作业单位提供官方途径来查询地质资料。这就涉及到各级管理部门地质资料的及时归档入库和信息化工作。现有的全省“一张图”系统,只包括矿业权数据,里面还掺杂一些无效信息。下一步应及时清理更新矿业权数据库;补充未设立矿业权的查明矿产地信息;将这次压覆国情大调查成果信息化,补充已有建设项目审批的压覆范围和事实压覆范围的信息,并随着压覆审批及时更新;长远看,还可依托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添加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信息。以上这些数据构建后,可极大方便压覆评估收集工作,也可使压覆管理工作极其高效。

通过官方查询收集到了涉及的矿产地信息后,下一步就是收集该地最新的地质储量报告,那么如何确认收集到的报告是最新的,笔者认为还需加强省市级地质资料的汇交、整理和开放查询工作。从官方途径确认利用的地质资料是否为最新的是最合适的,尤其是在 目前“放管服”改革形势下,很多报告可自行编制申报,不再要求通过管理部门评审备案,因此各级管理部门更应实现信息化办公,全面及时地将地质资料归档。

四、各部门应配合做好压覆审批工作

建设项目压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时,建议由勘查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可以压覆的意见;压覆过期采矿权时,应由矿业权管理部门明确矿权的有效性;对于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地方政府也可先行介入协调压覆事宜,以上举措都有助于压覆评估、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首先要办理压覆审批手续和压覆登记手续,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否则建设单位无权申请划拨建设用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项目没有办理压覆审批或登记,就取得了用地批准,实施了项目建设,涉事矿业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致使了诸多经济纠纷的发生。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当事双方已达成协议,矿业权人得到了相应赔偿,但压覆的矿权没有办理退出该范围的相关手续,还在正常生产。

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压覆审批的衔接工作,研究通过压覆登记手续,强制落实涉事双方的赔偿问题,并及时为矿业权办理退出压覆范围的相关手续,这样既能保护矿业权人的利益,又能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了双方后续的安全生产。

五、结语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任重道远,现有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压覆矿产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赔偿评估标准急需出台。望各级管理部门加强认识,协调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服务好国家建设,保护和利用好矿产资源,维护好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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