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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岗促学: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耦合

2020-03-03顾秀文

理论界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法学应用型

张 波 顾秀文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而法学教育中以致用、实务为指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建立和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更是推动了我国进入法学教育改革的快车道。在依法治国与教育兴国战略的指引下,进一步改革完善法学教育体系是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现实诉求。对此,改革创新法律硕士教育体系、有效发挥应用型、实践型法治人才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迫在眉睫。

“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1〕长期以来,针对法学教育的研究,学界主要集中于争论其是属于“职业导向型教育”还是“素质养成型教育”的关系,由此产生“司法中心主义”与“超越司法中心主义”两种声音。学界的争鸣虽然进一步促进了对于法学教育理念的认知,但是也导致了对于法学教育属性的判定非此即彼,混淆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法学硕士学术学位的教育目标,使得理论与实践相割裂。此外,高校法学专业为教育授课便利、迎合学术成果绩效考核目标,使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生也加入了所谓的“学术成果制造大军”,诱使原本以致用、实务为导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目标脱轨,模糊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与法学硕士学术学位的设立宗旨。实质上,“法学教育不是普通的专业教育,也不是一般的专业教育,而是专门职业教育”。〔2〕这一特征更是集中显现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之中。由于人才培养是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保障,因此,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交叉——以岗促学,便成为了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创新的出发点,针对以岗促学的研究也将开辟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交互探索研究的新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硕士教育目标脱轨

自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被纳入法学教育体系以后,法治人才的培养愈加注重其专业性及应用性,“法学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密切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才能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3〕进一步而言,法律硕士的教育需要凸显出其在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然而,从目前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来看,理论学习脱离法律职业诉求的情势严峻,体系化的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联动机制的构建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现行的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之所以无法满足法律职业市场的需求,归其根本,是因为法学高校为迎合学术成果考核,层层分包科研业绩目标,法律硕士承受了本不属于其的科研压力,压缩了其参与职业实践的时间,除此之外,为授课便利,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的授课内容趋同,从而过分强调了理论学习,而忽视了职业教育。因此,法律硕士教育的问题本质是教育模式僵化、教育目标脱离设立初衷。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在制度上的割裂,一方面使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更加模糊,削弱了法学教育的专业培养功能,妨碍了法学教学的专业化改革;另一方面,法学院的产品——法科学生无法有效地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损害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赖。”〔4〕究其本质,无论是法学硕士学术学位还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其教育的最终目的都应在于从事法律职业,毕竟任何领域的研究型大师人才都占少数,更何况这一目标在学位设定之初,就作出了分流。

综上所述,法律硕士教育目标的走偏和法律职业的现实诉求对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创新提出了要求,以岗促学模式应运而生。但是以岗促学模式对于法律硕士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价值并非是不言自明的,对于以岗促学模式在法学教育改革中的目标设定、功能定位、运行建构还需进一步厘清。

二、价值定位: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双重视角

与倾向于强调纵向的理论探索、学术专攻为重要特征的研究型法学硕士学术学位不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教育应当从职业化、专业化方面入手,以打造出实践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即便二者在本质上最终都指向新时代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但其实现目标的过程与形式并不相同,以岗促学便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现该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以岗促学模式,以在岗实践促进理论学习,再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既创新了法律硕士的教育模式,又满足了法律职业对未来法治人才的期待。

1.以岗促学是法律硕士教育的创新发展

以岗促学模式,是指运用实践思维和实践岗位,将法律硕士教育理论、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伦理纳入法律硕士培养的运行轨道,形成“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协调统一的教育理论结构与教育课程体系,以促进对所学法律基础知识的深化。“学生不会解决实际问题,并非因为理论无用,而是他们只会背诵理论而不会活用理论。这是技能的缺失,说到底,是对理论缺乏真正的了解。”〔5〕而以岗促学模式正是通过强调技能的传授、模拟案件的解决以及实践岗位的演练,实现对理论知识的转化。

“以岗促学模式”的出现并非只是一时臆想,实际上,多所高校法学专业都已付诸实践,拉开了新时代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创新的序幕。当前,高校探索的“以岗促学模式”的路径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提出了‘2+2+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即‘两年宽平台的通识教育’+‘两年专业化的法学知识教育’+‘两年职业化、交叉性的硕士阶段整合式教育’”;〔6〕二是上海交通大学率先成立的“三三制”法科特班:三年法学本科教育+三年体系化法律职业教育的研究生教育;三是江苏师范大学创建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通过“U+法院”、“U+检察院”、“U+律师事务所”等形式,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生创造实践机会,熟悉工作内容,既内化了课堂的理论知识,也为将来的就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三种以岗促学模式的提出,打破了以往法律硕士教育的陈规,是一种教育模式的创新。这也是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一次深度创新,而以岗促学便是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着手点,应用型、实践型法治人才的培养是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目的,重塑法律硕士教育目标、重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是实现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创新的过程。由此可见,专业化、职业化法治人才的形成,需要法律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兼顾、法律专业技能与职业伦理的并重以及法律高等院校与法律职业的贯通。

2.以岗促学是法律职业诉求实现的重要抓手

以岗促学模式作用于法治人才培养的领域包括法律硕士教育领域和法律职业领域。保障以岗促学模式实现的科学性,将能够有效提升其在这些领域的效用。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不断上升,而法律职业作为守护正义的屏障,其职业诉求也愈加严苛。法学教育是法治人才进入法律职业的启蒙,法律职业是一种专业性要求极高的职业,而“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就在于传播这种职业化的知识并为这种社会化的实践做好准备”。〔7〕

精英化的法律职业的诉求众多,旧居于象牙塔中的莘莘学子并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现实要求,而以岗促学模式正是给予他们真切的在岗学习的机会,以在岗工作了解岗位要求,以在校学习满足岗位要求。当然,以岗促学模式能够成为法律职业诉求实现的重要抓手,也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理论层面上,基于法治国家和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战略和实践,以此科学阐释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内涵和外延,探索以岗促学模式的正当性,进一步明晰我国应用型、实践型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创新构建既符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又能够满足法律职业诉求的以岗促学模式及体系。在制度层面上,以岗促学模式的确立需要完备的以岗促学规范体系、高效的以岗促学实施体系、严密的以岗促学监督体系和有力的以岗促学保障体系,而已经出现的以岗促学模式为其体系构建提供了方案。实践层面上,法律硕士、法学高校及法律职业岗位基于以岗促学模式的目标指引与制度规范,通过破除教育壁垒、强化法律素养、夯实职业技能,对以岗促学模式的运行进行规范调整,能够使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创新有序运行。

3.以岗促学是国家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驱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推出“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版”,提出多项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举措,包括“强专业,筑牢法学教育之本”、“重实践,强化法学教育之要”、“深协同,破除培养机制壁垒”等,从而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人才保障。以岗促学模式的提出,是对改革措施的提炼,具有一定的践行价值。

从现行以岗促学的探索模式的运行上看,由于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创新必然涉及对整个法学教育体系的调整,加之依法治国规范化、社会治理法治化、人才培养专业化的递进关系,在上述两种维度的价值定位之外,以岗促学在国家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还应当具有一种全局视角的模式考量。换言之,要想有效发挥以岗促学模式的功能,还需摆脱传统视角中对于法律硕士的教育思维,去探寻以岗促学模式在国家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定位。

法学教育是国家法治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以岗促学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法治国家的构建以法治人才的应用为基础,而法治人才的应用又以法治人才的培养为前提。如果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不能合理解决好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问题,法学教育中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就很难得到正确的目标指引,法律硕士教育失范将导致教育资源浪费、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紊乱等问题,进而影响法学教育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布局。出于这个角度的考虑,以岗促学在国家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能够有效发挥其开创性引导作用,科学重构法律硕士培养体系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吁求。而且,每一项法学教育制度的创新均应视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驱动行为,以岗促学的提炼牵住了法学教育改革的“牛鼻子”,因此,围绕着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以岗促学模式,成为了国家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驱动。

三、功能拓补:从法律素质养成走向法律职业融通

以岗促学模式作为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交叉,其在教育和人才需求的互动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建构作用。具言之,可以从两个层面思考以岗促学模式的功能认知:其一是以岗促学模式在法律硕士教育创新中所起到的作用;其二是以岗促学模式在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此外,鉴于我国的法律硕士培养中教育目标与职业需求的高度统一,以及法律职业对教育模式约束的外溢性,因此,不可忽视以岗促学模式在法治人才培养全局中的功能定位。

1.以岗促学是法律硕士教育的枢纽:重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

著名法学教育家王晨光教授,曾探讨了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认为“法学本身的产生和发展不可能离开法律实践;法律实践没有理论上的升华和提炼也不可能推动法治社会的出现”。〔8〕换言之,法律理论与实践对于法学学科而言,二者缺一不可,而以岗促学模式恰恰是二者有机结合。传统的法律硕士教育中,在岗实习未被正式纳入其课程体系,只是部分学生课余时间的个人选择,甚至是应付毕业的材料准备,并未给予其足够重视。

重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是构建以岗促学模式的关键因素。以岗促学模式,将在岗实习纳入法律硕士课程体系,作为法律硕士的必修课程,起源于“学”,又落脚于“学”,以在岗实习深化课堂基础理论,又以在岗实习学习职业技能,是法律硕士教育的枢纽。当然,以岗促学模式的构建依赖科学合理的法律硕士课程体系的安排。在岗实习需要长期、连续的工作时间,为平衡法律硕士的课程与实习压力,可以将课程与实习时间做集中安排,以达到安排与效果的最优化。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宏观计划对于具体研究生的调整力度是有限的,但课程体系安排承载了对学习时间与内容的分配、教学责任的落实,成为构建以岗促学模式的起点。

2.以岗促学是职业能力发展的重镇:摆脱理论脱离实践现状

法律硕士教学模式的设计决定了其行为方式,而法律硕士教育应“以法律实务为导向,进一步深化法律专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改革”,〔9〕以摆脱理论脱离实践的现状。由于专业性和应用性是法律职业的固有属性,法律硕士教育中的职业能力培养就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从人类社会的改革历史来看,改革得以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新的、有效的制度的形成,故制度化的法律硕士教育模式不失为法律职业能力发展的一种考察路径。以岗促学是法律硕士教育中职业能力发展的规范模式,提炼以岗促学这一重要模式将有助于破除传统法律硕士教育中理论与职业实践相割裂的状态,以开辟职业能力发展的新路径。

在依法治国的全局视野中,应用型的法治人才是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诉求的同步需求,亦是以岗促学模式得以实践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体系中,高校同时借助于校园与法律职业岗位两个系统来组织教学,无论是治学还是治岗,都是为了处理好理论学习和职业实践的二元关系。以岗促学模式通过将多重法律资源合理运转,不断缓解理论脱离实践应用的矛盾,是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发展的重镇。以岗促学模式的互利性促使教育范式本身对高校、法律职业岗位的影响较为明显,而其严谨的制度架构又可以使运行风险处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因此,教育改革思维在国家法治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关照。进一步看,以岗促学模式是对法律硕士教育创新的成功总结,有利于弥合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缝隙。

3.以岗促学是法学教育创新的基点:重塑法治人才培养格局

每一次法律决断的背后都离不开法治人才的审慎定夺,每一套法律制度的背后都离不开法治人才的深思熟虑,每一条法治道路的背后都离不开法治人才的鼎力践行。法律硕士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之间存在着较强的亲和性,创新法律硕士教育模式对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影响甚巨。以岗促学模式的出现成为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核心要素和创新基点。从本质上看,以岗促学模式的核心在于衔接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具体到运行构建,就是以岗促学模式与法律硕士教育课程安排之间的贯通以及以岗促学模式与法律职业岗位之间的贯通,即从源头上为法律硕士能够接受到职业教育提供制度支撑,又以真实的岗位操作实践倒逼法律硕士对理论知识的转化,杜绝“形式教学”的作风,为法律硕士的成长提供空间。

以岗促学模式是对法学实践教学的提炼,“法学实践教学是一种教学方式、方法,而且是一种与法学作为实践学科的属性与特质比较切合的教学方式、方法,可以与各种教学内容相容,并非只适用于技能的养成,特别是并不排斥基本知识与方法的传授”。〔10〕理顺法律职业技能与基本知识传授的关系后,以岗促学模式将推进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规范化。与此同时,相继出现的以岗促学模式的实践探索,将有助于唤醒各大高校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意识,形成积极创新、互利合作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氛围,进一步消解社会对法治人才素养的质疑。

前面两个部分对于以岗促学模式在法律硕士教育和职业能力发展中的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实衔接好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关系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培养国家应用型法治人才,破除传统的教育与职业相割裂的思维桎梏,以法学教育创新为基点重塑“学习——应用——学习”的“以岗促学模式”新格局。

四、模式生成:以岗促学理念塑造与机制引领的多元并举

从理论的角度考察以岗促学模式的价值定位和功能,实质上是为了引导以岗促学模式的制定和实践。法律硕士教育的复杂性与职业性也预示着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背景下,未来还会涌现出大量法学教育改革的新模式,以满足国家对于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

以岗促学模式的形成是新时代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重要创新。而逻辑连贯的以岗促学模式的构建势必需要体系化的实践指向,这就要求在以岗促学模式拓补的过程中要把握目标纠偏、素质强化、运行建构的具体内容。

1.目标纠偏:法律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兼顾的以岗促学模式

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目标呈现出脱轨趋势,由于目标导向是关乎法治人才培养走势的重要命题,而不合理的教育考核指标将迫使法律硕士教育偏离应用型、实践型法治人才培养的轨道。以岗促学模式是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重要领域,其以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协同并进为核心范畴,更能抓住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命题,有利于发挥法律硕士人才的综合优势。

法律职业是涉及职业技能与理论素养相协调的有机整体。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初衷便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因此,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对于法律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其实并不存在偏废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切不可因为学术成果的考核而使之脱离法律硕士的教育目标。具言之,“法律职业教育导向只是将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设定为以培养专业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而法学教育的实践与理论方面是可以做到并重和并用的”。〔11〕

“高校是培养高层次法治人才的重镇,应进一步更新教育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12〕以岗促学模式的提出,是法律硕士教育回归本心的教育措施改革:其一,以岗促学模式始终坚持以法律硕士教育为核心,自觉把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落实到实践探索、目标设定和制度安排的全过程。其二,以岗促学模式坚持法律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兼顾的原则,既强调职业技能的传授、实务经验的交流,也注重素质教育的养成、理论基础的积淀,遵循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创新与法治人才稳步培养并重。其三,以岗促学模式采取协同之治,科学地赋予法学高校与各法律职业岗位相应的教学内容,合理地诠释了以岗促学模式的运行主体、运行内容及运行结构,强调法律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衔接,确保法律硕士教育朝着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稳步前行。

2.素质强化:法律专业技能与职业伦理并重的以岗促学模式

法律在建立国家秩序方面所取得的相对成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其将公平与正义摆在问题解决的首位,由此衍生出对法律职业人才素养的高要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则着重于培养专业知识功底扎实、专业综合运用能力全面、社会责任感强、职业操守良好、合作能力突出、社会亲和力较好的职业型优秀法律实用人才。”〔13〕

“法律是关于公平和正义的艺术,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人必须具备公正的品格,追求公平正义。”〔14〕法律专业技能在法律人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但是专业技能并非是解决所有法律问题的“万金油”。专业化的法律人才固然能在理论知识和技能应用方面作出专业判断,但从合法运用知识技能的层面,更应挖掘的是法律专业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并重的教育思维与教育理念。如此,在以岗促学模式的实践中,才能助益于对理论灌输与技能传授之间关系的把握。

毫无疑问,法律专业技能的传授是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法律人而言,法律职业伦理的缺位则是从业风险的根本所在。学界有观点指出,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现状而言,影响法律专业技能与职业伦理衔接的主要症结在于研究型导师对于法律专业技能与职业伦理衔接的场域,以及哪些行为属于法律职业伦理的重点规制对象的认识还有待深入。以岗促学模式作为二者的连接点,通过在岗实践,以及实践导师手把手的指导,能够有效避开法律职业中的职业伦理风险阵地。

法律职业者对于问题解决的态度和所暴露的职业品德,在国民心中,就是国家法律权威的态度。在以岗促学模式的提出、落实过程中,对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不能仅局限于法律职业技能的传授,还必须与法律职业伦理挂钩。

3.运行建构:法律高等院校与法律职业贯通的以岗促学模式

“法学教育应鼓励规范化基础上的特色化,防止同质化。”〔15〕以岗促学是各法学高校打造品牌化的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的核心要义。其具体的运行建构主要偏重于高校与其他法律职业之间的贯通联合,当然,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学教育的视野中,以岗促学模式与法律硕士教育课程安排之间的贯通;二是在法律职业视野中,以岗促学模式与法律职业岗位的贯通。

以岗促学模式与法律硕士教育课程安排之间的贯通,是指将职业化的法律硕士课程纳入学生的课程体系,在学生的课程生涯中予以合理的制度支持,譬如上海交通大学的“三三制”法科特班:“即选择优秀生源从法学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课程学习,接受较为长期的、体系化、专精化的职业教育。”〔16〕这就要求科学地对法学教育进行顶层设计。以岗促学模式与法律硕士教育的关系并非是简单的形式互通,从根本上讲,二者是教育模式与教育目的耦合。因此,以岗促学模式的体系化构建需要贴合法律硕士课程安排的现实,做到起源于学,又落脚于学。

以岗促学模式与法律职业岗位之间的贯通,是指法学高校与各法律职业岗位之间师资、实习岗位等资源的贯通,譬如高校“在人员配备上,应当推行学科带头人制度,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高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17〕正如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教育计划所言,要“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结合点,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育,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18〕对此,高校可以提供机会与条件保障,邀请政法部门等法律职业岗位工作者担任实务导师,分享、讲授职业经验;法律职业单位也可以提供法律硕士实习岗位,这样既满足了岗位的一定需求,也能使学生们“在熟悉操作流程后,体现出更加高超的专业技能”。〔19〕

五、结语

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关注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硕士教育改革,塑造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属性。法学教育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也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保障力量。以岗促学模式是法律硕士教育的核心枢纽,更是法律职业诉求实现的重要抓手,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创新。质言之,以岗促学模式其实是一种法律实践教学,而“法律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环节,一种特殊的课程类型,既涵括教学理念的更新,也是一种教学活动和教学形式,因此,它承载着专业教学所需要承载的各种功能,直接服务于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指向法科学生理论知识的传授,实践能力的养成和职业伦理的塑造”,〔20〕将在国家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诉求的多元角度来看,破除法学高校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岗位之间的壁垒,提升法律硕士教育的融通性将直接促进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为摆脱法律理论脱离实践的现状、重构法律硕士的课程体系、重塑法治人才培养格局提供了制度契机。具体到以岗促学模式的现实运行,体系化的以岗促学模式的构建,统一连贯的模式体系,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以往法学教育资源分散的局面,变传统的“理论为先”的思维为“理论与实践并重”。

在法治人才的培养中,事关法律职业诉求的引导是未来法学教育的重点与难点。与此同时,改革创新导向的法学教育也为法律硕士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联动提供了空间。以岗促学模式的提炼是法律职业与法律硕士教育的一个衔接场域。该模式的提出不仅符合法律职业的岗位诉求,更是对传统法律硕士教育的自省与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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