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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研单位消化留抵增值税的几种方法

2020-03-03陈丽芸

经济视野 2020年13期
关键词:经济秩序销项税额税额

文| 陈丽芸

造成科研单位增值税大量留抵的原因

科研事业单位是专门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技组织,在国家科技创新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财税制度的变革,直接影响了科研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促使了纳税筹划政策的变化。经过近四年的实践,一部分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科研单位发现其增值税大量留抵,资金成本大幅增加。科研单位增值税大量留抵主要有以下原因:

(1)由科研单位的研究方向决定。笔者所在单位为央企所属科研单位,主要为集团提供地质、地理方面的基础性科学研究。对科研仪器、设备投入较大,而科研成果转化为收入的部分较少,导致增值税大量留抵。(2)由科研项目的周期决定。由于科研单位的技术商业化转换周期较长,出售专利使用权或因技术合作所获得的收益往往较为集中,导致在研究期间,可能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前期增值税大量留抵。(3)科研项目的不确定性决定。科研单位的前期投入并不一定保证成功研发出所需的成果,有可能大笔的科研投入只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这种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带来科研的高风险,即投入不一定有产出。这也使得前期投入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得到弥补。(4)国家政策的影响。由于国家增值税改革不断深化,房租、物业、住宿、旅客运输等均加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科研单位除人工成本以外增值税可抵扣金额越来越大。

增值税大量留抵产生的影响

科研单位的增值税长期大量留抵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主要包括:

1.占用企业资金。留抵税额事实上造成了对企业资金的大量占用。无论是何种原因所导致的留抵,都占用了企业原本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继续投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金,提高了整体资金的使用成本,降低了其边际收益。考虑到增值税的抵扣是一个动态过程,留抵如果只在短期内存在,则其负面影响较为有限,或许不必过于担忧;而如果留抵长期存在,则其对企业资金的占用是持续的,将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

2.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除去价格和税率因素,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确认在时间上的不一致,是留抵税额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某种程度上,留抵税额亦是一种闲置“资源”,如果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将销项和进项在时间上进行匹配,便可大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种方式既可以是企业加快销售,也可以是合法或不合法的“配货配票”,其最终结果都是将留抵税额消除,实现资金的机会成本。但是,这种“配货配票”行为,即使作为一种合规的筹划手段,也增加了交易成本,更毋论不合法的“配货配票”造成的经济秩序的混乱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因此,留抵税额的存在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消化科研单位留抵增值税的建议

1.充分运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对部分行业实行留抵退税政策,其中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果科研单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要求,可以及时申请留抵退税。如果科研单位不符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要求,2019年国家对于所有行业实施《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连续六个月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大于零的纳税人,实行增量留抵税退税。科研单位可以通过平衡每月增值税留抵税额,实现增量留抵税退税要求。

2.合理使用增值税进项税退免税政策。对《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关[2016]70号))和《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6号公告)的优惠政策进行研究,争取达到政策所需的科研资质,积极申请在商务部门完成审批,实现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国产设备全额退回增值税,以降低增值税留抵税额。

3.促使供应商使用科研优惠政策,降低进项税额。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难免会与其他科研单位进行合作,即进行委托研发业务。鼓励供应商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将这部分免税额转化为外委合同价格的降低。既能降低外委成本,降低增值税进项税额,又能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

4.重建科研服务流程,增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大型国企集团内部的科研单位一般服务于集团内部,重建科研服务流程,对内部单位采用市场价格和模式签订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减少增值税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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