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背景下浅谈青海省养老保障建设
2020-03-02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 西宁 810000)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不仅是党和国家密切关注的问题,也是关乎我们每个人的问题。按照联合国的标准,60岁和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所在国家和地区人口的比重分别超过10%和7%的为老年型社会结构。据统计资料显示,青海省2018年末全省常住人口为603.23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8.50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8.04%[1]。由此可见,青海省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形势之严峻。其实早在2009年,青海省60周岁老年人口就首次突破10%,进入老龄化社会。而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还处于欠发达状态,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特征较明显。老龄化给青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已成为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
我国自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老龄事业的发展。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2]。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近年来青海省的养老保障建设也取得很大成效,老年人的养老环境、养老方式等都有了很大转变。
一、青海省养老保障建设的成效
(一)养老保险保障群体不断扩大
图1 青海省2011-2018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数据来源:2011年-2017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青海省的养老保险于1982年开始在国营企业试点,1994年实现省级统筹,成为全国第4个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1998年,实现与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66.6万人;2014年,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据统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2011年的261.87万人[3]增加到2018年的390.72万人[1](见图1)。由此可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青海省实现了从一开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包括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政策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也在迅速增加。
(二)养老机构发展迅速
随着国家对养老问题的日益重视,鼓励发展多种方式养老,青海省的机构养老有了很大发展,由最初的以家庭养老为主,养老机构寥寥无几到现在的养老机构快速普及。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1989年,民政部门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数全省总计101个,其中,民政部门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优抚院、疗养院0个,社会福利院2个)2个,城镇集体办光荣院、福利院(光荣院2个,福利院0个)2个,农村集体办光荣院、敬老院(光荣院0个,敬老院97个)97个,床位全省共计878张,年末收养人数784人[4]。而到2018年底,青海省的养老服务床位达到了4718张[1]。结合各年份统计年鉴可以看出,青海省的养老事业总体发展较科教文卫事业缓慢,养老事业起步较晚,自2009年全省进入老龄化后,养老事业才有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从养老机构的性质上,从以前的公办养老机构到现在的公办、民办、公办民营多种性质的养老机构蓬勃发展。从养老机构的设施条件、功能上看,即使在不发达的农村,养老机构的条件也有了很大改变,功能更加多元。
二、青海省养老保障建设现存问题
(一)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欠佳
养老服务人员是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一环,是在一线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主体,所以说养老服务人员在养老保障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中,青海省在养老服务人员这一环节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限制了青海省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素质偏低,专业化水平不高,养老机构招人难、留人难、用人难。不管是社区居家养老还是机构养老,都对养老服务人员有着较大的需求,并且大部分老人尤其对医疗护理服务的需求较大,随着老人年龄的增长,身体素质的下降,他们希望得到更加专业化的医疗护理服务,但在实际中专门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专业人员的数量是非常少的。究其原因,首先是在当今社会,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待遇收入也不高,并且在工作中面临很多风险及来自老人家属和老人的压力,另外,国家对于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比较欠缺,后备力量不足,致使养老服务人员的队伍整体较紧缺,素质也偏低。
(二)特殊群体养老问题严峻
在养老问题解决过程中,特殊群体是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这一部分特殊群体如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他们面临的养老问题更加严峻。高龄老人因为年龄较大,生活自理能力会受到影响,在生活上相较于低龄老人来说更需要一些特殊的照料。另外由于近些年来青海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加快,许多子女选择外出务工,由此就出现了一批空巢老人、留守老人,他们不跟子女在一起生活,也没办法得到子女的照料,尤其是在遭受疾病时,更加显得无能为力,这一部分老人他们更需要来自生活上,精神上、物质上、医疗上等各方面的照料。不过在这几类群体中,笔者认为失能老人是最需要给予照顾的群体,他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如果不能得到家庭及社会妥善的照料,后果不堪设想。在现实生活中,针对这类特殊群体的服务和保障水平还有所欠缺,重视程度还不够,形势还很严峻,这是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一个问题。
(三)对于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重视不够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周兆安将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分为健康维护与生活照料的需要、经济供养、婚姻家庭、社会参与和精神慰藉、体验安全与身后事宜安排[5],由此可见,在关注老年群体养老需求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其低层次的生存需要,更要关注其社会参与、精神慰藉等的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在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今天,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很多人不再只是追求最基本的温饱,而是有了更高层次的需求即精神层面的需求。但青海省在实际的养老保障工作中,对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方面的照料较精神方面的照料更多,忽视了老年人可能比起物质生活需求更加需要精神方面的照料。老人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以后,心里面会产生落差,一时找不到精神寄托,致使很多老年人精神比较空虚,内心孤独,如果我们不能很好的疏导,将会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影响。
三、青海省进一步进行养老保障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养老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与水平
近年来,青海省在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上也做出了很大努力,把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在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了养老护理专业,每年培训200多名专业学生,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给予补贴等。但除此之外,还应在社会上大力弘扬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让人人都尊敬老人、爱戴老人,愿意服务老人,提高护理人员的社会地位及工资水平,让其产生更多的满足感、归属感,能够在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另外,可以通过舆论宣传将失业人员、农民等缺乏工作技能的群体进行组织培训,由政府进行主导,通过与企业合作,与高校合作,对此类人群进行专业培训,不仅可以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养老服务人才缺乏的问题,还能够让接受正规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的人员加入到养老服务与养老服务管理的队伍中去,提高整体养老服务的水准[6]。
(二)增强家庭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参与
关注特殊群体的养老,主要可以从两方面入手。首先,在所有养老方式中,家庭养老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很多老人也更倾向于选择家庭养老,所以我们应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家庭在养老中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弘扬爱老、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增强家庭的养老功能。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父母养育子女、子女承担父母养老的责任是理所应当的,虽然在发展迅速的当今社会,有一部分老人的观念已经有所变化,为了缓解子女压力,选择社会养老的方式,但家庭养老在我国仍然占据主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虽然现在社会飞速发展,工作压力、家庭压力压在新一代子女身上,但也应该尽到孝敬父母、赡养父母的责任。
其次,要加强社区的参与。社区在养老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老人倾向于居家养老,就需要社区为其提供保健、康复及其他各项所需的上门服务。在社区建设中注入家庭扶持理念。同时以社区为平台,利用掌握的各种资源为老人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对不同健康状况的老人区别对待,根据老年人的不同类型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为不同老人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满足老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以“互联网+”形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如针对社区高龄老人开展呼叫服务,以“互联网+”形式建立老人、子女及其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密联系[7]。
(三)重视老年人精神需求
在政府方面,坚持需求导向,发挥社区的作用,在社区范围内,多举办老年活动,多组织老年人参与活动,加强宣传,尽可能让更多的老人都能够参与到活动中。注重老年人精神世界的丰富,以服务链理论为基础,实现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整体契合[8],为老年人提供真正需要的服务。支持低龄老人适度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工作,受到再教育,发挥他们的余热[9]。同时老年人自身也要转变养老态度,多参加社区活动,不要封闭自己,保持健康年轻的心态,不断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提高自己的精神修养。总之,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我们应该全面了解老年群体的各方面需求,从而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满足老年人所需要的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