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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支持体系完善研究

2020-03-02张巍巍谷小勇

江苏商论 2020年6期
关键词: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资金

张巍巍,谷小勇

(1.南京师范大学 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2.南京农业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3.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引言

近几年来,新型农业主体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6 月,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已经超过429.4 万个,2018 年底,仅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的总值就达到1946 亿元。但由于农业的弱质性、高风险及资金支持体系不完善等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与供给存在较大缺口,严重影响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如何深入剖析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并从多角度、多方面创新资金支持模式,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资金支持体系没有得到真正突破,无法有效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扩大、技术提升等资金需求,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一)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体系协作机制,资金缺口大

现有的资金支持体系仍然以财政资金为主导,财政、金融、农业等部门间缺乏沟通、协作机制,资金缺口大、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很突出。反观国际发达国家,政府部门通过出资农业银行、立法补息商业银行、补贴保险公司、税收优惠等手段与金融机构、保险组织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支持方面进行密切合作,起到引导、助推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财政、金融、保险资金支持体系各自为政现象比较严重,无法形成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需求相匹配的资金供给。

(二)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不足,资金管理机制不完善

虽然近几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农政策,但相对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税收等扶持力度不足,覆盖面少,补贴品种少,如良种、农资综合等补贴在资金支持中所占比重较低。此外,还有财政资金管理机制不完善、第三方监管不健全、资金层层截留等现象严重,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终获得的财政资金与计划差距较大,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三)支持体系不健全,资金有效供给不足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金融机构缺乏金融产品创新,缺乏根据不同地区、经营项目、产业及发展阶段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难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多样性、地域性差异大的长期融资需求。其次,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农业的弱质性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散性等因素使得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相对较难,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追求高收益和风险控制的金融系统很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服务对接。最后,缺乏有效风险分担机制,农业保险覆盖面窄。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金融机构在服务门槛和贷款额度方面都有很多限制,从而加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度。完善的保险制度有助于分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提升其融资能力。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发布,截至2016 年,我国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已达到2.2 万亿元,参保农户增至2 亿户次。但目前农业保险体系的损失补偿仍处于较低水平,保险产品品种少,赔付速度慢等问题都有待完善,没有很好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三、完善支持体系对策

(一)构建资金支持体系间协同机制,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进行规模扩大、新技术开发,市场拓展等过程中资金需求量较大,需要财政、金融机构、民间资金支持体系之间建立协同机制,由政府引导,实现分工合作。政府可以通过出资入股、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促进金融合作机构的建立。要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成立农业定投基金等金融合作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效仿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初期由政府牵头出资,联合其他银行入股,步入正轨后政府资金可分批退出,该项基金专门负责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设备贷款、经营贷款等长期农业贷款。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有成功案例,如江苏省财政厅与省农委、民生银行及平安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开发了惠农贷、共同基金等四个金融产品,与担保机构合作建立龙头企业担保基金,省财政出资1.1 亿元,分担5%风险,银行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2亿元授信额度。中央政府应鼓励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多层次地满足农民资金需求,还要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进行税收、财补优惠。

(二)完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财政资金的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至关重要,尤其是发展初期。首先,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应严格监控预算实施,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等。其次,通过财政贴息、补贴、税收优惠和价格扶持等方式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推广。最后,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约束,明确资金用途,健全规章制度和财务监督管理机制,防止资金被挪用和被截留,提高资金投入的精准度,堵塞监管漏洞。

(三)加强金融创新,完善金融资金支持体系

积极稳妥地从多维度进行金融创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新型贷款方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首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政府应通过出资入股、财政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深入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创新性的开发金融产品,逐步推广多户联保业务,给予金融支持。其次,鼓励村镇银行发展。由于农村金融的地理排斥性,有些落后地区甚至无法就近获得金融服务,增加了融资难度和交易成本,政府应鼓励针对服务农村为主的村镇银行发展,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开发适合本地的信贷产品,政策上给予支持,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少、资金缺位等漏洞。最后,加大资本市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开放度,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积极贯彻2017 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放宽放低准入标准和IPO 门槛,拓宽其融资渠道。同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期权转移农产品价格风险。

(四)构建准确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

针对信息不对称原因产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供需缺口问题,金融系统需要协助建立准确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的迫切需求,加速农业现代化步伐。首先,在大数据时代,利用大数据的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线上活动的数字支付等与金融机构建立联系,凭借线上交易数据、信用记录等大数据,打通金融机构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的通道,从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授信提供基础。其次,针对不采取线上交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扫园、扫村”等走村串户方式线下收集信息,建立数据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创造条件,减少信息不对称,缓解融资困境。最后,政府应该采取措施鼓励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工商部门进行官方注册,支持对信用度高的主体放款。要减少信用评估盲区,打通资金需求与供给的信息通道,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确有效地构建及应用信用评价体系。

(五)加快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建设

受自然灾害、病虫害、价格波动、农机设备事故等因素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受的风险数量、频率都比较大,加大了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难度。作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保驾护航的重要工具,农业保险体系必须加快改革和发展,从“补贴力度”和“农户类型”两个维度来构建多层农业保险体系,建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互补机制,丰富保险产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渠道,提升融资能力。一方面,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加大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力度,提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财政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扩大保险补贴目录,带头成立有关农业保险基金,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保热情,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根据不同层次需求,创新农业保险品种。积极响应2016 年、2017 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风险、保险偏好上的差异性,积极开发额度、期限和用途多样化的特色险种,如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技术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提升保险产品与经营主体保险需求的契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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