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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教育转化在邪教案件讯问中的作用

2020-03-02徐柏乐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教育转化邪教供述

徐柏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

邪教组织通过毒害、扭曲群众的精神思想实现对信徒的精神控制,继而引发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当前反邪教工作中,以“全能神”等为代表的邪教组织屡生事端,对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并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隐患。一些邪教人员由于被邪教教义洗脑,其思维方式与心理状况深受其影响。他们在讯问中的认知、反应与普通犯罪嫌疑人存在诸多差异。同时,邪教组织活动方式隐蔽、组织方式严密、内幕证据取证难等案件特点也使得讯问工作对于案件侦破的意义更加重大。在邪教案件中,讯问工作不仅是侦查取证的重要步骤,而且作为教育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确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促使其认清邪教本质、转变态度,最终如实交代案情,与邪教组织划清界限。

一、讯问工作对于邪教案件侦破意义重大

在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对于“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的共同打击、治理下,各邪教组织的活动方式变得更加隐蔽,其反侦查手段不断变化。另外,邪教组织内部严密的架构、对外封闭的环境以及严厉的奖惩机制,也使得公安机关对于其侦查取证的难度不断增加。例如“全能神”邪教组织通常以小组形式聚会,彼此之间通过“灵名”或者代号称呼,不用真名;“交通”方式通常是通过纸条传递信息或者当面传递,组织内部不使用手机、网络通讯工具;采取单线联系制度,接头、“交通”、拉拢新信徒等都有明确的分工。这些特点使得侦查人员可获取的证据大都是从外围获取的,无法直接认定罪行、获取侦查新线索。

侦查讯问是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获取案件线索、破获其他案件的重要途径。在邪教案件中,有些案件无法仅靠物证破案,有些案件破案的途径是以讯问为主。通过讯问工作转变邪教人员态度并教育其如实供述,往往可以为案件挖掘新的线索,开辟侦查的新途径。侦查人员通过讯问中获取的言词证据,可以提炼出邪教组织的组织架构,了解邪教组织的活动方式。这些言词证据不仅可以对邪教组织进行认定,推进案件侦查,还为公安机关继续深挖邪教组织“地下网络”提供了新线索、新方向。

此外,在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较量,基本上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证据是认定罪行的唯一根据,一旦侦查人员掌握了确实可靠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就将被确定无疑。在有些邪教案件讯问中,由于直接证据较少,侦查人员很难仅仅通过使用直接证据来打消其抗拒心理。此时,进行教育转化便十分必要。在邪教案件中,讯问人员不仅要对邪教人员进行刑事政策教育,还要针对不同邪教人员的心理特点、思维方式进行态度转变的工作。转变态度使得邪教人员的供述具有稳定性、真实性。特别是对于一些邪教组织的狂热信徒,本身对邪教组织具有狂热的信仰。他们的认知系统存在重大的偏差和缺失,并且由于受到组织的教唆在讯问中常常采取极端方式故意对抗讯问,侥幸心理较强。因此,对于这些信徒在讯问中适用教育转化便显得更为必要。

二、当前我国邪教案件讯问中的几个难点

由于邪教人员的思维方式、心理特点具有“特殊性”,开展讯问工作往往会遇到转变态度难、抗拒心理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邪教案件讯问特有的难点,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总结,为教育转化的适用提供依据。

(一)犯罪嫌疑人思想与认知方式异化,认罪态度难以转化

侦查人员要转化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引导嫌疑人产生如实供述的真实意愿。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不说话或者故意不说真话,那么,后面的讯问工作就无法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必须想办法转化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使其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如实陈述所知晓的案件信息。[1]邪教组织通常具有欺骗性和蛊惑性,如打着气功名义强身健体的“法轮功”、冒用基督教名义的“全能神”“门徒会”等等,并且通过编造歪理邪说蛊惑人心,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一些邪教人员在长期患病、情感受挫、文化素质低等“契机”下被邪教蒙骗而加入邪教,自己本身对于邪教组织没有分辨能力,对其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确的认识。此外,由于邪教组织长时间的“洗脑”,邪教人员经常会出现:认知功能下降、衰退;失去自我判断能力、批判能力并陷入邪教的唯心主义归因模式中;对除邪教以外的内容都十分冷漠,注意力不能集中。美国心理学家洛娜·戈德堡(Lorna Goldberg)、威廉·戈德堡(William Goldberg)在对前邪教成员的治疗过程中同样发现:特别是入教时间较长的信徒,在脱离邪教后最初在感知、决策、辨别判断、记忆和表达方面的能力似乎有所下降。因为邪教鼓动和加强成员被动地服从邪教和死记硬背邪教“信条”,邪教信徒的认知能力被抑制。[2]

在讯问中,邪教人员与普通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反应方式有很大的差别,并常常表现为:沉默不言或是不屑一顾,以邪教“教义”回应,甚至自伤自残等。另一方面,由于认知方式的扭曲,邪教人员通常会表现出恐惧、对外部冷漠、易盲从等特征。这种邪教思想往往会使得邪教人员排斥讯问人员的说服和提问。若不能转变这种态度,使犯罪嫌疑人愿意主动交代,讯问将会难以继续进行。例如,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办理的叶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中,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叶某在担任“全能神”邪教组织内部“带领”职务期间将其享受的福利分房作为窝点,为“全能神”邪教组织保管、周转用于邪教活动的资金,还在家中编辑制作“全能神”宣传视频,传播邪教思想。虽然叶某之妻等人如实供述了其所看到的叶某制作邪教视频、帮忙存放资金的事实,但叶某受邪教精神控制严重,始终不认罪,在被查获后教育过程中拒不转化,邪教立场顽固。[3]对此,在讯问中针对邪教人员的心理特点开展教育转化可以作为突破供述的优先策略。

(二)犯罪嫌疑人思想痴迷,对抗情绪严重

澳大利亚学者多米尼克·D.科茨(Dominiek D.Coates)在其研究中对于邪教人员“忠于组织”的原因提出:组织成员之所以忠诚于邪教组织,直接原因是“直接奖励(Direct Rewards)”(包括邪教组织给予的精神寄托、身份地位、“身心健康”等),同时也是“控制水平(levels of control)”和“诱导依赖(Induced Dependency)”的结果。这其中主要包括了不同程度的思维控制、行为控制、社交控制、情绪与心理控制这四方面。[4]

邪教人员的痴迷心理大多与外部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包括行为控制、思想控制等多方面控制)以及内部邪教人员自身情感、性格、经历等因素相关。由于受到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和自身因素影响,邪教人员在被树立了新的“思维方式”“认知方式”后往往会产生对邪教组织不同程度的“依赖性”。“邪教思想”形成后十分顽固,难以转变。若不能彻底转变邪教人员思想,使其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邪教人员会始终保持与邪教组织的“依赖关系”,继续从事邪教活动。同时曾经被惩处过的邪教人员,在讯问中非常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并且被惩处的经历越多,其侥幸心理就会越强。此外,一些犯罪嫌疑人无直接经验,但受一些间接经验的影响,如具有直接经验的亲友及其他社会关系传播,也很容易产生侥幸心理。[5]一些邪教人员在多次经历讯问后,逐渐具有了反讯问经验,侥幸心理、抗拒心理不断得到强化,并采取“软对抗”或者“硬对抗”的方式对抗讯问。如“全能神”邪教组织甚至在与公安机关的对抗中形成了一定的反侦查、反讯问的经验,并对骨干分子进行相关的“培训”。这些情况对于侦查人员开展讯问获取供述、深挖案情十分不利。

(三)邪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高,案情细节繁多

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庞大是邪教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以“全能神”邪教组织为例,“全能神”邪教组织在国内设立监察组作为国内的“最高指挥部门”,同时在全国各省建立了9大牧区,下设了“区”(地市级)、“小区”(县级)、“教会”(乡镇级)、“学习小组”(基层)这5级“行政系统”;每级行政单位下还设有各个功能组如视频组、编辑组、文字组、交通组等。[6]这样高度的组织化使得在一些邪教案件讯问中,往往会发现邪教组织骨干和高层人员会有省内、国内流窜活动的情况,甚至与境外邪教组织勾结。对一名邪教人员的讯问往往会涉及其上下级人员,特别是一些邪教组织骨干所涉及的人员往往是一个地区、层级的“邪教网络”,人数众多。讯问的案情内容也涉及多地、多层级,案情细节繁多。同时,在讯问中由于邪教人员的心理特点与认知缺失,讯问人员若不能使其彻底转变态度,引导其配合,往往会使讯问陷入僵局,案情细节交代不清。这些情况往往会导致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耗费,并且供述中关键细节的缺失对进一步侦查、深挖邪教组织情况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邪教的高度组织化常常使得一些案件中所涉及的邪教人员众多,且每个人在邪教组织中的层级、职务都不同。这些邪教人员中既包含了蓄意组织、谋划的组织骨干,也包括了许多被蒙骗的群众。正确区分邪教组织中的骨干成员与被蒙蔽、欺骗的一般群众,严厉打击邪教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同时教育转化被蒙蔽、欺骗的一般群众,无疑会大大节省侦查办案、羁押等方面的成本,减少侦查警力、财政支出等社会公共资源的过度耗费。

三、教育转化在邪教案件讯问中的重要作用

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该《决定》第二条正式提出了教育转化的邪教治理方针:“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从此,“教育转化大多数,打击极少数”成为邪教治理工作中的重要方针。

笔者认为,从侦查讯问的角度看,所谓教育,是指揭批邪教的歪理邪说并以相关法律政策对邪教人员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邪教的违法性、危害性;所谓转化,是指转变邪教人员错误的思维观念并以正确的道德观念来引导邪教人员,使其彻底脱离邪教,最终回归社会生活,这两者密不可分。在一些邪教案件讯问中,针对邪教人员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进行教育转化,不仅可以转变其态度,获取真实、稳定的供述,还可以通过道德观念教育和法制教育,使邪教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道德观念,促使其正常回归家庭、社会,最终达到分化瓦解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一)改变认知方式,转变邪教人员态度

结合邪教人员的心理特点分析,在讯问中这类人员的态度难以转变,往往与其认知偏差密切相关。根据社会心理学理论,态度通常包括了认知成分、行为成分、情绪成分。态度本身包含人们对某一对象的认知成分,一些态度甚至主要依赖于支持它们的认知。[7]

在邪教组织精神控制的影响下,邪教人员出现认知方法缺陷、认知系统偏差,并常常表现为价值观、道德观等高级情感的缺失。此外,由于邪教人员通常具有情感脆弱、易受暗示诱导的心理倾向,在邪教组织不断洗脑、诱导下,形成恶性心理互动模式。这也致使他们把邪教的歪理邪说内化为自己的人生使命。邪教人员在错误的认知基础上,根本无法对讯问人员的提问做出正常的回应,往往坚持自己的邪教思维并对抗讯问,致使讯问陷入僵局。

美国心理学家格林沃尔德提出的认知反应理论认为,人是主动的信息加工者,会对外来信息产生认知反应;态度的改变取决于信息引发的反驳论点的多少和类型,只有对反驳过程进行干扰才会使人们被说服。对于邪教人员来说,由于邪教对思维的禁锢和颠覆,其对待公安机关的认知反应始终为消极反应,形成了类似“公安机关讯问是神安排的‘考验’,挺过讯问就可以通向天堂、脱离苦海”这样错误的认知模式。一些邪教人员对于讯问人员的提问,特别是关于案情相关的问题十分抗拒、排斥。

为获取真实、稳定的供述,讯问人员应对邪教人员进行教育转化,为其建立正确的思维方式,改变其既有的错误认知,达到态度转变的效果。同时应当注意每个邪教人员的不同心理特点、性格、生活环境,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教育转化方法,如法律教育、情感感化等。对此,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应当做好前期调查工作,了解不同邪教人员的不同心理、特点、自身经历并认真分析其入教原因、痴迷原因,在讯问中结合人员各自特点开展教育转化。此外,讯问人员应当根据讯问情况考虑其家人与朋友的介入,以社会规劝的方法开展教育转化。

2017年,由M.鲁斯莱(M.Rousselet)领导的一个法国研究小组在对31名前邪教人员进行半结构式访谈(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后,得出的观点中同样强调了情感影响和邪教组织外部人员的心理干预对邪教成员脱离邪教组织的重要影响。在该项研究中,学者通过比较成员的入教经历与心理状态等变量后发现,心理状态的改变是促成前邪教人员(无论入教时间长短)主动脱离邪教组织的重要因素,其中对于入教时间长(大于等于78个月)的邪教人员影响更大;特别是家庭与亲人的缺失使其入教时间明显缩短(66.7%的前邪教成员入教时间小于78个月,平均是30个月)。同时他们认为外部人员(家人或朋友)的干预是离开小组的保护性因素(protective factor),重要的是家人要保证在脱教过程中发挥作用,与邪教人员保持联系、交流并给予鼓励。[8]家庭、亲情等因素将有助于邪教人员摆脱对邪教组织的依赖与联系,并消除依赖邪教所造成的损害。此外,应当重视家庭在邪教人员回归后的帮教工作中发挥作用,涉及家庭或有情感影响的重要人员参与教育转化会带来更好的转化效果。

(二)结合法律惩处,区别处理被蒙骗人员与蓄意犯罪人员

公安机关在讯问中要兼顾教育转化与惩罚,教育转化需要法律惩处作为必要的保障手段。虽然在讯问工作中应对大多数被蒙骗的邪教人员采取以教育转化为主、为先等讯问对策,但教育转化并不是万能的。在对待少数难以转化和蓄意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时要以法律制裁作为必要手段,给予其以法律震慑。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规定:在一审判决前真心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按照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不起诉或者免予处罚;对其中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此外,我国“刑法”第三百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对邪教组织违法犯罪做出了明确的界限划分,为实际办案提供了明确的处罚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为公安机关打击邪教组织以及依法惩治少数邪教分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邪教案件讯问中,讯问人员应当坚持教育转化与法律惩处并用,并在教育转化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先进行考察。被蒙骗的邪教人员与蓄意利用邪教的组织者、策划者在讯问中的表现往往都有着明显的差别。

一些邪教人员由于受到蒙骗,并没有意识到邪教的危害性。他们经过邪教“洗脑”误认为邪教是一种“正常”的宗教信仰或“强身健体”的气功等。这类邪教人员大多是因为文化素质低下、亲情缺失、情感挫折等自身经历而误入邪教。对于这类人员,侦查人员通过法律、政策教育或者亲情感化进行教育转化,往往能为讯问僵局的突破提供很大的助力。

邪教组织中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在讯问中往往与普通犯罪嫌疑人拥有相同的思考能力、认知能力;因自恃具有反讯问经验,所以侥幸心理较强,面对提问辩解否认或沉默不语;面对证据因为畏罪,抛小瞒大,只交待其认为侦查人员已掌握的罪行,并不断试探讯问人员。对于这些邪教人员往往需要长时间的教育转化来突破供述。因此,通过在讯问中适用教育转化可以对邪教上层组织者、策划者与被蒙骗的普通信徒进行区分处理。在处理方式上,公安机关遵循“教育争取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的治理方针,要以法律制裁作为必要手段对蓄意利用邪教的组织者、策划者依法严惩,从而对邪教组织、人员形成一种强有力的震慑。

(三)消除痴迷邪教思想,挖掘侦查新线索和新证据

邪教组织具有顽固性,利用其特定的“群众基础”不断拉拢信徒入教。因此,一些邪教人员虽然已被法律惩处,但在回归社会后依然变本加厉地参加邪教活动。教育转化正是从思想转化入手,教育邪教人员,转化邪教痴迷思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公安机关作为打击邪教的强力机关,在处理邪教违法犯罪的同时,也应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从根本上分化、瓦解邪教组织的“群众基础”。同时,讯问人员也要通过讯问深挖邪教案件的线索,为进一步打击邪教组织开辟侦查新路径。

在讯问中对邪教人员进行教育转化工作,不仅可以推动口供的突破、查明案情,还可以对邪教的长期治理提供重要支撑。许多邪教人员往往是由于自己“内部因素”如情感挫折、性格原因等,加之外部邪教组织的蒙骗、拉拢从而信奉邪教。对这些邪教信徒,公安机关在讯问前应当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其性格特征、经历、心理状态等背景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转化工作。在其回归社会后,公安机关也应与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社会反邪教力量保持联系,做好后期帮教工作,保证教育转化的彻底性。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二条中对邪教组织者也规定了“从宽处理”政策:“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在讯问中,对于邪教骨干分子可运用这一立功法律政策开展教育转化、政策攻心,争取获得有价值的深层线索。

(四)节约侦查办案成本和羁押成本

邪教案件中涉及被蒙骗的邪教人员人数众多。邪教组织通常都呈金字塔式结构,职权、信息从上至下经过多个层级,且邪教组织在国内活动范围广泛,涉及全国大多数省区。这一结构造成了邪教案件中通常涉案邪教人员人数众多,特别是底层的信徒人数。如果在讯问一些犯罪情节较轻、被蒙骗的邪教人员时,经过教育转化后邪教人员能够真心悔罪并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及时侦查终结。这样公安机关可以将更多的侦查力量投入到对邪教组织骨干、组织者的讯问上,将有利于深挖邪教组织的地下网络,更深层的打击邪教犯罪。从长远看,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原邪教人员重返邪教组织的可能性,从根本上瓦解邪教,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可以减少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减轻羁押场所的压力和减少财政支出。

针对邪教案件获取物证难、邪教人员痴迷心理顽固、容易反复“入教”等特点,教育转化在邪教案件讯问中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在邪教案件讯问中适用教育转化不仅对突破犯罪嫌疑人供述、推动讯问工作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还能有助于公安机关更加彻底、准确地打击邪教犯罪。因此,可以在邪教案件讯问中将案情审讯与教育转化结合起来,形成“转审结合”的工作模式。在整体上,把握好审讯中各个节点的同时,各阶段讯问工作的重点可以根据邪教人员的心理状况、供述程度等因素在案情审讯与教育转化之间灵活调整,控制好讯问的整体节奏。在实际工作中实行“转审结合”的讯问模式,不仅有助于讯问僵局的突破、获取真实供述,还能节省侦查资源,从根本上瓦解邪教组织的“群众基础”。当然,在讯问中适用教育转化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教育转化并不是万能的,法律惩处要作为必要的保障手段始终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治理方针是“转审结合”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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