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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农民合作社治理机制要把握好“六个完善”

2020-03-02

理论与当代 2020年11期
关键词:决策机制农民

一、完善决策治理机制,确保科学运行

贵州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决策机制不完善,对农民合作社应该发展什么、怎样发展定位不够清晰。要防止和克服盲目选择产业发展的现象,就要在决策治理机制上下功夫。一是完善社员大会决策治理机制。根据我国农民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完善社员大会决策治理机制,加大社员对涉及农民合作社全局利益的参与决策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大股东“独裁”权,力求农民合作社平衡发展。二是完善理事会决策治理机制。理事会决策是农民合作社决策的基本方式,对合作社人事任用、重大工作和重点项目的决策具有最终效力。科学制定农民合作社年度工作计划,对人事任用、重大工作和重点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三是完善日常决策治理机制。通常情况下,农民合作社的筹备组在其决策层的产生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完善日常决策治理机制时要全体社员协商,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做出决策。四是提升理事会的决策能力。第一,提升农民合作社理事会的经营决策能力,理事会应该对农民合作社的重大经营事项做出科学的决策。第二,提升农民合作社理事会的战略决策能力,要根据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市场规律的变化,及时调整战略规划和战略方向。第三,提升准确认识和把握并坚决执行农民合作社治理程序的能力。理事会要准确掌握所在农民合作社的相关制度流程,并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和经营。

二、完善市场治理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在调研中发现,贵州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市场治理机制比较匮乏,仍然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主动投入合作社建设的积极性,也无法调动农民的积极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市场活力难以释放。如何激发农民合作社市场活力呢?一方面,要完善资本市场治理机制。第一,合理设置项目审批权限。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将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级涉农专项资金审批权限下沉到县级,推行县级审批管理制度。乡镇统筹安排并加强农民合作社项目的申报和跟踪监督,村级负责农民合作社项目的具体实施,让农民合作社快速轻松运作起来,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中发挥作用。第二,建立健全税费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农民合作社经营的各类项目,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免相关税费,免收各种证照类、管理类、登记类行政性收费,最大限度降低农民合作社经济负担,营造良好的农民合作社经营氛围。第三,完善资本扶持机制。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投入,构建多元化的农民合作社资本扶持机制,特别是要加大对具有特色优势产业的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可以探索金融支农渠道,增加支农再贷款投放规模,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另一方面,要完善产品市场治理机制。第一,提升科技服务。实施农民合作社创新驱动发展,对特色优势项目进行关键技术攻关,强化科技支撑。抓好农民合作社全员技术培训,推广多熟种植、测土施肥、绿色防控、生态农业、种植循环、农艺农机融合等技术,促进农民合作社增产提质、节本增效、绿色发展。第二,加强产业融合。加强农民合作社特色优势产业主产区建设,延伸农民合作社产业链条,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能力、质量效益和竞争能力。第三,提升品牌质量。加大农民合作社标准和规范力度,建立健全一套符合现代化农业发展的生产规程和产品标准体系,使品牌贯穿源头、过程和终端全过程,做到源头可溯、过程可控、流向可查、实时监控。坚持品牌兴社战略,推进贵州农民合作社优质农产品整体品牌打造,培育一批立足贵州、走进全国、面向世界的企业和产品品牌。第四,畅通产销对接。以产品质量为主导,加强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物流网络等建设,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农民合作社物流网络节点体系。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销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不断拓展和畅通产销对接平台,健全产销对接机制,推进农产品进社区、进学校、进医院、进机关、进军营、进企业、进超市,建立稳健的产销网络。

三、完善人才竞争治理机制,提供竞争源泉

贵州省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的能力素质普遍偏低,合作社理事长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高达89.6%,大专及本科以上仅占10.4%。同时,一些农民合作社很多岗位设置缺失,甚至经理层也缺失,使农民合作社难以保证经营能够正常有序开展。如何完善人才竞争治理机制,为农民合作社提供力量源泉?一是加强农民合作社理事长队伍建设。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三农”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农民合作社理事长队伍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造就一批政策理论精、经营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新时代农民合作社管理人才。首先,立足本村“选一批”。可以从本村在岗干部、优秀后备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中选拔一批。其次,面向社会“招一批”。打破职业、身份、领域的界限,从社会贤能、退伍军人、创业能人、非公企业中,通过公推直选、社会招录等方式选录一批。最后,面向机关事业单位“派一批”。结合本人意愿,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派一批。二是加强农民合作社骨干队伍建设。一方面,加大村级农民合作社骨干队伍选拔,严格按照“村支两委”班子成员和村级农民合作社管理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选拔骨干队伍。另一方面,加大农民合作社骨干培养。农民合作社骨干队伍是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发挥的关键,建立完善农民合作社骨干队伍人才库,分批分期开展农民合作社骨干队伍培训,打造一支爱农村、懂农业、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合作社骨干队伍。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远程教育、贵州农业职业学院等平台,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者及合作社成员的能力和素质教育培训,坚持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轮训,围绕农民合作社发展热点、难点和重点工作进行专题培训,快速培养一批有农民合作社现代化发展意识的职业经理人、农业经纪人、技术能手、市场营销人才。

四、完善激励治理机制,释放内生动力

贵州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对人事任用、财务管理、项目发展等重要事项监督不力,甚至存在没有设立专职监督机构的现象。个别农民合作社,由于监督不力,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内部人控制或少数人控制,示范带动作用不理想,失去股民合作共赢共享的意义。这就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利益分享机制。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及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股权保底分红、薪金分红、收益分红机制,使合作社社员、董事及经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探索和完善村级干部参与农民合作社治理激励机制,允许和鼓励村干部兼职兼薪,激发参与农民合作社治理。二是创新激励方式。一方面,开放经营激励。以归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资金“三资”作为入股,各级政府投入建设村属范围内所有项目设施,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均可交付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让农民合作社有事做而活起来。另一方面,创新融资渠道激励。各种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农民合作社治理,健全融资准入机制,优化抵押标准,升级信用评级授信体系,切实加大对农民合作社信用贷款的投入力度,解决融资审批难、落地难、用款难的问题。三是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是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指挥棒。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有助于推动农民合作社的持续发展,科学合理设置农民合作社各类考核指标,既要关注结果,更要关注过程,要把考核贯穿农民合作社运行全过程。四是完善农民合作社薪酬治理机制。农民合作社在设计薪酬体系的过程中,要做到统筹兼顾经济性薪酬和非经济性薪酬。经济性薪酬主要是指工资、奖金、各种福利等等;非经济性薪酬是指职务的晋升、成就与荣誉等等。通过实施农民合作社非经济性激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高农民合作社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能够以更饱满的状态投入到农民合作社运行中去。

五、完善监督治理机制,培育规范意识

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治理机制,培育规范意识。一是加强行政监督。以党委政府为主导,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监督和考核,结合农民合作社自身特点,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和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农民合作社注册必须对社员名单、办公场地、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要素进行实地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同时,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作假、通过登记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建立档案管理,健全基础性台账,实施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标准规范化。二是加强专职监督。建立农民合作社专职监督机构,按照农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定期公开农民合作社财务收支、资产使用等情况,接受农民合作社专职监督机构组成成员的监督,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证农民合作社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保护,推进农民合作社稳步发展。三是规范财务监督。各地农民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规定运作,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公开公示制度,合理配备财务会计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加强权益、风险监管、审计审查等力度。要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保障股民权益,确保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四是加强法治监督。深化农民合作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着力搭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平台,有效整合各种资源,深化农民合作社“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拓展覆盖农民合作社的法律服务网络,适应农民合作社治理需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法治服务。完善律师参与农民合作社治理的相关配套机制。五是完善问责机制。坚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问责程序,对农民合作社理事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显性失职行为和隐性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六、完善接管、委托代理治理机制,保持良性运转

目前,贵州省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农民合作社有8495家,占27.3%。贵州农民合作社由于底子薄、基础差、起步晚,如果接管、委托代理治理机制不进一步完善的话,这很难保持农民合作社的良性运转,会挫伤农民参与合作社建设的积极性。一是完善接管治理机制。第一,做好接管的法律规范。要做好农民合作社接管过程、行为和程序及退出的法律衔接,特别是对原合作社的解散、清算和终止等重要环节进行充分规范。第二,制定接管标准。对农民合作社进行全面考察、监测、分析、研判和权衡,做好系统性风险评估。第三,规范接管程序。按照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农民合作社稳定运行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力求成本最小,保护股东权益,防止新的危机导入。在接管时,还应该发布公告,消除社员心理情绪。二是完善委托代理治理机制。委托代理治理机制是指不同的农民合作社股东组成不同的利益集团,通过争夺股东的委托表决权以获得理事会的控制权,进而达到替换农民合作社经营者的一种机制。一方面,深化农民合作社组建模式,实施合作经营,严格委托代理的原则、资格、程序和行为,减少委托代理成本,保证社员利益。另一方面,强化农民合作社内部监督责任,使每一个社员行使好手中的权利,对理事会加以实质意义上的影响,防止农民合作社发生因委托代理而产权异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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