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的微观路径:推进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 *
2020-03-02温州商学院南京大学杨平宇
温州商学院 南京大学 杨平宇
温州商学院 刘 昊
南京大学 陈 东
一、引言
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产业关联度最密切、创新能力最强、吸纳外来人口最多的区域之一,是“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的交汇地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对于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着重要的战略基点作用。无论是政府牵头,还是民间自发,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倡导和行动都由来已久,政府层面的区域协作机制也已经在多个综合和专业领域里如火如荼地展开。最早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正式官方行动,可以追溯到1992年建立的长江三角洲15个城市协作部门主任联席会议制度,1997年升级为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到2019年,加入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的地级以上城市达到41座。
为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城市经济一体化,有效克服长三角产业结构趋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2003年8月,长三角16个城市在经济协调会第四次市长峰会上,联合签署了《关于以筹办“世博会”为契机,加快长江三角洲城市联动发展的意见》,充分显现了成员城市对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协同发展的决心。2001年,上海、江苏和浙江共同发起由常务副省(市)长参加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三省(市)按照“优势互补、密切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强化区域合作工作。
国家层面对长三角区域发展的指导始于2008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我国首个跨省级行政区区域发展规划——《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明确了长三角区域总体将形成以上海为核心的“一核九带”空间格局,从此在国家层面开启了长三角的区域规划。201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长三角地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将安徽合肥、芜湖等8个城市纳入长三角区域。
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为了支持和保障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2月1日发布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对长三角一体化做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发展规划。
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由于区域外延不断扩展,由最初的上海都市圈,到沪苏浙两省一市全域和长三角城市群26个城市,再到沪苏浙皖全域,范围越来越大,内部的差异性也越来越大。由于不同行政区域存在资源禀赋差异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一体化发展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变革过程中,对于采用何种机制、途径和手段推进区域一体化建设,政府和学术界也存在不同观点。例如,建立一个权力超于“三省一市”政府的综合事务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区域间有交集性质的事务;针对某些具体的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医疗结算等一体化项目建立专门的协调组织;通过调整或撤并区域行政单元,实现区域一体化发展(刘志彪,2019a)。其实这些观点基本可以归纳为区域一体化需要政府撤并现有的行政体制或者让渡部分行政权力。但笔者认为,实现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除了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之外,更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力量,通过鼓励企业的跨区域并购活动去发现、暴露、破解一体化进程中的桎梏。
企业跨区域并购天然带有一体化的促进效用,欧盟的一体化实践也证实了企业跨区域并购与区域一体化可实现良性互动。(1)欧盟于1993年建立,之前的一体化形式为1958年建立的欧共体,为文章表述方便,本文都用了欧盟的表述方法。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欧盟内部国与国之间,企业跨国并购活动的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1988~1989年增幅最大,由711.53亿美元猛增到1187.23亿美元;并在1990年时达到第一个高峰,当年欧盟企业跨国并购金额达到1486.58亿美元。仅在1989~1990年间,欧盟范围内发生的跨国并购活动就达到3410起,总价值达630亿英镑(史建三,1999)。2001~2005年,欧洲内部的跨境并购活动数量占世界总数量的比例较1986~1990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Brakman et al.,2007)。
欧洲的竞争法在某些方面支持成员国之间的并购行为,体现了跨国并购对于塑造欧洲统一市场的重要作用。1989年,欧盟制定了世界上唯一一个超越国家的企业并购控制政策,其目的是建立一个统一的政策框架,以消除成员国政策差异所造成的障碍,为企业跨区域并购创造宽松和无歧视的政策环境。与一般的并购控制政策不同的是,该并购政策的首要目的是实现欧盟经济一体化,而不是为企业竞争服务。正是因为这个目标,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得到彻底消除。我国长三角区域不断发展,似乎也证明了企业并购与区域一体化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Wind数据显示,2019年,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共实施并购重组活动1494起,交易金额达3857.42亿元,分别占全国的31.60%和25.13%。同时发现,2019年,安徽只发生并购重组活动133起,交易金额为176.89亿元,无论交易数量和金额都与沪苏浙有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安徽融入长三角的程度还不够。
从并购主体的所有制成分来看,民营企业在并购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Wind数据显示,2018年,民营企业实施并购重组2991单,约占全市场并购重组数量的72%;交易金额达14883.54亿元,约占全市场并购重组交易金额的58%,一大批民企通过并购重组做精做优、做大做强,成为一些行业的“领头羊”。
基于欧盟通过跨区域并购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以及当前我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状,本文拟从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视角探讨长三角一体化的形成机制。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跨区域并购关系的相关文献
(一)区域一体化对跨区域并购的影响
以往学者关于一体化对企业跨区域兼并的影响,形成了比较一致的观点,即一体化对企业跨区域并购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即一体化程度越高,企业跨区域并购活动就越频繁。Brakman等(2007)认为,经济一体化会刺激跨区域兼并重组活动。他研究发现,根据Thomson的并购数据,2001~2005年发生在欧洲内部的跨境并购活动占世界总数的比例,较1986~1990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这正是得益于欧洲较高的经济一体化程度。
关于一体化促进跨区域并购的机理,Bjorvatn (2004)认为,是一体化创造了更加开放和富于竞争的市场环境,竞争机制导致更多的企业被淘汰,而淘汰的结果之一就是企业被收购。Neary(2007)则认为,企业之间技术能力的差异导致了一体化加深后,兼并活动随之而来。
总体来说,已有文献中关于跨区域并购与区域一体化相关研究还较为零星,并未形成较为深入和完整的研究体系。由于并购和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共同构成了跨区域直接投资的两种主要形式,且随着经济发展和资源要素的约束,并购逐渐成为更为主导的投资方式。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投资效应的相关文献,可以作为本文研究的借鉴。区域一体化投资效应的研究脉络可以分为国际贸易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和新经济地理学三条主线。
1.贸易自由化的投资效应。
贸易成本视角下区域一体化的投资效应研究,主要是分析成员方参与经济一体化后的贸易流和贸易条件变化对投资的影响。该领域的研究主要是基于Virner(1950)的研究框架。Virner(1950)通过构建完全竞争的理论研究框架,首次提出关税同盟会引发“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Kindleberger(1966)在Virner(1950)研究框架基础上,提出一体化组织的贸易流向会引发“投资创造”和“投资转移”两种效应,Kindleberger的研究成果也奠定了区域经济一体化投资效应理论的经典理论基础。投资创造效应是指非成员方企业为了维持区域内原有的市场份额会转向区域内投资生产,因此流入区域内的投资增加。这主要是因为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会变相地加强对成员方企业的保护,造成非成员方企业的交易成本相对增加,迫使非成员方企业在区域内投资。投资转移效应是指区域内的跨国公司为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分工,会基于自身优势和一体化市场的机遇,在一体化区域内重新进行生产经营布局。
2.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视角下的投资效应。
Dunning(1988)融合了以往国际生产理论的相关研究,提出了经典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该理论认为具备“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是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基础条件,三种优势的强弱程度决定了企业是否进行以及如何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通过自己内部控制的程序或渠道来分配其资源而替代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其生产经营活动保持稳定并从中获取收益。所有权优势是指能够使本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在技术水平或价格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因素,这些能力因素包括:产品设计与开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信息获取能力、组织结构优势以及进入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市场的便利条件等。区位优势是指东道国特定的政治、法律、经济、科技、自然和人文环境,为企业经营带来的竞争优势。Dunning(1988)分析比较美国、日本、英国、瑞典和联邦德国五个工业发达国家的具体情况后指出,一个国家的区位优势因素会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区域一体化可以从三个方面增强区域内企业的优势,从而引起区域内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其一,一体化降低了跨区域企业专用性资产、中间产品及要素流动壁垒,便于在一体化区域内合理配置资源,进而提升了企业内部化优势。其二,一体化区域内的成员具有多元化特征,在政策、文化、科技等多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为区域内跨国企业提供了国际经营管理的学习机会,通过长期学习积累,企业形成了新的所有权优势。其三,一体化拓宽了市场边界,形成了更多的市场需求,区域内企业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
3.空间经济学视角下的投资效应。
在Marshall规模经济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Weber和Hoover从区域经济学视角对聚集经济的研究、Peru的增长极理论及Myrdahl循环积累因果理论的基础上,Krugman在1991年发表的《收益递增和经济地理》一文中,分析了经济的空间集聚现象,从而奠定了空间经济学理论的基础。
采用空间经济学模型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投资区位效应,大多都借用了Baldwin等(1995,2003)的自由资本模型(FC模型)和多国自由资本模型(MFC模型),以及Robert-Nicoud(2002)的自由资本垂直联系模型(FCVL模型)。FC模型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将会导致生产转移效应(企业从一体化区域外部流向内部),这进一步引起了资本内流(投资转移)。生产转移随着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而增加,随着一体化规模的减少而提高。MFC模型指出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具有生产转移效应,还会产生本地市场效应。标准的FC模型假定资本所有者不能自由流动,并且资本收益会回流到所有者所在地,因此在FC模型中并不存在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即前向联系:成本关联联系;后向联系:需求关联联系),从而也没有导致生产的突发聚焦。FCVL模型则把资本的流动性和垂直联系结合起来,从本质上说是FC模型的一个拓展,加入了循环累积效应,有助于分析自由贸易区内部生产区位突变问题。
(二)跨区域并购对区域一体化的推动作用
目前,关于跨区域并购对区域一体化促进作用的相关研究并不多见,其中刘志彪(2010)和罗翠华(2004)的研究具有一定代表性。刘志彪(2010)认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关键在于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创新,只有体制机制实现了一体化,才能更好地发挥一体化区域内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而构建一体化的发展机制,应该在维持现有行政边界严肃性的前提下,在形成统一竞争规则的基础上,大力鼓励在微观经济领域中的投资贸易自由化,大力鼓励区内企业的跨区域并购活动,把推动企业跨区域并购当作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手段和基石。罗翠华(2004)认为,企业跨地区并购是解决区域经济结构失衡问题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企业跨地区并购可以形成区域经济协调的微观机制;另一方面,跨地区并购可以盘活低水平重复建设所形成的存量资产。
总体来说,目前学术界关于企业跨区域并购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影响的文章还非常稀少。不过关于跨国企业和总部经济对区域一体化影响的研究可以对本文有一定启示。如前所述,企业并购是跨国企业跨区域投资的主要形式,跨国企业的区域一体化效应可以作为借鉴。跨区域并购之后也必然会带来集团企业将其总部活动(主要是设计、研发、营销、品牌、物流、金融等)在特定城市的核心地区集中配置从而形成总部经济。
刘志彪和张少军(2009)认为,总部经济具有产业布局效应。作为现代制造业的神经中枢系统,总部经济的“总部基地+制造基地”模式,契合了不同地区要素禀赋的优势,降低了整个价值链的生产经营成本。总部经济的这种产业布局效应,可以作为统筹我国下一阶段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机制。
王允贵和张天际(1995)认为,欧共体跨国公司区域内交叉直接投资是一体化的内部凝聚力,也是欧共体实现一体化的主要依赖机制。欧共体跨国公司的“体”内投资,将传统的国家间分工转化为企业内分工,这些跨国公司不以单个国家为市场目标,而是以整个欧共体甚至全世界为经营出发点,来构造企业的技术垄断优势、区位配置优势和经营资源互补优势。钱运春(2000,2006)认为,跨国公司在区内的发展提升了区内比较优势、统一了区内游戏规则、深化了区内的市场,进而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我国,长三角外资不断涌入形成了长三角产业的集聚,推动了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转变,各城市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三)已有研究的启示
通过对已有相关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企业跨区域并购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存在良性的互动发展关系。其中,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企业跨区域并购的研究较为系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但关于跨区域并购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还相对不足,目前的研究更多是侧重于两者关系的现象描述,缺乏跨区域并购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分析,以及如何推进企业跨区域并购的相关研究。此外,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民营企业在跨区域并购市场上的主导地位也在不断强化。因此,分析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逻辑,提出促进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的具体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逻辑
(一)民营企业是跨区域并购的主体
按照并购企业所有权性质,可以分为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并购、外资企业并购和不同所有权性质企业之间的并购,如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并购、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并购、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并购。
1.国有企业参与的企业并购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干预。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分权改革使各级地方政府掌握了关键性的行政和经济资源(如土地批租、财政补贴、融资、行政审批、基础设施),成为区域经济社会的中心和枢纽,同时又是辖区内游戏规则(如政策制定)的制定者(周黎安,2004)。并购意味着被并购企业所有权的转移,会影响企业的投资、融资、经营和人事政策,如果仅是本地企业之间的并购,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这只是“左口袋到右口袋的游戏”,一般不对企业所在地的经济社会产生显著影响(方军雄,2008)。与本地企业之间并购不同,企业跨区域并购意味着被并购企业控制权转移到外地企业,被并购企业也就脱离了当地政府的干预,一旦主并企业调整经营战略,如调整产业布局、人员结构、投资规模,就会对当地经济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保障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地方政府基于理性考虑,基本不会将具有外部经济性的异地重组作为选项,并且会倾向于对企业跨区域并购进行干预。因此,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缺少推进企业跨区域并购、鼓励区域间经济一体化的微观机制和动力。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地方政府主要依靠直接行政干预阻碍企业跨区域并购,为外地企业或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强制性地设置壁垒。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政策不断健全,地方政府逐渐用间接干预手段替代了直接干预手段,即在不违背中央政策的情况下,运用行政权力对投资自由化进行干预。姜付秀等(2015)将地方政府的干预手段概括为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干预,限制国有企业之间或者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活动;二是通过行政审批程序干预发生在行政管辖区内的并购活动;三是主动为本地被并购的对象企业寻找并购方,力求实现重组后企业的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发生在本地市场,实现对本地上市企业“壳资源”的掌控利用。
由于产权性质的差异,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控制程度要显著低于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跨区域并购活动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少,或者说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干预度有限。虽然外资企业并购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程度较小,但由于外资并购会涉及维护国家安全问题,要接受《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的安全审查,因此,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必然成为各种所有制形式跨区域并购的主要部分。
2.民营企业的发展地位决定了民营企业应该成为企业并购的关键主体。
民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可以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支持的方针政策上。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破除所有制问题的观念束缚,为民营经济发展开启了大门;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
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历史,民营经济地位和作用经历了从被“允许”到“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再到“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民营经济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用“五六七八九”高度概括了当前民营经济的发展成就和地位,“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因此,无论从企业占比角度,还是从经济发展、解决社会就业、技术创新贡献角度,民营企业在我国的并购经济活动中,应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发挥更大的作用。
3.民营企业对城市营商环境更为敏感。
跨区域并购是企业主动发起的、跨区域重要的资本流动方式。关于资本为什么会流入特定区域,经济地理学者主要从劳动费用、资源禀赋、产业集聚等角度对企业的区位选择进行解释(Dunning,1988;Baldwin & Krugman,2004);新制度经济学者则主要关注地区制度环境的影响,认为企业更愿意到制度环境更优、相对稳定的地区进行跨区并购投资。无论是经济地理学,还是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区位选择的各种要素其实都包含在企业营商环境的范畴内。
近年来,在各种媒体报道和学术研究中,与民营企业发展关联最为紧密的热词之一就是营商环境。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直在不断健全完善,但目前仍然存在政府和市场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过多、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市场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地区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制度建设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不足,仍是当前制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瓶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民营企业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着“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这“三座大山”。当前民营经济遇到了四个困难:一是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给我国经济和市场预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二是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然给企业带来转型升级压力;三是我国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少,落实不好,效果不彰;四是企业自身的原因。习近平同志讲的第一个困难,是所有企业都必须正视和客观面对,但又是个体和局部无法克服的。第二个困难,是考验所有企业在竞争中能不能胜出的关键因素,无法跨越发展阶段的企业将在竞争中被淘汰。这既是市场竞争的残酷,也是市场优胜劣汰的魅力。第三个困难,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无法落地,民营企业长期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使民营经济遇到了困难,也是造成民营企业悲观预期的最大因素(刘志彪,2019b)。第四个困难,关乎企业加紧修炼内功的问题,与宏观经济政策预期的不稳定也有一定的关系,若我们长期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不力,对其人身安全保护不力,就会诱发民营企业家的短期掠夺行为。基于当前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民营企业会对不同区域营商环境差异更加敏感,努力发掘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区位环境,开始新的投资决策。
(二)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推进区域一体化的路径
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就是要有效发挥该区域联合体的发展功能。具体来说就是要发挥它的累积效应和扩散效应,构建城市布局合理、市场高度开放、制度协调水平高、产业结构互补、信息资源共享、交通体系完备的区域经济共同体,从而有效降低区域内经济主体尤其是企业运营的交易成本,增强整个区域的国际综合竞争力。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空间形态一体化,即形成有利于发挥枢纽中心两大功能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其中一个功能是要素交集、汇聚和流动枢纽功能,另一个功能是孵化、创新和扩散功能。(2)市场一体化,即形成消除区域经济和非经济壁垒,平等区域内竞争条件,保证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有机统一体。(3)产业一体化,即在城市间形成合理的产业(产品)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体系,最大限度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4)交通设施一体化,即构建发达的地区交通枢纽,形成区域内城市间的畅通链接。(5)信息一体化,即打破区域内信息封锁和阻碍,畅通信息流。(6)制度一体化,即在户籍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消除区域内矛盾和冲突,实现区域制度架构融合。(7)生态环境一体化,即加强区域内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做好区域环境保护的整体规划(刘志彪,2010)。
1.民营企业“用脚投票”,倒逼区域内政府打造一体化标准制度环境。
国有企业过去长期受计划体制的保护,具有资源垄断和预算软约束的竞争优势,受经营环境和制度因素的影响较少。此外,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多体现在其行政性上,而缺少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因此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政务服务环境的改善并不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产生显著影响。而民营企业则不同,民营企业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参与竞争,它们比国有企业更需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当前营商环境已经成为吸引外部企业投资的最大动力,城市营商环境排名成为民营企业投资的风向标。中央与地方政府为了在招商引资的国际和区域竞争中胜出,都必须不断加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环境建设,不断提高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以最大限度满足外部企业的入驻需求。
过去,我国招商引资更多以吸引外商投资为主,为了获得外资企业的青睐,地方政府往往采取税收减免返还、土地廉价使用等引资策略,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形成了对民营企业投资的挤压,并牺牲了部分国民利益(周业安,2003)。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企业规模和经营实力的不断提升,各级政府对民营经济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改变,众多外地龙头和行业隐形冠军民营企业也成为地方招商引资的重要对象。民营企业是“用脚投票”的投资主体,哪里的投资环境好,就会去哪里。因此,地方政府将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制度建设和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吸引外地民营企业的投资。
浙江是我国市场化程度较高、民营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之一,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最优的土壤始终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2017年2月,浙江省政府创造性地推出了“最多跑一次”改革,努力营造一流的政务服务、投资贸易、产业发展等优质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综合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浙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放管服”改革的精准抓手,经过3年多的探索实施,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规范与标准体系。感受到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压力之后,长三角其他省(市)也纷纷学习浙江的做法,迅速推出了类似的改革举措,如上海的“一网通办”,江苏的“不见面审批”,安徽的“一次不用跑”等。虽然,当前跨区域的办事流程一体化还没有实质变化,异地办理的事项数量偏少,但“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基本框架和要素已基本实现标准化,为一体化制度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并购后的总部经济,推进了区域一体化产业分工体系的形成。
区域内产业专业化分工与协同布局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条件,也是衡量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指标。产业协同分工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逻辑关系可解释为各个次区域通过发展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或者在产业链上实现有效的分工,从而实现整个区域的协调发展(陈建军和陈国亮,2009)。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构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产业分工体系作为主要内容。例如,《纲要》指出,要“加强长三角产业分工协作能力,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优化重点产业布局和统筹发展”,在中心区重点布局总部经济、研发设计、高端制造、销售等产业链环节,“推动一般制造业转移”,“推动中心区重化工业和工程机械、轻工食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向具备承接能力的中心区以外城市和部分沿海地区升级转移”。
商务成本的结构是影响产业布局和产业分工体系的关键因素。一般来说,商务成本可分为要素成本和交易成本两大类。要素成本是指企业获取人力、土地、设备、原料、能源等生产经营要素的成本;交易成本也称交易费用,它是一种制度成本,包括信息、谈判、缔约、界定和行使产权、监督管理等成本,交易成本与市场化程度、产业配套、政务服务水平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交易成本和要素成本体现出一定的互斥性。如现代服务业发达的区域,市场化程度、法制环境、技术知识密集度、政务服务、公共基础设施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因而交易成本较低,但人力、土地和原材料等要素成本较高;现代服务业发展落后的区域,获取人力、土地、原材料等要素的成本较低,但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
总部经济是一种具有化解要素成本和交易成本矛盾的天然经济形态,拥有最大化降低商务成本的内生化机制。按照总部经济的模式,企业可以把总部布局在现代服务业发达、交易成本低的中心城市,将加工制造基地布局在生产要素成本低的欠发达地区,由此实现不同区域优势资源在同一个企业的集中配置,降低了整个价值链的综合经营成本。“总部—制造基地”功能链条客观上造就了关联区域的分工协作、资源优化配置,形成了区域间的产业协同分工体系。因此,总部经济是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生机制。
发展总部经济关键在于扶持中国巨型企业特别是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而支持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则是提升我国民营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主导地位和能力,以及总部经济物质基础形成的关键。
四、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与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设
产权交易市场是指供产权交易双方进行产权交易的场所,该市场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并购的主战场。由于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广大民营企业,难以达到在证券市场上市的条件和获得上市的机会,缺乏股权融资以及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有效通道(孙汝祥,2007)。因此,要推进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必须要为民营企业并购创造畅通的产权交易渠道,以方便并购双方获得供求信息,并实现股权交易,即需要建立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可以实现不同区域间依靠政府部门来推动的协作关系,转变为依靠市场机制来推动的资产纽带关系,依靠市场机制形成的资产纽带关系也更有可持续性。如1997年成立的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在推动长江流域企业跨区域并购、促进东西部资本市场平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9年,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促成了浙江广厦集团并购上海环球信息网络有限公司49%股权的成功案例。在这次并购之前,浙江广厦集团期望进入高新技术领域,但难以找到合适的并购对象。最终在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会员单位的媒介作用下,选择了具备发展潜力的上海环球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后者也收获了比评估确认价高出2.71倍的成交价(刘石慧和刘石泳,2004)。
目前,建设一体化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已经成为共识。《纲要》提出完善跨区域产权交易市场,推进现有各类产权交易市场联网交易,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和披露制度,建设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要求。近年来,在长三角各省(市)地方国有资产部门推动下,隶属不同省(市)产权交易机构间的交流活动开始频繁,开展了系列的跨区域研讨会、项目合作行动,并且在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建设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目前,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亟待解决。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黄征学等,2018;林益彬,2020)。
一是长三角地区产权市场同质化竞争现象突出,市场割裂严重。主要体现在交易机构数量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单长三角区域内就有20多家产权交易平台机构。
二是不同交易机构运营模式、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不统一,操作流程、标准有较大的差异。虽然各地交易市场力求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宜的交易制度、规则和标准,便捷了当地的产权交易,但同时也为异地交易带来了不便,限制了交易的市场范围,也制约了产权交易标的的数量和质量。
三是地方政府缺少建设共同市场的动力。地方交易机构一般为政府主办,或者受地方政府实际控制,当本地税收和人事等方面的利益受到影响时,地方政府就会倾向用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手段干预本地企业在区域外的产权市场交易行为。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一旦形成,地方政府对产权交易的干预程度必然会受限,因此缺少建设共同市场的动力。
四是交易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统一。由于各地交易制度、规则和标准的不统一,必然会造成各地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披露形式不统一。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不统一严重阻碍各地市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流动。
基于当前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形成有利于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的资本市场。
第一,统一交易制度、标准和规则,规范共同市场内各机构的交易行为。统一交易制度、标准和规则是建立共同市场的前提基础。共同市场成员单位应按照规范、可操作、由易到难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标准规范,包括交易规则、费用标准、信息披露标准等,在共同市场内统一施行,最终实现交易主体在长三角区域内无差异办理业务。
第二,逐步推进一体化交易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各产权交易市场联网交易的前提是统一交易系统,因此,需要做好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交易信息系统的兼容与统一。一体化交易信息网络系统开发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开始阶段,可通过开放式接口实现不同平台的交易系统的连接,此后,通过共同渐进开发的方式,逐步实现交易系统各单元要素的标准统一和系统性升级,最终实现所有产权交易在统一的系统平台上完成。
第三,建立高效协作、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共享机制就是能够形成一种让共同市场成员能够共享交易成果,并且能有效约束政府和企业谋私利行为的协调机制。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共同市场成员间联手开展异地并购活动,也是保障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四,加强产权交易机构主管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建立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还需统一区内不同地域的监管规则,区内各监管单位能够快速互通监管信息,实现高效协同监管,以保障跨区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效率不断提高,交易质量不断提升。
五、构建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的制度保障
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借助民营企业并购向纵深发展,需要消除各地区政策不一致造成的并购障碍,统一财税政策可以为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跨区域并购建立基本框架和制度保障。
跨区域并购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原因有很多,包括地方政府前瞻性思维不够,税收损失或者其他社会支出负担顾虑等,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来自地方利益的自我考量。无论是对要素输入地,还是要素输出地,都存在此类问题。企业跨区域并购最主要的要素流动是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要素输入地担心企业被并购后,由于产业整合、去产能或者税收制度原因造成税收减少;要素输出地担心资本和人才输出后,本地税源和税收受损(王郁琛,2019)。当然,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的主要障碍在于要素输入地的发展顾虑。
我国地方税收主要税种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尽管国家税法设定有统一税率,但地方政府仍旧可以以各类财政补贴等形式对税收进行返还,从而造成地方之间进行激烈的税收竞争,扭曲企业和个人税负,造成财政“虚胖”和税收损失。在民营企业并购过程中,地方政府主要担心以上三个税种的流失。例如,增值税是在流转环节征收,但集团性企业可以通过产业上下游价格调节将税基从高税负地区转向低税负地区;企业所得税也存在和增值税同样的问题,此外若被并购企业注销或者单纯为资产购买,并购企业未在要素输入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汇算清缴,要素输入地将不能享有税收;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与企业所得税类似的问题。因此,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跨区域并购,必须统一区域内财税政策,给予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统一政策框架。
一是要清理各类财政补贴等扭曲税负行为。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除了安徽省外,其他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具备统一财税政策的基础。国家可以在江浙沪范围试点全面取消对企业财政补贴等各类显性和隐性扭曲税负行为,仅保留通过调节土地供应方式和供应价格的方式进行招商引资。但土地供应方式和供应价格必须设置最大优惠限度并予以公开。
二是要构建税收分享政策。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能够通过技术改造、产能整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升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购整合过程中,被并购企业所在地需要付出技术改造、职工安置、产能压缩等成本,造成税收收入短期内减少。为保护被并购企业所在地的税收利益,减少并购地方保护主义,应该构建并购重组税收利益分享制度。并购企业所在地因为企业并购行为产生的税收增加理应与被并购企业所在地进行分享。具体思路可以是“存量不变、增量分成”,保证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原税收收入不变,由于并购带来的企业效益和税收提升由要素输入地和要素输出地同时享有。这能同时减少民营企业并购主体面临的要素输入地和要素输出地地方保护压力。
三是要建立税收协调机构,加强征管协调。建立长三角区域纳税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地区税收征收争议协调机构,将统一税收政策和税收分享政策落在实处。首先是长三角区域内协调,防止长三角三省一市因政策不统一造成企业不合理避税。进一步规范简化企业合并、收购、资产重组过程中的税收征管流程,高效服务企业。其次是长三角区域内与区域外协调,防止企业采取价格调节、利润转移等方式将区域内税收转移至低税率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