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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下行风险中的中国税制改革探索

2020-03-02陶一桃

理论探讨 2020年5期
关键词:直接税税制税务

陶一桃,程 静

(深圳大学 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广东 深圳518060)

2015年以来,全球经济出现深刻变革,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面临经济下行压力,新冠肺炎疫情和中美贸易战又加剧了经济下行风险。我国2020年第一季度GDP同比下降6.8%,这是1992年以来GDP增速首次出现季度性的萎缩,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进一步加快税制改革,成为“稳就业、稳经济、稳预期”的重要经济调节手段。近年来,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确立了税制改革的方向[1]。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方案》,确定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现代税收体制。党的十九大对税制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指出税制改革的重点是稳定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地方税体系。

一、税制改革实践

中国税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已经成为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剂[2]。六大税种改革取得关键性进展,公正高效的税收体系正在形成,普惠性和结构性减税降费提振消费投资信心,对实体经济实现双向激励,税收法定加速落地,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

(一)六大税种改革顺利铺开

按照“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的原则,国家明确部署了具体税种的改革,提出加快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等六大税种改革[3]。通过以上六大税种改革,实现税负稳定和结构优化,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地方税体系。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六大税种改革顺利铺开。

增值税改革全面提速,公正高效的增值税体系逐步形成。营改增的完成实现全行业税负下调,打通了产业链中税收抵扣链条,促进了市场要素的有效流动。增值税税率的下调减轻了企业压力,进项抵扣范围扩大体现了以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改革切实减轻了企业税负,释放了市场活力,促进了企业创新机制建立。

消费税改革稳步推进。消费税的改革方向是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建立中央以及地方共享的消费税制度。消费税改革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高端消费纳入征收范围,引导消费行为,将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向销售环节转变,扭转企业利用机制漏洞避税的行为。消费税从中央税转变为中央以及地方共享税也在积极规划中,将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消费税改革体现了利用税收制度引导消费行为,改善收入分配,建立公平公正社会的税改目标。

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逐步建立。通过提高个税免征额、优化税率级距、增加六项专项扣除,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个人税负。个人所得税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初步实现不同来源收入统一计征,逐步建立以自主申报为主体的申报制度,增强了全民纳税意识,有利于建立科学公正的个人所得税体系。

资源税法顺利落地,从价计征体系逐步形成,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稳步推进。资源税作为重要的地方税种,对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完善地方税体系有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税法的正式实施既体现我国实现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决心,也体现以税制改革规范主体行为、助推经济转型的改革逻辑。

房地产税改革提上日程。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对提高政府收入、改善收入分配、实现共享发展理念有重要作用。房地产税作为税负不可转嫁的直接税,具有强大的财富效应,使其成为改革难点。

(二)减税降费取得阶段性成果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加剧了经济下行风险,在逆周期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成为共识。本轮减税降费以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目的是提振消费投资信心,对实体经济实现双向激励。一方面,在供给端通过增值税税率和社保费率下调,加大税收优惠幅度,降低企业税负[4]。减税降费通过不同的路径影响企业行为:降低企业成本,通过价格效应提升企业绩效和竞争力;改善企业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对政策和制度的信心;通过预期效应改变企业对未来的预期,提振企业投资信心。另一方面,在消费端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提振居民消费信心。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惠及中低收入者,根据边际效应递减规律,这部分减税将带来更大的乘数效应。2019年消费支出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57.8%,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扩大消费、刺激内需对恢复经济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减税降费也体现了优化结构的政策导向。一是优化直接税和间接税结构,通过降低以增值税为代表的流转税税率,降低间接税的比重;二是优化企业税收和个人税收结构,通过给企业减税降负,降低企业税比重[5];三是优化企业之间税负结构,主要通过给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四是优化个人所得税结构,通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税率级距的扩大、专项抵扣的执行,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五是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实现产业升级,通过减税降费达到调结构、稳就业、稳增长目的。根据测算,2019年全年累计减税降费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减税降费金额占GDP比重超过2%,拉动GDP增长约0.8%,减税降费带来的激励乘数效应有效激发了市场潜力。

(三)税收法定深入人心

税收法定是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的顶层设计,意味着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加强。税收法定也是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在税收立法过程中,遵循税收公平效率原则,将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率、税基、征收程序等用法制化的方式确定下来,减少制度不确定和随意性带来的效率扭曲。税收法定也使经济主体产生遵从效应和信任效应,降低制度执行成本[6]。落实税收法定是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财政部在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再次明确要加快税收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加快税收立法,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开征新税种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不再出台新的条例,已经出台的条例需及时上升为法律,对税收条例的废止时间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目前,我国十八个税种中形成法律的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资源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等九个实体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契税法草案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已经提请人大审议;其他税种以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予以规定,立法程序也有了相应的时间表。

二、税制改革面临的新挑战

中国税制改革进入新时代,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发生结构性变化,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再次盛行,全球产业合作呈现地区性、排他性特征,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重构了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升级正在兴起,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老龄化加速对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带来冲击,中国税制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新冠肺炎疫情冲击

新冠肺炎疫情除了对我国经济产生冲击,造成2020年第一季度GDP同比负增长以外,还对全球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预计2020年全球经济将萎缩4.9%,新兴市场将萎缩3%。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不确定性,疫情的扩散程度、疫苗和特效药的研发进度、资本市场的巨大波动、产业链的变迁、供应链的断裂、市场主体行为模式的转变、各国民粹主义兴起等各种要素交互作用,重塑了经济发展进程。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产生了结构性影响:从产业结构角度来看,餐饮、娱乐、旅游、线下教育培训等传统服务行业受到巨大冲击,5G、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娱乐、生物健康等新型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迎来产业发展新机遇;从消费结构角度来看,居民对奢侈品、美容美发和服装鞋帽等商品消费倾向降低,对医疗保健、防疫物品和粮油食品消费倾向上升;从财政收支结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导致政府财政收入承压,同时增加政府防疫支出和转移支付的压力。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给我国税收制度变革带来挑战,体现在税收来源和税收征管上。从税源角度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短期供给和需求带来严重冲击,对税收三大来源的投资、消费和劳务均带来巨大影响,2020年第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的税务收入完成34,826亿元,同比下降16.4%。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非接触式办税成为首选,涉税办理方式的转变在带来征管方便的同时,也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全球产业链转移

在新冠肺炎疫情和中美贸易战的双重影响下,产业链供给改变,消费和投资信心不足。全球产业链加速变迁,由高效产业链向安全产业链转变、由全球产业链向地区产业链转移。这一轮产业链变迁有两大特征:一是资本知识密集型产业加速向欧美等国回流;二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加速向东南亚等低成本地区转移。产业链变迁促使企业加快多元化布局,寻求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中心的多元化,改变了供应链的空间分布,增强了供应链应对突发情景的弹性和机动性。产业链变迁的背后是经济逆全球化以及民粹主义在经济产业上的体现,全球产业链的变迁既加速了我国产能流动,也对我国产业升级带来负面效应。从产能迁出结构来看,电子信息业有加速迁出风险。产能加速迁出既对我国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带来时间压力,也对我国稳经济、稳就业带来一定风险。产业链变迁在短期内造成我国税基缩小和税源流失,在长期内怎样利用税收制度优势对冲风险引导我国产业占据全球和地区产业链优势地位,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数字经济崛起

数字经济泛指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信息数字化为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在经济下行的风险下,国家开始加速部署以新基建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以发展理念为指引、以信息技术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以智能升级为目标、以融合创新为路径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为高质量经济发展提供数字动能,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推动经济增长和消费升级。新基建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为三角支撑,形成一个稳健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企业、居民和政府通过数字技术平台实现生产、消费、投资和公共产品供给。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35.8万亿元人民币,占GDP比重36.2%,在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互联网应用等领域的创新能力不断加强,数据产业融合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对现有税收规则带来新挑战:一是税源流失风险。在数字经济时代,跨境商品流转税因为各国起征点的设置不同,从而产生差异,跨国企业利用机制漏洞进行避税,通过无形资产摊销、内部转移定价和成本分摊协议进行避税。二是税收征管不通畅。数字经济中的交易主体不明确,加之交易过程隐蔽化、交易内容数据化和交易方式数字化,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税制改革必须有前瞻化的设计,才能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四)老龄化趋势加速

联合国将60岁以上人口超过10%或65岁以上人口超过7%作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资料,2019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8.1%、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2.6%,预计2030年以后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2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我国老龄化有基数大、增速快的特点,人口结构变化带来消费、投资和劳务供给的变化,影响现有税制的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一是老龄人口的生理特征导致消费倾向偏低,消费减少直接影响以流转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征收,对我国税收收入主要依赖间接税的路径带来冲击。二是老龄化社会重要特征是利率水平和投资率的下降,导致资产价格下降,直接影响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也影响我国未来房地产税开征效果。多国学者的实证研究证实了老龄化社会和市场利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日本和欧洲频现的负利率也是对这一现象的印证,而利率的降低并没有沿着古典经济学逻辑激励投资,反而因为对老龄化严重性的预期进一步降低投资,投资率的降低和需求的减少直接影响了资产价格。三是老龄化社会导致劳动供给下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这对未来我国税制结构增加直接税比重带来挑战。

三、税制改革面临的困境

(一)个人所得税结构不合理,居民热衷投资,消费动力不足

个人所得税税负由于不可转嫁和可觉察性强,成为税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7]。从经济治理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关系到居民消费能力和劳务有效供给;从政治治理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全民参与度高,税制改革过程也是个人参与协商和决策、与政府达成契约的过程,全民参与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关系到收入分配的调节和公平正义的实现[8]。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由分类征收向分类和综合征收转变,将薪资、劳务、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纳入综合计征范围,适用统一税率,解决收入来源不同而税负不一致的现象,体现横向公平,将养老、育儿、教育、医疗和住房开支部分列入专项附加扣除,考虑到主体之间的异质性,体现了纵向公平。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收过于依赖劳动所得,忽视资本利得和财产利得,导致居民消费动力不足,热衷于投资,造成资产价格高估的现象。一是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将薪资、劳务、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纳入综合计征,体现了对劳动收入的统一管理,但股息、利息、红利、财产使用权转让等资本利得和财产利得并没有纳入综合计征,没有完全解决收入来源不同而税负不一致的现象。二是个人所得税中资本利得和财产利得没有累进税率,没有体现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累进税率有自动稳定器功能,使税收制度面临经济波动时保持弹性,平抑经济波动。对个人收入而言,实行累进税率,高收入者其税收占收入比重递增,体现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三是劳动所得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税率和财产利得税率,个人所得税将薪资、劳务、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纳入综合计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边际最高税率为45%,高于股息、利息、红利和财产转让等收入税率。

(二)直接税改革阻力加大,不利于优化税制结构

在中央关于财税改革的若干重要决策中,屡次提出要增加直接税比重,完善直接税制度,说明直接税是未来税制改革的重点。从优化税制结构角度观察,我国税收收入构成中直接税比重过低,不利于税收结构的平衡;从税收治理角度观察,直接税由纳税人直接承担有助于激励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执行和监管过程,有利于普及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道德;从社会效应角度观察,直接税的普及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实现税收公平正义原则。

在中央提出的六大重点税种改革中,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作为间接税,改革已经全面铺开。作为直接税的代表,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得部分成效,由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征收迈出关键一步;直接税的另一个主要税种房地产税尚未在全国展开。直接税改革存在进度慢、征管难和重要税种缺失问题。一是直接税的不可转嫁性导致改革阻力加大。税收负担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通过不同的转嫁方式将税负转嫁给他人,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因为税负可以转嫁,在改革过程中较容易得到支持,直接税由于不可转嫁,容易引起纳税人负面情绪,增加改革阻力。二是直接税改革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直接税征管涉及部门多、处理信息量大,在征管过程中税务部门需要联合金融、教育、医疗、房产等其他部门对纳税人的收入、支出、财产等经济信息进行全面掌握,才能实现税收征管的落地。三是直接税重要税种缺失。直接税主要涉及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我国直接税体系中存在财产税重要税种缺失、存量财富缺乏调节机制等问题,直接税税种体系中缺乏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重要税种,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公平正义。

(三)现有税收规则存在缺陷,难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升级的重要驱动力,也是我国竞争全球产业链制高点的重要支撑。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突破,以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应用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渗透到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等各个领域,传统的税收监管和税收规则难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新挑战,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关系到我国税制的现代化进程。

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带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具体税种的征收和纳税征收管理机制上。一是数字经济影响流转税的征收。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我国对跨境销售商品执行限额内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应纳税额70%征收。对网络跨境销售的税收优惠导致我国流转税收入下降,也影响到国内销售环境的公平。二是数字经济影响所得税的征收。数字经济带来商业模式转变,交易方式和交易内容的数字化使价值衡量成为难题,在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中,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计算和分类十分复杂,原有税收规则中对各类收入的划分标准不能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新变化。三是数字经济影响纳税征管。在数字经济交易中,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对象界定困难;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和税收规则使避税变得更加容易,直接影响纳税征管。

(四)可贸易品税负过高,不利于提高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

可贸易品是指商品可以跨区域流通,通过国际贸易交换进入国际价格体系,并通过套利活动消除价格差异,最终形成全球统一定价。可贸易品通常集中在制造业,可借助全球市场实现规模和效率的提升;不可贸易品只能在产地消费,不能通过跨区域交换消除价格差异,通常集中在服务业。随着技术进步和数字经济发展,原来的不可贸易品可以跨过界限成为可贸易品,大量商品和服务都朝着可贸易方向倾斜。

可贸易品的税制设计决定国家的税制竞争力,我国可贸易品的税制设计存在制造业税负高和国际竞争力优势缺乏的问题。一是我国制造业流转税税负高于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下调后,除了高新技术和特定扶持产业以外,制造业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3%,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则集中在9%和6%两档。二是从国际税制角度来看,我国可贸易品承担的税负高于美、日等发达国家。此外,由于出口商品实行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导致同一件商品国外的价格低于国内价格,造成我国可贸易品价格缺乏优势,出现我国居民国外超买和海淘现象,导致税源流失。

四、税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深化税制改革需要凝聚全民共识,通过结构优化、前瞻性设计和加强国际税务合作,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和应对复杂环境的适应力。

(一)提高全民税收道德水平,加快直接税改革

在国家关于税制改革的论述中,多次提出加快直接税改革,提高直接税比重,这是在国内外宏观政治经济背景下对税制演变规律的判断和决策。从经济增长角度观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经济下行,中美贸易战导致出口承压,全球产业链变迁导致产能转移,人口老龄化致使行为模式转变、消费不足,引发经济增速下调;从财政收入角度观察,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求政府有稳定的财政收入,在实行结构性减税导致间接税收入下降的背景下,加快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改革、提高直接税收入成为当务之急。直接税的特点是税负明确和不可转嫁,从税务行政原则来看,越是明确和不可转嫁,就越是科学的税种,但正是其明确和不可转嫁性关系到经济主体的切身利益,在改革、推行和实施过程中遇到更大的阻力,整个社会也会付出极大的遵从成本,这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缓慢、房地产税很难出台的重要原因。

解决直接税改革阻力问题,需要提高全民税收道德水平,使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成为经济主体的行为惯性。要想提高全民的税收道德水平,需要解决税收公平和税收匹配问题。

在直接税的征管过程中,造成纳税不服从的原因之一就是税负不公平,这里的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实现了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改革,但依然存在劳务收入边际税率高、财产和投资收入边际税率低的现象,造成收入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横向不公平现象。专项抵扣限额的存在降低了税改效用水平,没有完全考虑个人的税收负担能力,造成纵向不公平现象。解决税收公平问题需要规范收入管理,将不同来源收入纳入统一征管,实行公平一致的税率,实现横向公平;在进行专项抵扣时,要充分考虑个体负担异质性,实现纵向公平。

产生税收不服从的另一个原因是纳税人付出和收益不匹配,如果居民让渡的税务支出得不到相应的收益补偿,用脚投票原则会促使行为主体产生逃避心理[9]。在制度设计中,解决收支匹配问题需要财政制度设计有着缜密的规划。比如,在房地产税设计过程中,如果房地产税收入能够全部或部分用于房产周边的环境规划以提升房产价值,则房地产税收收入和房地产价值产生良性互动,会大大降低房地产税推进过程中的阻力和制度成本。

提高全民税收道德水平需要循序渐进,要加大居民在税收设计中的参与感,通过听证会、研讨会、网络、公开辩论等方式收集各方意见,照顾各方利益,从制度规范上提高全民税收道德水平。

(二)降低可贸易品税负,完善供给侧税制改革

在经济增长减速、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国内外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背景下,中央多次部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和补短板,来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建立高质量供给结构,提供高质量供给产品,以满足新形势下不断变化的消费者需求[10]。供给侧税制改革通过税收制度的信号传递作用和激励作用,引导经济主体行为模式转变,降低经济主体制度交易成本。供给侧税制改革对提升可贸易品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供给侧税制改革提高可贸易品竞争力,需要从短期和长期两个维度来思考。

短期内通过供给端税制改革提升可贸易品竞争力需要降低直接税务成本,通过价格机制引导需求[11]。以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为代表的流转税直接关系到可贸易品的税负,目前税制改革中的“减税降费”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关税改革上。消费税的改革方向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奢侈品和高端消费纳入征收范围,调整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征收调整到消费环节征收,改革的本意是要引导消费行为,调节收入分配,消除消费行为的负外部性,但客观上使国内可贸易商品消费税率过高导致价格劣势,可贸易品跨境套利的特征促使居民出国购买或网上海淘,导致我国税源流失。未来应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增强我国可贸易品的价格优势,激励居民在当地消费,以有效刺激经济增长。

长期内供给侧税制改革方向是通过激励创新提升可贸易品的竞争力。通过税制改革传递信息以激励经济主体加大研发投入,从根本上改善可贸易品的竞争力。在供给侧的税制改革上,目前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高新技术等创新行业的税收优惠来激励创新,但这些税收优惠措施有地域性和时效性限制,降低了政策效应,未来需要提供更完善的税收制度保障机制。企业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成本,但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并没有体现,应将这部分成本通过适当的方式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完善留抵退税政策,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所得税制度中也存在劳务所得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税率的不合理现象,这对激励经济主体“脱虚向实”产生不利影响,应适当降低劳务税税率,激励经济主体加大劳务和研发投入,改变经济主体的行为,改善整个社会的创新氛围,通过制度环境从根本上提升可贸易品的竞争力。

(三)构建数字经济税收规则,改善税收征管制度

数字经济进入新时代,国际范围内针对数字经济制定新的税务规则已成为共识。联合国提出,无论税收来源国是否有实体存在,都将享有征税权利;欧盟提出针对数字单一市场建立公平有效的税收制度;OECD国家针对数字经济启动BEPS项目,倡议针对数字交易征收预提税或均衡税,将税收来源地和“虚拟化”“数字化”相关联;印度等国也针对数字经济设立与本国税制结构相适应的数字经济税收规则。

一是构建新的税收规则。针对数字经济带来的交易新业态,应制定适合数字经济特点的纳税主体确定规则和收入定性分类规则,并对纳税地点、纳税方式、纳税周期和国际避税制定相应规范。二是改善税收征管制度。针对数字经济中交易方式无纸化、交易内容数据化、交易地点模糊化带来的问题,需要税务部门联合交易平台、金融部门、公安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交换信息情报,引入交易、支付、税务确认实时系统,解决数字经济纳税征管难题。三是加快数字经济税务人才培养,推进数字经济时代税务理论研究和税务规则制定。数字经济时代需要有前瞻思维和国际视野的数字人才,要推动设立税务学科高校产学研基地建设,加快数字经济时代税务理论研究和税务实务人才培养。

(四)加强“一带一路”税务合作,提升我国税收制度国际影响力

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受到威胁,国际频现以关税为手段破坏税务规则和自由贸易规则的行为,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应加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合作,通过双边税务协定的签订和多边税收机制的确定沟通双方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建立税务沟通协调处理机制,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要加强中国税务制度的国际宣传,提升我国在国际税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提高我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影响力,同时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及时发现我国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快现代税收制度的确立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加强“一带一路”税务合作可以完善我国现代税收制度,提升我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影响力。一是通过顶层设计构建“一带一路”税务合作长效机制,推动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现代税收制度的完善[12]。适时总结在“一带一路”税务合作中的实践经验,及时优化税收制度,增强我国税制的国际影响力。二是通过多方磋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协调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水平、治理能力和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建立双边和多边协调机制,对税收制度作出相应调整,有效防止双重征税,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高我国税收制度的适用性。三是建立“一带一路”税务矛盾纠纷解决平台。通过跨部门协商合作,帮助企业解决跨国涉税纠纷,提高我国税收征管协调能力。四是建立“一带一路”税务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建立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应对策略等,增强我国税收制度的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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