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转移视域下全球气候治理及中国的战略选择
2020-03-02张丽华刘殿金
张丽华,刘殿金,2
(1.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长春130012;2.长春财经学院 高教研究室,长春130122)
随着气候变化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全球气候问题成为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深刻影响着国家发展战略与经济运行模式的选择、国家利益与社会福利的权衡、国际责任与地缘政治关系的博弈等,气候变化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成为国际关系的核心问题。中国、美国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多的两个国家,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双边合作的成效对全球气候治理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两国关系中气候外交合作被纳入战略对话框架成为高层对话的重要议题和破解其他领域合作难题的有效突破口。特朗普政府执政以来,其奉行的美国至上原则和“孤立主义”倾向使其在气候政策和国际气候合作问题上发生巨大倒退,这实际上是其霸权护持过程中随着某些领域权力转移或者式微而实施的“责任转移”战略。
一、国际责任与责任转移的内涵界定
责任具有法律和道德上的双重含义,从道德上讲责任是社会关系的范畴,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世界伦理道德辞典》将其界定为“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的善恶所应承担的责任”,换言之,道德层面上的责任是“道德主体在道义上对其选择的现实行为的善恶及价值所应承担的责任”[1],即康德所谓的“做应该做的事情”。而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则不同,它所体现的是不法行为与制裁的关系,“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承担法律责任,意味着如果作出不法行为他应受制裁”[2]。按照上述逻辑,国家作为国际社会行为体也涉及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的责任,为了维持其存在及发展,国家必须肩负起公共管理责任并履行其他国家职能,这既与国家责任密切相关,也是国家作为组织存在的必要义务。根据主权原则,国家责任可以划分为国内责任和国际责任,本文重点关注其国际责任。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含义讲,“所谓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和人民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它的行为或缺少这样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所承担的责任”[3]。在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和各类行为体依据或明示或默认的协议与其他汇聚行为体愿望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等建构了一套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国际制度网络体系,即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合法成员应当承担的基本国际义务,这种义务以部分放弃国家的绝对主权为前提,由所有成员国对其成员地位的认可所赋予,“遵从义务是国际共同体用来确认它们国家的成员地位的互惠性质赋予的”[4]。国家履行一般的国际义务即国际责任是获得国际社会认可的基本前提。
除了一般责任以外,国际社会还存在一种只有少数几个大国或大国集团履行的特殊责任,即大国责任。大国的概念体现了国际社会的思想,它不仅要有强大的物质力量,还要得到国际社会成员和本国人民对其特殊权利与义务的广泛认可,“大国是由公认的角色和普遍可以接受的惯例及一套程序规范构成的,它的身份是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确立起来的”[3]。因此,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拥有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因为安理会的授权,而是因为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普遍承认。在全球化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国家利益特别是大国的利益超出国界延伸到世界各地,只有大国有足够的实力和影响力对国际体系和全球性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大国便在国际社会中拥有了比一般国家更多的“权力”,为了获得普遍的国际认可,大国就必须在国际社会中承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特殊责任。正如布尔所指出的,“一个大国要想合法地扮演管理者的角色,就不能无视世界上某些公正变革的要求,也不能像小国那样采取对立的态度,大国的行动空间受到了‘责任’的限制”[5]。按照责任大小,大国责任可以分为基础责任、有限责任和领袖责任等三个层次:基础责任即大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与一般国家一样所应履行的一般国际义务;有限责任即大国根据国力情况参与全球性问题治理、供给全球公共物品等方面的责任;领袖责任即大国引领人类社会未来发展方向的责任。由于实力和文化的不同,大国对其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大国都能够影响国际秩序,不仅利用自己的超群实力使国际关系趋于简单化,即国家在权力上的不平等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哪些国际问题居于国际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哪些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说话算数,还倾向于通过两条途径推行有助于维持国际秩序的政策,即“一是处理好大国之间的关系;二是利用自己的超群实力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国际事务”。这既体现了大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也是大国责任之所在。
随着大国霸权地位的衰落或者某些方面权力的式微,霸权国往往采取责任转移的方式以维持其霸权地位。“所谓责任转移即霸权国为了避免霸权的丧失、固化原有权利分配格局,有选择地减少、甚至规避应尽的国际义务和应作出的国际贡献,将责任向新兴大国转移的现象”[6]。责任转移往往与国际体系中权力结构的变化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由于霸权国积聚权力增量的能力相对下降或者新兴国家力量相对扩张,霸权国为避免权力存量流失或相对优势丧失,往往采取责任转移的策略。责任转移是霸权国为了避免权力转移潜在风险与后果而采取的霸权护持手段,其对霸权护持的价值体现在“成本”与“收益”两个层面:一方面,责任转移不仅“可以减缓霸权国因战略负担而导致的权力流失速率的增加,还可以通过迫使新兴大国增加公共开支而提高其发展成本”;另一方面,“利用新旧大国在全球化中的‘非对称依存’关系,通过诱发权利、能力与责任三者的非相合性矛盾,对全球化发展与全球治理进程产生负面冲击,进而滞缓新兴大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发展进程”[6]。在新兴国家崛起并不断挑战旧国际秩序的形势下,霸权国往往表现出更为强烈的责任转移意愿,从本质上讲,责任转移不是改变自身弱势而是削弱对手优势的战略思维,霸权国在固化原有国际体系权力分配格局的前提下,通过提高新兴大国发展成本或诱导其陷入“责任陷阱”的策略,抵消其发展优势,从而维护霸权地位。在责任转移过程中,为了避免过度推责而导致权利的丧失霸权国往往采取保留权利、减少责任的策略,这给国际社会带来了“责任赤字而权利盈余”的非相合性矛盾,进而影响了国际体系的稳定。从国际关系漫长的发展史上看,国际体系权力格局总是处于强弱更迭之中,大国的权力和地位会随着自身的发展而发生变更,为了应对衰退的命运,有必要减少外交政策中承担的义务,通过政治或经济上的收缩,大国可以减少保持其国际地位的成本,“如果一个国家在战略上过度延伸,它就要冒一种风险:战略延伸得到的潜在好处,很可能被它付出的巨大代价所抵消;如果这个国家处于经济衰退期,这种困境将变得更加严重”[7]。比如,尼克松政府在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所采取的一系列外交政策即为“美国努力摆脱所承担的脆弱的义务,并把维持国际现状的负担部分转移给其他国家”[8]。责任转移伴随在权力变化的每一个阶段当中,对大国而言,在权力转移的前期和中期,为应对新兴大国的崛起倾向于主动采取责任转移的策略来护持其霸权地位,推责、卸责为其带来了相对较高的战略收益,而在权力转移后期由于霸权国力所不逮,不得不实行责任转移,导致自身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的丧失。对新兴大国而言,在权力发展初期融入和利用现有国际体制是最佳的战略选择,而随着权力的增长以及相对优势的提升,顺应霸权国责任转移战略适度承担与自身国力相符的国际责任,有助于提高其国际影响力和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与霸权国可能会形成责任共担与权利共享的新局面。这不仅有利于填补霸权国责任转移所导致的责任真空与领导赤字,还会对国际秩序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美国转移全球气候治理责任的表现及影响
特朗普政府执政以来,以“美国优先”为总的施政纲领,在对外政策上实施战略收缩,先后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移民协议》《伊核协议》(JCPOA)、《中导条约》等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又宣布与世界卫生组织断绝关系,“经济民族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单边利己主义”政策理念凸显。特朗普政府拒绝为全球气候变化买单,在国际国内采取了一系列“去气候化”行动和“灰色型”气候政策,全面推卸国际责任。从国内气候政策看,特朗普政府将“第一能源计划”作为优先处理的议题,实施了一系列以复兴化石能源为核心的能源产业政策,放宽对煤炭开采与使用的限制,发展清洁煤技术,停止实施《清洁电力计划》,大力开发国内油气资源、推动油气管网建设,通过实现能源独立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为了进一步给美国能源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松绑,特朗普政府革除了一大批约束性气候政策,“环境保护署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大规模地撤销或推迟了30项涉及能源与环境约束的规制和政策”[9],制约美国经济发展的“气候枷锁”基本得以解除。从国际气候政策看,特朗普政府不顾国际社会和国内各个阶层的强烈反对,不负责任地退出《巴黎协定》,终止国家自主贡献(INDC)承诺,终止向联合国的“全球气候变化倡议”项目拨款,取消125亿美元的气候变化研究基金,停止向绿色气候基金注资,全面退出多边主义气候治理体系,在全球气候合作方面出现巨大倒退,试图通过责任转移制造“责任真空”。
美国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责任转移战略不仅会严重影响联合国框架下多边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转,还会导致“治理真空”“责任真空”“领导缺失”等严重问题,使《巴黎协定》履约和全球气候治理与气候合作陷入严重困境。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巴黎协定》参与方的普遍性造成严重伤害,美国作为超级大国和世界第二大碳排放国游离于气候治理体系之外,严重动摇了以《公约》为核心的多边主义气候治理体系。二是进一步恶化了全球气候治理与气候合作中领导缺失的问题,集体行动逻辑困境可能会导致全球气候治理陷入“金德尔伯格陷阱”。美国领导建构了“二战”以来的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任何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如果没有美国的参与和支持是难以想象的,全球气候治理作为国际社会典型的公共物品,其供给长期处于稀缺状态,治理成效更取决于主要大国基于国家利益和国际责任权衡所作出的战略选择,欧盟虽然基于政治和经济双重战略需要积极参与和领导全球气候治理,但是领导力和号召力尚有欠缺,新兴大国虽然在气候治理和气候政策上展现出了积极参与和负责任大国的姿态,资金和技术的不足使其无力担负领导责任,而随着美国推卸气候治理的国际责任,必将导致《巴黎协定》履约更加困难重重。三是在国际气候合作方面引发不良示范效应,其放开碳排放空间的政策必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形成一定的挤压,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其他国家的发展权,这可能会降低国际社会对多边气候合作的信心和耐心,随着美国在全球气候治理问题上的责任转移,可能导致新兴大国因承接了远超过其自身能力的国际责任而引发国力透支,从而面临陷入“责任陷阱”的风险,必将导致某些不满或担忧国家在国内和国际气候政策上作出相应调整,从而进一步恶化“多重博弈”的利益格局。四是大幅削减国际气候援助资金将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造成较大影响,而大幅缩减在气候变化基础研究经费方面的投入将对未来全球气候科学研究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履约谈判的权威性。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充分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是其用以补偿化石能源时代的“后发劣势”换取低碳经济时代的“后发优势”的关键,“美国一直是全球环境基金的最大捐助者,其出资额占比约21%”,“绿色气候基金作为国际公共资金在全球气候融资的初期所发挥的杠杆作用特别重要,美国占到了其现有资金规模(24.2亿美元)的40%”[10]。
当然,霸权国不可能全面放弃责任,新兴大国也不可能全面承担责任,在全球气候治理问题上也是如此,即便这是特朗普政府最急于推卸的责任。随着气候变化上升为政治问题并成为国际关系领域的重要议题以后,国家之间特别是大国之间的国际交往都不太可能摒弃气候问题妄议其他领域的合作,而长期游离于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之外,对美国的大国形象和维持现有国际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必将造成一定冲击。为了不受制于全球气候治理的框架而获得更多的发展自由,进而遏制新兴大国对其霸权地位的挑战,美国为减排设定预设条件,刻意模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与之发展不相称的减排目标,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减缓行动的“不对称承诺”规则、国家的自主减排贡献等,美国均是强化共同责任,淡化有区别的责任,其根本目的在于以此获取国际气候谈判低碳经济的话语权,提升未来全球气候治理政治博弈中的碳实力,通过气候问题进而将新兴大国推向国际责任的风口浪尖,牵制其发展以维护自己的霸权地位。而霸权国与新兴大国在气候政治上的分歧主要体现为碳排放问题,“全球气候变迁问题推动并形成了以‘碳实力’为核心竞争力的国际格局,使得守成大国与新兴大国之间的博弈,日益集中在如何建立‘碳责任’与‘碳实力’平衡上”[11]。当今世界政治发展的基本态势和全球性议题不断涌现对全球治理需求的大幅上升为新兴大国的集体身份构建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新兴大国愈加呈现出群体化“抱团打拼”之势,“新兴大国气候政治群体化,其特点突出表现为新兴大国协调作用突出、基础四国松散联合主导、多个群体之间相互重叠”[12]。自哥本哈根会议以来,新兴大国在国际气候政治博弈中兴起,以“全球南方”的利益关切为己任,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框架内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积极维护“各自能力”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诸如“双轨制”、减缓与适应相一致、发达国家须给予发展中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支持等方面共同的气候政治立场,以群体化身份在推动全球气候合作和气候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等四个新兴大国在2009年形成基础四国群体后为全球气候政治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诸如历次政治集会的首脑联合声明,在联合国气候大会政治协商中尽可能“用一个声音说话”,努力克服国内仍然存在的较为严重的贫困和发展难题勇于承担自愿减排责任,积极推动全球气候政治公平正义而不惜将本国排除在气候资金享有范围之外,积极尝试在发达国家群体和发展中国家群体之间架构良性互动桥梁的制度化努力等。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到新兴大国虽然综合国力提升较快,但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不均衡的发展水平使其人均GDP远低于发达国家,结构性矛盾使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和脆弱性。在全球气候治理责任转移的过程中,新兴大国与霸权国并没有对等的博弈筹码,如果霸权国放弃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主义气候合作机制,通过责任转移制造全球气候治理的“责任真空”,也难以通过道义谴责和政治说教使其回到国际责任的轨道上来。正如特朗普政府所采取的国内外气候政策那样,新兴大国往往陷入被动应对或“责任陷阱”的泥坑。
三、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责任担当与战略选择
近年来,中国的国际责任问题成为国内外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热点,从2005年美国前常务副国务卿佐利克提出中国应成为“负责任的利益攸关者”到新时代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学者们就“中国责任论”和“负责任大国”等概念以及新兴大国——中国应该承担什么样国际责任的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融入国际社会体系的深入和国际影响力的扩大,中国的国家利益范围和权力场域在国际社会中相应扩展,国际社会特别是西方国家对中国做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期待进一步增强。具体到全球气候治理问题,由于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发展的经济与不可逆转的城市化进程,使中国在不断提升综合国力的同时温室气体的排放也高速增长,目前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总排放量占全球的25%以上,中国“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自我身份定位与西方国家甚至是发展中国家产生了认同危机。在如何审慎处理全球气候治理问题上,中国自我定义的“国际责任”与被他国认定的“国际责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需要中国采取成熟稳健的战略。
从基础责任、有限责任和领袖责任等三个层面看,中国在国际气候治理问题上体现了应有的大国责任担当。在基础责任层面上,中国是《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是历届气候变化大会的积极参与者和多边主义气候治理机制的重要推动者与忠实遵守者,多年来不断融入联合国主导下的气候治理机制并在其中发挥作用。1992年,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召集发展中国家环境部长沟通信息、协调立场并发布《北京宣言》,推动《公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7年,《京都议定书》通过后,中国即开始积极参与作为京都三机制之一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2002年,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中国与七十七国集团等发展中国家共同粉碎了发达国家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图谋,确保了京都治理机制的履行,同年8月, 中国正式核准了该议定书;2007年,中国出台《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作为发展中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以及相关政策和措施,阐明了中国的基本立场及国际合作需求,在同年召开的巴厘岛气候大会上,中国有条件承诺国内减排责任,为“巴厘岛路线图”“双轨制”的实施创造了条件;2009年,在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温家宝总理发表的《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演讲对打破会议僵局、推动协议达成发挥了关键作用;2014年的利马气候大会肩负着推动巴黎气候大会对2020年以后的全球气候治理行动达成有力度协议的重要使命,中美两国联手促成大会达成了最后的决议,为缔约方提出《巴黎协定》决议草案奠定了稳固的基础,在巴黎气候大会最后关头遭遇麻烦时也是中国代表团在各国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使大会决议最终得以达成,中国提出的“制定切实可行的路线图”保证了《巴黎协定》的可执行性。如今,即使美国正式启动了退出《巴黎协定》的程序,中国依然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维护《巴黎协定》并努力践行着“国家自主贡献”承诺。
在有限责任层面上,中国在平衡国内发展与国际责任两个方面需求的基础上担负了与国情相当的碳减排义务。虽然从经济总量上看中国高居世界第二位,西方国家正是基于总体国力要求中国作为“利益攸关方”之一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承担更多的碳减排义务,但是中国的人均GDP仍然排名世界中游,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立场逐渐由被动转为主动,在减排行为上由强调发达国家减排责任到逐渐接受减排义务并积极作出自主减排承诺。2009年,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向世界承诺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45%,并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2014年,为促进国际气候合作在巴黎气候大会上取得成果,中美两国元首在会谈后就气候问题发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承诺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努力将这一时间提前,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2015年,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了《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确立了到203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的自主行动目标,并明确了2020年到2030年及以后的行动路线图,为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制定了详细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政策和措施;2017年12月,为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中国正式启动了碳排放交易体系,建成了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为此中国先后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碳市场相关法规和政策,陆续发布了24个行业企业排放核算报告指南和13项碳排放核算国家标准。据有关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5.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4.3%,为实现‘十三五’应对气候变化目标,落实到2030年的国家自主贡献奠定了坚实基础”[13]。
在领袖责任层面上,对于现行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改造或称之为改革,中国表现得谨慎而克制,中国在其中的角色定位“经历了从《京都议定书》下‘被动参与的发展中国家’,到巴厘岛路线图下‘谨慎负责的发展中国家’,再到巴黎时期‘积极贡献的新兴大国’三个阶段”[14],中国从被动接受治理的“弱势群体”逐渐转变为联合国多边气候治理机制的积极维护者和推动者,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强调新兴大国的责任,意图重建全球减排安排,频频挑战现行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国以“基础四国”集体行动推动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推动建立了“德班增强行动平台”,在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减排压力不断增大的形势下,中国通过G20平台和多边、双边对话机制,与欧美等国家加大合作力度,为《巴黎协定》的达成作出了突出贡献,“并在2015年《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宣布建立200亿元的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以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表明了中国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积极态度”[15]。中国成为现行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最积极的拥护者和建制者之一。
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证明,美国不愿意承担国际领导的角色,欧盟疲于应付国际领导的责任。面对国际社会大国间零和博弈思维的风险与挑战,中国一方面应从现实主义的政治需要出发,防范欧美等西方国家通过气候政治继续攫取世界政治经济霸权;另一方面,应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高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赢得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导权,为重塑世界经济政治新秩序打牢战略基石。面对美国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责任转移,中国不能一味地警惕“责任陷阱”,防范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气候治理责任的“枷锁”遏制中国发展,而应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顺应美国的责任转移战略并适度承担与自身国力相符的气候治理责任,借助美国留下的气候治理“责任真空”,基于自身国家利益和角色定位,向国际社会界定和传达中国的国际责任观,为改善国际形象、提高国际影响力奠定基础,并为国际气候合作机制改革创造条件,中国的未来战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加快转型发展,不断提高减排意愿和减排能力,以此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基础。中国应着眼于自身建设,从国家战略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16],积极推动能源转型,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控增淘劣、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低碳发展”为引领,及时淘汰落后产业和过剩产能,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不断扩大低碳省份以及低碳城市建设规模与成效,探索、推广绿色发展模式。推动各省份严格落实《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碳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形成完善的碳强度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地方碳减排年度核算常态化工作机制,以国家监督的强政治力确保地方和行业减排的执行力。“要以低碳经济统筹国内经济、环境与能源的协调发展,切实提高中国低碳技术的实力”[17],通过实质性减排举措是向国际社会展示负责任大国形象、释放气候治理决心和国际气候合作诚意、化被动为主动的重要战略选择,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改善中国的发展环境。
2.理性扩大国际气候治理责任,积极寻求增加相应的国际权利。“在全球气候治理‘行动转向’的背景下,履约行动成为了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内容,全球气候治理的重心也从全球层面上的制度建设转向了国家(地方)层面上的行动”[18]。在新的形势下,随着全球气候治理的“行动转向”,中国在全球气候问题中的身份和地位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也有了更强的实力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共同打造全球气候治理命运共同体。一方面,扩大国际气候治理责任要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国家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以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不能超过国力妄议“领导权”;另一方面,要积极谋求与自身责任义务相对应的国际权利,努力实现国际责任与国际地位和权利相平衡,在《公约》框架下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和国际气候合作,借助“一带一路”平台为沿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自主贡献能力建设提供更大帮助,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在绿色经济投融资和国际贸易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担负起负责任大国应有的国际责任,为中国的发展争取更长的战略机遇期。
3.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气候外交,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变革。全球气候问题及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政策手段和制度建设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表现,中国要通过G20、基础四国、APEC及中美、中欧战略与经济对话等平台,加强与欧美各国在全球气候治理问题上的沟通与合作,努力摒弃权力政治因素的影响,推动“责任共担”,加强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气候治理机制建设,共同打造全球气候治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真正实现合作共赢。同时,中国要强化与七十七国集团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求同存异,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与技术合作,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多边和双边合作,加强对域内国家绿色低碳发展和清洁能源建设领域的投资,以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全球生态文明的进步,进而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变革,为实现《巴黎协定》的既定目标创设制度条件。
2017年6月,在美国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前任执行秘书菲格雷斯说:“气候变化不是意识形态,不是政治,不是信仰,而是一个物理概念,物理事实是改变不了的。”[19]积极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取得实质性成效,既是全球共识,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全球气候治理主要是大国之间的利益博弈,气候问题的解决最终也要靠大国的行动,美国的责任转移战略是特朗普政府的短视之举,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国际气候合作没有因此而停滞。在2018年12月召开的卡托维兹气候大会上,缔约方达成了“卡托维兹气候一揽子协议”;在2019年12月召开的马德里气候大会上,缔约方通过了《智利—马德里行动时刻》等一系列文件,《巴黎协定》重要条款的实施细则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指南,维护了多边主义气候治理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面对美国的“责任转移”战略,中国应从基础责任、有限责任和领导责任等三个层面采取相应举措积极应对,不断提高减排能力,理性扩大治理责任,积极推动国际气候治理机制变革,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发挥建设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