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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伦理原则视角下对非遗保护方式的探讨
——以山西潞城贾村赛社和柳林盘子会为例

2020-03-01李文慧

经济师 2020年7期
关键词:潞城柳林盘子

●李文慧 李 明

一、引言

2015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以下简称“十二条伦理原则”)。这是继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公约》后又一份重要的国际文件,也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在履行成员国责任,参与保护实践进程中应该坚守的原则。

该《原则》第一条指出:“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第二条指出“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

十二条伦理原则确认了社区、群体及个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体地位,“社区参与”与“社区认同”被多次使用并提及,承认社区在非遗保护和管理中的中心作用。十二条伦理原则为非遗保护赋予了新的伦理维度,逐渐在保护进程中发挥纲领作用和指导意义。

笔者试图以十二条伦理原则为纲领,梳理山西两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实践,分析两地出现迥异局面背后的深层原因,强调社区民众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所承担的功能与作用。

二、失真、尴尬的潞城贾村民间社火

潞城市贾村位于山西省东南部长治市。其历史悠久的传统民间迎神赛社活动于农历四月初四,在村内最大的庙宇碧霞宫举行。贾村的迎神赛社活动仿照宋代宫廷“圣节”寿宴的礼制,场面较为宏大,包含有传统音乐、舞蹈、戏剧等多种艺术形式,是宫廷供盏仪式在民间社会的流传。它旧时按定规为一年一小赛,40 年一大赛。小赛一般2 至3 天,大赛需要5 至6天的时间。

2006 年6 月,贾村赛社仪式及其系列民俗活动以“民间社火”为项目名称,被纳入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至此,迎神赛社活动引起了各级政府、学者和媒体等多方力量的更多关注,由民间自发组织的信仰与仪式活动进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官方话语系统。近年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传播与保护实践的开展,贾村迎神赛社活动客观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是参与人员的选择上,原来为不亵渎神灵,参与者要求必须是男性。如今由于村中男性多外出务工,仪式供盏中多为女性参与。开始时是中老年妇女,后来为吸引更多人观赏,又改为年轻女性参与。

其次在表演内容上,因为考虑到破除封建迷信和血腥场面,组织者将原本带有神上身意味的“马匹”开刀仪式彻底取消。而队戏《过五关》因为演员要骑着马从一个舞台向另一个舞台进行表演,首先对演员有技术难度,且对随行的围观群众具有安全隐患,所以出于安全问题的考虑也予以了取消。

第三,为保障整个民俗活动的安全举办,在村内道路两边都设有数量不等的安保力量,随行观众不得进入安保范围之内活动,以免影响祭祀队伍的正常行进,或干扰拍摄人员的录影工作。一定程度上说,赛社活动变成了严丝合缝、没有任何瑕疵的表演,供人观赏的意味更加浓厚。

第四,运作模式上也出现了一些变化。原先都是村民集资办赛,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经济条件好的多出,经济条件不好的少出。现在赛社活动所需资金多为政府拨款的非遗保护资金,参与仪式的村民按照事后领取劳务补助的运作方式,原有的为娘娘办赛不求回报的虔诚意愿基本消失。

客观上来看,随着官方系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注入和专家学者、政府行政力量、现代媒体的介入,潞城贾村民间社火活动已经显现出略微尴尬的局面。虽然开始的初衷都是指向对此项民俗活动的保护、研究及宣传,都是为了持续开展及活力传承,但不得不说,贾村赛社的呈现形式已经由内聚型向表演型转变。

原来的迎神赛社仪式是贾村村民自发组织并由此形成的具有浓厚凝聚力的仪式规程,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群众基础。现如今的祭祀仪式和表演内容变成了被观赏、被讨论的展示和展演,表演成分居多,失真失味。

同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及后续保护措施,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消极甚至负面的影响。杜同海由热心的民间权威、仪式活动的组织者,“进化”为官方认可的唯一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并由此得到政府对个人传承活动的经费支持,社会地位与经济状况得以提高。

政府数额不菲的项目保护经费经由杜同海负责的保护协会支配与掌握,这种变化也微妙地造成了杜同海与社区其他民众之间的部分疏离与割裂。贾村赛社活动因为有了政府经费的支持,社区民众也不再自掏腰包,因此活动逐渐成为杜同海一个人的“包办”。就连碧霞宫也由原来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空间,变成了身挂多个社会团体标牌的办公机构,只有通过杜同海的钥匙才能进入,进而进行祭拜的“私人属地”。

潞城贾村民众和杜同海本来是民间社火这一文化空间的共同参与者,普通民众自发参与,自愿出力,如今民众自发参与度过低,主动的文化认同与归属有所偏离。传承人个人也因为全程负责整个活动而身心俱疲,贾村赛社由原来的群体传承变成实际上的个体传承,这种变化打破了原有村落的内在秩序性,社区整合意义消失殆尽。客观上来看,反而是非遗保护实践把传承人推向了孤立化,对传承人和社区民众造成了双重伤害。

三、积极、狂欢的柳林盘子会

与潞城贾村赛社活动陷入尴尬境地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位于吕梁市柳林县的盘子会活动在近年来的保护实践中,呈现了蓬勃发展、积极向上、全民狂欢的势头。

柳林盘子会于每年农历正月十三至二十六举办,以元宵节为高潮,流行于吕梁市柳林县以穆村镇为核心的县城周边十公里左右的村镇。活动期间各街巷社区分段轮值,高搭彩盘、遍点社火,或配以秧歌、弹唱、转九曲、斗活龙等民俗活动,载歌载舞。

一般来说,一个盘子是由同一个社区内的居民们共同出资制作,活动经费也由社区内的人共同承担。盘子活动的组织机构由群众自发形成,采取轮值方式,由区域内的男户主轮流出任主人家,其他组织成员则称为“纠首”。每年进入腊月之后,各社区群众便开始筹谋盘子活动,不同的社区之间因为互相竞争和较劲,都要在盘子活动时吸引更多的人观看,为了拔得头筹绞尽脑汁、花样繁复,因此社区民众都有充分的热情参与其中,社区内部达到空前的团结和融洽。

柳林盘子会于2008 年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从此,柳林盘子会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游客、新闻媒体、民俗学者不断。柳林盘子会在近年来也出现了信仰淡化、祭祀仪式简化、休闲娱乐功能增强等变化,但是组织形式、参与者主体等都没有明显变化。

柳林盘子的组织方式依然是多个社区内部自发组织,地方政府仅是在活动组织的外围进行一些保障措施,诸如安保力量的配备、优秀盘子的评选、数额不大的经费投入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

参与者虽然由原来的社区民众单一来源转变为社区民众与外来观众、专家学者、媒体力量等多个来源,但是各个社区内的民众仍然是参与的主体力量,并且在整个活动期间主导着活动的整体方向,外来力量仅仅是一种补充。

整个民俗活动的目的不是表演,不是观赏,是社区民众进行消灾祈福、驱灾避害,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表达自我的途径,并由此形成一种可持续的正向循环。同时,各个社区之间的竞争关系没有改变,社区内部民众的集体信仰极具归属感和强大支撑,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地缘认同,又发展为对柳林盘子会的集体文化认同,社区整合与凝聚的功能没有丝毫变化。

同时,柳林盘子会在申报国家级传承人及传承人评定之后对当地的影响很小。白有厚作为柳林当地首屈一指的、掌握柳林盘子制作过程的著名画工,是唯一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享有额外的传承经费。但是白有厚从事的绘画仅是这个复杂民俗活动中盘子制作诸多工序中的一个环节,政府每年对整个项目的保护经费也并不经由白有厚来全权支配与掌握,因此他作为国家级传承人每年的传承经费对当地其他从业者的冲击并不明显,对整个传承人队伍的影响也很小。

四、结语

潞城贾村民间社火和柳林盘子会同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进入官方的非遗保护话语和实践后,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变化,引起了当地政府、新闻媒体、专家学者等更多力量的关注。但潞城贾村民间社火的失真失味、尴尬的境地,与柳林盘子会积极、蓬勃的势头形成了强烈反差。

杜同海和白有厚作为两个项目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在当地都具有极高的社会评价,是具有文化权威的地方精英人士,在各自的民俗活动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两人却收获了不同的境遇。杜同海被社区内部间接孤立,白有厚虽然已经去世,但在当地仍然极受尊重。

反观山西两地民俗活动一冷一热的现象,不难发现,社区民众在整个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截然不同的。潞城贾村民间社火中,社区民众逐渐失去了活动的主体地位,社区民众由长期的信仰实践、表达自我转向迎合外界,过度依赖外界的“输血”保护,文化自觉意识由高转低甚至消沉,这一形式的变化完全违背了十二条伦理原则中关于社区民众在非遗保护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原则。而在柳林盘子会的民俗活动过程中,社区主体这一原则并没有遭到破坏,社区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和文化自觉意识依然高涨,呈现了生机勃勃的活态传承局面。

其实潞城和柳林之所以出现如此迥异的局面,原因并不在于潞城赛社是一个社区行为,柳林盘子会是多个社区行为;不在于白有厚和杜同海两人是否支配项目的保护经费;不在于潞城市的保护政策不够科学,柳林的保护政策更加高明和智慧,而是在非遗保护工作的前期探索中,政府简单、粗放甚至“一刀切”的保护方式在情况复杂的诸多项目的实践与运作中出现了不可避免的不够科学、有效的实践效果。

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由“重申报”向“重保护”过渡的非遗后时代,应深刻地反思和修正政府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方式。尤其是保护经费的使用和界限应严格遵循伦理十二条原则中关于社区民众主体地位的阐述,做到科学、适度、有效地使用,并且应进行细则的制定与有效的监管。保护经费绝不能完全取代原有的活动组织形式,绝不能完全用于项目实践的组织与运行。

社区民众的文化自觉是非遗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在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最难的工作就是培育社区民众的文化自觉意识,确保非遗存续力。因此,更应在国际公约及十二条伦理原则的框架下,充分尊重社区民众的意愿,确保社区民众广泛参与并管理,确保其主体地位,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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