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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非法集资与债转股案例分析
——以邯郸市中小企业为例

2020-03-01李宥成姬艳涛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债转股集资债权

李宥成 姬艳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2014年以来,邯郸地区爆发了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一些中小型工业企业也深陷泥潭,其中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遗留问题,既有共性又有较大差异。

一、中小型企业参与非法集资的诱因

(一)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我国大中小型企业由于各个行业不同,划分的标准也不相同。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企业的标准为:

表1 企业划分标准 单位:人,万元

只有对当前的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与了解,才能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找到好的出路。

1.融资渠道有限

在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通道中,主要来自政府、银行等机构的扶持和自筹资金,分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所谓的直接融资,是包括股权、债券等在内的一种融资形式。能够有效地在证券交易中心进行融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中小企业仍然无法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而且大多数企业仍然存在产品的销售困境。依靠银行低息贷款是中小型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甚至是唯一的企业融资解决方式。然而,漫长的企业融资偿债过程,使中小企业财务资金杠杆一直居高不下。财务风险的不断增加,也促使中小企业对外融资中的风险也在持续不断增长,最终可能导致恶性循环,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2.融资成本较高

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不只是融资难,还有融资贵。一般中小企业非常依赖银行贷款,银行在贷款前必须进行详尽的信用评估,并将采取必要的增信措施,还有复杂的文件批准繁琐流程,不能达到迅速融资的效果。[1]而民间借款融资省去了繁杂的办事程序,对信用要求较低,一般不需要资产抵押,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的困难,但民间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对中小企业长期的发展是不可行的。

(二)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内部问题

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手段,但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的运营能力较差,可用于贷款抵押的资产也较少,因此难以获得银行信任,从而使其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对银行的资金依赖度很高,加之财务体系不健全,对投资融资和经营等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弱,使其信用价值下降。

2.政府支持与担保体系问题

相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而言,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对中小企业而言,融资担保并没有提供专门的法律支持和服务。因此,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缺乏国家法律保障,使其融资程序变得非常困难,仍需进一步完善。[2]此外,银行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态度并没有一视同仁。担保机构资金薄弱,结构分散,不具有健全体系,使其难以在融资方面发挥应有作用。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管理工作。

(三)邯郸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

邯郸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是自筹资金、政府支持以及银行的借贷。政府支持和自筹的资金非常有限,银行借贷面对的难题不仅有融资困难,而且融资成本较高,这也最终导致了一些中小企业参与了民间非法集资。

邯郸中小型企业的小额融资服务通道主要形式有资金自筹、政府基金资助和商业银行小额借贷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企业自筹资金来源是非常有限的,银行贷款融资面临的最大难题不只是企业融资难,而且可能还有较高的企业融资管理费用,这也直接导致一些中小微企业纷纷加入了一些民间的非法贷款募资。

表2 邯郸3家中小企业融资情况及现状

二、非法集资引发的遗留问题

(一)引发群众上访等社会问题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某一期限内向出资者还本付息(或变相付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往往掩盖其非法募集的实质。在社会生活中,非法集资行为以有组织的、具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为主,通常牵涉到区域面积广、金额庞大的群体,因此容易发生集体上访、非法聚集甚至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3]例如,2013年4月初,河南省安阳市一些集资者非法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聚集,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河北奥玻集团有限公司的非法募资事件,集资人也多次到市政府部门非法聚集,严重扰乱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

(二)非法集资致使企业停产、倒闭

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专用汽车生产项目曾是原邯郸县的重点项目,河北奥玻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是原邯郸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现在这些企业都处于停产状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原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刑初115号对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宣判。

三、债转股

(一)债转股可能为企业解决困境提供机会

所谓债转股,就是把债权和债务关系转变成股权和产权的关系。债权变成股权后,原来还本付息变成了按股分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的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时,应确认其为有效债权转股权协议”。这为企业重新开始赢得了可能的时间。如果直接破产,目标企业和债权人将全部输掉。

河北奥玻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债转股的情况,截至2019年5月2日统计,4月25日奥玻债权人大会后,民间投资者签订了债转股协议或和解协议的64户民间投资者,其中14户为涉诉人员,50户为非涉诉人员。总户数为516户,已签约434户,未签82户。其中涉诉户65个,已签19户,未签46户;非涉诉户451个,已签415户,未签36户。已签约户数占总数的84%,初步统计金额为8.8亿元,占总数的73%。奥玻公司向合作方报告了上述情况,合作者表示:由于一些债权人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双方在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后暂时停止了与金融机构商谈回购债权事宜;公司可以继续推进两个协议签订工作,全部完成后再商讨合作具体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奥玻公司做如下安排:

1.继续推进民间投资债权人签订债转股协议或和解协议工作,不设最后期限,但越快越好,以便能与目前合作方实现合作。由于临时办公场所是暂借的,随时可能变动,愿意签订两个协议的债权人可随时联系公司会计。

2.鉴于签订两个协议可能需较长时间,也可能因部分债权人不配合而失败,奥玻将同时开始寻找其他战略合作伙伴,在确定战略合作伙伴后再启动破产重整,避免破产重整失败而进入破产清算,以最大可能地保护民间债权人利益。

3.在做上述两项工作的同时,计划采取临时出租的方式,出租部分设备、房屋、场地,所得租金优先用于留守人员工资,设备和房屋急需的维护,拖欠前工作人员的工伤赔偿、部分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必须优先支付)等。如所得租金金额较大,还将适量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具体办法另行商定)。为避免个别债权人承租后强行占有而损害广大债权人利益,原则上不向债权人出租。租金的收支情况将向债权人公布,希望得到债权人的支持、理解,并进行监督。之所以先期对外租赁,是为了企业能够活下去,保护企业资产安全,避免自然损耗而失去使用功能,为前两项工作争取时间,创造条件。

(二)应依法与政府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以及债权人开展锲而不舍的有效沟通

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的手段。债转股的实施要与政府主管机关和债权人有效的沟通来推动债转股目标的最终实现。

(三)债转股过程中要把握的法律问题

为确保债转股过程合法有效,减少债转股过程的法律风险,一般债权转股权协议都会在债权产生原因、时间和依据,就债权相应义务的执行情况,拟转债权的金额、价格方式、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等一般事项,进行约定。

1.预设债权转股权后的再退出条款。债权转股权包含了债权人的无奈,被迫做股东显然背离了债权设立的初衷,使交易从本金和利息的稳赚不赔变成了没有退出期限的股东分红(不分红的居多)。在债转股之初,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对赌机制的设置都是债转股协议和企业章程中应当预设或考虑的问题。

2.预设债权转股权后的分红条款。如目标企业债权转股权后的一定时间内,经营良好,则存在新股东(原债权人)要求分红但不被原股东支持的可能,特别是单一债权人的债权占总资本的比例较少而没有话语权的情况下。[4]因此,为避免让目标企业变成不分红的铁公鸡,应当预先考虑在债转股协议和企业章程中预设分红条款。

3.预设债转股后债权在企业中的决策权。当债权人在债转股后的企业里占股比例较低时,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或者一致行动人条款,将有效帮助债权人在关键时刻参与决策、维护利益,应予以预设。

4.善用风险投资中的估值方式来放大债权在债转股后的持股或分红比例。在债转股谈判过程中,债权人处于优势位置,债权人和目标企业之间的关系正如风险投资资金和创业者之间的关系。[5]因此,债权人不应按照债权与目标企业注册资本等比例方式来无奈潦草的平行评估,而应让自身债权的效应扩大化,或者获得更多股权,或者获得更多分红收益权。

5.预设资金或股权期权的优先配置权。企业经营说到底在经营人,但经营人需要钱,而债转股的目标企业一般缺钱或资不抵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债转股之初就必须善用期权分配、绩效考核及岗位“官帽”,预设人事与薪酬安排的相应条款,为激发债转股后企业的活力做好人力储备。

6.将债权的担保人有效纳入债转股的法律结构框架中。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约时会要求尽可能多的担保,包括人保和物保。一旦实施债转股,债权变成股权后债权本身就不存在了,债权上所附的担保依法也不再有效。对此,会被很多担保人所利用,去逃废担保责任与债务。[6]因此,在债转股谈判过程中,债权人一方面要持续保证担保责任的有效(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时效和诉讼时效),另一方面要将担保人本该承担的担保责任以适当方式纳入债转股协议框架,或者低价核销担保责任,或者折价转入担保人企业做股东,或者要求担保人以某种新担保形式为债权人的新股权权益提供担保。

7.主动对拟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评估并经新股东大会价格确认。笔者不赞成不评估债权就协议确定债转股的比例,即使目标企业是私营企业,而针对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所投资设立的公司更应评估,因为针对此类公司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已有间接约束。

8.应积极主动对拟转股权的债权进行验资。结合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形式非法定性、内容非公开性等特点,债转股必须要履行验资手续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关于验资报告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包括:债权的基本情况、评估情况、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批准情况等内容。

综上所述,债转股为破解企业困境提供了可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在债转股过程中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故对债转股不应抱有一成不变的观点。随着中小企业的债转股实务操作不断推进,社会资源必将进行重新配置。

结束语

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相吻合,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渐深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此,我们应尽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时出现的非法集资问题,并为解决债转股问题进行顶层设计、宏观把控,在市场的轨道上、法律的框架内持续推进改革创新,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强力保障,也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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