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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类”与“三段论”的对比分析

2020-02-29张居正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4期
关键词:比较

张居正

摘  要:文对古代东方墨家逻辑与古代西方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主导推理类型——“推类”与“三段论”展开比较研究,对两种主导推理类型从依据与特征两个方面展开推理类型比较:“推类”以类同为依据,其过程为类比,重内容而轻形式;“三段论”以第一格的两个全称式为依据,采用演绎过程,发展出形式逻辑体系。由此得到结论如下:首先,两种逻辑推理差异的形成原因与东西方文化、历史有关;其次,几何公理体现与否直接决定了两种逻辑体系能否发展出演绎方法;最后,语言对于内容与形式的权衡起到类至关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推类;三段论;比较

Abstract:This essay conducts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dominant syllogistic of Mohist logic and Aristotelian logic -- reasoning and syllogism. Based on the brief analysis of these two dominant syllogistic types,this essay compares them from the aspects of basis and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comparison,the author finds out that reasoning is based on the similarity and its process is analogy,emphasizing content over form;while syllogism is based on the two full names of the first frame and adapts deductive procedures then spawns formal logic system. The formation of these differences are related to culture and history,whether or not there are geometric axioms also determines whether the two sets of logic have the basis of deductive method,ultimately the language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balancing the contents and forms. This essay refutes the views on differences between fuzzy reasoning and syllogism,and highlights the maintenance of logical personality while appealing to define Chinese culture according to western interpretation.

[Keywords] reasoning   syllogism    compare

推類与三段论分别是中国传统墨家逻辑与西方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主导推理类型,这反映了在不同社会文化条件下不同逻辑的特殊性。墨家逻辑依托于先秦文化,以伦理与纲纪为核心,以现实需要和实际经验为依托,对于说明方法高度重视;亚氏逻辑则依托于古希腊文化,贯穿着爱智慧、尚思辨和求真理的精神,重视逻辑联系与逻辑证明。[1]作为两种逻辑传统研究的重要切入点之一,两种逻辑主导类型分别有什么依据?体现出怎样的逻辑特征与性质?更重要的是两种主导逻辑类型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对于这类问题的研究,仍然具有一定的空间与价值。

(一)两类主导推理类型简述

1.推类

虽然先秦儒家特别是荀子对于“推类”这一概念都做过讨论[2],但一般把“推类”看做是是墨家辩学的专门术语,本文对于“推类”的探讨亦在此范围进行。

墨家提倡“以类取,以类予”[3],即“辞”(结论或论题)要依托于“故”(前提或论据),将“理”作为由“故”至“辞”所需依循的法则,依类选择理由、依类给出结论,从而实现“立辞”(推理论证)。“故”、“理”、“类”三者是墨家所谓的“三物”,即原因、理由、根据[4]。推类较为典型的两种形式有“……故……”和“……说在……”。前者为推理,后者为论证。作为推理,前提在前而结论在后;作为论证,论题在前而论据在后。这两种推理形式事实上并无本质不同。“类”是墨子谈中推理或论证的基础与工具[5],“类”是与同异、有无的认识联系在一起的,是事物间同异关系的概括,“相同是类,相异也是类”,如人类、非人类[6]

要之,推类即是以两种不同事物现象、命题依据类同的性质,由一种事物现象、命题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推出另一种事物现象、命题也具有或不具有这种属性的推理。

2.三段论

“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典型,亚里士多德本人对三段论作了如下说明:“三段论是一种论证,其中只要确定某些论断,某些异于它们的事物便可以必然地从如此确定的论断中推出。所谓‘如此确定的论断,我的意思是结论通过它们得出的东西,就是说,不需要其他任何词项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7]由此可见,亚氏的三段论是一种确定论断下得到必然结论的严格推理。

三段论由三个部分组成: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它在逻辑上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来的。大前提是一般性的原则。小前提是一个特殊陈述。在逻辑上,结论是从应用大前提于小前提之上得到的。

(二)两类主导推理类型比较

从以上对于推类和三段论的简述可以发现,两种推理类型都具有一定的理论体系,并且具有已知推出未知的作用。同时,两种推理论证过程均依据种属关系,推理以相同的“物类”为依据,而三段论则依赖于词项与外延的关系得以构建。但两种推理类型在其具体的依据、表现形式与文化溯源上着更多地呈现出不同。

1.依据的比较

1)推类的依据:类同

《大取》中说:“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8]只有“故”、“理”、“类”三物齐备,立辞才能成立。

在三物中“类”是“故”与“理”的基础,墨家认为不同的类之间不能相互比较。《经下》说:“异类不吡,说在量。”《经说下》举例:“木与夜熟长?智与粟熟多?”[9]虽然语言均以“长”、“多”来度量,但二者木头的“长”是空间意义上的,而夜的“长”则是时间意义上的,智慧的“多”是抽象的,粟的“多”则是具象的,所以标准本质并不相同,故而无法比较。

但这并不是说同类事物必然可以比较。在同类概念之间存在着类的包含关系,即大类与小类的关系。如“人类”相对于“中国人”来说是大类,相对于“生物”来说是小类。分辨类属关系是进行正确类推的前提。

2)三段论的依据:第一格的两个全称式

亚里士多德说:“如果一个三段论除了所说的东西以外不需其他什么就可明确得出必然的结论,那么,我们就称这个三段论是完满的;如一个三段论需要一个或多个尽管可以必然从已设定的词项中推出但却不包含在前提中的因素,那么,我们就称这个三段论是不完满的。”[10]在此,他强调类第一格的作用。帕兹希认为,第一格的显然性在于它有效性的基础,即大小前提所断定的大、中、小项依次所具有的“属于”关系的传递性:A属于(包含)B,B属于(包含)C,那么A必然属于(包含)C[11]

亚里士多德根据中词与大词、小词的不同关系提出三段论的三个格[12]。在第一格中,三个词词为包含关系,其排列方式为:大词——中词——小词。在第一格中,大词包含或不包含中词,中词包含小词,则大词必然包含或不包含小词。第一格中的包含关系是显然的、完满的,具有公理性。在第二、三格中关系则并不明显。第二格中大词、中词、小词的排列方式为:中词——大词——小词,中词只作谓词;在第三格中大词、中词、小词的排列方式为:大词——小词——中词,中词只作主词。在第二、三格中,中词的作用不再明显,需要附加前提,所以第二、三格都是不完满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完满的三段论可以借助第一格变得完满,因此第一格的两个全称式式三段论的依据。

第一格的两个全称式在亚里士多德的阐述重起到类公理性的作用,而第二、三格的两个特称式相当于由公理得到的引理,从而亚里士多德实现类对逻辑的公理化。

2.特征的比较

1)推类的特征:类比过程与内容逻辑

推类的逻辑过程为:通过对A与B特征的比较,发现A与B的相似性,将A与B归为一类,从而A与B共享着一类之下的所有特征。即以两个或多个事物所共有的属性特征推导出它们其他共有特征。

但是,墨家提出类与不同类的判断标准应当是“遍有,遍无有”,而上述推类过程中“将A与B归为一类”不可能达到“遍有,遍无有”的标准,否则便不存在推理。者说明从特殊属性到特殊属性的推类过程本质上遵从的是或然性,而非必然性,故而推类本质上是一个类比过程。

重内容轻形式是中国逻辑与重形式轻内容的西方形式逻辑的最大差别,故本文将推类的特征描述为对应的“内容逻辑”。在《小取》中,墨家对“是”与“然”作出区分,认为在推理过程中存在着“是而不然”的情况。如:“船,木也;如船,非入木也。”从形式逻辑来说船属于木,则入船便可以称为入木,但墨家的类推思想认为这种推理只是符合了“是”的标准,从实际内容来看却并不“然”。

“是”是形式推理的标准,“然”属于事物本质的认识,墨家将“然”的标准置于“是”之上,体现了其重内容轻形式的特征。

詹剑峰对墨家逻辑提出质疑:“墨子形式逻辑关于论式方面,不免简略。譬如推论式,墨子就没有明確的论述,更谈不上周密,比起希腊的逻辑和印度的因明是有逊色的。”[13]但墨家的推类思想并非是不完善或具有随意性的,事实上,墨家在《小取》中论述类推类的五种形式:“是而然”、“是而不然”、“不是而然”、“一周而一不周”和“一是而一非”便是对推理的一般形式与结构作出的具体分析。墨家逻辑并不简略,也并不缺乏周密的论述与明确的结论。

2)三段论的特征:演绎过程与形式逻辑

三段论是一种演绎推理,如亚里士多德说:“三段论是一种论证,其中只要确定某些论断,某些异于它的事物便可以必然地从如此确定的论断重推出。所谓‘如此的论断,我的意思是结论通过它们所得出的东西,就是说不需要其他任何词项就可以得到必然的结论。”[14]

每个三段论都是从两个前提推出,并且只能从两个前提推出,从前提必然推出结论,三段论的推理是一个演绎过程,者相较于推类重采取的类比方法有很大差别。只要保证出发点的正确,便能保证结论的正确。

三段论把思维的一般形式与具体内容区别开来,并把自己作为研究对象。亚里士多德在三段论的阐述重将所有词项都由字母表示,而墨家在阐述推类思想时往往会借助“牛”、“马”等具体事物。亚里士多德将字母代表的变项引入逻辑推理,从而使之脱离了语言的束缚,在“是”之外不再受到“然”的影响,从纷繁的事物中剥离出重本质的思维过程,逻辑被当做独立纯粹的研究对象,这是亚里士多德能形成形式逻辑思想的关键。

(三)两种推理类型的文化溯源

为什么中国传统的墨家逻辑与西方的亚里士多德逻辑在主导推理类型上会体现出如此大的差异,甚至有时表现出截然不同的取向?

首先,这与东西方的文化特质有关。墨家逻辑所依托的先秦文化,多依托于现实需要与实际经验,以伦理纲纪为核心。在动荡不安的社会中,思想要得以传播必然有具有形象性,必然要更加关注说明方法的可接受度,这是实用性主张的体现,也是当时人们主观意愿的体现。这使得墨家逻辑更多地受到所需言说的内容与所要达成的目标的制约。

其次,几何学的启示。古希腊具有欧几里得建立的完整的公理体系,这对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启发了三段论的演绎方式。而当时中国的几何学虽然有所发展,却只是对现实世界观察的总结,离完整的公理体系相差很远,这使得墨家逻辑思想并不能像亚里士多德逻辑思想那样获得很好的基础与依托。这影响了两种逻辑特征中逻辑方法的运用,墨家逻辑倾向于采用从特殊到特殊的类比,而亚式逻辑则严格遵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

最后,语言形式的制约,这是造成“内容逻辑”与形式逻辑区分的最直接的影响因素。沈有鼎认为:“具有的思维规律和形式在中国语言中所取得的表现方式的特质,这又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逻辑学在中国的发展,使其在表达方面具有一定的民族形式。”[15]王克喜也强调:“语言影响人们的思维,也就影响了人们的推理,从而必然影响以逻辑推理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学。各民族的语言不同,从而他们的推理类型有异,对反映一定的推理类型的民族语言的研究而形成的逻辑学也应当不一样。”[16]古代汉语有别于古希腊语言,它不必然具有主语,也没有明确的主谓结构,所以不能像亚里士多德那样依据于主谓结构对命题进行分析,而更加注重意义上的联系,注重建立在关联性上的理想与推论,古希腊刚好相反,这使得墨家逻辑最终走向了推类,而亚氏逻辑走上形式逻辑的道路。

结论

张纯一认为:“墨子立论,其要诀惟在故理类三物而已……拟以希腊三段,故即大前提,理即小前提,类即结合之断案也。”[17]章太炎也有相似观点,他认为墨家也有三段论的说法,“大故”、“小故”即分别是大前提与小前提。

从上文对墨家逻辑与亚式逻辑主导推理类型的比较中我们可以断言,将推类与三段论等而视之是不正确的。墨家的逻辑不拒绝事实经验的影响,这使得它与三段论本质上不可等同。

事实上,尽管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或多或少的相似,在其本质上却相别天壤。推类思想以类同为依据,形成了类比过程和“内容逻辑”的取向,而三段论则建立在演绎推理的基础上,形成了严密的形式逻辑体系。两者的差别是古代东西方文化与历史个性的体现。文化特质与社会环境影响了对各自逻辑思想阐述方法的选择;几何学的公理体系为亚式逻辑的演绎方法提供类历史基础;语言特征最直接地影响了内容与形式的取向。

自近代以来,许多学者提倡采用西方哲学传统逻辑体系来解释墨家逻辑,大力提倡“据西释中”的研究方法。本文认为这虽然有利于更深入地挖掘墨家思想,使之与世界潮流接轨,但更应当注重墨家逻辑的个性与基因,特别是在推类方法与对事实的接纳方面,墨家逻辑注定是一个坚固的体系,不可能被形式逻辑所吸收或与之融合,不能生搬硬套、削足适履,丧失了墨家逻辑独特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  崔清田.  不同文化传统与不同逻辑传统—墨家逻辑与亚里氏多德逻辑的比较[J].  中州学刊,2003年2期(125-128)

[2]  崔清田.  墨家逻辑与亚里士多德逻辑比较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7-100.

[3]  孙中原.  墨子鉴赏辞典[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203.

[4]  孙中原.  中国逻辑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03.

[5]  崔清田.  墨家逻辑与亚里士多德逻辑比较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02.

[6]  刘邦凡.  论中国逻辑与中国传统数学[J].  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年3期(95-98)

[7]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全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84-85.

[8]  孙中原.  墨子鉴赏辞典[M].  上海:上海辭书出版社,2012:193.

[9]  孙中原.  墨子鉴赏辞典[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155.

[10]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全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85.

[11]  马养新.  关于三段论一般规则存在依据的思考[J].  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1期(82-90)

[12]  玛莎.涅尔,涅尔.威廉.  逻辑学的发展[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88.

[13]  詹剑峰.  墨家的形式逻辑[J].  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56.

[14]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全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84-85.

[15]  沈有鼎.  墨经的逻辑学[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90.

[16]  王克喜.  论逻辑的个性[J].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1期(73-77)

[17]  张纯一.  墨子集解[M].  上海:世界书局,1936:396-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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