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的建设路径探究
2020-02-28王伟
王伟
摘要: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正确认识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过程中所出现的错误,对于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向前发展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必须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的前提下,明确规定容错纠错的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容错纠错程序。
关键词:容错机制:纠错机制:党员干部:改革创新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20)01-148-03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指出中国的事情最关键的还是在党,而干部则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要积极鼓励党员干部敢担当、勇担当,对于领导干部在改革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性质,要正确区分和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当前,我国已经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我们迫切需要一大批敢闯、敢干、敢为的探索者,一大批不畏艰难险阻、勇往直前的开路者。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是要为这些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探索者提供制度保障。
一、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从严党的重要保障。
我们党承担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重任,这就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切实提高我们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使得党的面貌发生了焕然一新的变化。但是也发生了一些领导干部由于怕出错怕担责,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领导干部的心理顾虑,让他们敢于去探索去创新。
建立和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广大党员干部在干事创新中所犯的一些错误进行宽容和免责并不是说就放松了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一些党员干部就可以为所欲为。相反,建立和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党员干部的思想包袱,激发和保护他们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激情和热情。十九大明确提出我们要坚持严格管理与激励关爱相结合。一方面要从严监督管理广大党员干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激励和关爱。“激励和约束虽然都是作用于干部的力,却是两种不同的力,作用的方式和方向都有所不同,或者说作用机理不同”。全面从严治党和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并不相悖,两者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是辩证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保障着容错纠错机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容错纠错机制则推动着全面从严治党更好地向纵深推进。
(二)是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的重要保障。
当今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只能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破解,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是推动社会发展的“良剂”。我们稳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以来,在许多领域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在一些制约发展的深层次性问题上改革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容易改的地方已经基本改完,留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改革进入攻坚期,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涉及的矛盾也越来越深,这就需要一大批敢啃“硬骨头”敢于攻坚克难的好党员好干部。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业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与创新的过程,改革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必定充满了风险与挑战。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我国的改革开放就是在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的过程,总是在不断试不断闯的过程中曲折前进,这就决定了改革的探索和决策很难不出现失误和错误,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好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探索创新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犹如一颗“定心丸”,消除了广大党员干部的担忧,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最大程度的释放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热情和激情,不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向前发展。
(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举措。
“两个百年”奋斗目标是我们党对于人民的庄严承诺,到2020年我们要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改革开放40年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综合实力得到很大程度提升,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影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例如城乡发展差距与收入差距过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也突出的显现出来,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一方面,我们已经具备了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条件,另一方面我们仍然还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因此,我们要花大力气解决制约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这些问题的化解都需要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如果不允许领导干部在干事创业中犯任何错误,那么就会导致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过程中怕出错怕担责而瞻前顾后,甚至懒政惰政、不作为。因此,建立和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使他们持续保持工作的热情和激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能力,早日打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后攻坚战。
二、容错纠错机制的内涵
科学的理解容错纠错机制可以从容错和纠错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容错机制的科学内涵
容错是对于错误本身和犯错者的宽容和容纳,但是“容错不代表对任何错误都予以宽容,机制对所容错误有限定”容错免责机制中的“错”不是指一般性的错误,而是“党员干部因公履职、为民用权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是创新者、担当者、实干者在‘撸起袖子加油干的过程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本质上是‘好心办的‘坏事”。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可以用容错纠错机制来容错免责,只有那些广大党员干部在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出现的非主观性的、探索性的錯误才能够适用容错免责机制来容错免责。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探索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以从动机、程序、结果这三个方面来考量。从动机来看,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是为了人民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从程序来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从结果来看,由于探索失误导致的后果必须是可控的。而没有造成巨大的灾难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指明了什么样的错误失误可以容错免责,什么样的错误是容错纠错机制所不能容错免责而必须承担责任的。指明了改革创新中的无意过失和一意孤行、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我们制定和执行容错纠错机制最基本的指导原则。我们一定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来合理科学的对待广大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
(二)纠错机制的科学内涵
容错的目的是为了纠错,是为了不犯同样的错误,如果仅仅容错而不纠错很容易导致干部在用权过程中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滥用权力。纠错机制就是指在党员干部锐意改革过程中出现探索性失误之后,领导干部本身以及政府部门能够及时转换工作方向、调整相关政策,将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并且能积极探究导致失误的原因,科学总结失误的经验和教训,避免将来犯同样的错误。建立纠错机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在干事创新的过程中因为探索失误出现错误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避免或降低不必要的损失,消除不必要的影响。同时要建立纠错的监督机制。容错机制的建立消除了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包袱,但是缺乏对纠错的必要监督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纠错不力,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建立对纠错的监督机制,督促领导干部对错误予以纠正。
三、容错糾错机制的构建路径
(一)容错纠错机制的制定和实施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一,容错免责制度的制定要公开。在容错纠错制度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一方面要充分听取广大党员干部的意见,另一方面也要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对于容错范围和免责条件的制定更需要让包括政府部门官员、专家学者和普通民族在内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讨论,听取不同的建议和意见。容错纠错程序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要细化每项步骤和程序的制定和实施,避免出现制度模糊不清、运用不明确等问题,提高容错纠错制度的可实施性与科学性,第二,容错纠错制度的运行要公开。容错纠错的审理过程要对社会公开,积极接收来自群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各方信息,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容错纠错的过程当中,而不仅仅是政府的闭门造车。特别是对于容错纠错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让群众充分了解可以容错或者不能容错的依据,对于公众对容错纠错结果的质疑,做到不逃避不甩锅,积极应对社会各界对结果的质疑,让容错纠错机制在群众的监督下阳光运行,充分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避免出现暗箱操作。这既可以保障容错纠错制度的公信力,又能使民众客观公正的对待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
(二)要建立科学的容错纠错程序
建立科学的容错纠错程序是真正实现容错纠错机制的基本条件,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程序,那么容错纠错机制终究不能发挥解除广大党员干部思想包袱,调动其干事创业热情的积极作用。科学合理的纠错容错程序一方面可以提高容错纠错机制在实际运用过程当中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对于提高容错纠错机制的可操作性和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容错纠错机制程序的制定可以从事前申请,事中认定和事后公布三个方面来展开。事前申请主要是指需要干部申请开展容错免责的相关认定。事中则是在领导干部申请之后有关部门根据容错免责相关制度和文件进行科学的判定,裁定是否在容错免责的范围之内。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在坚持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另一方面更要坚持科学标准、科学裁定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事后则是在裁定结果出来之后要及时要向申请人送达裁定结果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此外,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申诉机制来解决处理申请人对结果的质疑。
(三)要把握容错纠错的“度”
容错纠错机制给广大党员干部贴上了一道“护身符”,解除了干事创业者头上的“金箍”,让他们能够“甩开膀子放手干”但是要清晰地认识到容错纠错机制并不是一个筐,并不是什么可以往里装,要科学准确地把握容错免责的度。如果容错免责的门槛设置的过低,容错免责机制很有可能会成为一些领导干部独断专行、急功近利的“挡箭牌”。但是容错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度宽容,更不意味着党员干部可以放纵胡来,过度的容错免责就会演变为纵错,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在实施容错免责的同时,要避免容错变成一些领导干部胡作非为的”保护伞”,更要坚决反对和惩治假借改革干事之名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之事。容错免责的出发点必须是为了干事创业、改革创新,容错纠错中的“错”必须是为人民谋福祉而不是为自己谋私利,必须严格将“为人民服务”与徐假公济私区别开来。
容错免责机制是有底线的。容错免责机制是广大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过程中出现的探索性错误,这个错误并没有违反党纪国法这根红线。而对于那些违反“道德底线、法律红线”的错误,无论是改革还是创新,都应该严格按照党规国法追究相关党员干部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干部容错纠错机制一方面要提高广大党员干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社会发展的责任感,使他们没有思想负担的勇敢实施改革,另一方面要坚决避免一些党员干部出现固执己见、独断专行,缺乏对政策的民主决议和科学认定而导致出现错误和失误的现象。对于那些由于个别领导干部闭门造车、刚愎自用不听取他人意见而造成的错误,不应该在容错免责机制的适用范围之内。关于究竟何种错误在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范围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原则为我们明确指出了答案,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合理的“容错”科学的“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