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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过渡期政策及意义

2020-02-28李明亮

经济视野 2020年10期
关键词:过渡期存量违法

文| 李明亮

金融过渡期政策

金融领域的过渡期政策,主要体现如下:

资产管理业务的过渡期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家单位2018年4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资管意见),就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规避金融监管等问题,采取的一项措施为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融资租赁的过渡期

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下非货币银行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存在背离本源的行为,如违法发放贷款、违法提供融资性担保,为重点整治行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融租办法)第52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防止打击面过宽的问题。

融资担保的结清存量业务

融资担保属于金融业中其他未包括金融业。未经批准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违反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解决无资质融资担保问题,银保监会等九部门2019年10月9日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就其中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开展的融资担保、贷款担保等业务,一方面要取缔,另一方面要求妥善结清存量业务。表明监管部门认识到存在无资质融资担保行为,为化解风险,要求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非法放贷的新老划断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非法放贷意见)出台后,不少人担忧会旧账重提。最高法有关人员称对于该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在实体处理上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以下简称高利贷案批复)精神保持一致,亦即既往不咎。这与解决存量业务、新老划断是一个道理。

金融过渡期政策,可归纳为金融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针对金融主体的金融违法行为,为进行规范整改或解决存量业务而给予一定期限用于整改规范或进行新老划断、结清存量业务的政策。是司法行政部门为了平衡金融违法行为与防范系统风险、防止打击面过宽的一种缓冲措施。

金融过渡期政策的意义

设置金融过渡期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已存在的金融违法犯罪问题,此外,设置过渡期政策的意义,还有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维持市场稳定、防止打击面过宽等问题。

纠错

资产管理业务、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都存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明许或默许。因此,过渡期政策具有纠错色彩。资管意见禁止金融机构提供通道服务。但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办公厅2014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却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允许以约定的方式开展通道服务,体现监管部门对通道服务的容许态度。资管意见设置过渡期以及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确认本属违法的通道业务不违法,都有纠错的成份。非法放贷问题也同样如此。在高利贷案批复中,对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批复已经对市场上的放贷行为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引。非法放贷意见发布后,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出现机械的错误做法,追究之前行为的法律责任,无视之前的批复的规定。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明确非法放贷意见施行前的非法放贷行为,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具纠错色彩。

平稳过渡、稳定市场,防范打击面过大

不得不注意到这样的问题,基于之前司法行政机关的明许默许,已经产生了数量巨大的违法甚或犯罪行为,如大量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租实贷、大量的无资质融资担保等。倘若按照新的规范、不加限制地追究,则会产生为数巨大的违法犯罪分子,市场可能也会因此而受到极大冲击。资管意见、融租办法禁止违法行为的同时设置过渡期,目的都是为了确保相关市场的稳定,防范打击面过大。

维护法律的可预期性与司法判决的稳定性

对于同时期发生的民间借贷或融资担保行为,已经起诉并取得生效判决的,则为法律所支持;只是因为起诉时间不同,便因政策、法规、意见的改变,而成为非法、犯罪行为,则法律的可预期性降低。若根据新规定追究以前行为的法律责任,则意味着之前生效的判决,都要推翻,司法判决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因此,过渡期政策的设置,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可预期性及判决的稳定性。

对金融犯罪的阻却意义

过渡期政策的设置,在客观上,对于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相应的阻却作用。这也是防范打击面过大的应有之意。根据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之规定,非法开展通道业务的属于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具有非法经营罪的可能。但九民纪要与过渡期的规定相衔接,明确仅以通道业务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其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既然较轻微违法亦可排除,则更能排除刑事犯罪。如果民事上、行政上是合法的, 则不可能在刑事上认定为不法。对无资质的融资担保、非法放贷、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租实贷等行为,均已违反当时的法律,但司法实践普遍认可该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就存量业务而言,在过渡期内,即便不认可其有效性,也应阻却非法经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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