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工资薪金发放模式探讨
2020-02-28张华森
文| 张华森
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为教职工带来了减税的重大利好,新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味着部分教职工的收入间接的增加,鼓励了教职工更加积极工作。而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除了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外,计税方法和税率都发生改变,给高校计税工作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通过高校收入来源及发放现状的分析,提出新的工资薪金发放方案,以期在新个税制度下,高校能够实现快速、准确发放工资薪金并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高校教职工收入分析
高校教职工的收入主要有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较为固定的财政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这部分的工资变动不大,每月都固定发放。第二部分,较为零星的其他收入。这部分的收入主要是教职工参与岗位任务以外的其他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包括监考费,评审费,答辩费,课酬,课题项目的绩效等等。这些收入按次发放,属于教职工不固定的收入。
高校工资薪金发放现状
在教职工收入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合并收入计税的双重影响下,各个高校采用了不同的发放模式。本文通过调研,总结了目前高校普遍采用的两种模式,并分析每种发放模式的利弊。
交表即发,本月个人所得税从教职工下个月工资收入中代扣
这种发放模式的特点是:各部门提交发放表后,财务处无需计税,直接按应发数发放。待到月底结束时,财务处统计这个月的教职工的全部收入,计算每个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本月的个人所得税从教职工的下个月工资中代扣。这种发放模式的优点:第一,计税工作量少,财务人员一个月只需计算一次个人所得税。第二,发放速度快,由于发放时无需计税,财务人员收到发放表后,即可快速发放,提高了教职工的满意度。缺点:存在无法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第一,当下个月教职工离职无收入时,财务人员将无法代扣离职教职工上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第二,当教职工因事假,调岗等原因发生降薪时,本月发放的工资不足以抵扣上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此时财务人员必须在下个月继续追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造成巨大的工作量。
所有收入在月底一次性发放,本月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种发放模式的特点是:平时不发放任何收入,各部门提交的发放表以及工资,财务人员都在月底集中处理。合并全月收入,计算本月个人所得税,统一发放。这种发放模式的优点:第一,计税工作量少,财务人员一个月只需计算一次个人所得税。第二,确保个人所得税完全代扣代缴。缺点:第一,发放比较晚,教职工由于不能及时领到工资薪金,对财务处工作存在较大意见。第二,财务处为了保证月底准时发放本月工资薪金,往往都会规定交表时间,若教职工错过交表时间,就需要再等待一个月才能发放其他收入,等待时间过长。
新个税制度下,高校工资薪金发放模式探讨
新个税制度下,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新个税制度下,个人所得税所得税计税方法也发生了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前,每个月汇总收入计算,一月一结。个人所得税改革后,采用每月预扣预缴,次年统算,多退少补。财务处每月预扣时,除了汇总本月收入外,还需累计教职工年收入。
新个税制度下,准确代扣个人所得税,快速发放工资薪金模式探讨
在新个税制度下,笔者提出了两种适合高校快速发放工资薪金模式。
第一种模式:其他收入交表即发,月底在固定工资中代扣本月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要求教职工的其他收入与固定工资分开发放。平时发放其他收入,月底发放固定工资。各部门提交其他收入的发放表时,财务人员无需计税,直接发放。月底发放工资时,财务人员汇总这个月的其他收入,与工资合并计税,只需计算一次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下,教职工无需等待太长时间,财务人员也能最大限度的代扣到所有人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对发放顺序有要求。
第二种发放模式,交表即计税,每次发放都要算税。这种模式下,高校可以任意发放工资薪金,不用考虑发放顺序,并且财务人员能够百分百代扣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工资不足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这种发放模式计税工作量比较大,适合信息化建设比较先进,能够使用计税软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