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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信贷业务客户面签行为的法律风险

2020-02-28金霁

经济管理文摘 2020年11期
关键词:身份证件盖章借款人

■金霁

(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广州分局)

在银行信贷审计实务当中,经常要识别客户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客户签名盖章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对客户签名印章真伪的识别问题。识别签名印章真伪关系到客户面签行为,银行信贷业务面签行为规定由来已久,但信贷客户面签行为是近些年银行业倡导合规文化以后才真正受到重视的。信贷客户面签行为关系到缔约行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防护线,现代商业银行应该在制度体系上建立面签制度。

1 客户面签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要素

所谓信贷客户面签是指借款人(连同共同还款人或担保人)携带合法有效证件原件、手章及贷款所需费用,到贷款银行交纳贷款所需费用并进行面谈及在借据和合同上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

面签行为包括下列四种要素:(一) 行为主体:从事借贷行为的双方,一方是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的另一方是自然人本人;公司类贷款,由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授权代理人而为之。(二)行为主观表现:故意。借贷双方都有明知而为之的故意。过失不构成。违反双方真实意思的欺诈和胁迫情况下进行的面签都是可撤销的。(三)行为客观表现:当事人本人双方在同一套书面合同文书上签字/盖章/按手印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自然人签署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上记载的姓名,或者按手印,法人则盖当前有效的公司名章或公司预留印鉴的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四)行为后果:面签行为完成,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援引《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面签行为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缺少一个要件面签行为都不成立。

2 现行关于客户签字盖章的银行制度及法律规定

以往银行在经营当中除了存款业务之外没有特别重视客户签字盖章导致银行利益受损的案件比较多,近几年随着合规文化的重视,银行严防客户冒名贷款,开始加强对客户签字盖章的管理,并将具体操作规定写进了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当中。银行防范信贷客户虚假签字盖章的制度规定有如下规定:一是详细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对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章代替签名。无法签名的,可以当面摁手印。签名或摁手印不能当面进行的,可以采用公证方式。不得错用、串用或借用印章,不得使用未生效或已经废止的印章,不得预先在空白纸张或合同上盖章。二是规定了合同文本签字盖章的具体审核要点。要求审核客户签章是否完整、清晰,合同多页的是否加盖骑缝章。填制和起草合同也要求打印或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如有内容变动,应当由各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涂改。三是办理业务落实“三亲见”原则。履行双人实地调查,实行“三亲见”,即亲见客户本人、亲见客户签名、亲见客户身份证原件。

国家法律也确认了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适应现代电商业兴起的需求,2019年国家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该法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虚假面签银行实务经验教训

一项缔约行为有效的具备两个关键条件,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受欺诈和胁迫的意思表示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可以撤销;二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面签行为关系到当事人缔约的真实性和所缔约合同的有效性,虚假签名给整个缔约行为造成难以弥补的法律后果。以案例为例。

案例一:某笔银行贷款以抵押人张三、李四、王五(王五为李四丈夫)三人共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抵押房产由张三享有3/4的份额,李四享有1/4的份额,贷款发放后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贷款银行。贷款转为不良以后,贷款行提起诉讼,抵押人张三、李四对抵押合同及债务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司法鉴定张三、李四的笔迹和指纹均不真实,一审判决以三抵押人中两位抵押人签名虚假,其中王五在抵押合同上签名真实,但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无法确认真实,法院以抵押合同至诉讼之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贷款行对抵押房产不享有抵押权。

案例二:郭某在2012年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借款人每月正常供款。但贷款发放两年后,贷款行收到借款人郭某起诉贷款行的诉讼通知书。诉讼理由是借款人郭某声称银行向其发放贷款时,其本人还在监狱服刑,贷款由其情人廖某拿着他本人的身份证到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签名是廖某签名,非郭某本人签名。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借款人郭某不承担还款责任。贷款银行败诉后,欲对贷款真正使用者廖某提起诉讼,但因廖某下落不明,而贷款行之前未收集有关廖某的任何身份材料,故对真正用款人廖某诉讼无法开展。

上述两个案件均是发生在银行业合规文化重视之前,银行遭受损失的关键点都是未落实面签制度。防范客户虚假签字盖章的需要一些注意事项:①自然人签署合同文本,签字与按手印并行。牵涉到自然人签署合同文本的,除签字外,另外让其按手指印。因人的字体会随着心情还有年龄的变化笔画会发生变化,但指纹却是伴随人一生,变化较小。②要求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银行所有文件上签署字体一致的姓名。草书就都要求签署草书,签署端正一笔一划的字体的,则要求所有文件上都要求签署一笔一划的姓名。对外国人的签名要求也是如此。司法鉴定实践当中,对于自然人的签名因为其签署文件的字体不同而被鉴定机构认定不属于真实签名的案例较为常见。③当事人的名称应当与其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一致。根据我国户籍及身份证件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是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外籍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是护照,中国港澳台同胞有效证件是中国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回乡证。

银行关于客户面签的规定比较集中体现在存款与信贷业务当中,在其他新兴业务比如理财投资银行业务没有相关类似规定。建议将客户面签制度作为专门制度落实在银行各项业务当中,在业务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的签订实行客户面签,严格审查客户身份证件和印章真实性,坚决杜绝捎带签署、事后签署等非面签行为。

4 内部审计如何识别银行客户虚假面签行为

对银行内部审计来讲,对诉讼之前的正常贷款或者不良贷款,是否真正落实面签,在审计实务当中较难辨认。善意客户人未配合银行做好面签可以要求补充签名,但对恶意或者最初善意最后转为恶意的客户来说,则是银行在明,客户在暗处,虚假签名的确认则只会发生在诉讼维权笔迹鉴定环节当中。维权之前,客户不会暴露其签名虚假,如果银行相关业务经办人发生变更,则后续经办人对此类虚假签名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下面是识别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签名或印章是否真实的较为简单和操作性的方法,具体审计实践当中仍需要结合其他一些证据疑点来进行整体识别。

(1)肉眼识别签名是否真实,印章是否有效。用肉眼去识别客户在银行现存信贷业务档案中的多处签名是否笔画一致、笔画走向相似。如审计发现不相似的,或者反差较大的,则审计需要找借款人或者担保人面谈,确认其签名是否真实。企业印章严防“萝卜章”,部门印章代替公司公章、都不符合印章管理规定。

(2)从印章着手辨识政府公文的真伪。贷款诈骗经常与伪造虚假材料相关联,政府公文上的印章和日期的签署需参照其他同一政府机构出具的批文,另外,政府印章不允许印章上的字印粗细和颜色深浅不一,印章需压住发文日期。如果这些条件不符合的,则这些印章所依附的诉讼文书或者政府公文有可能是伪造。

(3)收集借款人、担保人其他债务关联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识别真伪。银行办理业务需要收集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贷款追加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未追加担保人的,同样需收集保存其身份证件资料。

缺章少印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单纯合规问题。但是如果借款或者担保合同或者与诉讼时效有关的其他文件比如还款计划、催收通知书上的缺章少印、虚假签名则不可小觑,因为这是关系到银行实体权利是是否存在和诉讼权利是否存续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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