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得新数据造假事件看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优势
2020-02-28孙述龙
孙述龙 ,鲍 晴
(1.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集团结算中心),广东 广州 510623;2.广东省电力工业燃料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623)
2019 年,中国股市最具戏剧性的黑天鹅非康得新莫属。作为市值过千亿的明星企业,曾受到无数投资者追捧,却一夜之间跌落神坛,遭遇“股债双杀”。大股东康得集团采用“资金归集”方式占用康得新资金,导致其债券违约,财务报表也被监管部门定性为数据造假。传统内部资金池模式由于缺少监管,风险管控能力较弱,甚至沦为个别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手段。相比之下,财务公司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其业务更加规范和专业,风险管理能力更强,相较于传统内部资金池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康得新违规行为分析
资金归集是企业进行资金集中管理的有效手段,广泛存在于各大型集团企业中,之所以监管部门对其他企业资金归集采取支持的态度,却将康得新定性为财务造假,其违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股东资金归集行为的动机不端。
大股东康得集团在公司发展战略上由于豪赌“碳纤维”复合材料,导致其资金链紧张,负债高企。近年来,康得集团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四处举债化解危机,股权质押比率甚至高达99%以上。在负债规模不断上升的困境下,康得集团将上市公司用作了对外融资平台,利用康得新良好的企业形象在市场上融得大量廉价资金,然后将融入资金归集后挪作他用。康得新一方面报表显示有大量活期存款,另一方面又承担大量的有息债务,存贷双高现象一度引起市场的广泛争议。深交所曾就康得新关于存贷双高问题开展问询,康得新回复称账面货币资金储备属公司实际需要,并没有如实回复其货币资金真实用途。
(二)财务报表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据会计准则,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库存现金和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康得新公司资金归集至大股东后,其银行存款余额实际已被清零。由于大股东不属于金融机构,没有吸收存款的资格,因此其资金归集本质上属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在财务报表上,被归集资金应归属于“应收账款”科目,而不归属于“银行存款”科目。康得新公司将被归集资金计入了“银行存款”,且没有在报表附注中对该资金归集事项进行如实披露,属于虚假记载。
(三)资金归集没有事先取得中小股东同意。
按照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对外借款属于重大事项,如未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康得新在实施资金归集前,没有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擅自与大股东和银行签订协议进行资金归集,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二、财务公司模式与集团内部资金池模式的区别
(一)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同
集团内部资金池模式通常由集团内部职能部门管理,在其设立及运行过程中,监管部门对其定位一直比较模糊,既没有明令禁止,也没有制订管理办法进行规范。财务公司是银保监批准的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正规金融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财务公司日常业务受到银保监、人民银行、国资委等多部门严格监管,除了和银行一样缴纳存款准备金及计提拨备以外,监管部门还对财务公司治理结构、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结构等做了严格细致的规定。日常经营中,监管部门也会通过现场指导及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独立性和合规性全面监督,确保其规范运作。
(二)“存款”的本质不同
传统资金池模式下,资金归集属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归集资金不应归属于“货币资金”科目。财务公司模式下,由于财务公司属于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在金融机构存款应当计入“货币资金”科目,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也应直接向财务公司询证。
监管部门对财务公司吸收上市公司存款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进行明确,具体如下: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业务,而证监会的态度则是不予禁止,仅对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决策程序、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管。对双方合作的具体细化要求主要来自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地和香港交易所相关规定,双方合作属于关联交易,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重点为大股东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资金是否安全,并不禁止双方发生业务往来。关联交易如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且不妨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资金安全性,证券交易所就不加干涉。
(三)风险管理水平不同
由于传统集团内部资金池模式在业务中无需向监管机构缴纳存款准备金及计提拨备,日常流动性备付情况也完全取决于管理者的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较低。相比之下,由于受到严格监管,财务公司则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对财务公司的设立、高管任职资格、经营范围、日常运营、风险管理水平等具有严苛的要求:
1.申请设立时,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应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2.审批开业时,对高管任职资格严格审查,对组织架构、公司治理、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流程等要求详尽,确保治理结构科学合理;
3.日常业务运行中,财务公司应向人行、银监等监管部门报送各种口径的相关数据,接受监管部门的非现场监督检查;
4.财务公司具有同业拆借的资格,可以直接参与银行间市场,当出现流动性困难时,财务公司可实时在金融市场拆入资金,及时补充流动性。
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 年一季度末,整个财务公司行业不良资产率仅为0.03%,远低于商业银行约1.75%的平均水平。
总结
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使资金归集模式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但我们应该意识到,资金归集仅仅是其大股东用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工具,并非监管部门定性其数据造假的直接原因。资金归集是降低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及财务费用的卓有成效的利器,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大型集团化企业的广泛采用,企业管理者及投资者万不可因此因噎废食、草木皆兵。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建议加强对上市公司资金归集的监管和规范力度,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更为规范、风险能力更强的财务公司模式,由于财务公司属于正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避免各种违规现象,与上市公司之间更容易实现互利双赢。